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招募代言人如何進行宣傳
選用形象代言人收益與風險同在。在品牌建設中,選形象代言人並非一拍腦袋的事,而是一種策略與系統工程。如何選用符合品牌定位的「潛力股」?如何最大限度發揮形象代言人的峰值?如何規避使用形象代言人的風險?當風險出現時,如何採用挽救措施?是每個企業選用形象代言人時不能迴避的問題。
(1)代言人同品牌的個性相一致
個性是品牌的靈魂,它體現了品牌的價值,也就決定了品牌擁有的不同消費群。比如力士的品牌個性是高貴,萬寶路的個性是陽剛、豪邁。同樣,代言人也有不同的個性,有的成熟穩健,有的青春時尚……代言人個性同品牌個性吻合一致是品牌傳播效果優化的關鍵,兩者只有協調一致,精準對接,形象代言人才能很好地演繹出品牌的個性內涵,互相輝映,為品牌形象增光添彩;如果兩者不一致甚至相悖,只會稀釋甚至損害品牌形象,還會失去一部分品牌忠誠者的心。
隨著奧格威先生的「品牌形象」觀念的引入及風靡,品牌個性大戰也風起雲涌地在各個領域中展開了。在美國,最早的品牌個性大戰要算萬寶路香煙和雲絲頓香煙兩大品牌:萬寶路香煙和雲絲頓香煙在包裝、色彩、口味上極為接近,然而因為圍繞品牌個性選用代言人的不同策略而命運迥異。萬寶路以西部牛仔為形象代言人,其形象長久而集中地表現出一種自由、奔放、原野和帥勁,從而使消費者容易識別,並在感情上產生認同與偏好。反觀雲絲頓,卻因為品牌個性模糊,代言人選擇不倫不類,致使品牌識別傳播不力,導致市場競爭力一蹶不振。
品牌個性與代言人個性的吻合是品牌傳播效果優化的關鍵。如前所述,代言人個性千差萬別,或沉穩老練、或青春活潑、或溫文爾雅、或粗獷朴實。人的個性是在現實社會中塑造而成的,不同的個性折射著不同的人文精神和個體價值;品牌個性也產生於社會,它是整個市場價值肌體上的一個細胞,是企業經營理念和文化的無形縮影。品牌個性慾復歸社會與市場,獲取立足市場的能量,就必須找到與之匹配的符號載體,這個載體就是形象代言人。只有品牌個性與代言人個性准確對接,才會產生傳播識別的同一性,有效地樹立和強化該品牌在公眾中的獨特位置。例如可口可樂與其代言人的組合就符合個性對接原則:可口可樂品牌個性彰顯著自由、奔放、熱情、永遠執著和永遠年輕的因子,其代言人一貫為青年喜愛的新生代偶像如謝霆鋒、張震岳等,他們渾身無不散發著青春活力,較好地吻合了品牌個性的要求,可口可樂的品牌形象因此能長久地保持鮮活的感召力。反觀創維電視以前推出的一則廣告,卻以古代皇帝唐明皇(劉威飾)來推薦:「朕心滿意足!」的電視機,且不說時代落差產生的別扭,皇帝的高高在上的威嚴冷俊和創維倡導的實用性、平民化個性亦背道而馳。與此類似的還有武則天(劉曉慶飾)與TCL王牌的組合,也屬一種錯位的對接。
(2)營銷目標區域化與代言人細分化的協調不同類型的企業
不同特色的產品,在運用代言人時,應首先從本企業的營銷目標區域出發來考慮代言人的選擇。現在的市場區域化特點越來越突出,不同地區的消費者有著不同的消費觀念、消費模式和經濟文化背景,企業營銷策略應該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與之相應,代言人的選擇亦因應境而異。據調查顯示:名人廣告中會出現同性相吸的傾向,即女性消費者偏愛女性廣告名人,而男性消費者則偏愛男性廣告名人。
名人影響雖大,但亦有其「力所不及」的地方,甲代言人的影響力在A營銷區最大,則用之;乙代言人在B營銷區影響力很小,則棄之。因此,對代言人的細分化也就顯得格外重要。代言人細分指標應包括:性別、年齡、職業、個性、國籍和地理區域等等。例如百事可樂在其全球化營銷策略中,就針對亞洲地區的目標消費者的特點,選用了在本地很有影響力的歌星郭富城、王菲作代言;而在歐美地區,則選用了拉丁巨星瑞奇·馬丁和珍妮·傑克遜為代言人。四人皆謂名人,可試想一下兩兩對換,其廣告效果會如何呢?
