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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傳知識

發布時間:2022-06-24 07:46:04

1. 一盔一帶交通安全宣傳內容有哪些

一盔一帶交通安全宣傳內容有:通報當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說法、以情動人,深刻剖析了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並向駕校學員例舉「一盔一帶」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詳細地講解系好安全帶與正確佩戴安全頭盔的重要性。

要求學員在今後的駕車過程中,不僅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規,上車要系好安全帶,還要提醒乘車人要系安全帶。同時,民警還講解了酒駕、醉駕、無牌無證、超員、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開車接打電話等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要求學員牢記交通法規,做到安全駕駛,平安文明出行。

安全知識

安全走路

如果我們不注意交通安全,走路也闖禍。因此,上學讀書、放學回家、節假日外出時,走在人來車往的交通繁忙的道路上,要遵守交通規則,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我們走路要走在人行道上。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應靠道路右邊行走。

走路時,思想要集中,不要東張西望,不能一邊走一邊玩耍,不能一邊走路一邊看書,不能三五成群並排行走,不要亂過馬路,更不能追趕車輛嬉戲打鬧。更不要在馬路上踢球、溜冰、放風箏、做游戲。一旦被來往車輛撞倒,後果非常嚴重。

汽車不是一剎就停的 有的同學認為亂過馬路沒啥關系,反正駕駛員會剎車的。其實,汽車不是一剎就停的。因為有慣性,剎車後車還會向前滑行一段路,這就是慣性。

就像人在奔跑中,突然停下來,還會不由自主地身前沖出幾步一樣。何況還有可能駕駛員不注意、剎車不靈等。所以,亂穿馬路是十分危險的,不少交通事故就是因為行人亂過馬路造成的。血的教訓應該引以為戒。

2. 交通安全小知識有哪些

2005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比2004年減少67635起,下降13.1%;造成98738人死亡,同比減少8339人,下降7.8%;造成469911人受傷,同比減少10953人,下降2.3%;直接財產損失18.8億元,同比減少5.1億元,下降21.2%。萬車死亡率為7.6,比2004年減少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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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一、29個省(區、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同比減少

2005年,全國有29個省(區、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與2004年相比下降。其中,河北、遼寧、黑龍江、江西、河南、貴州6個省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降幅超過10%。湖南、新疆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同比上升。

二、年末年初月份交通事故較多

2005年,下半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是上半年的1.2倍。全年月平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8228人,各月事故呈「鞍型」分布,即年末年初月份事故較多,中間月份事故相對較少。月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最多的是11月(死亡9458人),最少的是3月(死亡6856人)。

三、下午至晚間時段交通死亡事故多發

2005年,全國發生於日間的交通事故共272715起,導致51125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60.6%和51.8%;夜間發生177539起,導致47613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39.4%和48.2%。下午至晚間時段(14:00~22:00)發生交通死亡事故比例較高,共死亡44835人,占總數的45.4%。

四、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客車超員等交通違法肇事減少

2005年,全國機動車駕駛人交通肇事417355起,造成91062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92.7%和92.2%。因非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及行人過錯導致交通事故20090起,造成4207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4.5%和4.3%。

因超速行駛導致16015人死亡,比2004年下降13%;疲勞駕駛導致2566人死亡,同比下降16%;違法超車、會車導致6871人死亡,同比下降11.8%;違法佔道行駛導致4488人死亡,同比下降19.8%。超員客車交通事故導致3039人死亡,同比下降 19.5%。

五、大貨車、小客車和摩托車肇事突出,營運車輛交通事故減少

2005年,大貨車肇事造成21505人死亡,占總數的21.8%;小型客車肇事造成20340人死亡,占總數的20.6%;摩托車肇事造成20774人死亡,占總數的21%。低速貨車、三輪汽車和拖拉機肇事共造成9874人死亡,占總數的10%,同比下降12.1%。

2005年,營運車輛肇事135114起,導致38752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30%和39.2%,與2004年相比分別下降16.3%和 6.1%。其中,營運客車肇事51247起,導致10566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11.4%和10.7%,同比下降19.9%和10%。另外,2005年發生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交通事故403起,導致268人死亡,與2004年相比分別下降3.2%和15.1%。

