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做职业打假人
2015年9月1日新的广告法上线,天猫、京东苦逼的卖家们又得为修改违禁词忙活。
生活不容易,这时候如果又碰上职业的打假人该怎么办。
如果遇到打假,工商肯定会取证,如果无法证明是对的,那么即将接受处罚。
下面举例子来分享应对打假人妙招。
方法/步骤比如,打假人要投诉产品在京东的的描述是“宇宙最薄机身”,工商肯定要京东证明怎么是最薄的,这时候直接给京东发一份免责函,告诉京东,有事背,是免责的。
工商开始和面对面,要给工商材料,这时候拖着不给,打假人会催促工商,工商又来催,就不给搪塞,这样过了3个月,部分打假人就放弃了。
如果打假人等不下去投诉工商,工商就会给期限,肯定是拿不出证据,这时候就认栽,这时候工商给开发单,要求复议。
要求复议是90天内,就可以拖,到时间了,工商催,说在准备材料,然后拖个3-6个月,有一部分打假人又放弃了。
复议完了,肯定又又认栽,然后要求刑侦诉讼,这个时间是30-90天不等,等到最后期限要求诉讼,去法院叫50元诉讼,可以取证3个月。
一般法院对这个无厘头诉讼是不理的,可以拖着。
因为诉讼了,工商是免责的,打假人告不了工商。
法院一直压着案子,最后大多是不了了之。
也有几率取证,又3个月开庭,然后判挂,3个月,要求2审,然后1234重复。
要记住,这期间是和工商诉讼,不是和打假人,认罚没事,工商会出公示。
而且这个时间过去都1-2年了,打假人早忘记了。
就算没忘记,也没精力和周旋了。
㈡ 看了315晚会的友友拜托了 315晚会关注的哪些方面的产品和服务最多 目前电子商务的打假工作
一、2016年央视315舆情概述
3月15日,2016年央视第26届晚会拉开帷幕,此次晚会以“共筑消费新生态”为主题,曝光了包括“饿了么惊现黑心作坊”“吸话费的恶意程序明码出售”“二手车交易藏骗局”以及“清洁用旧牙刷”等事件,引发网民热切关注。
此次晚会持续时间长达2个小时,晚会现场设置了虚拟观众席,与场外观众和网友进行实时互动,来自现场的“权威发布”“消费预警”以及“热点投诉”等环节,既展现出节目的权威性,同时也提高了消费者辨假识假能力。
二、2016年央视315舆情解析
1、多数企业缺乏主动应对的技巧
在央视曝光之后,相关政府部门第一时间对涉事企业进行了检查,查封了部分企业,此次舆情应对最好的是“天天酷跑”;其次是淘宝网。在舆情应对指数上得分最低则是“饿了么”。据悉,微博认证为“饿了么网上订餐高级市场经理”@饿了么-大先生 发微博称:“对不起,饿了么今天忘记给央视续费了。”其后,饿了么公司正式回应称“我们紧急成立专项组,下线所有涉事违规餐厅,并连夜部署,核查全国范围的餐厅资质”的内容,该消息被新浪网、每日经济新闻网、网易、央广网、环球网以及凤凰网等媒体进行正面转载和报道,瞬间扭转了舆论方向标,缓解了舆情压力值。
另据红麦舆情分析师统计发现,企业被曝光之后,普遍缺乏危机公关意识,诸如好淘网、北京道有道科技以及重庆话语科技等涉事企业均未发声,自愿当沉默的羔羊。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移动终端的普遍使用,人们在享受移动互联网时代快捷和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信息隐蔽性增强等情况,这让消费者感到不安,普通消费者很难察觉到自己的利益受损。
2、电商虚假刷单背后隐藏“质量危机”
随着近几年电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大力发展,各种网络兼职形式层出不穷。大学生因为自己的知识素养较高,掌握现代新兴技术的速度更快,更易快速进入新生兼职世界,加之,高校学生人数基数大,很容易成为近几年快速兴起的“电商刷单”、“投票、刷票”、“订单调查”等兼职形式的潜在与御用“军团”。反过来,大学生利用宿舍业余时间或手机上网时间,快速接单并能不费些许努力,只要输出的点评、交易清单、物流记录等所谓“智力成果”符合“团长”、“主持人”等的要求,进而最大程度满足“客户上帝”的诉求,双方各取所需,就能达成很好地长期合作。
目前,除大学生外,家庭保姆、无业青年、网吧学生等等一大批各行各业的不需要懂得太多的电脑专业技能,只需会网上聊天时用到的“打字、复制、粘贴”等常用功能,即可成为“万人刷单”与“千人投票”大军中的“大兵”,给本就良莠不齐的电商世界不知不觉潜藏进了更多的“质量危机”。
3、方便时尚紧跟时代潮流的同时 还有要自我防护
二维码夹藏病毒、APP暗中收费、网络交易后台操纵、便捷消费时私密信息泄露、不良商贩利用低劣成本材料制作医疗设备、红参加糖以博高价等现象再次引发舆论关注。
更有甚者,如节目所言,利用中国人天生的“出小钱占大便宜”的想法,以超低的价格或者免费馈赠的方式诱惑消费者去刷卡和扫描并关注公众号。殊不知,这个高科技时代下的智力型骗子们压根就不在意礼品的价值与价格,而是看重消费者手中的银行卡信息,当消费者一想到今天买了桶比超市促销时还便宜的物品算是“天上掉馅饼——占了大便宜”,通过特定的POS机和扫描的二维码,骗子们的后台机器上早已记下了消费者的银行卡卡号等信息。
面对网络时代安全漏洞,我们在尽享红利时,要先学会自我保护,认知权威,从正规渠道去下载和安装;也要不断告诫自己“天上不会掉馅饼”。在现实的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不能忘记“诚信”这个本——根正苗红、诚济天下。
㈢ 拼多多怎么给别人寄东西
把你购买的物品收货地址和电话号码改为他(她)的就可以了。
