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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宣傳違規

發布時間:2022-08-17 00:21:57

1. 如何做實黨紀黨規教育和警示教育

加強對黨紀黨規黨法的學習,是推進各級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工作作風、生活作風的持續轉變和增強培育黨員幹部清正廉潔價值理念的一大決策和舉措。如果確保學習不偏不頗不走過場。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強對黨紀黨規黨法的宣傳力度。各級各部門要從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宣傳黨紀黨規黨法,大力營造濃郁的學習氛圍。同時,要將學習遵守黨紀黨規黨法列入各級黨委黨組的重要學習內容,增強黨員幹部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率先垂範意識,切實讓黨員幹部及時了解黨紀黨規黨法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深刻認識嚴格遵守黨紀黨規黨法是每一名黨員應盡的義務,自覺養成依紀依規依法辦事、用權和施政的習慣。
二是要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教育培訓。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切實將黨紀黨規黨法的學習納入黨員幹部教育規劃,統籌抓好黨紀黨規黨法的學習教育培訓,要創造條件讓黨員幹部認認真真學、原原本本學、深入系統學、結合實際學,真正達到內化於心,外化於行。
三是要加強制度建設。按照《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的要求,各級黨組織要交推進黨的建設,提高執政能力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抓,加強對執行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以及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民主集中制建設等各方面黨紀黨規黨法制度體系建設。
四是要加大對學習和遵守黨紀黨規黨法的督促檢查。加大督查,切實把黨員幹部掌握、熟悉、遵守、運用黨紀黨規黨法的情況,作為綜合目標管理、黨員幹部考核考察的重要評價依據同,對執行不力的堅決追究責任,形成提升執行效果的倒逼機制。對黨紀黨規黨法意識不強、不按黨紀黨規黨法辦事的要及時提醒,對嚴重違反黨紀黨規黨法的行為要堅決糾正,真正做到有紀有規有法必依、執紀執規執法必嚴、違紀違規違法必究。
五是加大對違反黨紀黨規黨法的懲處追責。加強黨員幹部黨風廉政教育,推進示範教育、警示教育和崗位廉政教育。利用勤奮創業、清正廉潔的領導幹部先進典型開展示範教育,表彰激勵勤廉兼優的先進榜樣。通過開展廉政書畫展、談話提醒、召開警示教育大會,觀看警示教育片、廉政公益戲、參觀警示教育基地、剖析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崗位廉政教育,提高公職人員廉政風險防範意識。用身邊的人、身邊的事開展教育活動,提升教育效果。加大對村級黨員幹部黨風廉政教育力度,村級黨員幹部自覺遵守黨紀黨規黨法,增強黨員幹部廉潔從政、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對於陽奉陰違、自行其是,在執行過程中打折扣、做選擇、走形式、搞變通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並給予嚴厲懲戒,不管涉及什麼人,不論職位高低,只要觸犯了黨紀黨規黨法,都要嚴懲不貸。
通過狠抓黨員幹部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黨紀黨規黨法工作,促進各級黨員幹部牢固樹立黨紀黨規黨法意識,培育清正廉潔的價值理念,全力營造不願、不能、不敢違紀違規違法的法治環境,進一步激發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激情,不斷推進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為推動同步小康創建和實現「中國夢」提供堅強的政治保障、組織保障和制度保障。

2. 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六大紀律」的負面清單有哪些

  1. 山頭主義。「黨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

  2. 兩面人。「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

  3. 干擾巡視。「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

  4. 拉票賄選。「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5. 利用未公開信息買賣股票。《條例》第九十四條提到: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6. 違規攬儲。「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

  7. 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在扶貧領域有剋扣群眾財物、拖欠群眾錢款、吃拿卡要等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8. 保護傘。「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

  9. 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10. 家風。「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2)黨宣傳違規擴展閱讀:

  1.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2.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3. 十嚴禁幾個一律