六、低駕齡駕駛人肇事減少,但所佔比例較高

2005年,全國3年以下駕齡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共導致31534人死亡,佔全部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導致死亡總人數的31.9%,比2004年下降7.6%。其中,1年以下駕齡駕駛人肇事造成12674人死亡,同比下降16.1%。

從交通方式看,3年以下駕齡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大貨車肇事較多,共造成8299人死亡,佔3年以下駕齡駕駛人肇事致死人數的26.3%;其次是駕駛小客車肇事,共造成7669人死亡,佔3年以下駕齡駕駛人肇事致死人數的24.3%;駕駛兩輪摩托車肇事,共造成4198人死亡,佔3年以下駕齡駕駛人肇事致死人數的 13.3%

七、二、三級公路交通死亡事故突出

2005年,全國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272840起,造成76689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60.6%和77.7%。城市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177414起,造成22049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39.4%和 22.3%。

從公路技術等級看,二、三級公路上交通死亡事故最多,共造成47448人死亡,占總數的48.1%。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造成6407人死亡,占總數的6.5%,比2004年上升2.8%。從公路行政等級看,國道、省道上交通死亡事故最多,共造成52982人死亡,占總數的53.7%。

八、農村道路交通事故所佔比例較大

2005年,全國縣道、鄉道等農村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101757起,造成23707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22.6%和24%。全國農業人員及農民工因交通事故死亡28035人,占總數的28.4%,比2004年下降3%;受傷107792人,占總數的22.9%,比2004年上升2.3%。

九、群死群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發

2005年,全國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47起,造成807人死亡、705人受傷。與2004年相比,事故起數減少8起,下降14.5%;死亡人數減少45人,下降5.3%;受傷人數減少172人,下降19.6%。

(一)24個省(區、市)發生了特大交通事故。其中,江西、廣東各發生4起,山西、雲南各發生3起,河北、內蒙古、江蘇、福建、湖北、湖南、廣西、重慶、貴州、西藏、陝西、甘肅、青海13個省(區、市)各發生2起。山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等省(區、市)發生特大交通事故起數比2004年減少2起以上。其中,四川同比減少7起,廣西同比減少3起。另外,江蘇、廣東、青海3省同比增加2起。

(二)5月、10月份特大交通事故較多。平均每月發生4起特大交通事故,5、10月份高於其他月份,分別發生了7起和6起。2005年春運期間發生4起特大交通事故,比2004年減少14起,下降77.8%。

(三)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客車超員等交通違法嚴重,機械故障導致事故增多。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因駕駛人超速行駛導致12起,占總數的25.5%;因疲勞駕駛導致7起,占總數的14.8%;因違法超車、違法佔道行駛等導致事故5起,占總數的10.6%。有17起事故中存在客車超員違法行為,占總數的36.2%。此外,因機動車制動失效、爆胎等原因共導致9起事故,占總數的19.1%,比2004年增加3起。

(四)營運車輛肇事突出。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營運客車肇事29起,造成480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61.7%和60%。跨省長途營運客車肇事12起,占營運客車事故總數的41.4%;中短途營運客車肇事17起,占營運客車事故總數的58.6%。營運貨車肇事16起,造成296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34%和36.7%。

(五)國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上特大交通事故多發。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在公路上發生44起,造成746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93.6%和92.3%。其中,國道、省道上共發生22起,比2004年減少2起,占總數的46.8%;縣道、鄉道上共發生7起,同比減少15起。高速公路上發生10起,同比增加了2起。

(六)事故形態以單方事故為主,墜車事故較多。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共發生單方事故28起,占總數的59.6%。其中,有21起為墜車事故,多發生在西部多山地區,占總數的44.6%。非單方事故中,發生正面碰撞事故8起,追尾碰撞事故7起,兩者合計占事故總起數32.6%。(資料來源:公安部)

