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宣傳的方法
宣傳是一項系統工程,在宣傳過程中,貫串著一系列戰略、戰術和方法問題。它的戰略制定,有心理動態說服和社會文化說服兩種方式。心理動態說服是經過宣傳改變人的心理,導致其行為的改變;社會文化說服是通過宣傳影響社會文化的價值觀,進而建立新的價值觀,達到改變社會和個人行為的目的。宣傳過程中的戰術手段,可以從宣傳者的態度,宣傳內容的強度及宣傳形式的靈活度等主要方面加以設計。
無產階級宣傳家也注重宣傳手段的研究,列寧就曾將「灌輸」和「鼓動」兩種不同的宣傳方式加以比較,無產階級的宣傳不允許欺騙,而是反復強調科學性、真實性與現實性的原則。
宣傳的戰略戰術,還包括宏觀領域的控制和管理。它又可分為積極的和消極的兩個方面。積極的宏觀控制管理如宣傳環境的控制、宣傳隊伍的組織、宣傳媒介的協調等,它運用反饋調節原理,使宣傳活動不斷根據環境和受眾的變化而變化。消極的宏觀控制管理是運用法制手段,壓制反宣傳機構和媒介,禁止反宣傳出現,如封閉外來宣傳渠道,實行新聞檢查等。有效的宏觀控制和管理,是積極和消極兩方面的適度結合,而以積極的控制和管理為主。
一戰後,第一個學術性宣傳研究機構「宣傳分析研究所」成立(1937年)。該書所出版的《宣傳的藝術》一書歸納了七種常用的宣傳方法:
1、辱罵法:給某種思想貼上一個不好的標簽,使我們不經檢查證據就拒絕和譴責這種思想。辱罵法不常用在廣告,普遍用於政治活動和其他領域的公開活動中。如「恐怖主義」和「自由戰士」都是根據貼標簽的人的觀點而定,或是貼標簽的人支持哪一邊而定。
2、光輝泛化法:也叫暈輪效應、光環效應,即把某事物和好字眼聯系在一起,使我們不經證實就贊同或接受它。如羅斯福的「新政」、廣告中的產品名稱和促銷等。
3、轉移法:將某種令人尊敬的事物的權威、影響力、聲望轉移到另一事物上,使後者更容易被接受。轉移法通過聯系過程起作用,像是「牽連賞識」。傳播者的目的是將某種觀念、產品或事業與人們贊賞的東西聯系起來。如商業中的名人廣告。
4、證詞法:通過某些令人尊敬或使人討厭的人評論某種觀點、項目、產品或人,影響公眾的態度。如名人廣告、政治宣傳。
5、平民百姓法:指某講話者稱自己及其觀念是「人民的」或「普通老百姓的」以受到更廣泛的信任。如柯林頓被塑造成「只是普通人」的形象。
6、洗牌作弊法:是指通過對事實或謬誤、例證或干擾物,以及合理陳述或不合理陳述的選擇和使用,以期對某觀點、項目、人物或產品做盡可能好或盡可能壞的說明。如東京灣事件。
7、樂隊花車法:宣傳者告訴人們「每個人——至少我們所有的人——正在做它」。利用這種宣傳技巧,宣傳者試圖使人們相信,人們所屬團體的所有成員都接受它的計劃,因此所有人必須跟隨大家「跳上樂隊花車」,接受宣傳者的計劃。
⑵ 虛假宣傳違反了廣告法第幾條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和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⑶ 根據廣告法我們算違法嗎
嚴格說,違法。
根據「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三條 「食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准確,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解釋你有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嫌疑。
根據第五條第3項「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你的產品屬於保健食品,尚不知證照全否。
根據第十三條 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你有暗示保健的嫌疑。
我建議你不要用了,出現投訴及時通過正常方式處理,關於政府行為,你可以用不正當的手法去處理。
個人意見,不成熟,緊供參考!!!
⑷ 關於發廣告宣傳單是屬於哪類法,並且在哪些范圍內屬於合法具體條例有哪些
沒有單純針對廣告宣傳單的,只有針對廣告宣傳,有明文出台的規范,你看下。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的規定,制定本規范標准。
第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發布者在從事廣告活動中,要體現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的基本要求,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過程中,注重精神文明建設,注重社會效益。
第三條加強廣告市場精神文明建設的根本目的,是促進廣告市場的繁榮、健康發展,促進廣告業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滿足人民群眾的物質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服務。
第四條本標准適用范圍包括在本省下列媒體發布的各類廣告:
(一)利用報紙、期刊、圖書、名錄、導游圖集、畫冊、掛歷、台歷、圖片、圖卡、票證等各種宣傳品刊登的廣告;
(二)利用廣播、電影、電視、錄像、幻燈、電子顯示屏及電子計算機網路等播映的廣告;
(三)利用戶外各種建築物、公共設施或空間設置的各種廣告;
(四)利用文化、體育、娛樂、商業、服務、旅遊及博物館等場所內外設置、張貼的廣告;
(五)利用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六)通過郵局寄的各種廣告宣傳品;
(七)印刷在各種商品上或隨商品出售、饋贈、散發的廣告宣傳品及產品說明書;
(八)在各種文化、娛樂場所設置的文藝廣告;
(九)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設置、張貼、散發的廣告。
⑸ 廣告法虛假宣傳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虛假宣傳是一種不正當的商業競爭行為,它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屬於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5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