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电子商务对传统旅游中间商的挑战体现在哪些方面
电子商务可以直接连写旅游项目,跳过中间商,从而可以给价格压的更低,相对于中间商来说,更有竞争力。
Ⅱ 电子商务给传统商务带来了哪些机遇和挑战
勇敢参与进来,只有机遇,没有挑战。
Ⅲ 传统零售业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的挑战求解
1、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零售业将消亡,电子商务的出现,版使零售业在商品流通的各权个环节都发生了变化,但并不能取代传统的零售业,因为传统零售业具有休闲和娱乐的功能。
2、网上购物虽然可以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地挑选商品,但无法进行人际交流,也无法
通过感官去感受商品的质地、气味等,而这些都是消费者购物过程中的重要心理体
验。两者并不是替代关系。
3、提升信息化水平、完善产品运作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
4、提高线上体验,与线下相结合,走差异化道路。
Ⅳ 传统企业电商面临的挑战有哪些
传统企业与电子商务融合是一种趋势,全面电商化、全面在线化以及打破边界与改变服务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态势,但是传统企业电商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
1、缺少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传统企业普遍缺少电子商务人才,不仅奇缺高端技术人才和高端运营人才,而且缺乏大量的电子商务推广人才,这是制约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根本问题。调查发现,传统企业对电商人才选择上,急于求成,疏于培养,偏向请一些外地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人员来进行本企业电子商务运营管理工作,渴望在短期内使得自己企业电子商务收到预期效果;当无法快速实现期望时,就会失去信心,然后频繁换人,形成“老板认为员工能力不行,员工觉得老板不懂电商”的怪圈。
2、线下线上销售渠道整合困难
传统企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多半会建立与线下销售平行的电商部门,在缺乏协调和资源整合的情况,线上渠道与线下渠道就很容易发生利益冲突。比较常见的做法表现在产品售价上,要求电商渠道不得低于某个价格,对产品售价进行限制或控制。传统企业内部已有成熟运作业务的各个部门,建立有一套成熟管理机制,新成立的电子商务部门如何与其他部门协同合作,是许多传统企业与电子商务开始融合时面临的难题。
3、电子商务创新思维不足,缺乏整体规划
由于不熟悉电子商务运营方式、不理解电子商务盈利模式,难以将电子商务融入到传统业务之中,不能碰撞出创新的商业逻辑或商业模式。往往在没有形成清晰的商业逻辑的情况下,跟着潮流开展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商务,诸如建平台、做网站、开网店等,结果事与愿违。
Ⅳ 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立法产生的挑战
个人认为电子商务对我传统法律的的挑战有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行为规范问题。
这些新型民商事主体准入方面不规范。一是电子服务商的设立不规范,其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经营的范围缺乏相应规范;二是从事电子网络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缺乏规范。传统的民商事主体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物理主体一旦进入虚拟空间,物理上的特征全都消失。电子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以虚拟的形式出现,这个主体是否是一个合格的行为主体人们无法确认。再由于网络市场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性,使得电子商务经营商从事的经活动多样化,可以不受行业、部门、区域的限制,如果适用传统民商事主体严格规定的经营范围,便不足以体网络市场的特点,不利于电子商务便捷性、高效性的发挥。
二、取证问题。
由于网上虚拟如何界定证据的概念,一直是我国法律上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证据的概念作出明文规定,学术界一般参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来解释民事证据。该条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于是,我国许多学者据此得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样的证据定义。暂且不论这样的证据定义是否科学,单就其用于电子证据而言,就显得更难以让人信服。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人们经常面对并且普遍接受的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E-mail)、电子公告(BBS)、电子聊天(E-chat)、电子数据交换(EDI)与电子签名(E-signature)等,那么,试问它们中哪一个属于事实(
Fact)呢?再者,由于电子数据只能处于一种虚拟的环境中,它们很容易遭受篡改、且不易被发觉,司法人员又如何确保他们所用的电子数据必然是真实的呢?如果上述回答是否定的话,则显然那种认为
“(电子)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形式的)事实”的观点不能成立。
三、认证问题。
认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它主要包括采纳与采信两个方面,即可采性认定与证明力认定两个方面。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的采纳标准与采信标准只作了形式上规定,而未作实质性规定。依照我国学理的主流意见,
某一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确实性与充分性。