法律分析:十個一律,

中央「十個嚴禁、十個一律」換屆紀律要求。

嚴禁結黨營私,對拉幫結派、上下勾聯、搞團團伙伙和小圈子的,以人劃線、任人唯親、排斥異己的,培植個人勢力、結成利益集團的,一律給予黨紀政務處分。2.嚴禁拉票賄選,對通過宴請、安排消費活動,快遞郵寄、電子紅包、網上轉賬等方式贈送禮品禮金,以及打電話、發信息、當面拜訪、委託他人出面等形式,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拉票、串聯、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一律排除出人選名單或者取消候選人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賄選的依法處理。3.嚴禁買官賣官,對以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等為目的賄賂他人的,通過幫助他人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索取、收受賄賂的,一律先停職或者免職,並依規依紀依法處理。4.嚴禁跑官要官,對採取拉關系或者要挾等手段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5.嚴禁個人說了算,對以個人決定代替黨組織集體研究決定的,授意、暗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一律取消相關任用決定,並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6.嚴禁說情打招呼,對為他人推薦提名、提拔調整疏通關系的,違規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和單位幹部選拔任用的,一律作為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重大事項的情形記錄在案,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7.嚴禁違規用人,對借換屆之機突擊提拔調整幹部、超職數配備幹部、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幹部的,一律宣布無效,並對相關人員依規依紀進行處理。8.嚴禁跑風漏氣,對泄露、擴散換屆人事安排等保密信息的,一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9.嚴禁弄虛作假,對篡改、偽造幹部人事檔案材料的,在換屆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的,一律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輕重對相關人員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十八條 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

4.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民政部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 為加強民政新聞宣傳工作的統一管理,使民政新聞宣傳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民政新聞宣傳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講政治的原則。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為中心工作服務的原則。緊密圍繞民政中心工作,積極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宣傳民政工作的新成果、新經驗,為促進民政事業的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三)正確導向、弘揚正氣的原則。努力宣傳民政系統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大力弘揚為黨分憂、為民解愁、甘於奉獻、勇於開拓、清正廉潔、扎實工作的「孺子牛」精神。
(四)嚴守新聞紀律的原則。嚴格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新聞宣傳的規定和紀律,自覺遵守國家和民政部的有關保密規定,確保新聞宣傳不違規違紀,不泄露秘密。第三條 民政新聞宣傳實行集中統一歸口管理。民政部新聞辦公室是民政部負責新聞宣傳的職能部門,在辦公廳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組織協調全部的新聞宣傳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和組織實施新聞宣傳工作計劃;
(二)組織籌辦新聞發布會;
(三)組織、協調、督查各業務司(局)和部直屬事業單位、部管社團的新聞宣傳工作;
(四)組織民政系統重大典型的宣傳活動;
(五)加強與各地民政部門的聯系,逐步建立全國民政宣傳網路;
(六)總結民政宣傳經驗,承辦民政宣傳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表彰事宜,評選反映民政工作的好新聞;
(七)加強與中央宣傳部門、國務院新聞部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部門和各新聞單位的聯系,為民政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宣傳環境。第四條 各司(局)和部直屬事業單位要由1名領導主管本單位的新聞宣傳工作,並指定1名處級幹部為新聞聯系人,其職責是:
(一)擬定本單位年度和季度新聞宣傳計劃;
(二)執行部新聞宣傳計劃;
(三)為部新聞宣傳提供文字材料和聲像材料;
(四)協助組織接待記者采訪。第五條 民政部設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由辦公廳主任擔任。新聞發布的具體組織、協調和聯絡工作由部新聞辦公室負責。第六條 各司(局)需以部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應先向辦公廳提出申請,由辦公廳或辦公廳報請有關領導批准後舉行。第七條 部直屬事業單位和部管社團在京舉行新聞發布會,除需報部批准外,還需持部有關批件,到國務院新聞出版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舉行。第八條 以部名義舉行新聞發布會,由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有關的新聞材料和背景材料,並提前3天送至部新聞辦公室。第九條 以部名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一般由部新聞發言人主持,由新聞發言人或有關單位負責人發布新聞。發布重要新聞,可請部領導出席、講話或由部領導發布新聞。第十條 新聞發布的主要內容:
(一)國務院和民政部作出的有關民政工作的重大決定;
(二)民政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和實施;
(三)民政部舉辦的重大社會活動;
(四)嚴重的自然災害和大規模的救災救濟工作;
(五)民政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
(六)國內外及港、澳、台關注的民政工作的有關問題;
(七)其他有必要發布的新聞。第十一條 需以國務院新聞部門名義舉行中外記者新聞發布會,由部新聞辦公室按程序報批。第十二條 以部名義召開的會議的宣傳報道工作,由部新聞辦公室負責制定宣傳計劃,並組織實施。會議的新聞稿和有關材料,由有關業務司(局)提供。召開會議應提前10天向部新聞辦公室通報。
以國務院名義召開的會議,由部新聞辦公室負責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制定宣傳計劃,並配合實施。第十三條 各新聞單位記者來部采訪,應向部新聞辦公室提出申請,說明要采訪的單位、人員和要采訪的問題。部新聞辦公室與有關方面協商同意後,予以安排。第十四條 各司(局)接待新聞記者采訪,要進行認真充分的准備。為記者提供的材料,要經過業務司(局)領導審查同意,重要的,要經過部領導批准。記者采寫的新聞稿件,經被采訪人員審閱同意後方能發表。第十五條 各新聞單位采訪部領導,要提前7天向部新聞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提供采訪提綱。部新聞辦公室請示廳、部領導同意後,予以安排。第十六條 部領導接受記者采訪的參考材料,由相關業務司(局)准備,並於部領導接受采訪前至少提前3天將材料分送部領導和部新聞辦公室。

