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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宣傳

發布時間:2022-06-17 11:01:53

Ⅰ 國家對工傷的有關規定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葯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1)工傷事故宣傳擴展閱讀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繫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Ⅱ 工傷預防工作的建議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我縣工傷保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參保人數大幅提高,職工工傷待遇得到了及時保障,企業風險得到了進一步化解。但是,我縣工傷事故多發的現象仍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加強工傷預防工作,根據上級部門工傷預防有關精神,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完善政策措施,加強政府監督,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降低工傷發生率,減少職工傷亡,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預防優先。把減少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危害作為工傷預防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隱患排查,從源頭上控制工傷事故發生,切實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二)堅持單位主體。強化用人單位工傷預防主體責任。用人單位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把工傷預防措施落實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

(三)堅持重點治理。要結合當地產業結構特點,針對工傷事故多發行業和崗位,對症治理、力求實效;著力長效機制建設,推動工作可持續性發展。

三、具體措施

(一)加強工作聯動。縣人力社保、衛生、安監、工會等有關部門建立工傷預防聯動工作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各自工作進展情況,分析工傷事故動態,研究並落實應對措施,開展聯合檢查督促等活動,推動工傷預防工作深入開展。

(二)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按照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繼續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支收比例、工傷發生率、安全生產信用等級等相關指標納入費率調整體系,嚴格實行年度工傷保險費率浮動。今後行業基準費率還將按照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報縣政府批准後適時作出調整。

(三)加大執法力度。重點對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危害數量多、工傷職工人數多、職工傷殘程度高等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加強執法監管力度,依法依規對安全生產事故和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四)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開展對用人單位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和職業健康檢查等工作的指導力度;積極開展「安康杯」競賽等活動,提高職工自我保護和自我防範能力;對工傷事故發生及賠付率高的用人單位,要督促其主要負責人參加安全警示教育培訓,增強安全意識。

(五)強化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要逐步建立自主完整、運行有效的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教育職工遵守安全生產和操作流程。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全面承擔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確保工傷預防工作有序開展,對存在嚴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隱患等問題的用人單位堅決予以曝光,積極營造工傷預防的正能量。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重視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把工傷預防工作擺到重要位置。縣人力社保、衛生局、安監、工會要密切溝通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促使工傷預防工作穩步推進。

Ⅲ 有關於工傷的。

工傷是企業協助申報的,個人名義是不能申報的。員工可以要求企業申報的。你只需要提供費用明細。企業辦理的!現在還沒申報是不能賠償的,待工傷鑒定報告下來才可以賠償的!回答的好的話請給點獎勵吧,謝謝!下面是新的工傷條例你可以看看!!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令第586號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准,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徵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 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准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五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並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Ⅳ 對工傷預防培訓有哪些建議

對預防安全事故培訓教育,最好圖文並茂,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實際狀況,以聲動的事故案例為主要內容,輔助相關安全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宣教,重點提高員工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理念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能及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覺悟。

Ⅳ 如何預防工傷事故

構建和諧社會,為勞動者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是每一個用人單位必備的條件。採取各種有效的措施,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發展。要做好工傷事故的預防工作,必須抓住突發事故的源頭,並對整個勞動過程中加強生產、方面的監督管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教育培訓
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通過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使勞動者遵守法規,學會掌握安全生產方面的知識和操作方法,增強事故的預防和處理能力。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做到「持證上崗」,保證安全生產。
二、管理監督
由政府機關、企業單位組織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和措施,制定有關安全規程,規范安全標准,求其共同遵守,提高管理水平,加大監管力度,常檢查、早發現、早治理。
三、安全操作規程
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對不同的崗位應專人專崗。
四、工程技術措施
對設備、設施、工藝、操作等,從職業安全衛生角度進行計劃、設計、檢查和定期保養的措施。
五、嚴格執行作息制度,避免疲勞過度地工作。
六、環境保護
生產場所的環境,往往被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害物質所污染,如粉塵、毒物、噪音、輻射等。勞動者在此環境下工作 ,其健康就有可能受到損害,所以,必須採取措施,治理上述危害,以保證勞動者的健康。
七、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
工傷事故的發生除了有許多「不可抗拒的」「難以預測的」情形外,還有大量的工傷事故是屬於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工作條件對人的影響造成的。為了避免或減少工傷事故發生,我們要高度重視預防工作,早期介入管理和採取有效預防措施,將事故消滅的萌芽狀態,切實做好預防工作事故的發生。
八、經濟措施,通過實行工傷保險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辦法,建立一種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內部控制機制。