由此可見,我們的企業在市場進程當中,要把握好營銷目標的區域化研究,了解區域受眾的生活價值觀,同時也要追蹤社會新潮,分析名人明星的動向及特點,找到營銷目標與代言人之間的最佳結合點。
(3)產品生命周期與代言人
品牌是恆久不變,而且應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愈見生命力。可是品牌之下的產品,是發展變化的。這種變化不但體現在種類的增加和產品線的延長上,也體現在單體產品本身生命周期的變化上。產品生命周期包括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
與之相似,代言人的人氣也會有一個萌芽、成長、鼎盛和衰退的發展歷程。由於急功近利思想的促動,企業往往都是選擇處於人氣鼎盛階段的代言人。這種策略有待商榷。因為各個企業的代言產品所處的生命周期不同,有的處於導入期,有的則已經進入了衰退期。如果在產品的衰退期用一處於鼎盛期的人代言,巨額的費用支出將隨著產品「退市」而付諸東流,企業所期待的品牌塑造效果勢必差強人意。聰明的企業主目光敏銳,他們能找准二者的最佳結合點,如當產品處於導入期時,一般採用人氣極旺的明星,以期迅速擴大品牌知名度;而當產品進入成熟期後,則會考慮換用一些有潛質的新星,讓其來延長產品的市場生命。
一般說來,代言人與產品之間的關系在受眾心中的映像越是牢固,說明該廣告越是成功,一旦該代言人的知名度和人品下降,產品品牌形象必將受損。因此,企業主對於有潛質而又處於成長期的產品,應盡量避免請那些人氣處於鼎盛期後或處於衰退期的代言人。
(4)代言人新模式
美國天高國際廣告公司(BBDO)在為客戶尋找代言人之前,要首先調查產品的「使用者形象」,即目標消費者心目中所認為的一個品牌使用者的形象。然後再依據量化統計結果而確定選用與品牌最相關的親和性指數最大的「使用者形象」為形象代言人。
BBDO的這一模式給我們一個啟示:代言人不一定非得是現成的,他可以人為「組合製造」,這樣就開辟了一條非名人明星的代言路線。例如,某一眼鏡品牌,依據「使用者形象」調查得知,該品牌的消費者應該是白領工薪族,那麼廣告公司就可以在現實生活中找到各種元素組合成「原形」,並在傳播中將其與品牌形象有機融合。所謂成功的凡人廣告、新人廣告也就是這樣產生的。
卡通造型代言也不失為一種模式。例如,IBM為了改變其在歐洲客戶中的陳舊形象,推出了有著長長絨毛和明亮粉紅色尾巴的頑皮、合群的「紅豹」卡通形象,希望以此體現IBM友好、積極、主動、親切以及強調服務的新形象。「紅豹」最初是法國GGK廣告公司為歐洲用戶推薦IBM的新產品ThinkPad牌筆記本電腦而創意設計的,這一可愛的卡通形象一反歐洲計算機專業雜志和一般商業雜志廣告的枯燥單一,而以親切的姿態邀請讀者參與進來。由於別出心裁的「紅豹」形象引起了歐洲人的強烈興趣,如今它以成為IBM在歐洲所有城市推廣活動中的重要內容。
(5)代言人「一夫一妻制」
打開電視,我們常常發現某代言人剛在甲地作完A廣告,一下子又跑到乙地作B廣告。代言人日漸頻繁的「走馬客串」,使得廣告市場一片紅火。然而,這些代言人「一女數嫁」、四處「作秀」,同時為多家企業的多種產品作廣告,在使自己成為廣告明星的同時,卻使得其代言品牌在受眾心目中的印象日趨混亂模糊。這種現象開始引起業內人士的關注了。
有鑒於此,對於企業而言,在找代言人時,不但要分析其人氣、個性、區域化影響等因素,還應考慮他的專一度,即是否對本品牌「忠貞不二」。如果發現對方有「不忠行為」,則應立即PASS掉,另尋他好;對於代言人來說,應本著自重自律的態度為契約方著想,在法定合同期內嚴守「一夫一妻制」。其實,明智的代言人會對選擇自己的商家也有所選擇,不會輕易接受他人的「殷勤」,否則一旦產品質量或商家信譽出現問題,將會損壞自己的形象,敗壞自己的名聲。
關於代言人與企業之間的契約形式,業內目前尚無一個統一的標准,常出現違約而使合同成為一紙空文。因此,代言人市場的規范與完善,還需要政府與行業組織的通力合作,加快該領域的標准化、法制化建設,使企業和代言人能結成一個和睦、穩定的「家庭」。在當前情況下,至少要防止近親中的「一夫多妻」現象的發生,即不允許同一代言人同時為同一產品類別的多個品牌作代言。
(6)擺正品牌與明星的主次關系
如果請明星做廣告,消費者只記住了做廣告的明星,甚至記住了明星的一言一行,就是記不清是什麼品牌,明星的光芒遮住了品牌,品牌淪為襯托明星的綠葉,這無疑是名人廣告的失敗。
名人廣告雖然需要明星參加,但廣告中的真正主角應該是品牌或產品,明星只是道具。所以企業在請明星代言廣告時,一定要擺正品牌與明星的主次關系,避免喧賓奪主,本末倒置,將名人廣告做成明星個人秀,再大牌的明星也必須服務於品牌。
代言人是品牌塑造中的一把劍,企業能否運鋒無阻、所向披靡,不但要劍術高明,而且劍本身也要鋒利。只有好劍配上技高一籌的劍客才算是完美組合。企業在品牌塑造過程中,應當認真研究代言人、選好這把劍,並練好內功,善用策略與技巧,才能在市場的搏殺中游刃有餘、節節勝利!
