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傳播詐騙信息怎麼判刑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貳』 詐騙罪與虛假廣告宣傳罪是怎麼定性的
地方保護主義是直接原因。虛假廣告的發布者(廣告主)一般都是有一定規模的企業,一般是當地的納稅大戶,而且敢於發布虛假廣告並能夠通過層層審批的廣告主和有關職能部門有著「密切」的關系。這樣一來,對於虛假廣告當然是要麼無人查,要麼查也不徹底,群眾反響強烈的案件最後也可能象徵性罰款了之,甚至乾脆不了了之。
不敢大膽適用法律是認識原因。一些執法司法人員往往認為法律規定不明確,對案件定性感到困惑。其實很多虛假廣告行為,不獨違反行政管理法規,應追究行政違法責任,即使追究其刑事責任也是可能的。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構成虛假廣告罪。而媒體近年來曝光的虛假廣告事件有些是符合該條規定的。因為沒有先例,職能部門不敢大膽適用法律,導致司法實踐中鮮有因虛假廣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暢是程序原因。目前在查處經濟犯罪中,刑事司法對於行政執法是存在一定依賴關系的,如果行政執法部門不去先期調查取證,或者查處後不主動移交,司法機關一般是不會立案查處的。
原因雖多但問題總要解決。筆者以為,還是要從個案上選擇突破口,對於一些情節嚴重、社會反響強烈的案件,如果能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並徹底追究其他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鋪天蓋地的虛假廣告無疑是個極大震懾,對執法、司法也無疑具有標本意義
『叄』 怎樣認定虛假廣告罪,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之間
一、怎樣認定虛假廣告罪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廣告。自從人類社會出現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後就存在廣告,廣告的種類很多。本罪所指的廣告特指商品經濟廣告。即廣告主體借用傳導媒體向公眾傳遞商品和勞務信息,引起消費者注意,並試圖說服其購買或使用的公開宣傳活動。廣告經營管理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有關規定,任何廣告經營者必須經過專門的注冊審批登記。傳播廣告必須經過一定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禁止製作、傳播虛假廣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廣告管理法規,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包括對商品的性質、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生產日期、有效期、售後服務,以及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等做不真實的、帶有欺詐內容的宣傳。虛假廣告的欺詐手段包括:利用虛假的證明、證件行騙;掛靠知名企業及有關單位行騙;利用具有一定權威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體行騙;利用社會知名人士行騙,等等。
3、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構成。所謂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實的廣告而故意作虛假宣傳。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一般都具有營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之間的界限
正確區分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存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後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採用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特定手段,而後者則是採用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三是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後者則是一般主體。
『肆』 如何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
依據犯罪構成的理論,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的區別如下:
(一)犯罪客體不同。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罪,侵犯的客體,可以是簡單客體,也可以是復雜客體。而虛假廣告罪的客體為廣告管理秩序和商品交換中的公平競爭關系。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行為。虛假廣告罪則是行為人以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方式對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功能等做虛假的宣傳,意圖使消費者因為誤信宣傳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行為人通過交易獲取非法的利潤。
(三)犯罪主體不同。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虛假廣告罪是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此外,虛假廣告罪主體包括單位,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四)犯罪主觀方面不同。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無代價地把對方的財物騙到手。虛假廣告是通過虛假的宣傳誤導消費者去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來賺取非法利潤。如果說詐騙罪是「無本萬利」,虛假廣告則是「以本求利」。
(五)被害的對象不同。詐騙罪的被害者是特定的,而虛假廣告罪的對象是不特定的。
(六)法定刑與追訴標准不同。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伍』 虛假宣傳和詐騙罪的區別
法律分析:虛假宣傳和詐騙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後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虛假宣傳和詐騙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採用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特定手段,而後者則是採用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虛假宣傳和詐騙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後者則是一般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十五、 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修改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陸』 所賣東西很低價但以虛假宣傳賣高價,數額較大,是刑事詐騙罪嗎
答: 所賣東西很低價但以虛假宣傳賣高價,數額較大,不是刑事詐騙罪
如有疑問
請繼續追問
『柒』 虛假宣傳構成詐騙的界限是什麼
虛假宣傳構成詐騙罪的界限:正確區分宣傳罪與詐騙罪的界限。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存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虛假宣傳構成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宣傳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後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採用利用宣傳作虛假的特定手段,而後者則是採用隱瞞真象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三是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宣傳廣告為主,而後者則是一般主體。
『捌』 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存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後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採用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特定手段,而後者則是採用隱瞞真象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 三是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後者則是一般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