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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虛假宣傳罰款

發布時間:2022-07-06 07:04:54

㈠ 虛假宣傳怎麼處罰

虛假宣傳一般會對其進行罰款。 虛假宣傳,罰款的比例方面的要求應當是存在五千元,如果說虛假宣傳的內容當中,包括有一些法律當中規定的特殊的情形的,應當相應的增加五千元,每增加一項罰款就是會逐步的提高。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虛假宣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准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品的特徵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詐廣告經常把商品的特徵大加美化,誇大商品的效能,經過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費者的信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虛假宣傳投訴哪個部門
虛假宣傳一般可以投訴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或工商局。在生活當中如果遇到商家虛假宣傳的時候,有很多消費者也覺得商家的這種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容易欺騙無知的消費者。為了保護其他的消費者不受到欺騙,想要先投訴商家虛假宣傳行為,虛假宣傳找工商部門。

㈡ 虛假宣傳處罰標准

《虛假宣傳行為處罰規定》

第一條為公正合理實施對虛假宣傳行為(含「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下同)的行政處罰,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對虛假宣傳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相關規定。

第三條對商業信譽或者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製作方式、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經營狀況、售後服務等作虛假宣傳或者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罰款1.5萬元。有下列事實的,應當分別計算,合並確定罰款的基本標准:

(一)虛假宣傳的內容有2項的,罰款增加5000元,以後每增加一項,增加罰款5000元;

(二)因虛假宣傳行為而發生的經營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罰款1000元;

(三)虛假宣傳行為延續的時間達到三個月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增加罰款3000元;

(四)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罰款5000元;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罰款2000元。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准基數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一)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受到處罰後,再次實施的,增加20%;

(二)僱傭或者夥同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三)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四)刊登、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聲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五)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六)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採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採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擾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八)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後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九)虛假宣傳行為造成他人嚴重損害或者引起群體投訴的,增加40%的罰款額;

(十)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的罰款額合並計算。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准基數上減小罰款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對工商機關的檢查和調查積極配合,在要求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並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二)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採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後果的,下調30%;

(三)案件被查處後,採取積極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解決消費糾紛的,下調20%。

(四)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幅度合並計算,但合並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50%.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於罰款:

(一)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采
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後果,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應處罰款在2萬元以下的;

(二)其他可以免於罰款處罰的情形。

第七條需要突破本規定罰款標准下限的,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分局需要適用第四條第(十)項、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六條第(二)項的,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第九條本規定罰款確定的計算公式為:罰款的基本標准額(即:2萬元+增加的罰款數額)+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准額×增加罰款的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額(即:基本標准額×下調的比例)。

㈢ 虛假宣傳的處罰是什麼

虛假宣傳的處罰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廣告的經營者、廣告的發布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1款: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38條: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㈣ 虛假宣傳的處罰

法律分析:虛假宣傳的處罰:構成犯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㈤ 最新虛假宣傳處罰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 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㈥ 虛假宣傳處罰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
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虛假宣傳處罰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廣告的經營者、廣告的發布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五十五條 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㈦ 涉及虛假宣傳工商一般罰多少

法律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的,工商管理部門可酌情給予經營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㈧ 虛假宣傳會有什麼處罰

法律分析: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㈨ 產品虛假宣傳的處罰

法律分析: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三十八條 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四條 1. 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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