『貳』 代言人是什麼意思
是給廣告做宣傳,提高產品知名度的人。
代言人,是品牌戰略者們聘請或塑造的,能讓人們通過對其知名度、職業、形象、個性、品行的聯想,產生對某種品牌美好印象的人。代言人發揮作用的機理是情感移植。可以引領品牌形象、體現品牌個性、造成品牌識別、增加品牌權益。
代言人會請一些社會名人來為自己推出的商品進行廣告宣傳行為,利用知名人物(多是演藝界或者體育界的名士)的號召力和影響力來擴大商品的知名度,從而最終達到提高銷量,獲得更大效益的目的。
(2)代言人宣傳擴展閱讀:
代言人,很多的中國明星都出現過各個奢侈品牌的廣告上,雜志上,電視宣傳上等等。紐約時裝周和歐洲各大時裝周也越來越經常地看到中國明星的身影,這也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奢侈品牌對中國明星的重視。
比如,王力宏身上的廣告有Coach, Coca-Cola, McDonalds, Sony Ericsson, Bausch&Lomb, Bosideng MAN, Garnier, Lays薯片,Nikon, Hyundai等等,這些完全不同品牌的廣告也從很大層面上體現出中國市場上明星廣告效應的重要性。
Gucci品牌邀請李冰冰擔任亞洲區廣告代言人,周迅登上了Chanel的廣告,周潤發為Hugo Boss品牌的高端系列擔任代言人,這些無不體現出奢侈品牌大打明星牌的路線,分析人士認為,在中國這樣巨大的市場里,品牌認知度實在很難塑造;
邀請當紅明星擔任代言人不失為一個提升品牌知名度的好辦法。在很大程度上來說,明星形象對於塑造一個品牌在中國市場的形象至關重要,而在這些高端奢侈品牌的強大資金支持下,明星的個人知名度也有所提升,因而這不失為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
『叄』 什麼叫形象大使,什麼叫代言人兩者有何區別
(一)形象大使
1、一般指的是具體人物或者組合的團體,在某種程度上類似於各國的使節,但又不盡相同,他(她)們在政治經濟文化方方面面都有涉及。起著重要的推廣與宣傳作用。
2、形象大使與企業、機構、事業單位、政府的相關組織進行合作。依託大使本人較強的社會影響力與人格魅力為所代言的單位或者活動開展相關的推廣宣傳工作。
(二)代言人
1、所謂品牌形象代言人,是品牌戰略者們聘請或塑造的,能讓人們通過對其知名度、職業、形象、個性、品行的聯想,產生對某種品牌美好印象的人。
2、品牌形象代言人發揮作用的機理是情感移植。品牌形象代言人作用是引起品牌形象聯想、體現品牌個性、造成品牌識別、增加品牌權益。
(三)兩者之間區別:
1、選拔通道不同
A、形象大使一般是經由主辦方內部決定,然後向形象大使本人或者其經理人發出邀請,經對方統一,雙方達成協議。國內眾多形象大使的選拔通過網路+地面雙重選拔通道,結束後在各大媒體進行公示。
B、所謂的代言人就是請一些社會名人來為自己推出的商品進行廣告宣傳行為,利用知名人物(多是演藝界或者體育界的名士)的號召力和影響力來擴大商品的知名度,從而最終達到提高銷量,獲得更大效益的目的。
2、目的不同
A、形象大使為更多有理想、有追求的人提供「夢想的機遇」,推廣事業單位的相關理念或者企業的經營理念,為事業單位帶來社會風氣改良,為企業帶來相應的品牌效應。
B、品牌形象代言人作用是引起品牌形象聯想、體現品牌個性、造成品牌識別、增加品牌權益、增加收益。
『肆』 廣告代言人的傳播效果分析試舉例說明呀