Ⅵ 工傷保險職業康復操作規范是指什麼

工傷保險宣傳材料一、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包括職工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病兩個部分。二、工傷保險針對工業化社會客觀存在的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強制採取的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一項社會保險,是指對工傷職工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以及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獲得撫恤的一項社會保險待遇的制度,其特徵為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工傷保險費用社會共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三、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時繳納,職工個人不需要繳納。四、工傷認定(「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④患職業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①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②醉酒導致傷亡的;③自殘或者自殺的。五、工傷認定機構、程序、材料要求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患職業病職工的工傷認定。南開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職業病以外的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職工或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節假日順延)向南開區勞動局和社保南開分中心報案。5日內向社保南開分中心報送《事故備案表》。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區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有效證明;(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四)職工本人身份證明;(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①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②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傷亡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③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者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⑤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市見義勇為機構或者其他有效證明;⑥屬於因戰、因工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市、區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交上述材料。市、區勞動局應當對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15日內補齊。市、區勞動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經辦機構。六、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程序、材料要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勞動局、人事局、衛生局、工會組織、社保中心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設在勞動局。(一)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二)南開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①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②停工留薪期的確認;③舊傷復發的確認;④工傷與非工傷的界定;⑤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⑥其他受委託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治癒,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社保中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應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社保中心。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②工傷認定決定書;③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治療病歷、影像資料;④工傷職工本人身份證明;⑤供養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還應當提供與工傷職工關系的證明;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必須的其他材料。七、傷殘等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一)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二)勞動功能障礙等級傷殘等級一至四級五至六級七至十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三)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生活自理項目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5項不能自理3項不能自理1項不能自理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
八、停工留薪期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治療包括搶救性治療和恢復性治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九、配置輔助器具對於器官和肢體缺損或者不能行走的工傷職工,根據生活和工作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十、舊傷復發工傷職工經過治療已經恢復工作後,原傷害部位的傷情重新發作需要繼續治療。對於是否屬於舊傷復發,不僅僅依靠職工本人口述症狀,應當根據醫療機構檢查診斷的體征進行確認,並重新確定停工留薪期。十一、工傷與非工傷的界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可能會出現一些其他症狀和體征,這些症狀和體征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職業病所引起的必然結果,需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甄別和界定。由於工傷或者職業病所引起的,屬於工傷范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醫療費用;反之,與工傷或者職業病沒有因果關系的,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范疇,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十二、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一)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待遇(含工傷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①工傷醫療費定點醫療機構治療職工工傷和職業病的費用,包括舊傷復發和停工留薪期滿後確認需要治療的,凡符合《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葯品目錄異名庫》及診療目錄的,均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支付。但是,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②康復性治療費工傷職工經過搶救治療,定點醫療機構認為傷情穩定的,經社保中心同意,應當及時轉送定點康復性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③輔助器具配置費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配置相應的輔助器具(類型和費用標准參見《天津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辦法》和《天津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項目與支付費用限額》)。如果工傷職工自主選擇輔助器具的類型和檔次,超出費用標準的部分由工傷職工個人負擔。傷殘待遇(含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四級傷殘津貼)①生活護理費等級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標准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50%40%30%
享受生活護理費的應當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中加以明確;鑒定結論中未註明的,不予支付生活護理費。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十級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經過勞動能力鑒定未評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③一至四級傷殘津貼(限退休前)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職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一級二級三級四級90%85%80%75%
