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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費協議

發布時間:2022-04-21 01:15:03

① 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稅函[2009]202號文規定,企業在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財稅[2009]72號文(執行期限
)對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如下:1、化妝品製造、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2、對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製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在本企業扣除,也可將其中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並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 廣告宣傳費扣除標准

業務宣傳費廣告費的扣除標准:1、一般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其中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2、特殊行業規定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部分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執行以下規定:(1)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即轉移扣除的關聯方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總額須在按其銷售收入的規定比例計算的限額內,且該轉移費用與在本企業扣除的費用之和,不得超過按規定計算的限額。接受歸集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關聯企業,其接受扣除的費用不佔用本企業的扣除限額,除按規定比例計算的限額外,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3、關於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廣告費的處理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後,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後,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4、籌辦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稅前扣除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籌辦費的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即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即不受收入比例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③ 業務宣傳費列支需要些什麼材料

實際支付費用發票、工商部門批準的廣告、企業所得稅等材料。

納稅人申報的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廣告是經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經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一律視同業務宣傳費處理。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雖然每年在企業所得稅前有扣除限額,但超過部分均可以往以後年度結轉。

(3)宣傳費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就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④ 宣傳費的分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的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⑤ 簽訂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怎麼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⑥ 業務招待費與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的區別,如何介定

1、性質不同:招待費以消費,如餐飲為主,廣告和業務宣傳以廣而告之為主;

2、對象不同:招待費一般具有特定對象,廣告和業務宣傳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

3、所得稅列支不同:招待費按60%列支不超過營業收入的0.5%,超過部分不得在以後年度列支,廣告和宣傳費不超過營業收入的15%,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後年度列支,最長不超過5年;

4、媒介不同:招待費不需要特定媒介,廣告和宣傳費,特別是廣告費,是以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從事廣告業務的專業部門製作。

(6)宣傳費協議擴展閱讀:

1、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2、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

3、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

(1)、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2)、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參考資料來源:

國稅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國稅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⑦ 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實際發生的兩項費用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第二條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⑧ 業務宣傳費需要簽訂正規合同還需要繳納印花稅么

現在還要交印花稅。 征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專《中華人民共和國屬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2、立據人,3、立賬簿人,4、領受人

⑨ 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稅前扣除比例

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稅前扣除比例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具體如下:
一、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葯製造、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二、煙草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三、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拓展資料
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
廣告費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費用:廣告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發布;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製作、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禁止廣告的支出,不屬於廣告費。
納稅人申報的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廣告是經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二、已經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一律視同業務宣傳費處理。 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雖然每年在企業所得稅前有扣除限額,但超過部分均可以往以後年度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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