上述标准似乎理应当然适用于电子证据。一般来说,关联性和充分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事实问题,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与充分性同传统证据相比并无特别之处。但是,合法性标准与真实性标准肯定会构成我国判断电子证据可采性的难题,确实性标准也肯定会构成判断电子证据证明力的难题。任何国家面对新生事物所做的法律应对都不可能脱离本国的法律环境,因此各国的做法虽有相通之处,但差别也很明显。从世界范围来看,为消除电子商务纠纷中的证据障碍,一些国家、组织和个体通过立法、司法、判例和理论研究等方式做出了积极的回应,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积累一些有益的经验。通观解决电子证据障碍的现行做法,基本上可以概括为立法途径、司法途径与合同途径三种。我国应对电子商务引发证据障碍的措施无非也是以上三种途径。其中,合同途径主要取决于电子商务当事人,其效果好坏与当事人不无关系,而且该措施有着自身不可逾越的局限性,比如它不能克服由法律产生的强制条款、不能用以对抗第三人、至少对第三人没有强制拘束力等等。至于司法途径,由于我国没有判例法的传统,法官造法的权力有限,故它在我国亦有局限性。
考虑到我国目前正面临制定民事证据法与电子商务的契机,
民事证据法律制
度正处于变革时期,
这为一揽子解决电子证据障碍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
同时也
为彻底弄清电子商务可能会到的证据问题设置了限制。
因此,
相比而言,
立法途
径才是我国较为理想的选择,
它能够全面解决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遇到的各种电
子证据障碍问题。
这是我国最现实最有效的法律应对。
只有尽快行动起来,
并在
以后适时调整,我们才能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证据问题。
Ⅵ 传统商业模式怎样应对电子商务的挑战
传统商业模式应该积极的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目前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传统商版业模式要想提高销量,权积极应对电子商务是必不可免的。
传统商业模式应对电子商务的挑战的方式如下:
一,利用人的社会性规律,尊重人、理解人
要让员工真正懂得顾客的满意不仅仅是买到合适的商品,还有精神需要的满足。
二,利用心理学规律,创造良好适宜的购物环境
实地购买是传统商务的显着特征,商业心理学研究表明,购物现场的光照亮度、颜色、空气流通程度、温度、柜台摆放的形式都是影响顾客购买的因素。
三,利用员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
电子商务虽说可以做到双向沟通,但毕竟不如面对面的直接的双向沟通,在与顾客的交往中,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因此,员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素质就显得非常重要。
Ⅶ 电子商务对传统企业带来了哪些挑战与机遇.
电子商务对传统的商务带来了一种新型交易手段的冲击和迫于改革而带动社会的共同发展的机遇。
Ⅷ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的影响有哪些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的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一、行为规范方面。
1、电子服务商的设立不规范,其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经营的范围缺乏相应规范;
2、从事电子网络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缺乏规范。传统的民商事主体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物理主体一旦进入虚拟空间,物理上的特征全都消失。
电子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以虚拟的形式出现,这个主体是否是一个合格的行为主体人们无法确认。再由于网络市场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性,使得电子商务经营商从事的经营活动多样化,可以不受行业、部门、区域的限制,如果适用传统民商事主体严格规定的经营范围,便不足以体现网络市场的特点,不利于电子商务便捷性、高效性的发挥。
二、取证方面。
由于网上虚拟如何界定证据的概念,一直是我国法律上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证据的概念作出明文规定,学术界一般参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来解释民事证据。该条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于是,我国许多学者据此得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样的证据定义。 暂且不论这样的证据定义是否科学,单就其用于电子证据而言,就显得更难以让人信服。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人们经常面对并且普遍接受的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电子聊天、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签名等,那么,试问它们中哪一个属于事实呢?再者,由于电子数据只能处于一种虚拟的环境中,它们很容易遭受篡改、且不易被发觉,司法人员又如何确保他们所用的电子数据必然是真实的呢?如果上述回答是否定的话,则显然那种认为“(电子)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形式的)事实”的观点不能成立。
三、认证方面。
认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它主要包括采纳与采信两个方面,即可采性认定与证明力认定两个方面。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的采纳标准与采信标准只作了形式上规定,而未作实质性规定。依照我国学理的主流意见,某一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确实性与充分性。上述标准似乎理应当然适用于电子证据。
一般来说,关联性和充分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事实问题,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与充分性同传统证据相比并无特别之处。但是,合法性标准与真实性标准肯定会构成我国判断电子证据可采性的难题,确实性标准也肯定会构成判断电子证据证明力的难题。任何国家面对新生事物所做出的法律应对都不可能脱离本国的法律环境,因此各国的做法虽有相通之处,但差别也很明显。从世界范围来看,为消除电子商务纠纷中的证据障碍,一些国家、组织和个体通过立法、司法、判例和理论研究等方式做出了积极的回应,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通观解决电子证据障碍的现行做法,基本上可以概括为立法途径、司法途径与合同途径三种。