工亡待遇(含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①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中毒死亡的,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因工外出由於工作原因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支付其直系親屬喪葬補助金,具體標准為6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②供養親屬撫恤金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應當是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符合國家規定情形並經社保中心核準的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工亡職工本人工資計發,配偶40%,其他親屬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10%,但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工亡職工的本人工資。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就業或參軍的;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死亡的。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的、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直系親屬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60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①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因工負傷在定點醫療機構接受住院治療的,包括在定點康復性醫療機構接受康復治療的,享受住院伙食補助費,具體標准:用人單位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按其標準的70%發給;低於本市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按照本市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計發。無論是由醫院食堂提供的,還是親屬送飯的,只要是在醫院住院治療,就應當按照標准支付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已經治癒符合出院條件拒不出院的,不在支付范圍。如果沒有住院治療,而在自家修養療傷的,不享受住院伙食補助費。②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因治療需要,經定點醫療機構建議,報社保中心批准,工傷職工可以到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③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具體按照本單位工資管理制度辦理。④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負責安排陪護⑤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限退休前)五級、六級屬於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但仍有一定勞動能力,可以安排適當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首先考慮安排其適當崗位,難以安排適當工作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五級六級70%60%
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七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標准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十級30個月25個月20個月15個月10個月5個月已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重新就業後舊傷復發的,用於工傷治療的費用超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50%以上的部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在工傷職工未重新就業之前,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其任何費用。(三)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標准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①領取傷殘津貼的,最高不超過15年;②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子女不滿18周歲的計算至18周歲,其他供養親屬最高不超過15年(最低不少於5年,領取5年的是指被供養親屬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人員)。一次性領取只能按照當年的傷殘津貼標准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不再考慮此後調整的因素。(四)職工退休後,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後死亡的,其供養親屬應當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即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五)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①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②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③拒絕接受治療的;④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十三、申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市、區勞動局認定為工傷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用人單位應當自接到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中心提出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根據要求,提交下列材料:①工傷職工登記表;②工傷認定決定書;③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④勞動能力鑒定結論;⑤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明確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序的診斷證明;⑥職工身份證;⑦職工本人工資檔案;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記錄憑證。特殊情況,提交下列材料: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②工亡職工死亡證;③供養親屬與工亡職工關系證明;④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由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負責提供的有關材料,應當自接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送交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轉交社保中心。注意事項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應當在本市二級以上綜合性定點醫院救治。對於傷情嚴重、有生命危險的,可以立即送到就近的醫保定點醫院搶救。但經搶救脫離危險後,應當及時轉送本市二級以上綜合性定點醫院(不包括軍隊醫院及民營醫院)繼續治療。工傷職工在外埠醫療機構接受搶救治療的,脫離危險後應當及時轉送本市二級以上定點醫院(不包括軍隊醫院及民營醫院)繼續治療。工傷職工醫療費支付范圍為《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葯品目錄異名庫》及診療目錄。工傷職工在門診治療的,每次葯量不得超過15天;出院時需要繼續服葯的,所帶葯量不得超過30天;急診治療的,每次葯量不得超過7天。工傷職工住院超過3個月的,必須到社保南開分中心工傷保險科備案。住院每三個月需結帳一次,年末必須辦理出院手續。票據要求:診斷證明(明確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序);門診病歷(或住院病歷首頁、手術記錄、出院小結);全部票據(包括掛號條和紅藍票);門診費用清單(住院費用匯總明細);處方底聯;相關檢查(化驗)結果。材料要求:《工傷認定書》(或《工傷鑒定表》);《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三)》;傷殘證;有民事賠償的工傷事故必須提供民事賠償書。數據准確,字跡工整。所有復印件必須為A4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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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你認為除宣傳培訓外,企業在工傷預防上還應該有哪些作為

摘要 工傷預防之工傷及工傷保險基礎知識(一)