拼多多是国内移动互联网的主流电子商务应用产品。
专注于C2M拼团购物的第三方社交电商平台,成立于2015年9月,用户通过发起和朋友、家人、邻居等的拼团,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拼团购买优质商品。
旨在凝聚更多人的力量,用更低的价格买到更好的东西,体会更多的实惠和乐趣。通过沟通分享形成的社交理念,形成了拼多多独特的新社交电商思维。
2019年12月,拼多多入选2019中国品牌强国盛典榜样100品牌。
2021年3月,黄峥辞任拼多多董事长,由联合创始人陈磊接任。
管理团队:
黄峥:创始人,退出董事席位。
陈磊:联合创始人,董事长。
杨荣文:嘉里集团副董事长、嘉里物流主席,曾在新加坡担任过信息艺术健康贸易和工业部部长以及外交部长,受邀担任拼多多独立董事。
陆奇:受邀担任拼多多独立董事兼薪酬委员会主席。
主要功能:
拼多多用户通过发起和朋友、家人、邻居等的拼团,以更低的价格,拼团购买需要的商品。
拼多多凝聚更多人的力量,用更低的价格买到更好的东西。
内容来源-网络-拼多多
㈣ 杭州龙席网络科技怎么样,是真的吗
我找的不是这个公司,我也开了,现在这种公司也比较多,还是多比较比较吧,我当时也是了解了很多公司。
㈤ 职业打假人一单获赔78万 职业打假违法吗
你好! 下面是你需要的文章资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祝你顺利! 具体可以参考一下“全国打假中国” 还可以看看以下的文章: 严惩售假者是打假的关键 新华中国 全国联合打假行动目前仍在深入开展,不断传来的战果让消费者感到振奋。虽然打假行动打掉了很多造假售假窝点,但同时暴露的问题也让人忧虑。当前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有些地方制假售假已成气候,出现了假冒伪劣一个村、一条街和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保管“一条龙”的态势。另外,高科技的应用以及高学历人员的参与,使得造假手段更趋隐蔽、复杂。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查处一涉嫌假冒高技术产品金刚石锯片的造假窝点时,发现该造假工厂的管理人员大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懂法律,懂管理,懂技术,他们平时非常注意研究国内各名牌金刚石锯片,造假水平相当高。因此,虽然打假的力度在不断加强,但假冒伪劣商品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感觉,再加上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制假售假者或抗拒执法,或与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导致一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打假形势异常严峻。 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为制售假货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制假是“源头”,而售假则是制假的“动力”。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最终是为了销售牟利,正所谓“无售不制”。执法部门在打假中,常常过分强调要从源头上打击假货,给制假者以“重拳”,而对售假者的惩罚往往较轻甚至忽略。假货没收了制假的人还在,制假的设备摧毁了制假的技术还在,只不过是换一个时间和地点,同样的制假者还会制造同样的假货并流入市场造成危害。有需求、有利润,这就是为什么假冒伪劣商品屡打不绝、越打越难的原因。 笔者以为,打假行动不仅要打击制假,更要打击售假,彻底摧毁假货的盈利模式。有的商家特别喜欢卖假冒伪劣商品,因为这些商品利润高,效益大,风险小,即使被工商部门查获最多不过没收,要消费者找上门来也可以推到制假者身上,一句“不知道”能赖就赖,这些比起他所获得的利润来真是微不足道。因此打假不仅要打掉制假的窝点,更要对售假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彻底打掉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动力”。假如所有的商家都不敢或不愿意出售假货,那造假者又如何实现利润呢? 打击出售假货的有效办法,就是消费者和工商部门联手,谁售假就打击谁。首先,由消费者向有关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对商家进行查处,如果一旦确认,就可以处以售假商家所有假冒伪劣商品价值10倍以上的罚款,同时对提供线索的消费者给予2到5倍不等的奖励,这样无论谁销售假货,无论他知道或不知道他所销售的是假货,一经查证就给予严厉惩处。这样使商家在进货时,不仅要对自己负责,更要对消费者负责,而那种进了假货把损失转嫁给消费者,或者明知是假货但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通过外力的监督和约束,我们不仅可以打击售假的商家,而且还能培养商家的诚信,最后到所有商家为了自身利益都拒绝假货之时,假冒伪劣商品也就自然会销声匿迹,实现“无售不制”的局面。 