5. 違反意識形態的十類情形

主要包括:

一、對黨中央或者上級黨組織和學校安排部署的重大宣傳教育任務、重大思想輿論斗爭組織開展不力的;

二、在處置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上,黨委書記和校長、黨總支書記和院長、各單位負責人,沒有站在第一線、沒有帶頭與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作斗爭的;

三、管轄范圍及業務職責內發生由意識形態領域問題引發群體性事件,應對不力、處置不當的;

四、對本單位發現的意識形態領域問題隱瞞不報、不予重視、不予處置的;

五、對所管理的黨員幹部和師生公開發表違背黨章、黨的決定決議和政策的言論放任不管、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管轄范圍內的課堂教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等有發表否定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言論,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管轄范圍內編寫的教材、公開發表的課題研究成果和公開發行的出版物、文藝作品等在意識形態方面有嚴重錯誤導向的;

八、喪失對管轄范圍內報刊、電台電視台、新聞網站等宣傳思想文化陣地的領導權和實際控制權,所屬新聞媒體出現嚴重錯誤導向的;

九、管轄范圍內網路意識形態安全出現嚴重問題的;

十、其他未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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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形態領域重要性:

最高檢下發《檢察機關意識形態工作問責辦法(試行)》中指出意識形態領域是政治安全的前沿陣地,意識形態領域斗爭是沒有硝煙的暗戰。檢察機關作為黨領導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捍衛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力量,在意識形態領域斗爭中肩負重要使命。

檢察機關各級黨組織和全體檢察人員要充分認識檢察機關意識形態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不斷鞏固和強化檢察人員政治意識、政治觀念、政治立場、政治紀律,鑄牢精神支柱,夯實思想根基,保證全體檢察人員政治可信可靠、對黨忠心忠誠,保證檢察機關作為黨領導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充分履行在意識形態領域斗爭中肩負的重要使命。

參考料:最高檢下發《檢察機關意識形態工作問責辦法(試行)》—檢察日報關於印發《中共長安大學委員會關於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實施細則》的通知—長安大學

6.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開列了哪些負面清單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6種紀律列出負面清單:

1、違反政治紀律:

①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

②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③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④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⑤有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包庇同案人員;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⑥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

⑦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組織紀律:

①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②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③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④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⑤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⑥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

3、違反廉潔紀律:

①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

②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牟取私利的

③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准薪酬的

④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補貼等額外利益的

⑤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營利活動的

⑥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的

⑦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的

4違反群眾紀律:

①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良影響的。

②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③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④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⑤不顧群眾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⑥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的。

5違反工作紀律:

①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②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6、違反生活紀律:

①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

②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

③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

④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⑤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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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發展歷程:

1997年2月,第一部《條例(試行)》正式頒布,共13章172條,這是當時把黨的紀律規定得最為具體、最為系統、最為完整的黨內規章制度。這部條例主要解決了量紀標准問題,標志著黨的紀律建設進入規范化和科學化階段。