Ⅷ 從工傷保險理論角度談談如何防範重大工傷事故

一、建立工傷事故預防管理責任制
通知指出:工傷預防是督促用人單位落實主體責任、保障職工生命和健康的有效手段,是建設「平安寧波」的重要內容。工傷預防工作做好了,既能有效防止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證廣大職工的身心健康,又是確保用人單位良性、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條件。因此,抓好工傷預防,促進安全生產,是各地勞動保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共同職責,是「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和科學發展觀在勞動保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工傷預防工作的領導,按各自職責認真開展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宣傳教育,著重推進廣大職工工傷保險參保擴面工作;建立完善工傷浮動費率機制,對工傷保險基金如何扶持工傷預防、改善勞動條件進行研究,形成鼓勵先進、督促後進的激勵機制;對重大工傷事故的傷殘職工實行動態管理,及時化解傷殘職工醫療待遇方面的矛盾。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工作,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勞動防護設施的監管;加強對用人單位職工「三級」安全教育、全員安全教育的監管;及時掌握用人單位職工工傷事故發生情況,積極採取防範措施,防止和減少今後工傷事故的發生。
二、建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制度
通知要求:全市各級勞動保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召開工傷預防和安全生產工作聯席會議,傳達各自上級部門的有關精神,通報各自工作進展情況;分析當期工傷事故動態,研究協商應對措施,提出計劃布置落實;擬定工傷事故多發用人單位通報名單等。聯席會議一般每季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
三、建立工傷事故信息交流制度
通知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工傷事故信息交換、情況互通的平台,要指定專人,按照市裡統一的工作辦法,負責將工傷事故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各自相關信息平台,並互相通報。每月30日前,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要將工傷事故信息通過互聯網發送給市級主管部門,次月5日前,市勞動保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各地信息梳理匯總後,錄入各自的門戶網站進行情況互通,為聯合督查提供工作重點。
四、建立工傷事故聯合排查制度
通知要求:各級勞動保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工傷事故信息,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傷事故多發的用人單位進行聯合排查治理,聯合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1)用人單位是否遵守勞動保障與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2)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保障與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相關規章制度和工作台帳,安全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是否到位;(3)用人單位是否金員參加工傷保險,是否按時足額繳費;(4)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是否持證上崗;(5)工傷事故發生後,是否認真落實「四不放過」原則,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事故再度發生。通過聽取匯報、查看資料、實地檢查等措施,對違反安全生產和勞動保障法規方面存在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整改,並強化和完善工傷預防和安全生產措施。同時,對聯合檢查情況要認真做好總結,特別是涉及的一些面上、共性問題,要認真查找原因,研究提出應對措施,在此基礎上制定下步針對性的工傷預防和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五、建立用人單位工傷事故通報機制
通知指出:對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工傷事故發生較多的用人單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向當地政府做好情況匯報,通過政府層面在享受優惠政策、評先評優等方面對其予以一定限制,同時爭取有關部門對工傷預防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與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保證。此外,還可選擇典型事故案例通過各種媒體對上述用人單位予以披露,提高社會關注度,促使用人單位提高工傷預防和安全生產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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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為什麼說工傷預防對實施工傷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項目,在社會、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作用和影響,愈來愈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在當前中國經濟高速發展,而職業傷害狀況又十分嚴重的形勢下,建立工傷保險預防機制,既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目前工傷保險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

人類為抵禦職業傷害而建立的工傷保險制度,走過了100多年的歷史。工傷保險從初期主要用於補償的作用方式,逐步走向以控制事故源頭、預防為先的積極的工傷保險。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工傷補償成為工傷保險的三大任務。工傷預防已成為現代工傷保險的基本特徵。預防優先是以先預防、再康復、後補償的順序鏈開展工傷保險工作。在工傷保險運行體系中實施積極的工傷預防,已成為國際工傷保險事業發展的主流。

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明確提出了「促進工傷預防」的立法宗旨,確立了工傷預防在工傷保險制度中的重要地位。隨著《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工傷預防提上了工作日程,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要建立體現以人為本理念的預防優先的工傷保險制度。