品牌形象代言人的概念與特點
所謂品牌形象代言人,是品牌戰略者們聘請或塑造的,能讓人們通過對其知名度、職業、形象、個性、品行的聯想,產生對某種品牌美好印象的人。品牌形象代言人有以下特點:
1.品牌形象代言人既是一種傳播信源,同時又被當成一種傳播信息。他(她)首先是營銷傳播者,是以一個可信度或者專業性或者喜愛度較高的傳播者面目出現在觀眾面前的。他(她)是靠「參與」這種行動本身作用於消費者的,而公眾形象和名氣只是保證其能夠扮演這一角色的條件。如果僅僅只是扮演傳播者角色,則主要考慮其名氣,至於名氣與產品、品牌形象之間的內在聯系,則在其次。這時,他(她)起的主要作用,是對傳播活動本身及產品或品牌的可靠性、被消費者認可後的「公證」與「背書」。
但是,在營銷傳播中,品牌形象代言人的公眾形象、名氣主要是「被」當成信息在傳播。他(她)的音像資料或現場活動被當成傳播的「提示物」,本質上與品牌的圖案等標志物沒有區別。在營銷傳播的大部分時間內,品牌形象代言人並不必親自到場。發揮傳播作用的是他(她)的肖像、音像資料,這時候,他(她)並不是真實的「人」,而是一組信息。即使在這些肖像或音像資料中,他(她)主要不是依靠說教來勸服消費者,而是依靠自己的公眾形象、名氣來征服消費者。在營業推廣、公關活動中,則他(她)既是作為傳播者進行營銷傳播,又被當成信息來傳播。雖然親自到場,但他(她)的活動是被導演的,他(她)不必像公司員工那樣親自進行說明工作。他(她)取得收入主要不是靠即時勞動,而是靠過去的勞動或與生俱來的外貌、聲音、體形,也就是說,主要依靠知識產權或肖像權來取得收入。
2.品牌形象代言人發揮作用的機理是情感移植。即通過對品牌形象代言人的形象或活動的感知,消費者將對他(她)的好感轉移到他(她)所代表的品牌上,正所謂「愛物及烏」。這里,他(她)充當的是意見領導者角色,影響的是喜愛他(她)的特殊群體。如果品牌形象代言人不能引起目標公眾對品牌的美好聯想,那麼即使品牌形象代言人的名氣再大,形象再好,也沒有真正起到「品牌形象代言人」應有的作用,至多起到了傳播者的作用。
3.品牌形象代言人是有生命周期的。品牌形象代言人傳達兩類信息,一類是作為凝固的廣告肖像或表演形象,屬於「顯性信息」,可以保持不變;一類是品牌形象代言人的「知名度、職業、形象、個性」,這些屬於「隱性信息」。「隱性信息」不是通過廣告或活動直接傳播的,而是通過觀眾觀看廣告活動回憶起來的。觀眾獲得這些「隱性信息」的渠道不是廣告或活動,而是公共傳媒。人們接受這類信息時,不是作為營銷傳播中的接受者,而是作用公共傳播的接受者。作為公共傳播中被傳播的信息,「品牌形象代言人」變成了現實生活中真實存在的有生命的人,他(她)的知名度、職業、形象、個性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知名度會變大或變小;職業會發生轉移或專業性發生變化;外貌、體形、聲音會改變,公眾形象會隨著媒體的喜好或個人品行的變化而變壞或變得更好。這些變化都會直接影響到人們的感知效果。
品牌形象代言人的作用
通過代言人傳播信息是現代傳播的重要特點。現在,形象代言人在許多傳播領域被廣泛使用,如國家旅遊業的形象代言人、企業形象代言人、事業單位形象代言人、行業形象代言人、某項活動形象代言人、產品形象代言人等等。從「品牌形象代言人」的涵義看,其作用應當是:引起品牌形象聯想、體現品牌個性、造成品牌識別、增加品牌權益。但是,實踐中,往往會超出這一范圍,被「利用」於其他目的,甚至主要用於其他目的,如宣傳產品的具體功能。現分述如下:
1.傳播產品的具體功能特徵。通過品牌形象代言人的語言、動作來直接說明產品的具體功能特徵、能給消費者帶來的利益。這時候,品牌形象代言人充當的是傳播者的角色(雖然扮演的角色看起來可能像顧客),他(她)主要通過「說」或「演」來傳達吸引消費者的產品信息,而他(她)自身的「形象」傳達的信息是為了證明前面的信息的「可靠性」、「可信性」。這不是品牌形象代言人基本作用,這時候他(她)甚至不能被稱作「品牌形象代言人」,至多是「做廣告的名人」。因為此時他(她)與品牌的形象沒有內在的一致性,不是作為「品牌形象的代表」這一信息發生作用,而主要是作為的信源發揮傳播作用。當然,在利用品牌形象代言人進行傳播的歷史進程中,這種作用始終會有所體現,只是強弱程度不同而已。
2.通過展現形象本身,讓觀眾產生對品牌形象的聯想。這時候,品牌形象代言人是「被」展現形象,他(她)對產品的具體功能特徵介紹的不多,甚至沒有介紹,主要是充分消費者的角色,把產品的特性具體化,體現產品定位,將產品定位於喜愛自己的特定消費者群體,強化品牌效應,引導消費時尚。這一作用體現了「品牌形象代言人」的本源含義。
3.通過展現「品牌形象代言人」的鮮明個性,讓觀眾聯想品牌的獨特個性。品牌個性是品牌形象傳播的進一步發展。品牌個性與品牌形象的不同在於,品牌形象是消費者通過接受各類傳播信息後自然形成的一種整體認知,它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出現是必然的,只是「好」與「差」的區別。傳播者要做的是控制其向好的方向發展;而品牌個性則不可能通過消費者的自然認知形成品牌個性。它在消費者心目中存在著「有」與「沒有」的問題。也就是說,品牌個性必須經過傳播者有意識地重點強調才能在消費者心中形成。因此,要形成消費者心目中的品牌個性,必須找到特點鮮明的「提示物」(或象徵物)。這個提示物可以是核心圖案或主題文案,也可是個性特徵鮮明的人,或者幾個方面的配合。
4.造成品牌識別。品牌識別是一個系統,「品牌形象代言人」的形象則是一個很容易辨認的「聯想物」,這種「聯想物」是有形與無形的結合,是區別於其他品牌的重要標志。
5.增加品牌權益。品牌形象代言人主要作用是廣告宣傳。廣告除了促進銷售的作用,更是在為積累品牌資產投資。品牌價值作為一種無形資產,來源於品牌聯想及專利、商標等獨有資產。品牌價值是以消費者心目中的品牌形象為基礎的,企業為了塑造品牌形象所推出的代言人一般為社會名人,他們或許是演藝明星,或許是體育明星,總之知名度很高,並有不同程度的美譽度。由這些名人來介紹品牌,就能夠吸引公眾的注意力,使消費者意識到這些品牌的存在,有利於擴大品牌知名度。同時,公眾對廣告中名人的好感會轉移到他們對廣告和品牌的態度上來,使原來中性的品牌態度向積極的方向轉化,從而形成積極的品牌聯想。社會名人作為代言人常常會無形之中提高消費者對品牌的質量知覺,從而提升了品牌形象,增加顧客的心理利益。
當然,在具體的案例中,品牌形象代言人的各種作用可能兼而有之,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品牌形象代言人策略