为职业打假者合法化呼吁 ——兼与梁慧星研究员商榷 国内媒体2002年7月后,一个引起公众关注的老话题,由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公布,再度浮出水面,不仅在消费者协会如上海消协和全国消协内部,而且在法学家间和传媒间同时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个很长时期得不到解决的聚焦,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不应该,保护不保护“知假买假打假者”?如同《南方周末》(2002年7月25日)编者按:“在法律的争议与现实的需求之间,我们还需要更深入的争鸣与探讨。” 其实决不限于法学家间甚至社会典论对此存在争议,就是在司法界具体到某一个承审此类诉讼案件的法院内部,甚至合议庭内部也同样会出现两种分歧意见。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法官赵冰清说:两种观点之一认为,以打假为赢利手段,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适用《消法》第49条;另一种则认为,不要去追究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只要商家确实售假,就构成欺诈,谁捉到,谁就应该得到赔偿。 我以为:首先必须重温所谓“退一赔一”即双倍赔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于“知假买假”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对《消法》第49条中“消费者”概念理解不同造成的。那么究竟什么才是这一条的真正立法意图呢?著名法学家梁慧星研究员在接受采访时回答说:“我本人参与了《消法》的起草过程。在《消法》草案的专家讨论会上,反对这条的人不少,而发言中极力主张制定这条的只有何山(全国人大法工委)、武高汉(原中国消协)和我3个人。当时我们只是想以经济利益调动受欺诈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根本没有想到有人会利用这条去牟利,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竟出现了一个职业打假者。”梁先生认为“要是任由‘知假买假’式的职业打假阶层一味发展下去,就会形成一个脱离于公权和私权之外的、以打假为业的牟利行业”,并称“知假买假’者“不合法”。 但是“我们”“3个人”之一的武高汉在接受中国采访时认为:消费者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天敌”。赞同《消法》第49条的还有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乔晓阳、胡康生等以及很多省市人大、消协的代表。对于“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成了一个法律名词并被争论不休,武高汉感到“特别迷惑,特别悲哀”。他认为“知假买假”是经营者强加给消费者的概念,违背了《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 另一位何山不仅在6年前主动“疑假买假”,并将两幅徐悲鸿的《奔马图》“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最后得到法院支持获双倍赔偿。而且他认为,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有好处,应当鼓励。个人打假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减少了政府的打假成本,应该得到关心和支持。 请允许直言,我赞赏梁研究员的“理性”和非“情绪化”,并且拥护“建立真正的政府‘悬赏打假’制度”。但是,在《消法》没有修改对消费者不包括“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对此作出明确界定之前,比较而言,鉴于中国市场假货充斥甚至以假乱真,李逵难辨,正如某电视剧一句经典台词:“现在只有妈是真的,连爹都有假的”情况下,我倒觉得“职业打假者”应运而生,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纵使让这些见义勇为的“打假英雄”“先富起来”而我辈不至因买生活必需品柴米油盐酱醋茶也担心伪劣又有何妨?我仅知天津出了个“王海”,赞成他关于“知假买假或打假无疑增加了卖假者的风险成本,对减少欺诈有好处,有利于社会公益”的观点。据闻他已退出“打假”,在专心写书;南京出了个“杨鸿”;上海出了个“王海东”。纵或全国大、中城市各有一名代表性人物,为有效遏制假冒伪劣泛滥而出现一个“职业打假者阶层”,试问那又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职业打假者与假冒伪劣同生共死,让中国市场如同美国、日本甚至某些发展中小国一样净化,那又有什么不好? 