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美國國會聽證會有什麼實質作用
恰逢美國國會召開聽證會來了解日本豐田公司的汽車召回事件,順便了解了一下美國國會的聽證制度。 國會聽證會,是有國會聽證會制度的國家中,在初步研擬立法政策時收集與分析各界意見資料的一種正式而主要的方法。同意權聽證會(一種參議院特有的聽證會)、立法聽證會、監督聽證會、調查聽證會或者由前者合並舉行的聯合聽證會,皆有相同的准備流程與規則。聽證會通常包含證人的口述證詞及國會議員對證人的質詢。聽證會類型:立法聽證會 委員會會為了可能成為公開法條的的措施或公共議題舉行立法聽證會,聽證會提供一個可以讓來自不同背景的證人表達事實與意見的論壇,證人包括國會成員、政府官員、利益團體及學者精英。所以公民的權益也可能直接或間接的被提出的意見所影響。監督聽證會 監督聽證會是用來復審或研究一個法條、議題或活動,並且常聚焦於聯邦計劃的品質及政府官員的表現。此聽證會也協助確保行政單位在執行法律時能符合立法原意及行政政策能反映公共利益。監督聽證會時常在追求政府運作效率、效能與經濟性的提升。監督工作在委員會中佔了主要的分量,舉例來說,在 1996年5月8日這一天里,美國參議院能源暨天然資源委員會為了探討近日油價的上揚舉行了監督聽證會,政府事務委員會為了美國聯邦國稅局相關事務舉行了監督聽證會,美國參議院衛生、教育、勞工暨退休福利委員會為了實施家庭與醫療假法舉行了監督聽證會,美國參議院印地安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為了最近涉入印第安人賭博的一個最高法院案件舉行了監督聽證會。許多委員會監督相關立法聽證會中既有的計劃,或者在例行再授權一個計劃時扮演監督的腳色,所以監督聽證會可能會與立法聽證會一並舉行。調查聽證會 調查聽證會與立法及監督聽證會有著一些共同的特徵,不同之處在於舉行此種聽證會是為了表達國會要調查的決心,通常是在於政府官員在執行其政府職能有錯誤之嫌疑或公民活動表達需要立法補救之時。國會的調查職權是廣泛的,並且從早期共和制度之時開始已經行之有年。在美國歷史中最具指標性的調查有美國信貸公司丑聞、蒂波特山丑聞、陸軍-麥卡錫聽證會、水門事件及伊朗門事件。因此調查聽證會往往幫助立法機關去揭露問題的所在。另外,司法行動將可能優先於國會的調查,或與聽證會同時進行,或遵循聽證會調查結果採取行動。同意權聽證會 為總統提名而舉辦的同意權聽證會是為了實現憲法賦予參議員之咨詢與同意(advise and concent)的職責,每個參議院委員會在不超過本身權責范圍之下舉辦對總統提名案有其行政及司法之地位的同意權聽證會,這些聽證會往往提供人們一個監督被提名人部門與機構的機會,而大部分的同意權聽證會是例行性的,有些則是為了任命與提名有爭議性而額外舉行的。類似的,在憲法的規定之下參議院也必須對行政單位與外國政府簽訂條約的批准與否實行同意權。舉例來說,在1999年10月,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與美國參議院軍事委員會對於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召開了聽證會,在同一年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也開了有關於批准與愛沙尼亞、委內瑞拉、丹麥等多國的稅務條約舉辦了聽證會。雖然這種聽證會並不如所謂的同意權聽證會那麼多,但這些聽證會讓參議院能依其憲法賦予的權利義務在公共政策的領域扮演重要的角色。現場聽證會 現場聽證會是在美國國會所在的華府之外的地點舉行的國會聽證會。
⑵ 我國聽證制度存在哪些問題,應如何完善
我國聽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完善
(一)聽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由於過去一段時間內計劃經濟在國內佔主導地位,反映在行政領域就表現為政府的指令性計劃或命令性計劃等,這也影響了行政機關長期以來輕視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及作用的觀點。伴隨著中國法治的發展,「依法治國」的思想已深入人心,人們開始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遵循有關法律規定及於關注,知情權作為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顯得越來越重要。但由於行政機關長期以來形成的錯誤認識,聽證制度作為公民了解政府有關信息的制度性保障,在實踐中未得到有效執行。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正式的聽證制度僅在《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
正式的聽證制度僅在《行政處罰法》中有所規定,其餘尚處於立法實踐階段,這就使得有些行政機關對其持漠視的態度,該聽證的未聽證,或者無故拖延聽證等情況時有發生,再加上對行政相對人的輕視態度,聽證制度在我國行政機關的執行狀況不理想。
2、行政首長制在聽證過程中仍佔主導地位
目前,學者們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聽證筆錄是否作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從西方的案件排它性原則來看,聽證筆錄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但就中國的國情而言,行政機關系統長期奉行行政首長制,在聽證結束後,行政決定的最終形成還有賴於行政首長的裁決。另一方面,聽證後採納證據、認定事實仍不能避免,原因在於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不強、總體素質較低,要完全依賴於聽證過程中質證的證據做出行政裁決尚不可能作到。
3、公民聽證意識有待相對較低
近年來全國各地掀起的「聽證會熱」為我國聽證制度作了一次廣泛的宣傳。不盡人意的是這些聽證會在舉行過程中存在著不少違反聽證程序的做法,媒體對聽證制度認識上存在誤區從而導致了錯誤報道,混淆了廣大人民對聽證制度的認識,誤將聽證會等同於一般的座談會,這對聽證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因此進一步規范聽證會的制度刻不容緩。同時加強全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總體素質也十分必要。
