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销售商品附带赠品是否缴税
销售商品附带赠品是缴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销售商品附带赠品是缴税的。
(1)促销活动中的赠品要交增值税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⑵ 赠品增值税与所得税的不同处理。
赠品应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很明确了。
所得税中赠品的收入和成本应该与正品分别核算。有市场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你看看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允价值不就是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吗?
下面是转帖的别人的高见: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文件的关键在于确定了买一赠一的行为性质,它属于两种销售行为的组合,只不过没有分别定价而已,而不是一个销售行为和一个捐赠行为的组合。
举例说明:如某企业采取“买一赠一”形式销售,销售A商品,售价不含税(公允价值)1000万元,成本700万元;同时赠送B商品,同类不含税售价(公允价值)50万元,成本30万元。则该企业“买一赠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呢?
(1)确认A商品收入:
①计算分摊比例(1000/(1000+50)*100%=95.2%
②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95.2%=952(万元)
则 A商品的销售收入=1000/1050*1000=952万元,A商品对应成本为700万元。
(2)确认B商品收入:
①计算分摊比例(50/(1000+50)*100%=4.8%
②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4.8%=48(万元)
则B商品的销售收入=50/1050*1000=48万元,B商品对应成本30万元。
(3)该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952-700+48-30)*25%=67.5万元。
⑶ 关于赠送商品时的增值税问题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或无偿赠送他人,企业并未因此而发生经济利益流入,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这种变化实质上使货物进入了消费,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将自产的样品赠送,该部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17%=17万,外购小礼品赠送,该部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万*17%=5.1万.
其实小礼品最好能从业务宣传费走,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如果能满足以上条件,根据新所得税法,业务宣传费按营业收入的15%税前扣除,超额部分无限期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这样就不涉及增值税的情况.
同意此观点:非常全面
"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这二种赠送处理是不一样的,自产的也就是你的小样品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申报时在表二无发票栏填具,小礼品则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在表三有相应栏次填具一定要做分别处理不可(100+30)*.17混合处理 "
⑷ 买一赠一方式到底是否对赠品额外加收销项税呀
答案是没错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计销项税,所以买几赠几中赠送的是需要按正常价格交增值税的,你说的可以不赠送而采取降低单价来给对方优惠,从而避免因赠送交税,但是制定税法的人是不会比你傻的,这种漏洞肯定不会发生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所以如果采取降价的办法,如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话税务机关会按核定的价格计税哈。
⑸ 赠送顾客的商品还要交增值税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对此类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视赠送商品方式而定。
方案一: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在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方案二: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借: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案三: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⑹ 销售赠送的物品要缴增值税吗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商场在购进一批空调时,生产商无偿配送了微波炉,每台空调配送一台微波炉,发票只开了空调部分,微波炉不收款不开票。因此我商场在销售时也是同样做法,税务人员指出,赠送顾客的微波炉也应缴纳增值税,并要求补税。请问税务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
专业解答
税务人员要求补缴增值税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空调生产商对空调销售商出售一台空调配送一台微波炉的行为,要对其配送的微波炉征收增值税。同样销售商出售给顾客空调并配送微波炉,也应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⑺ 用于推广活动的礼品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么
是的,企业用于推广活动赠送的礼品赠品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