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小區業主的權利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2. 2021年民法典小區公共收益業委會如何使用
摘要 根據民法典規定,小區內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3. 中學生怎麼在小區內宣傳民法典
作為中學生必須首先學好知識,與家人,與親朋好友交流,愛國愛家,樹立積極向上的正確的人生觀,有遠大的理想,才有可能幫助和影響他人
條件可以的話,通過懸掛條幅、設立咨詢台、發放宣傳資料、現場問答等形式對民法典進行宣傳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並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4. 民法典規定小區的一切廣告收入到底歸誰所有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明確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明確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5. 民法典新規小區物業
法律分析:業主享有小區公共收益,業主可以解聘物業。物業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物業不能通過斷水斷電等行為威逼業主交物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條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九百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以前很多小區物業都存在這樣的行為,業主拖欠物業費,就會通過斷水斷電等方式逼迫業主繳費,嚴重影響了業主的生活品質。
6. 民法典關於小區公共區域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屬於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築區劃內的道路,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築區劃內的綠地,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3)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4)物業服務用房;(5)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6)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7)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7. 民法典關於小區會所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小區會所的規定「小區中的道路,只要不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均屬於業主共有。」湖北得偉君尚京師李賀娟律師表示,在本案中,所涉道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該業主私自拉繩子用於晾曬被子、衣物,影響了車輛通行,且對路人造成不便,該業主的行為明顯不當,應當予以糾正。
值得一提的是,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化、車位等場所和設施並不屬於單個業主,也不意味著單個業主可以隨意使用。比如,業主不能將該共有部分擅自分割並據為己有,而必須依法依規,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符合小區業主的共同利益方可實施。【拓展資料】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作出了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282條中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同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也就是說,《民法典》明確了利用小區業主共有場所產生的收入,屬於業主共有。
同時,第283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
關於小區公共收益,很多業主不知情,甚至物業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經常為此產生糾紛。《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物業公司必須向業主定期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進行報告。這意味著,小區公共收益將不再是一筆「糊塗賬」。
如果對電梯廣告很反感,業主可以要求把廣告撤掉嗎?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物權編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明確規定:「改變小區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由業主共同決定。」由於張貼廣告屬於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款,要求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而表決的業主當中,又需要有面積佔比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數佔比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8. 民法典(草案)亮點:小區電梯內的廣告收益歸業主嗎
《民法典(草案)》
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
9. 民法典規定小區內的廣告收入歸誰
民法典規定小區電梯廣告費用歸業主共同所有,物業公司只是代替管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百八十二條__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__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