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律師職業推廣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律師執業推廣內容如下:
(一)律師執業推廣的原則和權利義務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推廣律師業務,應當遵守平等、誠信原則,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法律服務市場及律師行業公認的行業准則,公平競爭,禁止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應通過努力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加強自身業務競爭能力的途徑,推廣、開展律師業務。
律師進行執業推廣,可以通過簡介等方式介紹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可以發表學術論文、案例分析、專題解答、授課等,以普及法律並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可以舉辦或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專題、專業研討會,以推薦自己的專業特長;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參加各類依法成立的社團組織。律師在執業推廣中,不得向中介人或者推薦人以許諾兌現任何物質利益或者非物質利益的方式,獲得有償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會;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誇大自己的專業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行政等關聯機關的特殊關系,不得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諾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攬業務,不得以明顯低於同行業的收費水平競爭某項法律業務。
(二)律師廣告規范
1.律師廣告的主體和內容。律師廣告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推廣業務與獲得委託,讓公眾知悉、了解律師個人和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而發布的信息及其行為過程。
律師廣告可以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也可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發布。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的律師廣告應當註明律師個人所在的執業機構名稱。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的姓名、肖像、年齡、性別、出生地、學歷、學位、律師執業登記日期、所屬律師事務所名稱、在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工作時間、收費標准、聯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網址、所屬律師協會、所轄執業律師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簡介。
2.律師廣告的原則。發布律師廣告,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堅持真實、嚴謹、適度原則。
(2)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能夠使社會公眾辨明是律師廣告。
(3)不得利用廣告對律師個人、律師事務所作出容易引人誤解或者虛假的宣傳。
(4)發布的律師廣告不得貶低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及其服務。
(5)不能以有悖於律師使命、有失律師形象的方式製作廣告,不能採用一般商業廣告的藝術誇張手段製作廣告。
(6)在執業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所屬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執業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
3.律師廣告的禁止。在下列情況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發布律師廣告:
(1)沒有通過年度年檢注冊的;
(2)正在接受暫停執業處分的;
(3)受到通報批評處分未滿1年的。
(三)律師宣傳規范
律師宣傳是指通過公眾傳媒以消息、特寫、專訪等形式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報道、介紹的信息發布行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律師宣傳應當遵守以下規范:
1.不得自己進行或授意、允許他人以宣傳的形式發布律師廣告;
2.不能進行歪曲事實或法律實質,或可能會使公眾產生對律師不合理期望的宣傳;
3.可以宣傳所從事的某一專業法律服務領域,但不能自我聲明或暗示其被公認或證明為某一專業領域的專家;
4.不能進行律師之間或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比較宣傳;
5.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通過公眾傳媒以回復信函、自問自答等形式進行法律咨詢的行為,亦應當符合有關律師宣傳規范的規定
2. 為什麼律師或律所不打廣告,不搞宣傳
律師或者律師可以依法打廣告,有搞宣傳,但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而 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二十八條規定。 另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有悖律師使命、有損律師形象的方式製作廣告,不得採用一般商業廣告的藝術誇張手段製作廣告。律師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所屬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廣告管理規定的內容。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規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第二十七條 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的姓名、肖像、年齡、性別,學歷、學位、專業、律師執業許可日期、所任職律師事務所名稱、在所任職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期限;收費標准、聯系方法;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執業業績。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網址;所屬律師協會;所內執業律師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簡介;執業業績。
第二十九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有悖律師使命、有損律師形象的方式製作廣告,不得採用一般商業廣告的藝術誇張手段製作廣告。
第三十條 律師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所屬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廣告管理規定的內容。
3. 怎麼理解律師宣傳規范"不得自己進行或授意、允許他人以宣傳的形式發布律師廣告"
這個法律根本已消於無形。但在廣告形式上還是要講究的,不宜直接做廣告。
培利法務管理就是專為律師做宣傳的。可以參看《中國法務管理網》聯系他們
4. 律師、律所不能打廣告宣傳嗎
可以。
依據律師執復業行為規范
第十制七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法以廣告方式宣傳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以及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
