导航:首页 > 电商促销 > 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

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

发布时间:2022-02-19 05:29:09

1. 怎么解决电子商务行业的的税收问题,对现在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有何建议需要详细的建议,不要发链接哦!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解决办法 摘 要: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据国际税收惯例及我国税法原则,在我国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政策是必要的。为此,应强化网络技术,增强追踪功能,最终实现电子税收的征收;完善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加强电子商务的国际情报交流,协调国际税收关系 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第三方支付 一电子商务状况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 三高 、三新”的特点。“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 、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价值;“三新”是指新技术、新业态 、新方式 。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对电子商务核心价值链的概括。电子商务产业具有市场全球化,交易连续化,成本低廉化,资源集约化等优势,电子商务按照参与主体和客户的不同,可分为多种形式,但目前看,B2B、B2C、C2C是主要形式,其中B2B是最主要的应用形式。按照贸易主导主体,可分为销售方控制型,购买方控制型和中立第三方控制型。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数据显示,2010 Q2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额规模稳定增长,环比增长10%,达1.1万亿元 电子商务市场整体格局稳定,根据艾瑞咨询即将发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上支付市场监测数据显示, 2010年第二季度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2083亿元,环比上涨15.6%,同比上涨86.8% 艾瑞预测, 2010年第三季度,网上支付行业的交易规模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有望达到2550亿元,环比增速将超22%。 二 电子商务带给税收征管的困难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 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 如果刻意隐瞒, 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 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 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 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 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 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然而, 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三 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举措 第一,税种的选择。当前已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基本上采取拓展现行税制的做法,将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税制的征税范围,并未开征新税。如欧盟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欧盟委员会 1999 年宣布,如果电子商务企业未在欧盟登记, 即便消费者从这些企业的网址或服务器下载数字音乐,也需要征收增值税,这是为了确保欧盟国家企业的权益随着数字音乐下载的品质越来越好,尤其是 AOL 与时代华纳两家传媒巨头合并后,将有更多数字化产品让消费者在互联网上选购,很多中间商的生意将因此消失,所以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有其必要性。欧盟认为,这项规定将增加电子商务企业在欧盟15 国的登记。再如印度对电子商务征收预提税 1999 年 4 月28 日,印度税务当局作出规定: 对在印度境内使用计算机系统, 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付款的,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 第二,征管机构的建立。鉴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着显著的差别,有些国家税务当局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构,以便集中专业人员加强该项税收的控管 如日本税务局组建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日本东京市税务局( TRTB)于2000 年2 月17 日宣布, 该局新建一支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旨在搜集有关网络交易信息, 并对涉及此项交易的纳税人进行现场稽查。此项稽查与传统稽查大不相同,因为很难确定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东西在进行购销,以及购销的数量、范围大小、该稽查队由TRTB 中分管对个人、小企业、大公司征税的15个处室代表,以及刑侦人员和基层职员等代表组成。该队的各成员单位实行计算机联网,以利互通信息。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原则及其措施建议 4.1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同传统商务税收一样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应既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需要,又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 (1)税收公平原则。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之间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只有做到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才能从某种程度上调动起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这就需要税收政策具有能被广大纳税人认同的合理性,杜绝“歧视性”税收的出现。 (2)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外观和形式。 4.2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措施的建议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了一定阶段,它所带来的税收难题也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可以借鉴一些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好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税收政策。在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税法方面的建议。首先,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特别是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衔接问题,使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还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采纳其他电子商务法的原则,如“税收中性原则”再者,修改和完善流转税、增值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税收实体法中受冲击最大的就是流转税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增值税应将其范围扩大到包括数字化产品在内的多重形式的产品,比如对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和劳务提供的都应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税务管理方面的建议 首先,从征税机关来讲,应当提高自身素质,使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够适应信息经济时代的要求。 同时要提高稽查人员的网络使用能力,使其可以通过上网发现税源,及时跟踪处理。第二,加强对第三方现代物流的监督。第三,对第三方支付予以监控:如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第四,建立发票及金额流向监控。第五,完善会计电算化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逐步完善其网络功能及会计数据与互联网络的标准接口,发挥电算化会计对经济业务监督的适时性,有效性。 4.3加强国际税收协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实行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消除关税壁垒,避免跨国所得和重复征税,促进各国互相交换有关信息,携手解决国际税收方面存在的共同性问题,逐步实现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的紧密配合,以及各国在税制总体上的协调一致,这也是保护各国经济利益,促进各国电子商务共同繁荣的必然性。 4.4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 由于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更容易给交易者带来逃税的可乘之机,而有效地打击网上逃税在近几年内又难以实现,如何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便成了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问题 ,第一,加强有关部门的廉政建设,使纳税人切实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真谛。第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公民福利待遇,从而促动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第三,加强税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国际互联网及其它媒体进行大力宣传,进而通过道德规范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兰 淼。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财税金融,2010年21期 [2]陈洁璟。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及对策思考。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6月,第22卷第2期51~52 [3]陈 菲,黄德四。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问题研究。技术与市场,2011,第18卷第2期97~98