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060711/13460288_2.html

公安部通報06年上半年全國道路交通安全情況(3)
2006-07-11 10:43:01

下半年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發展趨勢及基本工作思路。下半年,全國道路交通運量將持續形成高峰;周期性道路改造的里程增多,在一定程度將加大公路事故預防工作的難度;農民生產、生活出行增多,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現象仍將存在。進入7月份,持續高溫天氣,疲勞駕駛將對交通安全產生一定影響;暑期旅遊和晨間道路交通活動增多。從2001年至2005年交通事故統計數據看,7月份平均發生交通事故52803起,死亡人數在7700人至8900人之間,平均死亡8438人,佔全年總死亡人數的8 %,高於3月、4月、5月、6月;平均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26起,其中平均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3.2起。

針對交通安全嚴峻形勢,要完成全年事故起數、死亡人數、萬車死亡率三下降和特大交通事故起數同比減少的工作目標,全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繼續深入貫徹4·17會議精神,深化「五整頓」「三加強」工作措施,全面推進「平安暢通縣區」活動,繼續開展專項整治。第三季度要繼續把預防群死群傷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為重點,抓住事故易發、多發的重點省份,解決突出問題,實施重點突破帶動全局戰略。為此,公安部決定從7月1日至9月30日,在福建、湖北、湖南、廣西、廣東、重慶、四川、貴州、雲南等9省(區、市)開展為期3個月的預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專項行動。通過依法從嚴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在嚴管交通秩序上有新的突破;強化運輸企業交通安全檢查,在督促企業落實責任制上有新的突破;加大危險路段排查整治力度,在改善道路通行條件上有新的突破;深化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程,在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識上有新的突破;深入調查研究,在認識和把握事故規律上有新的突破。總之,通過開展專項行動,消除一批客運安全隱患,整改一批公路危險路段,查處一批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使公路和農村地區道路通行秩序明顯好轉,群死群傷特大交通事故得到遏制。

再次感謝新聞媒體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希望新聞媒體繼續發揮宣傳陣地作用,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使全社會都來關心交通安全,使公民牢固樹立交通安全意識。

04年全國交通事故517889起 107077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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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uto.tom.com 2005年01月14日20時55分來源:法制晚報羅媛

公安部發出通報 2004年全國共發生交通事故517889起 造成107077人死亡 全國九萬餘人命喪司機違規

記者從公安部獲悉,去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517889起,造成107077人死亡。因駕駛員違法駕車導致交通事故的有465083起,造成93550人死亡,佔全年死亡總數的87.4%。

據公安部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全國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中超速行駛、佔道行駛、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疲勞駕駛等原因造成的人員死亡比較突出。

據了解,2004年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相對集中在春運期間,地點相對集中在西南部地區,僅在春運40天內,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傷特大事故18起,占總數的32.7%。

為春運出台新措施
為確保今年春運工作安全展開,公安部作出不合格車輛禁止上路、嚴禁長途客車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等規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長楊鈞介紹,春運期間,各級公安機關要組織開展客運交通安全大檢查,要會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督促客運企業和業主對大、中型客車的運行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
另外,要加強路面交通管理和控制,及時了解掌握雨、雪、霧等惡劣氣候對道路通行的影響,加強惡劣天氣條件下山區公路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

3. 交通安全知識宣傳內容是什麼

交通安全知識宣傳內容是:

1、行路時要注意各種信號燈的指示,尤其是路口紅綠燈、人行橫道信號燈和車輛轉向燈的變化。

2、當公交汽車站設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隔離設施上時,上下車要避讓車輛,並直行通過非機動車道。

3、行人不準在車行道上追逐、猛跑,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猛拐橫穿。

4、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不準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不要在車行道、橋梁、隧道或交通安全設施等處逗留;不要在路上玩耍、拋物、潑水、散發印刷廣告或進行妨礙交通的活動。

6、兩輛車行駛時,兩人不要相互勾肩搭背,相互擠抹,相互追逐。

7、不要騎一輛車,再牽引一輛車,不要緊隨機動車後面行駛,不要手扶機動車行駛。

4. 關於交通安全小知識

交通安全小常識:

1、行人須走人行道:人行道,須靠路邊行走。

2、行人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准許通行時,須迅速,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來往車輛,不準追逐、猛跑。在人行橫道的道路上,須直行,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