粱先生以《消法》起草者的身份阐释“立法原意”,让我们了解了立法当时粱先生本人的“原意”,但是立法一个相互斗争和相互妥协的过程,参与起草法律的并不止一人,各个起草者的“原意”也殊难相同,在法律适用发生争议的时候,去寻找“立法原意”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即使是某一个起草者本人的解释也很难说就是“立法原意”,如果两个起草者的“原意”相对立,那么究竟谁的“原意”是“立法原意”呢? 法律一经制定就注定要落后于生活,因为法律条文是稳定的,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已的,法律必须与时俱进,要解决僵硬的法律条文和流动的社会生活的矛盾,非对法律进行解释不可。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指出:“随处可以看到的现象是,对于同样的条文、同样的用语,不同学派的学者可能有理有据地研究全不同的解释。”而“判断何为真诠,何为真释,不仅要看是否符合文义,而且要看是否符合正义”(《刑法的基本立场序说》中国法制出版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据某个著名中国站的调查,超过90%的中国民赞成王海式的‘知假买假’,舆论明显呈‘一边倒’的态势,绝非偶然。”《北京青年报》(2002年7月22日)《解读“不保护知假买假”》谈得好:“此次消费者针对‘不保护知假买假’传闻表现出来的强烈的‘民愤’,其实正是消费者在当前消费环境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个缩影。” 至于司法监督,人人皆知,美国是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进行宪法监督与解释。1930—1941年出任该院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胡果(Charles Erans Haghes)有一句坦率而惊世的名言:We are under theConstitution,but the Constitution is 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大意应是:我们尊重(美国)宪法,但宪法是什么,由法官说了算。 中国是成文法非判例法国家,法官不能造法。在司法支持打假,优化和净化市场方面,我以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王海东打假的一个《批复》是非常难能可贵,值得弘扬推介的。 1998年4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海东与上海真知旅游购物中心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的批复》:“原告向被告购买无绳中国,并无违法。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无绳中国没有邮电部门颁发的‘入中国许可证’,也未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无绳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书’,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销售的产品。被告这一行为是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的欺诈。经营者违法经营不仅应接受行政处罚,也应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正是因为这个态度明确,不同凡响的《批复》,要求全市各级法院,无论购买商品者是什么人,无论他是否知假和个人生活需要.凡经营者经举报、审查确认构成欺诈的,一律适用《消法》第49条,给购买者退一赔一。这就使得上海市场相对全国各地市场而言,虽不能说假劣绝迹,确实做到了购物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净化和优化。这难道不是有目共睹和有口皆碑的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除将“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关于贯彻施行若平问题的意见》第68条)延伸适用于 《消法》第49条,并将上引上海市高院《批复》推广全国法院系统参考适用。 我们不是倡导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说什么他山石可攻玉吗?现在美国以金融保安业闻名世界的平克顿公司从1992年就以“调查公司”的名义打进中国“打假”市场,据说该公司80%以上的业务集中在“打假”上。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是国内最大的对宝洁、联合利华等74个跨国公司的品牌进行保护。其中宝洁公司每年假货损值12亿,联合利华每年假货损值3.4亿。他们作为职业打假者不仅合法化,而且实现了规模化和企业化。既然洋人已经在我们鼻子下面不仅成为一个企业而且成了一个市场行业的主要业务,我们为什么不把他们的经验直接“拿来”学到手,甚至直到今天还要喋喋不休地争论什么“知假买假”合法不合法,受不受法律保护昵? 