1.明確傳播的訴求重點。營銷傳播的最終訴求點是達成交易,但這顯然不是「品牌形象代言人」的作用所能達到的。根據品牌形象代言人的作用范圍,使用「品牌形象代言人」訴求點主要有三個:讓顧客熟悉產品功能、引起品牌形象聯想、造成品牌個性崇拜。在一項決策中,三個訴求點可能兼而有之,也可能只有一項或兩項。但是,在一個廣告中,品牌形象代言人表達的訴求點不能太多,否則訴求越多,效果越差。訴求點應當是能引起觀眾群體共鳴的敏感點,讓代言人什麼都講,反而起不到應有的效果。
2.確定品牌形象定位。如果傳播的訴求點是讓顧客熟悉產品功能,則不必考慮品牌自身的形象、個性;如果訴求點是引起品牌形象聯想、品牌個性崇拜,則要確定品牌的形象、個性應當是什麼。一個品牌的形象應該是什麼,個性特徵如何,牽涉到品牌形象的定位。即決定品牌將在什麼樣的群體中能獲得什麼樣的競爭能力。通常要考察以下幾個方面:產品特徵、產品比較性差異、品牌以往形象基礎、相對價格、消費群體定位、消費習慣與使用方式、消費群體文化心態、生活方式等。可以通過對以上每一個方面的研究,得出品牌形象應具備的各個要點。品牌形象定位同時也是形成品牌個性的重要因素,它直接地或通過廣告媒介塑造品牌形象,促進顧客的購買行為。
3.確定「品牌形象代言人」的選擇標准。訴求不同,選擇品牌形象代言人的標准也不同。對於主要介紹產品功能的「代言人」的選擇,應當根據將產品特徵、市場營銷狀況與代言人的個人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對於需要體現品牌形象的「代言人」的選擇,應當注意考查代言人的公眾形象,代言人的自身因素是否與品牌形象、目標市場相匹配;對於體現品牌個性的「代言人」的選擇,除了考查代言人的公眾形象,自身素質與品牌形象、目標市場是否相符合外,還須考查代言人的個性與品牌個性是否相符。
4.合理分配代言人的出場次數。名人容易引起觀眾注意,但如果名人不注意自身的「尊貴」,每時每刻都與人見面,而且喋喋不休,總會引起人們的反感。根據觀眾的這種心理,有研究提出,在同一種媒體上,以一周為周期,廣告投放頻率不宜超過三次。第一次引起觀眾的注意,第二次引起觀眾的興趣,第三次引起觀眾的行動取捨。總之,應以出場次數不引起觀眾反感為宜。
5.整合傳播,保駕護航。代言人主要用於廣告,而廣告只不過是營銷傳播的組成部分之一。雖然消費者看得最多的是廣告,但是,消費者在實際的消費中還是能感受到產品、渠道、價格、服務等,這些因素可能比廣告起的作用更大。為了確保營銷效果,應當在請名人進行營銷傳播的同時,注意利用其他傳播形式進行配合。
『伍』 王者榮耀請代言人宣傳,會有退游的人為了他們重回賽場嗎
肯定會有人重回賽場,王者榮耀的品牌代言人,他們分別是易烊千璽、宋茜、吳亦凡、李現、楊冪,分別對應中路、輔助、打野、對抗路、發育路。 這個消息一出不少網友直呼又有玩游戲的理由了,這些高流量的明星代言勢必能為王者榮耀這個游戲帶來更多的流量。
一、戒不掉王者
很多的小夥伴應該都有過跟這樣的經歷,就是連跪之後便會卸載,隔不了幾天又重新安裝回來,並且樂此不疲,而今年的王者榮耀世冠總決賽上,王者榮耀居然也擁有了自己的品牌代言人了,看到這一支神秘戰隊的成員時,立馬就驚呆了,感覺又有玩王者的理由了。
王者榮耀這回真的是下了血本了啊,要知道五位可都是一線明星,這片酬可都是不低的呢,平時能請到一位就已經很不錯了,這次居然連請五位,能想像都那個沸騰的場面了。退游的小夥伴們有沒有想繼續的沖動呢?
『陸』 明星做廣告代言的風險越來越大,明星代言哪些行為需擔法律責任
作為規制廣告及代言行為基本法律,《廣告法》下對於明星代言,究竟有怎樣的規制?廣告主和代言人該如何應對,從而最大限度避免《廣告法》帶來的法律風險?