2003年12月31日,在「試行」的基礎上,中央頒布了新的《條例》。這是第一次修訂,修訂後共15章178條。它科學總結了黨長期以來尤其是試行條例實施近7年的經驗,順應了國企改革大背景下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形勢,貫徹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治黨理念,體現出「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則。

2015年10月,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條例》。這是第二次修訂,修訂後共11章133條,把黨章對紀律的相關要求具體化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這次修訂,最突出的特點是突出「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反映了我們黨對管黨治黨規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

2018年8月,中央頒布了最新修訂的《條例》。這是第三次修訂,修訂後共11章142條,在體例布局上依然保持6類紀律處分。充分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建設理論、實踐、制度創新成果,堅持用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把黨章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等黨內法規的要求細化具體化,充分發揮紀律建設標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不斷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和針對性。

7. 學習宣傳黨內法規,增強黨員幹部什麼意識

加強對黨紀黨規黨法的學習,是推進各級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工作作風、生活作風的持續轉變和增強培育黨員幹部清正廉潔價值理念的一大決策和舉措。如果確保學習不偏不頗不走過場。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對黨紀黨規黨法的宣傳力度。各級各部門要從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宣傳黨紀黨規黨法,大力營造濃郁的學習氛圍。同時,要將學習遵守黨紀黨規黨法列入各級黨委黨組的重要學習內容,增強黨員幹部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率先垂範意識,切實讓黨員幹部及時了解黨紀黨規黨法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深刻認識嚴格遵守黨紀黨規黨法是每一名黨員應盡的義務,自覺養成依紀依規依法事、用權和施政的習慣。二是要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教育培訓。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切實將黨紀黨規黨法的學習納入黨員幹部教育規劃,統籌抓好黨紀黨規黨法的學習教育培訓,要創造條件讓黨員幹部認認真真學、原原本本學、深入系統學、結合實際學,真正達到內化於心,外化於行。三是要加強制度建設。按照《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的要求,各級黨組織要交推進黨的建設,提高執政能力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抓,加強對執行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以及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民主集中制建設等各方面黨紀黨規黨法制度體系建設。四是要加大對學習和遵守黨紀黨規黨法的督促檢查。加大督查,切實把黨員幹部掌握、熟悉、遵守、運用黨紀黨規黨法的情況,作為綜合目標管理、黨員幹部考核考察的重要評價依據同,對執行不力的堅決追究責任,形成提升執行效果的倒逼機制。對黨紀黨規黨法意識不強、不按黨紀黨規黨法事的要及時提醒,對嚴重違反黨紀黨規黨法的行為要堅決糾正,真正做到有紀有規有法必依、執紀執規執法必嚴、違紀違規違法必究。五是加大對違反黨紀黨規黨法的懲處追責。加強黨員幹部黨風廉政教育,推進示範教育、警示教育和崗位廉政教育。利用勤奮創業、清正廉潔的領導幹部先進典型開展示範教育,表彰激勵勤廉兼優的先進榜樣。通過開展廉政書畫展、談話提醒、召開警示教育大會,觀看警示教育片、廉政公益戲、參觀警示教育基地、剖析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崗位廉政教育,提高公職人員廉政風險防範意識。用身邊的人、身邊的事開展教育活動,提升教育效果。加大對村級黨員幹部黨風廉政教育力度,村級黨員幹部自覺遵守黨紀黨規黨法,增強黨員幹部廉潔從政、依法事的自覺性。對於陽奉陰違、自行其是,在執行過程中打折扣、做選擇、走形式、搞變通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並給予嚴厲懲戒,不管涉及什麼人,不論職位高低,只要觸犯了黨紀黨規黨法,都要嚴懲不貸。通過狠抓黨員幹部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黨紀黨規黨法工作,促進各級黨員幹部牢固樹立黨紀黨規黨法意識,培育清正廉潔的價值理念,全力營造不願、不能、不敢違紀違規違法的法治環境,進一步激發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激情,不斷推進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為推動同步小康創建和實現「中國夢」提供堅強的政治保障、組織保障和制度保障。

8.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黨籍

很多條款裡面都有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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