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葯店醫保宣傳欄內容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第一這個可以去其他葯店看下會有結果的
第二建議你找相關的公司了解下
第三祝你工作順利事業發達生活安康家庭幸福
❷ 零售葯店醫保宣傳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關於印發《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
零售葯店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各定點零售葯店,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映。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號)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定點零售葯店的審核、評定工作,並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定點零售葯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和履行服務協議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定點零售葯店審核、評定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協助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市定點零售葯店實施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參與定點零售葯店的審核、評定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評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符合定點零售葯店條件,並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服務協議,為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銷售葯品服務的零售葯店。
第四條確定定點零售葯店的原則:
(一)擇優選定,合理布局,做到既能滿足醫療保險的發展需求、方便參保人購葯,又便於監督管理。
(二)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品種和質量。
(三)引入公平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葯品服務成本和葯品價格,提高銷售葯品服務質量。
第五條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依法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和《營業執照》的零售葯店,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
連鎖經營的零售葯店應當由連鎖公司提交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申請。
但零售葯店或連鎖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之日起,在之後的3個醫療保險年度內,不屬於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范圍:
(一)採取虛構、篡改等不正當手段報送申請材料的。
(二)因違反醫療保險規定而被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
與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具有行政隸屬關系或經營利益關系的零售葯店,不屬於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范圍。
第六條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嚴格規范葯品進貨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和設施。
(二)葯品陳列符合葯品分類管理的規定,且功能分類明晰,分類標識及價格標牌規范、清晰。
(三)所處地理位置符合定點零售葯店區域布局規劃。新增定點零售葯店與主營同類葯品的原定點零售葯店相隔步行距離至少200米以上。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二、三級醫療機構周邊可近距離選定2家。
(四)銷售葯品服務設施及信息管理系統等能滿足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對銷售葯品服務需求及葯品費用結算要求。
(五)經營葯品價格不高於本市零售葯店同種葯品平均價格的110%。
(六)具有葯師或駐店葯師2名以上;可提供24小時銷售葯品服務。
(七)經營場所布局合理;場所使用面積80平方米以上;從遞交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場所使用權或租賃合同的剩餘有效期限2年以上。
(八)經營《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范圍內葯品品種1500種以上,或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中葯飲片品種300種以上;並能確保及時為參保人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葯品。
(九)遞交申請報告前1年內沒有因違規經營造成的經銷假劣葯品問題。
(十)零售葯店及其職工已按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十一)對業務主管及葯師進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培訓後考核合格。
第七條在同一區域(相距200米)內出現多家零售葯店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時,滿足以下條件數量多者優先確定:
(一)同類葯品價格較低;
(二)近1年日均售葯人次數及日均經營葯品收入較多;
(三)經營葯品品種數量較多;
(四)經營葯品場所面積較大、環境相對美觀、舒適;
第八條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一)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申請書。
(二)填寫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編制的《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申請表》、《經營葯品品種清單》及《葯師(含駐店葯師)登記表》(書面及電子表格各1份)。
(三)《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葯師職稱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按規定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零售葯店,另需提供《醫療保險基金徵收核定單》及醫療保險費轉帳憑證復印件。
(四)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1年內沒有因違規經營造成的經銷假劣葯品問題的確認證明。
(五)銷售葯品的服務場所產權或租賃合同相關材料復印件。
第九條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評審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參保人的數量和區域分布,按每2萬參保人定點一家的比例,嚴格控制定點零售葯店的數量。
第十條審定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和第六、七條規定條件的零售葯店,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資料審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零售葯店的申請後,材料齊備的,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工作,作出初審決定,並書面通知零售葯店。
(三)現場考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信息管理部門聯合對初審合格的零售葯店進行現場考查,考查結果由考查與被考查雙方負責人簽名確認。
(四)評審:參與考查的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報定點資格零售葯店的考查結果進行集體評審,並由各部門負責人對評審結果簽名確認。
(五)審批: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對集體評審結果進行審批確認。
(六)培訓、安裝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簽訂服務協議: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符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條件的零售葯店,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醫療保險政策培訓及考核;同時建設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經勞動保障信息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