最后,呼吁对“职业打假者”,即运用《消法》第49条谋生的打假者,承认他们的行为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应予以合法化。我完全赞同《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因为“法理上讲,承认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是法治社会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和保护的表现。在法治社会里,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与自由,任何其他机构与个人均无权对公民的花钱动机进行审查。从法理上讲,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与某些销售假劣商品的商家对此恨之入骨的态度的对比,就足以辩明人心向背。因此,对于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立法应该是开绿灯而不是亮红牌。”请允许狗尾续貂;不仅立法,而且司法,行政、法学、律师,包括传媒众口铄金,都该如此。 总而言之:为了中国市场净化,为了中国出口诚信,为了中国精神文明,除了有效打击假冒伪劣、打击欺诈行为,别无选择。“打假”是硬道理,是判断是非的基础和前提。除了依靠政府,依靠各行业包括消协打假,还须全社会动员起来对一切欺诈行为包括制假售假鸣鼓而攻之。对于“知假买假”的打假职业者,务必鼓励、支持,使其合法化,而不容歧视、排斥,更不容否定。
㈥ 哪9家中国市场再入美黑名单
1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了2017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报告,其中淘宝等9家中国市场再次被列入其所谓“恶名市场”名单,占比约20%。对于这样的拉黑,显然是阿里不能忍受的。
㈦ 做一个职业打假人都要具备什么条件
你好!
下面是你需要的文章资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祝你顺利!
具体可以参考一下“全国打假网”
还可以看看以下的文章:
严惩售假者是打假的关键
新华网
全国联合打假行动目前仍在深入开展,不断传来的战果让消费者感到振奋。虽然打假行动打掉了很多造假售假窝点,但同时暴露的问题也让人忧虑。当前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有些地方制假售假已成气候,出现了假冒伪劣一个村、一条街和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保管“一条龙”的态势。另外,高科技的应用以及高学历人员的参与,使得造假手段更趋隐蔽、复杂。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查处一涉嫌假冒高技术产品金刚石锯片的造假窝点时,发现该造假工厂的管理人员大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懂法律,懂管理,懂技术,他们平时非常注意研究国内各名牌金刚石锯片,造假水平相当高。因此,虽然打假的力度在不断加强,但假冒伪劣商品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感觉,再加上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制假售假者或抗拒执法,或与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导致一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打假形势异常严峻。
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为制售假货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制假是“源头”,而售假则是制假的“动力”。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最终是为了销售牟利,正所谓“无售不制”。执法部门在打假中,常常过分强调要从源头上打击假货,给制假者以“重拳”,而对售假者的惩罚往往较轻甚至忽略。假货没收了制假的人还在,制假的设备摧毁了制假的技术还在,只不过是换一个时间和地点,同样的制假者还会制造同样的假货并流入市场造成危害。有需求、有利润,这就是为什么假冒伪劣商品屡打不绝、越打越难的原因。
笔者以为,打假行动不仅要打击制假,更要打击售假,彻底摧毁假货的盈利模式。有的商家特别喜欢卖假冒伪劣商品,因为这些商品利润高,效益大,风险小,即使被工商部门查获最多不过没收,要消费者找上门来也可以推到制假者身上,一句“不知道”能赖就赖,这些比起他所获得的利润来真是微不足道。因此打假不仅要打掉制假的窝点,更要对售假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彻底打掉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动力”。假如所有的商家都不敢或不愿意出售假货,那造假者又如何实现利润呢?