三.《廣告法》下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該條同時規定,上述商品或服務以外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與生命健康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代言人承擔無過錯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其他產品和服務,代言人只有在有主觀過錯(明知或應知虛假)的情況下,才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一起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代言人主觀過錯(明知或應知虛假)的衡量標准,我們從趙波與「九球天後」潘曉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5]中可以看出,法院認為,在衡量代言人的過錯時,應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作為審慎審查義務的衡量標准,而不應苛以更高的審查義務,即在代言人事前已對公司營業執照、稅務手續進行查看,並提交代言合同、授權書及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等證據的前提下,難以認定代言人存在明知或應知是虛假廣告的情形。
四.《廣告法》下明星不當代言的行政責任
除了第三點提到的民事責任,明星在進行不當代言時還可能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1、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
《廣告法》在第六十一條規定,在醫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或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或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代言明星在上述情況下不僅代言費被沒收,還要倒貼一倍至二倍的代言費。
作為為數不多的明星代言人適用上述《廣告法》第六十一條受到行政處罰的案例,在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李某發布違法廣告案」中,該李姓男星在其個人微博發布了某品牌女性內衣廣告,內容含有「一個讓女性輕松躺贏職場的裝備」、「我說沒有我帶不了的貨,你就說信不信吧」等內容,附帶當事人推介該商品的視頻。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該廣告構成了發布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違法廣告的行為,同時構成了廣告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作推薦、證明的行為,並根據《廣告法》第六十一條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5573.77元並處二倍罰款651147.54元的行政處罰。
2、因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後的三年「禁言期」
上述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處罰還不是最致命的,《廣告法》對於明星代言最大的殺手鐧是,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代言虛假廣告受處罰後的三年「禁言期」,即對在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代言。也就是說,明星代言如果稍有不慎,很有可能導致未來三年不能為任何品牌做廣告代言,損失將極為慘重。
除此之外,如果因為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該明星在未來三年雖然不能再為任何品牌做新的代言,但是已經發布的廣告是否要下架?尚未發布的廣告大概率不能播出。對於該明星代言的其它品牌公司來說,如果在與明星的代言合同中,約定了明星代言人受到行政處罰是觸發品牌公司合同解約權的條件之一,則此時該品牌公司可根據代言合同的約定立即解除與該明星代言人合同並要求相應賠償,而對於涉及虛假廣告的廣告主與明星代言人的代言合同如何處理,這是另外一個話題。
五.廣告代言人與品牌代言人(品牌大使)
我們注意到,《廣告法》里對於「廣告代言人」的定義,和企業在市場營銷活動中使用明星做「品牌代言人」(或者說「品牌大使」)的做法並不完全相同,也就是說,「廣告代言人」和「品牌代言人」(「品牌大使」),嚴格說來並不是一個概念。首先,《廣告法》里的「廣告代言人」除了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它組織;其次,根據《廣告法》,只有這些明星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產品或者服務做「推薦、證明」時,才是《廣告法》意義上的「廣告代言人」。但是,明星什麼樣的言行才算得上是「推薦和證明」?法律並未明確,這也會必然導致執法上的不確定性。
很多情況下,品牌公司僅僅邀請明星出席一個活動,以吸引媒體和公眾的關注,或者明星雖然在拍攝的廣告中出現了,但是並不直接對該品牌做任何形式的「推薦」或者「證明」。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第五款中對於明星代言人的定義,很難直接對該種行為做出明確界定,實務中各地主管部門也存在不同的實踐態度,例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廣告監管執法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就規定「知名人物的形象在廣告中出現且能夠被消費者識別,一般應認定為廣告代言人」[6],即此種情況下,只要明星在廣告中出現並能夠被消費者識別,則會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六.廣告代言人與帶貨主播