(七)確定資格:符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條件,並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服務協議的零售葯店,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發給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資格證書和標牌,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定點零售葯店的服務協議文本及補充協議內容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保險規定及要求擬定,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後執行。服務協議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包括以下內容:服務范圍和服務質量要求,葯品費用審核與控制要求,葯品費用結算辦法和支付標准,違約責任及處罰標准,考核辦法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內容等。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葯店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為醫療保險參保人提供優質的銷售葯品服務:
(一)執行醫療保險及葯品監督管理政策及有關規定,履行服務協議,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確保葯品質量。
(二)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葯品價格規定,並實行明碼標價,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葯明細清單。
(三)建立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醫療保險管理組織,指定一名單位領導負責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營業時間保證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其他營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持證上崗。
(五)醫療保險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並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專用章,配葯時要有定點零售葯店葯師審核簽字。對外配處方分別管理、單獨建帳,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查核。
(六)在經營場所顯要位置懸掛《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服務承諾或服務公約。
(七)核驗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發現有塗改、偽造、冒用的,應拒絕使用並予扣留,及時報告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處理。
(八)向參保人宣傳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在銷售葯品服務場所顯要位置設立醫療保險政策及服務協議內容的宣傳欄;張帖有關操作規程宣傳資料,並為參保人設置醒目的售葯指引標識。
(九)做好參保人購葯費用的自審工作,如實填報有關結算報表,必要時須按市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提供審核購葯費用所需的全部材料及收費帳目清單,否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拒付所涉及的購葯費用。
(十)配合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信息管理部門對參保人員售葯及其費用結算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十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對定點零售葯店服務、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不定期組織葯監、物價等有關部門對定點零售葯店的服務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葯店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所有違規行為涉及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全額追回:
(一)採取偽造醫療保險外配處方等非法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二)受到工商、葯監、物價等部門行政處罰的。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將醫療保險葯品費用結算系統提供給其他零售葯店使用,收取參保人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或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
(四)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葯店發生下列行為,情節較輕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對社會保險參保人銷售葯品服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所有違規行為涉及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全額追回:
(一)不按外配處方的葯品、劑量配葯或者將處方葯品串換成其他葯品、非葯品的。
(二)違反價格政策,擅自提高葯品價格,或對參保人購葯收費高於其他人群的。
(三)使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個人帳戶資金支付醫療保險范圍以外的費用,或將應當由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或現金)支付的葯品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或將應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葯品費用由參保人支付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為本市醫療保險參保人提供銷售葯品服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為參保人員提供銷售葯品服務時,出現差錯、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葯店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應當在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其變更登記後30日內,持書面變更申請和已變更資料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定點零售葯店出現地址遷移、分立、合並、停業3個月以上或被撤銷、關閉等情況的,予以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並解除服務協議。
定點零售葯店發生以上情況逾期不報的,期間參保人購葯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葯店資格及服務協議的有效期限為2個醫療保險年度。有效期屆滿前30天內,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葯店雙方協商續簽服務協議。
在續簽新年度服務協議時,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予續簽服務協議:
(一)年度內參保人購葯人次數低於本市同區域定點零售葯店平均人次數30%的。
(二)隨機抽樣比較,銷售葯品價格高於本市定點零售葯店平均價格110%以上的。
(三)年度綜合考核不合格的。
(四)定點零售葯店不願繼續承擔定點銷售葯品服務或不按服務協議條款要求執行的。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葯店資格證書及標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製作、管理、頒發。定點零售葯店應妥善保管、維護,不得復制、偽造、轉讓或損毀,遺失或意外損毀應及時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予以相應處理。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葯店終止或解除協議後的10個工作日內,零售葯店應當主動將資格證書及標牌交回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處理。
第十九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定點零售葯店考核、評分辦法,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定後執行。考核內容應包括:
(一)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履行服務協議情況。
(二)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葯品監督管理規定的情況。
(三)定點零售葯店內部建立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及其他基礎管理情況。