做好工傷預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作為工傷預防,可以降低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與其出現事故造成勞動者的傷害後再去補償,不如不發生或少發生工傷事故對勞動者更有利。從這點上說,工傷預防是對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最好的保障。包括了工傷預防的工傷保險政策,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是積極的工傷保險政策。據統計,我國每年工傷事故死亡近兩萬人,永久性傷殘人數超過10萬人,對人民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損害極大。而現有事故中多數是可以通過做好預防工作,加強安全管理而避免的。二是做好工傷預防,可以減少物質財富損失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從而減少社會總的經濟損失。據國際勞工專家估計,每年由於職業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約佔一個國家國民生產總值的2%左右。因此,做好預防工作,減少事故,可以大大減少因事故傷害帶來的經濟支出。同時,事故下降了,工傷職工人數減少了,用於工傷職工的救治、康復費用及經濟補償也會減少,有利於基金更有效的使用。三是做好工傷預防,可以有利於企業發展和促進社會穩定。工傷預防減少了企業內部不安全的管理和技術因素,提升了企業的安全形象,有利於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競爭發展;工傷事故率降低,也會大大減少因工傷事故帶來的各種爭議,減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

目前,在全國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工傷預防優先」成為了工作的指導思想,正在積極實施。一些地區在工傷預防工作中已經摸索了一些經驗,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和完善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工傷保險的差別費率與浮動費率是根據企業的職業風險程度和工傷事故與職業病的發生率,確定和調整企業繳納工傷保險的費率。通過費率的確定和調整,促進企業改善勞動條件,減少或降低工傷事故與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工身體安全、健康。這就需要研究和制定工傷保險費率模式,其中包括科學確定風險費率的檔次和浮動的級次;科學確定工傷保險費的平衡期和統籌地區內用人單位分攤費用的系數;建立工傷保險費收繳的計算數學模型。通過實施工傷保險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充分發揮經濟杠桿作用,達到提高生產經營者的安全保護意識,加強職業安全與健康工作目的。

二、建立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培訓的機制。分析近年來工傷事故率和職業病發病率長期居高不下的情況,除生產技術、工藝落後,安全設施不完善等原因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勞動防護意識和職業危害意識不強是一個重要的原因。據統計,有80%以上的工傷事故是人為原因造成的,多數是可以避免的。要改善這種狀況,除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工作外,有必要建立工傷保險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平台,通過經常性的在全社會開展工傷保險與工傷預防的宣傳,普及工傷保險知識;通過對企業生產經濟管理人員尤其是私有企業、三資企業、個體工商業、基礎加工企業、外來加工企業等用人單位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法律意識和勞動保護意識。這種教育培訓可採取工傷保險基金的支持,對受教育培訓人員實行免費。目前,全國十幾個省市政府作出規定,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預防宣傳教育費,對從業人員可採取免費發送宣傳教育手冊,加強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工傷保險意識。

三、用工傷保險基金支持開展職業危害防護技術研究與高危行業、工種崗位改善勞動條件的研究和實施工作。基於「損失控制」的原理一是以工傷保險基金的支持,有針對性地選擇如雜訊、粉塵、沖壓等危害大、數量多、防護設置落後等方面的技術研究與產品開發,推動勞動保護設施的改善。二是以工傷保險基金的支持,開展對高職業危害場所的監測和人員健康監護,實施早預防、早改造、早發現、早治療等有效控制,防止或降低事故與職業病發病率,降低從業人員的傷病程度,從而也降低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三是以工傷保險基金的支持,針對工傷風險較高的典型作業場所、典型工種、典型崗位制定科學的工作規范,以規范操作動作、操作頻率,操作強度、操作重量、暴露程度,加強職業危害的防範。

四、建立工傷信息交換機制與計算機分析處理系統。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就是要在中央與地方勞動保障部門之間,勞動保障部門與安全健康監察部門之間建立信息交換、數據共享、情況通報的平台,及時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的發生情況,職業危害評估狀況、安全生產情況交換信息,為職業安全健康的監察、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或調整、提供及時的數據信息。同時經過對有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對職業傷害發生的類型、程度、高發的人群和發展的趨勢提供數據資料,使職業安全健康預防工作和費率籌集做到胸中有數,對開展工傷預防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今年四月在廣州召開的全國工傷保險工作座談會上,王東進副部長明確提出切實做好工傷預防工作,是拓展工傷保險工作領域、提高工傷保險服務水平和社會信譽度的大動作。要從今年開始逐步探索、總結和推廣一些地區在工傷預防方面的成功經驗。勞動保障部和各地勞動保障部門,都要選擇若干城市開展試點工作。試點工作的主要任務:一是要探索完善工傷保險的行業差別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制度,真正將企業費率高低與企業工傷事故狀況聯系起來,促進企業重視安全生產,加強勞動保護;二是要探索通過開展宣傳、培訓等方式,強化工傷預防手段,建立預防優先的工作機制;三是要探索通過完善法規政策,明確工傷預防費用的來源渠道,建立工傷預防經費的使用管理制度。