打击出售假货的有效办法,就是消费者和工商部门联手,谁售假就打击谁。首先,由消费者向有关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对商家进行查处,如果一旦确认,就可以处以售假商家所有假冒伪劣商品价值10倍以上的罚款,同时对提供线索的消费者给予2到5倍不等的奖励,这样无论谁销售假货,无论他知道或不知道他所销售的是假货,一经查证就给予严厉惩处。这样使商家在进货时,不仅要对自己负责,更要对消费者负责,而那种进了假货把损失转嫁给消费者,或者明知是假货但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通过外力的监督和约束,我们不仅可以打击售假的商家,而且还能培养商家的诚信,最后到所有商家为了自身利益都拒绝假货之时,假冒伪劣商品也就自然会销声匿迹,实现“无售不制”的局面。
为职业打假者合法化呼吁
——兼与梁慧星研究员商榷
国内媒体2002年7月后,一个引起公众关注的老话题,由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公布,再度浮出水面,不仅在消费者协会如上海消协和全国消协内部,而且在法学家间和传媒间同时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个很长时期得不到解决的聚焦,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不应该,保护不保护“知假买假打假者”?如同《南方周末》(2002年7月25日)编者按:“在法律的争议与现实的需求之间,我们还需要更深入的争鸣与探讨。”
其实决不限于法学家间甚至社会典论对此存在争议,就是在司法界具体到某一个承审此类诉讼案件的法院内部,甚至合议庭内部也同样会出现两种分歧意见。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法官赵冰清说:两种观点之一认为,以打假为赢利手段,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适用《消法》第49条;另一种则认为,不要去追究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只要商家确实售假,就构成欺诈,谁捉到,谁就应该得到赔偿。
我以为:首先必须重温所谓“退一赔一”即双倍赔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于“知假买假”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对《消法》第49条中“消费者”概念理解不同造成的。那么究竟什么才是这一条的真正立法意图呢?著名法学家梁慧星研究员在接受采访时回答说:“我本人参与了《消法》的起草过程。在《消法》草案的专家讨论会上,反对这条的人不少,而发言中极力主张制定这条的只有何山(全国人大法工委)、武高汉(原中国消协)和我3个人。当时我们只是想以经济利益调动受欺诈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根本没有想到有人会利用这条去牟利,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竟出现了一个职业打假者。”梁先生认为“要是任由‘知假买假’式的职业打假阶层一味发展下去,就会形成一个脱离于公权和私权之外的、以打假为业的牟利行业”,并称“知假买假’者“不合法”。
但是“我们”“3个人”之一的武高汉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认为:消费者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天敌”。赞同《消法》第49条的还有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乔晓阳、胡康生等以及很多省市人大、消协的代表。对于“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成了一个法律名词并被争论不休,武高汉感到“特别迷惑,特别悲哀”。他认为“知假买假”是经营者强加给消费者的概念,违背了《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
另一位何山不仅在6年前主动“疑假买假”,并将两幅徐悲鸿的《奔马图》“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最后得到法院支持获双倍赔偿。而且他认为,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有好处,应当鼓励。个人打假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减少了政府的打假成本,应该得到关心和支持。
请允许直言,我赞赏梁研究员的“理性”和非“情绪化”,并且拥护“建立真正的政府‘悬赏打假’制度”。但是,在《消法》没有修改对消费者不包括“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对此作出明确界定之前,比较而言,鉴于中国市场假货充斥甚至以假乱真,李逵难辨,正如某电视剧一句经典台词:“现在只有妈是真的,连爹都有假的”情况下,我倒觉得“职业打假者”应运而生,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纵使让这些见义勇为的“打假英雄”“先富起来”而我辈不至因买生活必需品柴米油盐酱醋茶也担心伪劣又有何妨?我仅知天津出了个“王海”,赞成他关于“知假买假或打假无疑增加了卖假者的风险成本,对减少欺诈有好处,有利于社会公益”的观点。据闻他已退出“打假”,在专心写书;南京出了个“杨鸿”;上海出了个“王海东”。纵或全国大、中城市各有一名代表性人物,为有效遏制假冒伪劣泛滥而出现一个“职业打假者阶层”,试问那又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职业打假者与假冒伪劣同生共死,让中国市场如同美国、日本甚至某些发展中小国一样净化,那又有什么不好?