(四)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及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銷售葯品收費情況。
(六)提供銷售葯品服務的品種和質量情況。
(七)醫療保險相關知識宣傳、培訓情況。
(八)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情況。
(九)醫療保險有關資料管理及數據統計情況。
(十)參保人滿意度測評情況。
(十一)其它與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有效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一條暫未納入本統籌地區的區、縣級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開始施行。《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醫〔2001〕18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社會保險零售葯店管理辦法通知
抄送:市法制辦,省勞動保障廳,省衛生廳。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2006年5月11日印發
另外,站長團上有產品團購,便宜有保證
❸ 2021年醫保宣傳標語
2021年醫保宣傳標語如下:
1、先把家裡醫保買上,出去打工賺錢放心。
2、參加城鄉居民醫保,拒絕因病返貧。
3、看病能報銷,無病獻愛心。
4、老人兒童入醫保,家庭後顧之憂少。
5、人人享受醫保,戶戶幸福安康。
6、平時小投入,大病有保障。
7、奔小康,要健康,城鄉居民醫保是保障。
8、發揚互助共濟精神,積極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集聚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資助,可以使患病的社會成員從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資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因病致貧」。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互濟性、社會性等基本特徵。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醫療保險金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以解決勞動者因患病或受傷害帶來的醫療風險。
醫療保險同其他類型的保險一樣,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預先向受疾病威脅的人收取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當被保險人患病並去醫療機構就診而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因此,醫療保險也具有保險的兩大職能:風險轉移和補償轉移。即把個體身上的由疾病風險所致的經濟損失分攤給所有受同樣風險威脅的成員,用集中起來的醫療保險基金來補償由疾病所帶來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❹ 定點葯店醫療保險政策宣傳
關於印發《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
零售葯店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各定點零售葯店,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映。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號)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定點零售葯店的審核、評定工作,並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定點零售葯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和履行服務協議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定點零售葯店審核、評定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協助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市定點零售葯店實施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參與定點零售葯店的審核、評定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評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符合定點零售葯店條件,並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服務協議,為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銷售葯品服務的零售葯店。
第四條確定定點零售葯店的原則:
(一)擇優選定,合理布局,做到既能滿足醫療保險的發展需求、方便參保人購葯,又便於監督管理。
(二)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品種和質量。
(三)引入公平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葯品服務成本和葯品價格,提高銷售葯品服務質量。
第五條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依法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和《營業執照》的零售葯店,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
連鎖經營的零售葯店應當由連鎖公司提交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申請。
但零售葯店或連鎖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之日起,在之後的3個醫療保險年度內,不屬於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范圍:
(一)採取虛構、篡改等不正當手段報送申請材料的。
(二)因違反醫療保險規定而被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
與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具有行政隸屬關系或經營利益關系的零售葯店,不屬於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范圍。
第六條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嚴格規范葯品進貨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和設施。
(二)葯品陳列符合葯品分類管理的規定,且功能分類明晰,分類標識及價格標牌規范、清晰。
(三)所處地理位置符合定點零售葯店區域布局規劃。新增定點零售葯店與主營同類葯品的原定點零售葯店相隔步行距離至少200米以上。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二、三級醫療機構周邊可近距離選定2家。
(四)銷售葯品服務設施及信息管理系統等能滿足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對銷售葯品服務需求及葯品費用結算要求。
(五)經營葯品價格不高於本市零售葯店同種葯品平均價格的110%。
(六)具有葯師或駐店葯師2名以上;可提供24小時銷售葯品服務。
(七)經營場所布局合理;場所使用面積80平方米以上;從遞交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場所使用權或租賃合同的剩餘有效期限2年以上。
(八)經營《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范圍內葯品品種1500種以上,或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中葯飲片品種300種以上;並能確保及時為參保人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葯品。
(九)遞交申請報告前1年內沒有因違規經營造成的經銷假劣葯品問題。
(十)零售葯店及其職工已按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十一)對業務主管及葯師進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培訓後考核合格。
第七條在同一區域(相距200米)內出現多家零售葯店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時,滿足以下條件數量多者優先確定:
(一)同類葯品價格較低;
(二)近1年日均售葯人次數及日均經營葯品收入較多;
(三)經營葯品品種數量較多;
(四)經營葯品場所面積較大、環境相對美觀、舒適;
第八條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一)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申請書。
(二)填寫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編制的《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申請表》、《經營葯品品種清單》及《葯師(含駐店葯師)登記表》(書面及電子表格各1份)。