3、行人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4、行人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6、不準在馬路上追逐、嬉戲,也不準在馬路上踢球、溜旱冰、表演、跳繩等。更不要突然行走路線或突然猛跑,突然往後退。

(4)交通安全宣傳知識擴展閱讀:

行人橫過道路時應該注意哪些:

1、行人橫過道路時,應站在路邊,看清來往車輛後,選擇離自己最近的人行橫道。

2、行人橫過道路時,不要突然行走路線,突然猛跑,突然往後退,以防駕駛員措施不及危險。

3、橫過同方向有兩條機動車道路上,要注意駛近或停下的車輛旁還有車輛駛來,看清時,不要冒然行走,以免危險。

4、橫過車行道時,要先看左後看右,不要在車輛臨近時通行。

5、行人橫過人行橫道燈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即使信號變成綠色,也應看清左右的車輛,然後再穿越道路,在信號燈將要變更時,絕要搶行,應等待下綠燈信號。

5. 交通安全知識內容是什麼

交通安全是一門「5E」科學。所謂「5E」是指:法規、工程、教育、環境及能源。

1、法規

在我國,「法規」是指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規則、交通違章罰則及其他有關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規是交通安全的核心,貴交通安全起保障作用。交通法規必須具備三大條件:一是科學性;二是嚴肅性;三是適應性。

2、工程

「工程」是指交通工程,它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研究和處理車輛在街道和公路上的運動,研究其運動規律;二是研究和處理為使車輛達到目的地的方法、手段和設施,包括道路設計、交通管理和信號控制等;三是研究和處理為使車輛安全運行而需要維持車輛與固定物之間的緩沖空間。

3、教育

「教育」是指安全教育,包括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兩種。學校教育是對在校學生進行交通法規、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識的教育;社會教育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及廣告等方式,廣泛宣傳交通安全的意義和交通法規,同時對駕駛員定期進行專業技術知識、守法思想、職業道德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4、環境

「環境」是指環境保護。在發達國家,80%以上的雜訊污染及廢氣污染是由汽車運行造成的,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環境保護的最重要措施。

5、能源

「能源」是指燃料消耗。汽油、柴油的大量使用,造成不可再生資源的大量消耗,給人類發展帶來影響。交通事故與能源消耗的關系一直是發達國家研究的一大熱點。

交通工程是交通安全的基礎科學,一切交通法規必須以交通工程為科學依據,一切交通安全對策和設施必須以交通工程為理論基礎,交通安全教育必須以交通工程為指導,環境保護和降低能耗必須以交通工程為分析依據。這就是交通安全法規、工程、教育、環境和能源之間的關系。

交通安全之安全須知:

1、不闖紅燈,過馬路走人行橫道;

2、未滿12周歲不騎自行車上路;

3、未滿16周歲不騎電動自行車;

4、不騎車帶人;

5、不在機動車道內騎車;

6、不突然猛拐、攀附車輛、雙手離把;

7、不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曲線競駛;

8、不亂停亂放;

9、不在車輛臨近時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10、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11、不追車、拋物擊車;

12、不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13、不跨越、騎坐隔離設施;

14、未戴頭盔不坐摩托車。

15、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轉。

16、車閘不靈時不準上路行駛。

17、不準撐傘騎自行車、三輪車等。

18、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交談或與機動車爭道搶行。

19、不乘坐農用車,不乘坐超員車。

20、不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乘車。

6. 交通安全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道路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時,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通行優先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應當遵守鐵路道口信號,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沒有鐵路道口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

7. 交通安全的知識有哪些

安全行車十五想:
出車之前想一想,檢查車況要周詳;
馬達一響想一想,集中精力別亂想;
起步之前想一想,觀察清楚再前往;
自行車前想一想,中速行駛莫著忙;
要過道口想一想,莫闖紅燈勤瞭望;
遇到障礙想一想,提前處理別驚慌;
轉彎之前想一想,需防左右有車輛;
會車之前想一想,先慢後停多禮讓;
超車之前想一想,沒有把握別勉強;
倒車之前想一想,注意行人和路障;
夜間行車想一想,儀表車燈亮不亮;
通過城鎮想一想,減速鳴號切莫望;
雨霧天氣想一想,防滑要把車速降;
長途行車想一想,勞逸結合放心上;
停車之前想一想,選擇地點要適當。
1 、認真學習交通安全常識,自覺遵守交通秩序;