粱先生以《消法》起草者的身份阐释“立法原意”,让我们了解了立法当时粱先生本人的“原意”,但是立法一个相互斗争和相互妥协的过程,参与起草法律的并不止一人,各个起草者的“原意”也殊难相同,在法律适用发生争议的时候,去寻找“立法原意”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即使是某一个起草者本人的解释也很难说就是“立法原意”,如果两个起草者的“原意”相对立,那么究竟谁的“原意”是“立法原意”呢?
法律一经制定就注定要落后于生活,因为法律条文是稳定的,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已的,法律必须与时俱进,要解决僵硬的法律条文和流动的社会生活的矛盾,非对法律进行解释不可。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指出:“随处可以看到的现象是,对于同样的条文、同样的用语,不同学派的学者可能有理有据地研究全不同的解释。”而“判断何为真诠,何为真释,不仅要看是否符合文义,而且要看是否符合正义”(《刑法的基本立场序说》中国法制出版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据某个著名网站的调查,超过90%的网民赞成王海式的‘知假买假’,舆论明显呈‘一边倒’的态势,绝非偶然。”《北京青年报》(2002年7月22日)《解读“不保护知假买假”》谈得好:“此次消费者针对‘不保护知假买假’传闻表现出来的强烈的‘民愤’,其实正是消费者在当前消费环境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个缩影。”
至于司法监督,人人皆知,美国是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进行宪法监督与解释。1930—1941年出任该院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胡果(Charles Erans Haghes)有一句坦率而惊世的名言:We are under theConstitution,but the Constitution is 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大意应是:我们尊重(美国)宪法,但宪法是什么,由法官说了算。
中国是成文法非判例法国家,法官不能造法。在司法支持打假,优化和净化市场方面,我以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王海东打假的一个《批复》是非常难能可贵,值得弘扬推介的。
1998年4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海东与上海真知旅游购物中心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的批复》:“原告向被告购买无绳电话,并无违法。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无绳电话没有邮电部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也未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无绳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书’,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销售的产品。被告这一行为是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的欺诈。经营者违法经营不仅应接受行政处罚,也应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正是因为这个态度明确,不同凡响的《批复》,要求全市各级法院,无论购买商品者是什么人,无论他是否知假和个人生活需要.凡经营者经举报、审查确认构成欺诈的,一律适用《消法》第49条,给购买者退一赔一。这就使得上海市场相对全国各地市场而言,虽不能说假劣绝迹,确实做到了购物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净化和优化。这难道不是有目共睹和有口皆碑的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除将“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关于贯彻施行<民法通则>若平问题的意见》第68条)延伸适用于 《消法》第49条,并将上引上海市高院《批复》推广全国法院系统参考适用。
我们不是倡导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说什么他山石可攻玉吗?现在美国以金融保安业闻名世界的平克顿公司从1992年就以“调查公司”的名义打进中国“打假”市场,据说该公司80%以上的业务集中在“打假”上。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是国内最大的对宝洁、联合利华等74个跨国公司的品牌进行保护。其中宝洁公司每年假货损值12亿,联合利华每年假货损值3.4亿。他们作为职业打假者不仅合法化,而且实现了规模化和企业化。既然洋人已经在我们鼻子下面不仅成为一个企业而且成了一个市场行业的主要业务,我们为什么不把他们的经验直接“拿来”学到手,甚至直到今天还要喋喋不休地争论什么“知假买假”合法不合法,受不受法律保护昵?