(三)《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葯師職稱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按規定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零售葯店,另需提供《醫療保險基金徵收核定單》及醫療保險費轉帳憑證復印件。
(四)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1年內沒有因違規經營造成的經銷假劣葯品問題的確認證明。
(五)銷售葯品的服務場所產權或租賃合同相關材料復印件。
第九條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評審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參保人的數量和區域分布,按每2萬參保人定點一家的比例,嚴格控制定點零售葯店的數量。
第十條審定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和第六、七條規定條件的零售葯店,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資料審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零售葯店的申請後,材料齊備的,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工作,作出初審決定,並書面通知零售葯店。
(三)現場考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信息管理部門聯合對初審合格的零售葯店進行現場考查,考查結果由考查與被考查雙方負責人簽名確認。
(四)評審:參與考查的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報定點資格零售葯店的考查結果進行集體評審,並由各部門負責人對評審結果簽名確認。
(五)審批: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對集體評審結果進行審批確認。
(六)培訓、安裝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簽訂服務協議: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符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條件的零售葯店,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醫療保險政策培訓及考核;同時建設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經勞動保障信息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
(七)確定資格:符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條件,並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服務協議的零售葯店,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發給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資格證書和標牌,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定點零售葯店的服務協議文本及補充協議內容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保險規定及要求擬定,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後執行。服務協議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包括以下內容:服務范圍和服務質量要求,葯品費用審核與控制要求,葯品費用結算辦法和支付標准,違約責任及處罰標准,考核辦法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內容等。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葯店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為醫療保險參保人提供優質的銷售葯品服務:
(一)執行醫療保險及葯品監督管理政策及有關規定,履行服務協議,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確保葯品質量。
(二)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葯品價格規定,並實行明碼標價,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葯明細清單。
(三)建立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醫療保險管理組織,指定一名單位領導負責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營業時間保證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其他營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持證上崗。
(五)醫療保險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並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專用章,配葯時要有定點零售葯店葯師審核簽字。對外配處方分別管理、單獨建帳,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查核。
(六)在經營場所顯要位置懸掛《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服務承諾或服務公約。
(七)核驗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發現有塗改、偽造、冒用的,應拒絕使用並予扣留,及時報告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處理。
(八)向參保人宣傳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在銷售葯品服務場所顯要位置設立醫療保險政策及服務協議內容的宣傳欄;張帖有關操作規程宣傳資料,並為參保人設置醒目的售葯指引標識。
(九)做好參保人購葯費用的自審工作,如實填報有關結算報表,必要時須按市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提供審核購葯費用所需的全部材料及收費帳目清單,否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拒付所涉及的購葯費用。
(十)配合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信息管理部門對參保人員售葯及其費用結算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十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對定點零售葯店服務、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不定期組織葯監、物價等有關部門對定點零售葯店的服務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葯店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所有違規行為涉及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全額追回:
(一)採取偽造醫療保險外配處方等非法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二)受到工商、葯監、物價等部門行政處罰的。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將醫療保險葯品費用結算系統提供給其他零售葯店使用,收取參保人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或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
(四)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葯店發生下列行為,情節較輕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對社會保險參保人銷售葯品服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所有違規行為涉及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全額追回:
(一)不按外配處方的葯品、劑量配葯或者將處方葯品串換成其他葯品、非葯品的。
(二)違反價格政策,擅自提高葯品價格,或對參保人購葯收費高於其他人群的。
(三)使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個人帳戶資金支付醫療保險范圍以外的費用,或將應當由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或現金)支付的葯品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或將應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葯品費用由參保人支付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為本市醫療保險參保人提供銷售葯品服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為參保人員提供銷售葯品服務時,出現差錯、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葯店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應當在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其變更登記後30日內,持書面變更申請和已變更資料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定點零售葯店出現地址遷移、分立、合並、停業3個月以上或被撤銷、關閉等情況的,予以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並解除服務協議。