2 、靠路邊行走,橫過道路走證馬線.』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

3 、不闖紅燈、不亂穿道路、不在道路上嬉鬧玩耍,不越護欄、.不追車扒車、不拋物擊車;

4 、排隊乘車、不向窗外亂扔東西,從右側下車,不乘坐帶病車、超載車和農用車;

5 、騎車靠右,不逆行、不雙手離把、不互相追逐、不扶身並行;不突然猛拐;

6 、遇交通違法行為及時糾正,遇交通事故主動報警;

7、主動宣傳交通安全法規,積極參加交通安全社會公益活動
行車安全歌謠
出車之前講安全,遵守法規保平安。
開車之前要檢查,細心觀察除隱患。
車動之前先鳴笛,防止車輛出問題。
車速千萬不能快,十次事故九次快。
中速行駛好處多,千萬不能開飛車。
轉彎之前要注意,謹慎駕駛不麻痹。
減速鳴號靠右行,莽撞容易出險情。
兩車相會講禮貌,禮讓三先要作到。
下坡首先讓上坡,空車應該讓重車。
超車之前先鳴號,道路不寬不能超。
強行超車危險大,賭氣開車更可怕。
城鎮車馬行人多,行車牢記守規則。
判斷情況要准確,處理問題要靈活。
火車道口易闖禍,一慢二看三通過。
簡易公路小橋多,不要橋上來會車。
山路崎嶇險情多,注意轉彎和會車。
下山不要放空擋,上山不要急沖坡。
下雨行車條件差,容易打滑最可怕。
方向油門運用好,防止車輛兩邊跑。
冰雪路滑車似船,處理情況要提前。
風雪雨霧視線暗,車速一定要減慢。
夜間行車視線差,燈光不好有危險。
急事行車莫慌張,精心駕車莫莽撞。
前後左右勤照看,穩住油門別蠻干。
以上經驗用血換,行車安全在心間。
為了你我他幸福,開車一定要安全。 一、行走須知
1、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要靠路邊行走;
2、行人不準在車行道 上追逐、猛跑,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猛拐橫穿;
3、不準在道 路上扒車、追車,不準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4、不準在公路上玩耍、嬉鬧;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二、乘車須知
1、不準在道路中間招呼車輛;
2、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3、乘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在車內吃東西;
4、不強行上下車,做到先下後上,候車要排隊,按秩序上車;下車後要等車輛開走後再行走,如要穿越馬路,一定要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穿行;
5、不乘坐超載車輛,不乘坐無載客許可證、運動證的車輛;
三、騎車須知
1、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
2、拐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拐彎;
3、不準雙手離把,不準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4、不準車輛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5、要經常檢查車子性能,響鈴、剎車或其他部件有問題時不能騎車,應及時修理;
6、不準撐傘騎車,不準騎車帶人;
7、不準在道路上學騎車;
8、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或與機動車爭道搶行;
應急事件處理
上下樓梯,安全第一;不要追逐,不可擁擠。
打鬧玩耍,危險游戲;生命可貴,倍加珍惜。

通過走道,不可擁擠;上操下操,特別注意。
不追不鬧,不急不躁;靠右慢行,安全記牢

8. 交通安全小知識

1、集體外出

集體外出活動時,要在帶領下好隊伍,橫列不易超過兩人。行進時,就靠右側走在人行道上。要自覺遵守紀律,不隨便離隊,不互相追逐嬉鬧,不在交通擁擠的地方集隊、停留,以免影響人、車通行。過馬路時,應在人行橫道上通過。在沒有車輛行駛時,抓緊時間通過。

2、車輛先行

在馬路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警燈閃亮、警報呼叫的車輛,這些是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工程車 搶險車等特種車輛。特種車輛擔負著特殊緊急任務。交通法規規定;一切車輛和行人都必須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搶險車先行。