2. 当前电子商务征税管理所面临的形势有哪些

目前,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在迅速发展,电商征税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可行性,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务问题也日渐突出。首先,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整体规模巨大。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电商交易额突破8万亿元,同比增长31.7%。另一方面,由于传统实体企业在竞争中面临巨大的市场压力,因此,越来越多的实体企业开始涌入电子商务领域。面对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主体,我国的税收征收体系也将承受很大压力。相关的征税机关在电商监管方面将不得不面临巨大困难,对电商市场逐一进行征税和监督将困难重重。其次,电子商务征税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手段和流程提出了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和税源管理问题缺乏专门的规定和系统化的调整。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网络买卖交易的信息隐蔽性使得征税主体对纳税主体的经营场所和身份追踪变得困难。另外,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电子化程度加剧,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等方式开始在电子商务领域被广泛应用,传统的税收征管变得相当困难。再次,国内反对电商征税的浪潮高涨。反对者认为,目前电子商务市场上的小卖家占绝大多数,他们规模小、经营利润低,店面成本的节省和税款的节约是网络店主相较实体店而言最大的优势,一旦开征电商税将使其经营优势消失,而且商家对电商税的转嫁,也会使消费者放弃网络购物这种便捷的消费形式,电商市场将不得不面临经营状况恶化的局面,电商行业也将日渐消沉,最终将不利于促进本国经济和就业形势的好转。