除了傳統商業廣告外,通過網路直播帶貨已經成為商家營銷宣傳的主要陣地。在直播中,主播往往通過在直播中進行商品展示、現場試用、描述使用體驗及贊美產品的方式對產品進行推薦進而引導消費者通過商家鏈接進行購買。那麼,主播在直播中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推薦、證明的,該主播是否會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關於網路直播活動的監管,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0年11月5日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該意見中明確,如果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及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該意見中並未將所有的網路直播歸類為商業廣告,但對於何種直播內容屬於商業廣告卻沒有給出明確界定。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可能會參照《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7]及《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8]中對於廣告的定義進行衡量判斷。根據上述法律法規,「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屬於廣告,而「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屬於互聯網廣告。因此,我們認為,如果主播在直播中,除了對商品本身信息的客觀介紹(包括根據法律法規在銷售商品時應當披露的信息)外,還存在通過描述使用感受進而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推銷的,則存在被認定為是商業廣告的風險。實踐中,確實也已存在直播帶貨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構成商業廣告的案例[9]。在帶貨直播被認定為商業廣告的前提下,主播應當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履行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七.廣告代言人和廣告演員
我們還注意到,《廣告法》不允許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做廣告代言人,同時,對於特定的行業,比如醫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也不得使用廣告代言人。
作為違反上述規定的行政處罰實例,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公司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及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在該案中,涉案公司邀請某藝人參與其品牌網路直播活動,並使用該藝人及其子(其子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小明星,當時未滿十周歲)的形象進行廣告宣傳,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廣告主使用未滿十周歲未成年人作為代言人的行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10]。
但這並不意味著,十周歲以下的童星會從廣告中銷聲匿跡,也不意味著明星們不會出現在這些特定行業的廣告里。他們只需避免直接「推薦」或者「證明」就夠了,因為《廣告法》並不禁止個人以廣告演員的方式出現在廣告里。比如,廣告公司完全可以發揮創意,使明星或者十周歲以下的童星以廣告演員的形象出現在廣告里,同樣也可以達到讓受眾記住品牌的效果。對於品牌公司而言,這些明星和童星是公司的品牌代言人,但是,卻不是《廣告法》意義上的「廣告代言人」。
八.明星代言需要注意的問題
在《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制下,明星代言活動將受到嚴格監管。因此,如何能保證在風險可控的范圍內開展代言活動,對品牌公司和明星代言人來說都是需要解決的實務難題。以下我們將分別從品牌公司及明星代言人的角度分析問題及提出建議,供各方在實務中參考。
『柒』 代言人是什麼意思
所謂的代言人就是請一些社會名人來為自己推出的商品進行廣告宣傳行為,利用知名人物(多是演藝界或者體育界的名士)的號召力和影響力來擴大商品的知名度,從而最終達到提高銷量,獲得更大效益的目的。
當前,一些企業在實施品牌形象代言人傳播時,輕視品牌形象定位技術,以為品牌形象定位就是想出一句中聽的話;請代言人就是找名人。結果高價請了一個名人,就達不到效果,於是再請新的名人。
(7)代言人宣傳擴展閱讀
各大奢侈品集團對名人廣告代言日益青睞有加,藉此為品牌宣傳造勢並增加其銷量,而奢侈品高管們認為,這一趨勢給利潤空間及品牌自身吸引力帶來壓力。
義大利珠寶商寶格麗多年來一直抵制名人廣告,傾向邀請明星名流出席品牌發布等活動,但該品牌也開始邀請明星代言,導致其廣告開銷大幅增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言人
『捌』 怎樣重點宣傳手機代言人
大概是指的是OPPO和vivo的強大的廣告代言人宣傳吧。沒有固定不變的營銷模式,無論是所謂飢餓專營銷,粉屬絲營銷或者明星營銷,都是手機廠商把握用戶群體的一種手段,都不可能覆蓋所有消費人群,好處和壞處都有,主要看商家自己權衡利zd弊,選擇適合自己的營銷模式,最大化自己的商業目標和利潤。
『玖』 王者榮耀請代言人宣傳,會有粉絲為了愛豆玩這個游戲嗎
對於王者榮耀請代言人宣傳這樣的問題呢,也是在利用一系列的粉絲效應,其實在很多的時候呢,一些粉絲都會去進行盲目的追星,很多的時候對於一些東西都是根據愛豆的喜歡所不斷進行的,俗話說的好,愛屋及烏嘛,因為在我們的現實當中也有著一系列真實的例子,很多的人都是在不知道如何選擇的時候,去根據自己偶像的喜好來進行選擇,而在此呢,他們代言的產品也就成為了他們所消費的對象了,只對於一些商家呢,也正是利用了這樣的一系列心理,從而使一些明星來代言宣傳,來幫助他們做一系列的推廣活動。
『拾』 形象代言人和品牌代言人 有什麼區別謝謝
形象代言人抄就是品牌代言人,沒襲有區別。
形象代言人是指為企業或組織的贏利性或公益性目標而進行信息傳播服務的特殊人員。代言人可以存在於商業領域,如眾多公司企業廣告中的名人;也可以出現於政府組織的活動中。
代言人可以存在於商業領域,如眾多公司企業廣告中的名人;也可以出現於政府組織的活動中。如果我們再細化到商業營銷領域,那麼代言人可以分為企業代言人、品牌代言人和產品代言人三類,它們是一種包含與被包含關系。
形象代言人的職能包括各種媒介宣傳,傳播品牌信息,擴大品牌知名度、認知度等,參與公關及促銷,與受眾近距離的信息溝通,並促成購買行為的發生,建樹品牌美譽與忠誠。
個性是品牌的靈魂,它體現了品牌的價值,也就決定了品牌擁有的不同消費群。同樣,代言人也有不同的個性,有的成熟穩健,有的青春時尚……代言人個性同品牌個性吻合一致是品牌傳播效果優化的關鍵。
兩者只有協調一致,精準對接,形象代言人才能很好地演繹出品牌的個性內涵,互相輝映,為品牌形象增光添彩;如果兩者不一致甚至相悖,只會稀釋甚至損害品牌形象,還會失去一部分品牌忠誠者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