Ⅸ 传统物流在电子商务下的机遇与挑战
1、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于传统商务方式和传统企业管理提出了挑战。
2、 一、物流管理创新的背景分析 (一)物流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瓶颈所在 与传统商务活动相同,电子商务这种电子化的商务形式在交易过程中也包含着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这“四流”相互协调整合,有效确保交易的实现。物流作为商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担负着原材料提供商与产品生产商之间,以及商家与顾客之间的实物配送服务,高效的物流体系是使电子商务优势得以充分发挥的保证。
3、从物流自身来看,其落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困境,成为商务“流程中的难点”,物流管理旧有的模式已不能适应新的需求,进行管理创新无疑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
4、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电子商务模式等等。
Ⅹ 电子商务面临的挑战
机遇
中国电子商务近年来发展迅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迅速普及,网络消费持续增长,电子商务对传统服务业和传统流通业的影响和带动作用日益增强。去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到8.1万亿元,同比增长31.7%,增速约为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幅的4.1倍。
目前,中国大批传统零售企业和品牌制造业已经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纯电商企业也日益重视物流服务。未来,中国线上线下市场随着进一步融合将逐渐成熟,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密切结合的全新商务模式正在加速形成。
挑战
目前,B2B电子商务在运营中面临着定位不清、竞争意识不足、客户服务能力不足等若干问题和挑战,其中有的是B2B和B2C企业共有的挑战,有的则是B2B型企业面临的特有挑战。
挑战一:电子商务平台定位不清。
电子商务平台对企业的价值以及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的角色到底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会建成什么样子。有两种常见的片面理解,一个是将电子商务当作一个销售渠道,而不是一个客户充分互动的平台,从而简单地将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成为一个具备丰富交易功能和产品信息的平台,忽略了为吸引客户购买而需要做的各种辅助支持工作,因而无法有效实现客户购买量的提升;同时也失去了通过与客户全方位、多环节互动而产生的业务创新机会。
另一个片面的理解,是把电子商务平台看作一个线上渠道,与线下割裂开来。从管理上说,单独将线上业务划分出来,相对易于启动,对原有业务和组织的影响小。但这么做,实际上割裂了客户在多渠道多触点的无缝体验流程,不但失去了线上线下的合力优势,更可能因为线上线下的不一致给客户带来负面体验。
实际上,应该把电子商务平台看作是一种可以全方位、多环节、多触点和客户接触,进而了解客户、分析客户、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平台,同时,这个平台与原有的线下业务一定要互相配合、取长补短。换句话说,线上线下是紧密交织在一起为客户提供服务、与客户互动的。正确理解了电商的价值后,企业建B2B电商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建立自用的电商平台,还是可供第三方使用的开放式平台。两者的商业和运营模式有很大差别。
挑战二:缺乏竞争意识。
传统企业在将自建的电商平台开放供第三方使用时,有时会忽略了竞争的存在,而简单地认为把各种电商平台具有的功能建设齐备,就自然会有用户使用。
企业搭建B2B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实现原有的线下分销业务;二是将这个平台开放给其他上下游企业使用。将原有线下分销业务搬到电子商务平台,其实是销售过程的电子化。这么做可以解决不少企业原有分销业务线下运营时的问题,但没有发挥电子商务的全部潜力,同时也不需要担心这个平台是否有用户的问题,因为原有的分销商必须要用这个平台。但当企业进一步将这个平台开放给上下游的其他企业使用时,就需要仔细分析和考虑这个平台在整个行业中的价值和竞争力,要设计出有足够价值的产品及服务来吸引其他上下游企业来使用这个平台。
国家倡导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产业电子商务平台。但是每个龙头企业都需要从自身特有的资源禀赋出发,从解决产业实际面临的问题出发,搭建电商平台。那种功能大而全,希望服务于全行业上下游各种企业的平台是难以真正实现的。
挑战三:传统投资与新的客户行为需求不匹配。
传统企业将近45%的资金投入到客户购买环节,例如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进行在线客服工作等。然而,研究表明,客户却将70%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了购买前的信息查找、决策和询价阶段。并且,这部分时间中他们并没有与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互动,而是通过Google等搜索引擎、第三方网页、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获取信息。换句话说,传统企业花了很多资源在客户并不使用的地方。这种投资与客户需求的不匹配,既导致客户体验差,也使得企业难以下定决心颠覆原有的模式,寄希望于通过小修小补实现转型,充分利用原有投资。
挑战四:组织机制和运营模式难以适应电商平台的运营。
在互联网时代,数据分析等能力成为企业的关键能力,并且需要在组织架构和运营机制中体现出这点。而传统企业的组织架构和运营模式,以及在客户全生命周期中提供的服务和与客户间的互动,对客户体验的重视程度以及对数据分析的重视程度,都与互联网时代的需求不匹配。
挑战五:企业客户的能力和动力不足。
B2C型业务中,终端消费者已经习惯于使用各种网上消费、网上查询、社交媒体等线上工具,企业只需要尽快调整自身。而B2B业务中,企业除了需要自己转型,还要帮助企业的下游客户转型,设计合理的业务规则,打消下游企业转为线上的顾虑,同时协助下游分销商建立IT能力,学会应用线上操作。这成为B2B企业建设电商平台需要克服的又一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