我們相信,隨著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工傷預防工作會越來越顯示出重要性,必將對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受害者,更有效地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發揮重要作用。

Ⅹ 工傷 預防 口號

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

人人講安全 安全為人人

人人講安全,事事為安全;時時想安全,處處要安全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萬家

安全生產 人人有責

安全生產 重在預防

生產必須安全 安全促進生產

落實安全規章制度 強化安全防範措施

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

安全——我們永恆的旋律

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

寒霜偏打無根草 事故專找懶惰人

甜蜜的家盼著您平安歸來

安全知識 讓你化險為夷

安全勤勞 生活美好

抓好安全生產促進經濟發展

傳播安全文化 宣傳安全知識

安全來於警惕 事故出於麻痹

防微杜漸 警鍾長鳴

人人講安全 家家保平安

嚴是愛,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滿門 講安全人人健康樂萬家

健康的身體離不開鍛煉 美滿的家庭離不開安全

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證 事故是人生悲劇的禍根

勞動創造財富 安全帶來幸福

質量是企業的生命 安全是職工的生命

為安全投資是最大的福利

安全是最大的節約 事故是最大的浪費

麻痹是最大的隱患 失職是最大的禍根

安全生產,生產蒸蒸日上;文明建設,建設欣欣向榮

不綳緊安全的弦 就彈不出生產的調

安全花開把春報 生產效益節節高

忽視安全抓生產是火中取栗 脫離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撈月

幸福是棵樹 安全是沃土

安全保健康 千金及不上

安全為了生產 生產必須安全

寧繞百丈遠 不冒一步險

質量是安全基礎 安全為生產前提
疏忽一時 痛苦一世

生產再忙 安全不忘

小心無大錯 粗心鑄大過

時時注意安全 處處預防事故

粗心大意是事故的溫床 馬虎是安全航道的暗礁

蠻干是走向事故深淵的第一步

眼睛容不下一粒砂土 安全來不得半點馬虎

雜草不除禾苗不壯 隱患不除效益難上

萬千產品堆成山 一星火源毀於旦

安全是增產的細胞 隱患是事故的胚胎

重視安全碩果來 忽視安全遭禍害

快刀不磨會生銹 安全不抓出紕漏

高高興興上班 平平安安回家

秤砣不大壓千斤 安全帽小救人命

安全不離口 規章不離手

安全是朵幸福花 合家澆灌美如畫

安不可忘危 治不可忘亂

想要無事故 須下苦功夫

入海之前先探風 上崗之前先練功

築起堤壩洪水擋 練就技能事故防

驕傲源於淺薄 魯莽出自無知

防護加警惕保安全 無知加大意必危險

驕傲自滿是事故的導火線 謙虛謹慎是安全的鋪路石

鏡子不擦試不明 事故不分析不清

事故教訓是鏡子 安全經驗是明燈

愚者用鮮血換取教訓 智者用教訓避免事故

記住山河不迷路 記住規章防事故

不懂莫逞能 事故不上門

閉著眼睛捉不住麻雀 不學技術保不了安全

熟水性,好劃船;學本領,保安全

管理基礎打得牢 安全大廈層層高

嚴格要求安全在 鬆鬆垮垮事故來

好鋼靠鍛打 安全要嚴抓

群策群力科學管理 戒驕戒躁杜絕事故

專管成線,群管成網;上下結合,事故難藏
參考資料:http://..com/question/19008278.html?fr=qr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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