3. 税收流失的税收流失的特征

其特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首先,税收流失是税收的一种异化物,是寄生在税收肌体上的一种“毒瘤”。从表面看,税收流失是国家税收的个人化或部门化,是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利益分割问题,但其本质是 ,离开了“非法”这个前提,税收流失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探讨税收流失只能在国家税收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人为泛化税收流失的范围,只能造成思维的混乱。
其次,税收流失是一个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考察税收流失的范围不能仅限于纳税主体的原因,而应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以及与可能导致税收流失所有行为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部门以及可以影响税收政策的各级政府部门。这是因为税收从其形成到最终征收进入国金库,要经过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等不同的环节,在每一道环节都存在税收流失的可能。如果我们把纳税主体原因以外的其它税收流失因素排除在外,来简单地定义税收流失,以偏概全地理解税收流失,同样不能揭示现象的本质。
第三,判断是否是税收流失以及流失的多少的标准应是现行税法规定标准,包括征税范围、税率、计征方法等。也就是说,税收是否流失,流失的多少最终取决于法定的应征税源的大小。
第四,行为主体将国家税收据为已有,使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蒙受损失,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和社会道德的谴责。为了降低受处罚的风险,减少由于非法占有国家税款而增加的经济和心理负担,行为主体往往将自己的违法行为竭力掩饰、隐匿,甚至通过贿赂执法人员来逃避打击,致使税收流失现象更加复杂和隐蔽。
影响税收流失的因素十分复杂,既有传统习惯、社会心理的因素,也有纳税人、征税人、政府部门等方面的原因,各种因素对税收流失的影响和传导作用也不尽相同。通过对我国现行税法的了解和一线征管实践的总结,笔者认为,影响我国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是:
(一)社会心理因素
在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中,纳税人进行偷逃税,不仅违法,而且还会受到社会道德和其他成员的谴责,因此纳税人进行偷逃税,虽然会产生负罪感和内疚心理,由于受利益的刺激和诱惑,许多人仍然将偷逃税收当作“勇敢者的行动”相互影响。在这种从众心理的驱使下,原来不偷税的人也因为偷逃税获得额外利益的预期增大而加入到偷逃税的行列中去,使偷逃税人数增加同时税收流失的“黑洞”也随之扩大。
(二)税收征管乏力
一是税收执法不严。税收检查和对违法活动的处罚力度不够,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虽然近两年在打击税收犯罪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目前在税务机关内部仍有责权不清,以权谋私,执法随意的现象。“人情税”、“关系税”以权谋私情况仍时有发生。
二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缺乏科学的定额依据,掺杂人为因素使大部分定额偏低。从理论上讲,定期定额与其他查实方式的依据都是税法,只不过征收手段不同而已。所以,定期定额的标准应严格依据税法,不得随意降低,也不得随意简化征管程序。但实际工作中,定额征税方式却常常被人误解,认为定额征税就是承包税,所以一些纳税人想方设法的降低定额。从许多地区执行情况来看,执行定期定额的纳税户税收贡献率明显偏低。
三是业务考核标准的导向错误。近些年来,许多地区为完成收入任务,将收入指标分解后分配给基层税务机关,年终考核也以收入完成多少为主要依据,造成税收执法人员片面的追求收入,只注重自己熟悉的业户或税收大户,只注重收入额大且容易管理的税种,而对税源相对零星的税种或收入小户往往持忽视态度。
四是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以情代法、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甚至与纳税人通谋逃税、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国税、地税之间缺乏必要的协作机制,各自为阵,成为附加税收流失的主要漏洞。如临时经营纳税入,国税部门在换票时仅就增值税或消费税征收,而对相应的附加税费则无权征收。
五是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一些单位为了降低执行难度,维持所谓的税企关系,对查出的偷逃税案件人为变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客观上助长了偷逃税现象的滋生蔓延。
(三)现行征段手段与高科技支撑下的商品交易方式的不匹配
随着现代科技成果的广泛推广,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大量的易修改的无纸化交易,使税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使税收监控变得异常困难。税收征管手段改进及其信息化建设滞后于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形成了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的网上贸易“征税盲区”。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造成我国税收流失就达13亿元,且每年以40% 的速度增长。
(四)由欠税引发的税收流失
从表面看,欠税的纳税人是已经明确的纳税主体,只是纳税人延迟了税款缴纳税的时间,并没有直接将税款据为已有,但从国家角度来盾,如果总有规模不小的欠税余额不能及时清偿,就相当于总是有一部分税款被纳税人非法、无偿占用着,这部分税款的时间价值对国家税收收入来说仍然是一种损失。更何况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企业欠税很容易演变成无法清偿的陈欠、死欠被空挂或核销,就是更直接的税收流失了。
(五)个别征税主体人生观、价值扭曲
面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的腐蚀,丧失原则和立场,执法犯法。在整体税收流失中征税主体执法犯法造成的税收流失只占其中很小的比例,但影响十分恶劣,其负面效应不可等闲视之。

4. 急求一篇《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问题及对策》的论文

1.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建议 李维安 科技经济市场 2006/05
2 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柯小霞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1
3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探析 张孟才 商场现代化 2005/27

5. 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怎么算例如京东商城2010年销售额102亿元,,跪求!!!不尽感谢!!!

这个税收流失不是有很多方式的么?这个不好计算吧!不过一般都是讲,17%增值税,5%营业税。

6. 近几年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数据

同意上面的看法,我给你提供点资料吧,呵呵

黄金周的消费热浪同样席卷了网络商铺,“400万像素拍得丽数码相机原价1780元,现价999元”,“黄金周购物免运费”等促销活动在各电子商务网如火如荼。据了解,卓越网的零售额比去年同期翻了一番,易趣、当当等电子商务网站的零售额至少比平时上升了1.5倍,然而火热的网络交易却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初步估计,仅南京一市,每月流失的税款就高达百万元。

某经营化妆品店铺的知情人士透露,在网上售卖化妆品的顾客只会关心产品质量问题,只要承诺包退换,一般没人会索要发票,化妆品利润空间本来就大,加上可以“不缴税”,所以尽管店铺开在网上,她的月收入至少在4000元以上。如果按5000元以下增收5%的个人所得税来算,一个网络个体工商户一月便少交税250元,而据了解,仅在西祠胡同开设商铺的南京个体户就在3000左右,再算上淘宝网、易趣网、新浪商城、搜狐商城等网站上的“老板”,南京流失的税款何止百万元。

江苏省国税局流转税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虽然电子商务、个人经营网络店铺不同于街面销售,可其作为个体工商户转让货物所有权的销售性质并没改变,仍然应该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网络交易隐蔽性强,自行来税务部门申报税务登记证的人很少,所以税收监管难度较大,存在盲区。不过逃税一旦被查实,将被罚款甚至处以刑罚。

