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电子商务法中国的域名争议非诉讼解决机制有哪些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创立于2000年7月,是我国第一家专业的电子商务法律网站。宗旨就是-"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专家"。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拥有深厚的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立法、研究和实务的背景及资源,定位全面、深刻、及时、权威地关注中国电子商务的政策、立法、司法、行政与实务,经历了多年来电子商务的风雨飘摇,在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众多用户的支持下,不断得到发展壮大。提供的信息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主要侧重于提供三大类的信息:第一类是电子商务与网络领域关系到政策法律的最新动态,以动态、案例、法律法规和立法动态为主,力求及时、准确、精炼,并保持一定的翻译的新闻,尽量做到与国际同步。第二类是经过精心编辑的信息,如热点专题、法规查询、案例查询、合同范本、登记许可实务等,力求为产业界提供可指导实际操作的有价值的信息。第三类是原创的信息,这些信息将集中于该领域的焦点问题进行深度分析、判断、比较和研讨。"电子签名法专栏"、"案件追踪"、"法律博客"、"应用研究"、"电子商务法律在线咨询"、"电子商务欺诈信息举报中心"、"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等都是特色专栏,在热点专题中,还有"网络链接"、"网络下载"、"电子证据"、"电子支付"、"网络游戏"、"ICP登记"等热点内容。在涉及范围上,电子商务与网络的政策法律问题是核心内容。除此之外,与其密切关联的IT领域的政策法律问题(如计算机软件、硬件、集成电路领域等)、电子政务与信息化的政策法律问题、电信领域的政策法律问题及相应的知识产权问题等,也是关注的主题。《电子商务法律》于2004年01月01日出版。共分五编十五章,分别就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电子商务法律》共分五编十五章,分别就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编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第一节电子商务法律概貌第二节网络法律概貌第三节计算机法律概貌第二章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论第一节美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述第二节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述第三节其他国家(地区)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简介第四节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论第二编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第三章网站规范管理第一节网站名称注册规范管理第二节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规范管理第三节网站案例评析第四章域名规范管理第一节互联网(中文)域名规范管理第二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规范管理第三节域名争议解决法第四节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第五节NSI域名争议政策第六节域名案例评析第五章电子信箱(电子邮件)规范管理第一节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行为规范第二节垃圾邮件处理、反垃圾邮件和拒收垃圾邮件指南第三节美国1997年版电子邮件保护法第四节美国电子邮件使用者保护法案第五节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侵权案例评析第三编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规范管理
Ⅱ 电子商务法对治理电商乱象有哪些作用
一个作用就是能够好好治一治微商了,朋友圈里都已经找不到几条正常的内容,全部都是微版商,各种刷权屏。原来微商发广告也是肆无忌惮,不管真假,也不管有没有夸大其词,各种乱发。
反正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所以就随便乱来。但是现在电商法出台了,微商发布的广告也是受法律管理的,他们多少会有所顾忌。
第二个就是淘宝刷单也能够收敛一点了,原来真的是十个卖家九个刷。把差评都删掉,然后再刷一堆的好评,搞的买东西的时候都不知道到底哪些评论是真的,哪些评论是假的。
还有现在每个软件都能够识别用户的使用习惯,利用大数据做推送。只要是共用一个ip的,即便是不同的手机和电脑,数据都能共享,搞的一点隐私都没有。电商法里针对大数据也有了明确的规定,随意窃取都是不行的。要求平台必须要有允许客户关闭个性推送的按钮。
Ⅲ 法律电商的媒体报道
法律服务行业是一个古老的行业。三名律师合伙人,筹集一笔不菲的注册资本,租赁一间豪华的写字间,裱一块金字招牌:律师事务所,这便是一家传统律师事务所的雏形;然后各自借助所掌控的既有资源,抑或各显神通将六度人脉理论运用到极致,去拓展客户资源渠道,将潜在客户资源变为当事人,直至将自己的法律智识变为服务获得对价,这便是最典型的律所运营状态。如果这家律所业务拓展不错,再招募一些志趣相投的律师成员,然后,每个人再去重复上述运营流程,师傅教会徒弟,高级合伙人告诉团队律师,复制再复制,日复一日,永远停不下疲惫的脚步。
这一切,似乎都是正常的不能再正常的常识,十年、二十年过去了,尽管每天都有成功和不成功的律师在抱怨,暗自诉说自己来自内心深处的疲惫,即使在绝大多数律所都面临瓶颈限制而无计可施时,仍罕有人质疑这一传承已久的服务模式。直至美国知名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商Legalzoom申请IPO,法律服务网站Rocketlawyer成为包括谷歌风投在内的多家硅谷风险投资机构的宠儿,这个古老行业的耕耘者——律师事务所开始被震撼了:标准化的法律服务,诸如法律文件的审核和创建、法律意见等业务插上互联网的翅膀时,可以创造如此巨额的财富,更为重要的是,创造巨额财富的工作,都是在律师和当事人素未谋面的前提下轻松、高效进行的,这几乎是对传统法律服务模式认知的颠覆。