最后,呼吁对“职业打假者”,即运用《消法》第49条谋生的打假者,承认他们的行为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应予以合法化。我完全赞同《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因为“法理上讲,承认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是法治社会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和保护的表现。在法治社会里,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与自由,任何其他机构与个人均无权对公民的花钱动机进行审查。从法理上讲,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与某些销售假劣商品的商家对此恨之入骨的态度的对比,就足以辩明人心向背。因此,对于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立法应该是开绿灯而不是亮红牌。”请允许狗尾续貂;不仅立法,而且司法,行政、法学、律师,包括传媒众口铄金,都该如此。
总而言之:为了中国市场净化,为了中国出口诚信,为了中国精神文明,除了有效打击假冒伪劣、打击欺诈行为,别无选择。“打假”是硬道理,是判断是非的基础和前提。除了依靠政府,依靠各行业包括消协打假,还须全社会动员起来对一切欺诈行为包括制假售假鸣鼓而攻之。对于“知假买假”的打假职业者,务必鼓励、支持,使其合法化,而不容歧视、排斥,更不容否定。
㈧ 京东上的东西都是正品吗
京东上面的东西不都是正品,也有假货存在。
作家六六炮轰京东售假一事就是典型例子,而针对作家六六炮轰京东售假一事,京东集团首席营销官徐雷日前在个人微博发布消息称,京东集团全体管理层已专门针对此事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和纠正错误,并将重新进行全面调查。
京东官方发布声明,称商家承认发货过程中出现了失误,并非售假,无权要求商家提供十倍赔偿。同时指出六六言辞与事实出入较大并存在恶意诋毁,侵害了京东平台的信誉,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而后京东方面表示京东将在集团层面组织独立且最高层级团队重新开展对该事件的全面调查,如调查结果指向该公司工作人员和商家存在不当或欺诈行为,京东将一查到底、严惩不贷。
(8)龙席电子商务打假扩展阅读:
刚开始京东产品少,控制力强,做到没有假冒伪劣产品尽可能少,但是随着京东的壮大,商品不断的加入,这时候的京东就难以对假货进行彻底阻止了。后来,第三方卖家大举进入后,京东就遇到了淘宝一样的管理难题,没有假货根本做不到。
淘宝有假货,马云是公开承认的,但是阿里巴巴的态度就是成立专门的打假部门。相反,京东在这方面公关压力则非常大,在没有“假货”的定位下,公关部门坚持不退让,只要京东不赔偿就没有给“京东卖假货”提供口实。续维持京东的品牌定位。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全球购买到“假货”?京东致歉六六并启动调查
㈨ 重庆龙昂头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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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蔡洪
成立时间:201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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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50010500017100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2号金易都会1幢8-A-11
㈩ 以打假出名的科普作家方舟子为何能知道那么多的“虚假信息”
方舟子,本名方是民,1967年9月生于福建云霄县。1985年考入中国科技大学生物系。1990年本科毕业后赴美留学。1995年获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生物化学博士学位,先后在罗切斯特大学生物系、索尔克生物研究院做博士后研究,研究方向为分子遗传学 。
方舟子同时是许多知名平面媒体的专栏作家,并且出版过一些以科普和反学术腐败等为题材的著作。由于在评判时过于犀利,方舟子本人和他的言论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议,并被怀疑部分行为有商业目的 。
方舟子打假资料全是从网上来的,是属于免费资料,他的打假分析也只限于纸上,并没有实地考察。
在方舟子以往的打假里面,所打的假和我们的生活几乎没有半点关系,而且纯粹是挑软柿子捏,求量而不求质。也许方粉会辩解说,“打假不分大小”——若是软硬一起捏倒也罢了,可是,十多年的打假生涯里连一个硬柿子也没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