定點零售葯店發生以上情況逾期不報的,期間參保人購葯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葯店資格及服務協議的有效期限為2個醫療保險年度。有效期屆滿前30天內,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葯店雙方協商續簽服務協議。
在續簽新年度服務協議時,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予續簽服務協議:
(一)年度內參保人購葯人次數低於本市同區域定點零售葯店平均人次數30%的。
(二)隨機抽樣比較,銷售葯品價格高於本市定點零售葯店平均價格110%以上的。
(三)年度綜合考核不合格的。
(四)定點零售葯店不願繼續承擔定點銷售葯品服務或不按服務協議條款要求執行的。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葯店資格證書及標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製作、管理、頒發。定點零售葯店應妥善保管、維護,不得復制、偽造、轉讓或損毀,遺失或意外損毀應及時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予以相應處理。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葯店終止或解除協議後的10個工作日內,零售葯店應當主動將資格證書及標牌交回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處理。
第十九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定點零售葯店考核、評分辦法,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定後執行。考核內容應包括:
(一)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履行服務協議情況。
(二)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葯品監督管理規定的情況。
(三)定點零售葯店內部建立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及其他基礎管理情況。
(四)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及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銷售葯品收費情況。
(六)提供銷售葯品服務的品種和質量情況。
(七)醫療保險相關知識宣傳、培訓情況。
(八)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情況。
(九)醫療保險有關資料管理及數據統計情況。
(十)參保人滿意度測評情況。
(十一)其它與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有效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一條暫未納入本統籌地區的區、縣級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開始施行。《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醫〔2001〕18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社會保險零售葯店管理辦法通知
抄送:市法制辦,省勞動保障廳,省衛生廳。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2006年5月11日印發
另外,站長團上有產品團購,便宜有保證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❺ 葯店醫保基金分析報告怎樣寫
法律分析:葯店醫保自查報告
上蔡縣鴻康醫保定點零售葯店,根據上蔡縣人勞局要求 ,結合年初《定點零售葯店服務協議》認真對照量化考核標准,組織本店員工對全年來履行《定點零售葯店服務協議》工作開展情況做了逐項的自檢自查,現將自檢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基本情況:我店經營面積40平方米,全年實現銷售任務萬元,其中醫保刷卡萬元,目前經營品種3000多種,保健品多種,葯店共有店員2人,其中,從業葯師1人,葯師協理1人。
自檢自查中發現有做得好的一面,也有做得不足之處。優點:(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上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和療保險暫行規定》2)認真組織和學習醫保政策,正確給參保人員宣傳醫保政策,沒有出售任何其它不符合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物品3)店員積極熱情為參保人員服務,沒有出售假劣葯品,至今無任何投訴發生(4)葯品擺放有序,清潔衛生,嚴格執行國家的葯品價格政策,做到一價一簽,明碼標價。
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1)電腦技術使用掌握不夠熟練,特別是店內近期新調入葯品品種目錄沒能及時准確無誤維護進電腦系統2)在政策執行方面,店員對相關配套政策領會不全面,理解不到位,學習不夠深入具體,致使實際上機操作沒有很好落實到實外3)服務質量有待提高,尤其對剛進店不久的新特葯品,保健品性能功效了解和推廣宣傳力度不夠4)對店內設置的醫保宣傳欄,更換內容不及時。
針對以上存在問題,我們店的整改措施是:(1)加強學習醫保政策,經常組織好店員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知法、守法2)提高服務質量,熟悉葯品的性能,正確向顧客介紹醫保葯品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更好地發揮參謀顧問作用3)電腦操作員要加快對電腦軟體的使用熟練操作訓練。(4)及時並正確向參保人員宣傳醫保政策,全心全意為參保人員服務。
最後希望上級主管部門對我們葯店日常工作給予進行監督和指導,多提寶貴意見和建議。謝謝!
上蔡縣鴻康大葯房
20xx年x月x日
法律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條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障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醫療保障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保人員代表等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
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醫葯機構)等單位和醫葯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醫葯服務行為,促進行業規范和自我約束,引導依法、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
❻ 醫保宣傳欄內容
法律分析:非法律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❼ 葯店醫保宣傳的5個制度是什麼
1)籌集醫療保險基金是根據法律規定,強制性地把個人消費的一部分以儲蓄內個人公積金的方式轉化為保健容基金。(2)它以個人責任為基礎、政府分擔部分費用,國家設立中央公積金。(3)雇員的保健儲蓄金由僱主和雇員分攤。(4)實施保健基金計劃,政府撥款建立保健信託基金,扶助貧困國民的保健費用的支付。(5)所有國民都執行統一的醫療保健制度,政府高級官員和一般雇員享受同樣的醫療保健服務
❽ 葯房醫保開通怎麼宣傳
定點零售 葯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 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葯店。
一、定點零售葯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1、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葯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3、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4、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5、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6、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二、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葯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2、葯師以上葯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3、葯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4、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❾ 求葯店醫保宣傳欄
第一 這個可以去其他葯店看下 會有結果的
第二 建議你找相關的公司了解下
第三 祝 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