在西方法律电商日益兴盛并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时,一些老牌的法律服务网站相继推出自己的法律电商产品,如黑马会会员中顾网就推出了法律盒子这款产品。法律盒子的特点有三个,一是平台化,它不是律师事务所,其本身并不切入法律服务本身。它是律所的平台,不与任何律师抢业务,相反它帮助律师销售自己的法律产品。第二是产品化,它呈现给消费者的不是律师,而是一个个标准化的法律产品,用户可以用比委托律师更便宜的价格购买这些服务。第三,只与大所、中顾品牌所合作,让这些律所以商誉做保证,确保法律产品的服务质量。未来有望上线第三方支付,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交易安全。
法律电商是大势所趋,在趋势面前,或选择,或被选择,惟智者先行天下。在趋势面前,法律从业者应该主动做出选择,将互联网与传统法律服务行业无缝融合,让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变得再无疆界。中顾的律师事务所应顺应传统法律服务模式升级改造的这个大趋势,去挖掘法律电商的市场蓝海。从产业和经营的角度讲,今天的问题不再是律师服务应该上网,不再是律师可不可以赚钱,而是律师要思考如何能在“网律时代,在中顾法律盒子这样的法律电商平台上赚到钱。
记得在一次多名律师和互联网人士组织的一个创新沙龙上,大家讨论,法律电商蓝海市场究竟有多大。相信数据更能说话。2012年,全国律师行业创造的营收是800亿元,而中国5000万家中小企业99%都没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被法律风险严重侵蚀着他们的商业肌体,这背后,恰是我们的律师英雄用武之地。根据第三方数据统计,这背后蕴藏着5000亿以上的法律服务市场蓝海。另外,让人惊讶的是,有300亿的个人非诉法律服务市场没有进入主流法律服务市场的领域,这是一个尚未开发的金矿。经验证明,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已不具备开拓这两块蓝海市场的能力。西方成熟的法律电商模式,提供了一种进入并有效挖掘法律服务市场蓝海的进路和选择。当互联网已经成为每个人生活、每家企业运营不可分割一部分的情况下,标准化法律服务这一与互联网具有天然结合基因的服务类型,便成为了法律电商的内核。毋庸置疑,法律盒子等法律电商产品是迄今为止,将西方的法律电商的内核发挥得最为淋漓尽致的,他们的适合国情的创新解决方案,为律师事务所的全面升级法律服务模式提供了契机。
当我和一家知名的律所主任谈及法律电商时,他的前卫与远见让我惊叹。他说:“希望年轻律师不要重复我们老一辈律师的艰难创业历程,在他们已具备较强专业素质的情况下,我们更希望他们能快速的将业务格局打开,让自己的智慧能够惠及更多的人。这时,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他们。一些法律电商提供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让我非常惊讶,这是我们所没有的创新能力。现在我们律所已经和他们达成了战略合作。借助合作,我们可以弥补自己在互联网领域的短板,集中优势力量打造业务核心竞争力。”
互联网正在改变几乎所有的服务行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化,已经是大势所趋。当超级大所借势互联网对法律电商蓝海市场虎视眈眈时,古老传承而来的法律服务模式,或选择者改变、转型,抑或选择墨守成规。这已是一个无须讨论的命题,变则通,不变则衰。
Ⅳ 简介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方法中新闻营销和时间营销的异同
从推广方式和思维上都和所从事的电商推广有些区别,网络推广和电子商务推广的重要的还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才能有更好推广作用的效果
Ⅳ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有哪些
(1)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内物渠道移容到互联网上。
(2)电子商务强调创造新的商机,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回报,创造商业价值。电子商务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一种新的社会生产、经营和管理形态,根本目的是通过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3).收益模式:降低价格,扩大销售量,.会员制,服务费
(4)基础:建立平台或者加入平台,平台推广,盈利模式
(5)现金支付的特点:具有最终法律的特征。即现金是法律上规定的最终支付手段,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分散、匿名;使用方便和灵活;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携带的不便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安全性。
(6)安全要求:.有效;机密;完整;可靠;防抵赖;匿名
Ⅵ 微商被纳入电子商务法了吗
纳入了。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将微商、代购纳入监管范围。想做微商、代购,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还要纳税。
根据《电商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就包括微商和代购。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微商、代购也要进行工商登记,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并纳税。
(6)电子商务法新闻扩展阅读
根据《电商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电商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