第二十二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推廣業務,可以發布使社會公眾了解律師個人和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信息的廣告。
第二十七條 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的姓名、肖像、年齡、性別,學歷、學位、專業、律師執業許可日期、所任職律師事務所名稱、在所任職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期限;收費標准、聯系方法;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執業業績。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網址;所屬律師協會;所內執業律師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簡介;執業業績。
第二十九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有悖律師使命、有損律師形象的方式製作廣告,不得採用一般商業廣告的藝術誇張手段製作廣告。
第三十條 律師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所屬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廣告管理規定的內容。
5. 征詢律師廣告規范
第一百二十二條 律師廣告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推廣業務與獲得委託,讓公眾知悉、了解律師個人和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而發布的信息及其行為過程。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律師廣告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范。堅持真實、嚴謹、適度原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 律師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能夠使社會公眾辨明是律師廣告。
第一百二十五條 律師廣告可以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也可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發布。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的律師廣告應當註明律師個人所在的執業機構名稱。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情況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發布律師廣告:
(一)沒有通過年度年檢注冊的;
(二)正在接受暫停執業處分的;
(三)受到通報批評處分未滿一年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的姓名、肖像、年齡、性別、出生地、學歷、學位、律師執業登記日期、所屬律師事務所名稱、在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工作時間、收費標准、聯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
第一百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網址、所屬律師協會、所轄執業律師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范圍簡介。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不得利用廣告對律師個人、律師事務所作出容易引人誤解或者虛假的宣傳。
第一百三十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布的律師廣告不得貶低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及其服務。
第一百三十一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能以有悖於律師使命、有失律師形象的方式製作廣告,不能採用一般商業廣告的藝術誇張手段製作廣告。
第一百三十二條 律師在執業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所屬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執業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
6. 律師有哪些宣傳的辦法
網路、媒體等》》》》》
7. 請問律師把別人之前賣淫的事實宣傳出去犯法嗎
把她賣淫的事到處宣傳,是犯法的。首先,這種宣傳行為侵犯了她的名譽權,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宣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這屬於民事責任。其次,這種宣傳她的隱私的行為,還構成侮辱,輕者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要承擔治安行政責任,重則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8. 律師能做廣告么
從目前法律規定來看, 對於律師及律師所
做廣告的問題, 我國廣告法、律師法及 律師職
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 以下簡稱 規范!) 均
未禁止, 並且還賦予其依法進行適當宣傳的權
利。 規范! 第四十三條規定, ∀ 律師、律師事務
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介紹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
業特長: 1. 可以通過文字作品、研討會、簡介等
方式以普及法律, 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 推薦自
己的專業特長; 2. 提倡、鼓勵律師、律師事務所
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但即便是這種宣傳方式,
仍會受到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的限制。應
當說,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廣告管理辦法!中規
定的諸如廣告內容不得包含關於辦案結果的承
諾性內容, 不能明示或暗示與政府機關、社會團
體、中介機構有特殊關系等限制無疑是必要的,
合理的, 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規范! 第二十一
條規定: ∀ 律師不得向委託人宣傳自己與有管轄
權的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有親朋關系, 不能利
用這種關系招攬業務。#第二十六條規定, 律師
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
做虛假承諾。第四十四條規定, 律師不得利用
新聞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虛假信息或誇大
自己的專業能力, 進行不正當競爭等。從目前
報道來看, 對該管理辦法的矛盾似乎是集中於
律師個人能否做廣告, 包括在媒體上公布個人
電話等問題。對於這種行為的限制, 符合 規
范!第十五條關於∀ 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
受委託#的規定。
9. 律師為何不可在看守所發廣告
不適當行為。
在律師事務所注冊地以外,特別是在相關司法、監管場所周邊違規豎立廣告牌,設立辦公點、接待室進行不適當宣傳,承攬業務,屬於不正當承攬業務的行為。個別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在進行業務推廣宣傳時仍無視行業的相關規定,發布不適當或不真實的信息,甚至以明示或暗示有特殊關系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更多業務,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律師職業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