所以,我們如在以路上騎車或行走時,遇到上面這些車輛,要讓他們先通過,千萬不要爭道搶行。

3、過鐵路

為了保證行人和車輛的安全,在鐵路道口處都設置了柵欄。火車來臨時,紅色信號燈閃亮,柵欄關閉,行人和各種車輛停止前進,靜靜等候,讓火車通過。千萬不要跨越柵欄,冒險搶道。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須停車,左右仔細觀看,確認安全後,方准通過。

4、騎自行車

不少小朋友都想學騎自行車,但學騎自行車不僅要有大人指導和保護,還要選擇在人車稀少的道路、廣場或操場等地方,禁止在交通繁忙的地段學騎自行車。當你學會騎車、興沖沖地騎車上馬路時,千萬要注意騎車安全。

5、車輛轉彎

汽車是依靠前輪來轉向前的。隨著前輪的轉動,汽車車身也逐漸改變方向。但是前後兩只輪子不走在同一條弧線上,而是有一定距離差別的,這個差距稱「內輪差」。因此,我們碰到要轉彎的汽車,不能靠得太近,不要以為汽車的前輪過去就沒事了。

6、小學生在放學排路隊時要頭戴小黃帽,在霧、雨、雪天,最好穿著色彩鮮艷的衣服,以便於機動車司機盡早發現目標,提前採取安全措施。

(8)交通安全宣傳知識擴展閱讀:

一、教育提高了學生的的自覺性,但還需要良好的管理來確保其安全。學校可以從下面兩個方面來落實。

1、建立交通安全小分隊,由校長牽頭,主抓交通安全的若干教師負責,各班班長或宣傳委員為骨幹,有興趣並有一定活動能力的學生為成員建立一支交通安全小分隊。定期舉辦相關活動,經常在校園中巡邏並進行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時刻提醒同學們注意交通安全。

2、上學和放學時,在路口分配一位值日教師和值日學生(也可由家長協會成員或自願者來擔任),身穿橙色馬夾,戴上紅色手套,為學生的安全過街「發號施令」(必要時用口哨)。學生過街時成立小方隊,手拿黃色小旗或者頭戴黃色小帽,也可佩戴斜披在肩上的彩色綬帶等作為警示信號。夜晚過街時要佩戴反光袖章或背反光的書包以加強醒目性。

二、文明乘車,確保安全。我們在等乘公共汽車時,應在站台上有秩序地候車。要做到等車停穩後,讓車上的人先下來,然後依次上車。上車後要主動買票。遇到老弱病殘孕和懷抱嬰兒的人應主動讓座。車輛行駛時,要坐好或站穩,並抓住扶手,防止緊急剎車時摔倒。

9. 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有哪些

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規則要牢記,從小養成好習慣,不在路上玩游戲。行走應走人行道,沒有行道往右靠,天橋地道橫行道,橫穿馬路不能做。一慢二看三通過,莫與車輛去搶道。騎車更要守規則,不能心急闖紅燈。乘車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隊;手頭不能伸窗外,扶緊把手莫忘記。

10. 關於交通安全的知識

交通安全知識可以用順口溜的方式記下來:

1、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規則要記牢。從小習慣要養好,不在路上瘋打鬧。

2、行走應走人行道,沒有行道往右靠。天橋地道橫行道,橫穿馬路離不了。

3、一慢二看三通過,莫與車輛去搶道。騎車更要守規則,不能心急闖紅燈。

4、乘車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隊。手頭不能伸窗外,扶緊把手莫忘記。

(10)交通安全宣傳知識擴展閱讀

安全須知編輯

1、不闖紅燈,過馬路走人行橫道;

2、未滿12周歲不騎自行車上路;

3、未滿16周歲不騎電動自行車;

4、不騎車帶人;

5、不在機動車道內騎車;

6、不突然猛拐、攀附車輛、雙手離把;

7、不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曲線競駛;

8、不亂停亂放;

9、不在車輛臨近時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10、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11、不追車、拋物擊車;

12、不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13、不跨越、騎坐隔離設施;

14、未戴頭盔不坐摩托車。

15、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轉。

16、車閘不靈時不準上路行駛。

17、不準撐傘騎自行車、三輪車等。

18、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交談或與機動車爭道搶行。

19、不乘坐農用車,不乘坐超員車。

20、不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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