有的权威人士估计我国税收流失每年至少100亿元[1],而有的学者则认为1993年和1994年,我国每年仅关税一项,税收流失就在1000亿元~2000亿元之间

7. 2019年马上年末了中国的电商究竟给中国纳了多少万亿的税收

中国的电商平台,缴纳的是技术服务的增值税,并没有根据商家销售的物品销售额缴税

8. 电子商务时代税收面临哪些重大机遇

电子商抄务时代税收面临的重大机遇如下:

一,源头采集:推进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和纳税申报

税收数据的收集对于解决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至关重要,相应纳税主体必须在涉税信息的供给中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即时追踪: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代征与数据交换制度

电子商务时代可以依据网络支付第三方掌握的特点,建立由网络支付平台(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网上银行)进行代缴代征税款的法定机制,由税务主管机关依法委托相关的网络支付平台代征有关供货方,特别是无税务登记的供货方从事网络交易的税费,以解决征税难的问题。

三,后续监管: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机制

为防止“信息偏在”和增强税收数据的确定性,还应在纳税人自主申报和法定代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数据分析、比对,做好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9. 电商对税收有什么影响

一、国家现行的电商税收政策是:
电子商务如果有增值税货物交易,应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率百分之四,一般纳税人税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根据相关的报道,我的建议是:
1.加强对C2C平台的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征尽征。按照这一思路,应当对C2C平台的个体网商进行强制性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将其全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范围。同时,尽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以实现应征尽征。如果从理想的依法治税和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能的角度来看,这一思路并无不妥。但是,从中国的征管实际和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这一思路解决所谓电商征税问题,将会导致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力度和实际税收负担远高于线下交易,从而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2.根据中国征管现状,按照实际公平的要求,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这一思路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将征管重点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网店上,其实质是不出台针对电子商务,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税收征管框架下,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在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同时,重点加强已进行税务登记企业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公平。
对于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规模较小,无实体经营场所且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为此,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税收登记管理办法,将交易额较小的个体网店比照农村流动商贩,适用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下一步也可以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对自然人纳税登记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建立覆盖自然人的普遍登记制度解决个体网店税务登记的问题。
为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不区分线上线下交易普遍适用,鼓励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网店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研究对小微企业适用所有税费按综合计征率简易征收的征管办法。
3.将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尽管中国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仍不足8%,电子商务对其他领域的渗透和影响才刚刚显现。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放弃所谓税收中性原则,对线上交易给予明确且有期限的税收优惠。但针对线上交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确且成本较低的区分线上线下交易的征管措施,这一点在实施中有一定的困难。而且针对线上交易的税收优惠会带来传统行业较大的抵触。
比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订与电子商务发展密切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收入免税;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和高速移动网络的设备投资加速折旧或允许进行投资抵免;对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快递网点收入减免增值税,等等。
综上所述,解决目前社会各界争论的电商征税问题,应客观理性地分析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避免就税收论税收和片面强调表面税收公平的错误倾向。要从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实际出发,遵循实质公平原则,避免政府不适当的管制和干预。因此,解决电商征税问题不能采取第一种思路,第二种思路比较稳妥可行,如果条件具备,应积极研究实施第三种思路。

10. 电商企业交易额500亿税收多少

中国电商税收流失报告课题组通过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平均税负,以及第三方预测的交易规模测算,估算出C2C电商税收流失总规模。按照百货零售业口径测算,2016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总额为531.53亿~747.92亿元,预计2018年这一数据将会超过1000亿元。

阅读全文

与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教育咨询策划方案 浏览:570
幼儿英语dm推广方案 浏览:304
画画培训机构圣诞节策划方案 浏览:877
梦芭莎的网络营销策略 浏览:975
市商务局业务知识培训实施方案 浏览:198
汽车市场营销观念 浏览:258
培训学校课外活动课策划方案 浏览:142
聚美优品促销活动 浏览:658
村电子商务发展方案 浏览:747
浙大市场营销毕业自我鉴定 浏览:168
梨城电子商务 浏览:129
农信社贵金属营销活动实施方案 浏览:960
服装尾部质检培训方案 浏览:24
白酒品牌营销计划 浏览:905
安全生产培训活动方案 浏览:543
县农业局农业技术培训方案 浏览:650
品牌营销推广都选传播易 浏览:688
市场营销总固定成本 浏览:238
千船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浏览:914
活动促销方案提纲 浏览: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