4、對聽證主持人缺乏相應的制度性保障
聽證程序的實施質量如何,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聽證主持人,他與程序公正緊密相關。正如美國學者伯納德•施瓦茨教授所強調的,「由公正、超黨派的審訊官主持的公正聽證是行政裁決程序的精髓。如同法院的法官所做的裁決一樣,行政官員在聽證中所做的裁決也必須由公正、超黨派的審訊官做出。如果審訊官或者行政機關受到法律偏見的影響,那麼行政裁決則是無效的。」為了確保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首先必須在制度上確保其能獨立地行使有關聽證的權利,這就有待於在今後的立法中加強和確保聽證主持人法律獨立性的相關法律制度,實現聽證主持人制度化。而另一方面,提高行政官員隊伍自身的整體素質也是不可或缺的條件。
(二)對聽證制度的一些完善
1、廣泛開展全民聽證制度的宣傳活動
有關政府部門應積極組織行政庭工作人員深入群眾,宣傳法律法規。認真聽取群眾意見,並將意見即時反饋給主管政府。一方面可以解決聽證代表制中存在的不具廣泛代表性的難題,另一方面聽證主持人可針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提前做好准備,從而在聽證過程中正確地引導聽證會的順利進行,實現行政聽證制度的公正與效率的。
2、建立相應的違反聽證程序的救濟制度與之相配合
有權利就有救濟,否則權利難以得到及時、合理的保障。在實踐中違反聽證程序有兩種情形:一是應當聽證而未聽證;二是在聽證中違反聽證程序的法律規定。針對此,筆者建議,可在今後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中增加相應的條款規定,完善其相應的救濟法律制度。
3、確保行政聽證制度法制統一性
程序的價值在於落實法律的執行,在以《行政處罰法》為突破口的各種單行行政法律、法規中分別規定相應的聽證制度,在實踐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然而由於出發點不同,會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因此在將來要修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對行政聽證制度的定義、基本原則、基本步驟等做出詳細的明確規定顯得十分必要。
四、從憲政角度對聽證制度的認識
憲政的核心思想是限制公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本文正是從這個角度,以文章上部分為基礎,對我國聽證制度做一個簡單的評價。
(一)聽證會和公民基本權利
舉行聽證會,不僅僅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理由如下:大部分行政行為會對公民基本權利產生限制,合法的行政行為意味著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了限制。從法理上說,法律應盡可能擴大公民的自由,對其的限制是迫不得已的。就公法和私法而言,公法應該充分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表現為對當事人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同時由於公權力本身的局限,特別在經濟領域,需要注重個人自治。聽證會制度,在行政權力擴張的背景下,無疑成為克服公權力運行缺點,保障個人權利和發揮個人作用的重要制度。
(二)公權力和公民基本權利的協調
盡管聽證會體現了政府決策的民主化,但是聽證會本身並不等同於民主。民主是建立在一人一票、機會均等、多數決定原則之上的決策程序,而聽證會只是政府機關決策前的一種徵求意見程序,聽證會本身並不決策。正因為如此,聽證會的運作過程與民主的運作過程存在著很大的差別。比如,民主決策過程由投票產生代表,每名代表有同樣的投票權,而聽證會的參加人由政府機關選擇,參加人以其專業知識而不是投票權影響決策;民主必須根據多數人的意見決策,而聽證會完全有可能採納少數派的意見。這樣,聽證會的參加人構成及其專業素質對於聽證會的成功與否就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以搖號、抓鬮、抽簽或者選舉等「民主」方式選擇聽證會的參加人,首先就是對聽證會程序與民主程序的一種誤讀和錯誤嫁接。
實際上在聽證制度中以民主的方式過於追求對公權力的限制,不僅降低了行政效率,對個人自治的過分張揚,也不利於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以此,必須注重權力和權利的協調。協調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違憲審查制度和聽證制度。在違憲審查中,判斷某一個涉及對基本權利可能做出限制的公權力行為是否違憲,通常採取的標準是比例原則和利益衡量理論,即在正當目的前提下(通常是公共利益需要),最低限度基礎上,把對某一項基本權利進行限制所獲得的利益和由於該限制所喪失的利益進行比較,在可以判斷前者的價值高於後者的情形下,才對該項權利做出適當的限制。在聽證制度中,主要通過聽證程序的設置和聽證者的意見對行政決策的拘束力來實現的。
(三)聽證程序的意義
即使在一個高度法治化的國家裡,由於人性和利益的驅動,我們很難確定的說某個行政行為完全排除了不合理因素的干擾。如盧梭所說,「一個國家官員代表了三種意志,一是他本人的,一是他所在集團的,一是國家的」。行政權本身就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它的擴張必然引起人們的擔憂。由於違憲審查的事後救濟和非專業化特點,聽證制度迅速發展起來。但另一面,與違憲審查相比,聽證制度中對公權力的限制理性化較低,在聽證中權利對權力的約束不同於司法。即在違憲審查中,被法院認為合法和合理的行政行為,有可能在聽證中被否決(當然聽證參加者不具有決定權),原因在於聽證結果是意志自由選擇下的結果。
⑶ 聽證會申請人最後陳詞怎麼寫
沒有呦,你只能參考了
由於近年來,高峰寺村土地徵用或是流轉較多,大量出現了失地農民。面對沒有土地的農民,就等於失去了幾乎生活和經濟的主要來源,而且現主要實行集中安置,就算有一定的土地,由於路遠年老,也無法耕種,只好任憑荒棄。因此,出現了比較多的零收入家庭。為此,村委會在民政幹部收到的8份低保申請中,認真討論、反復斟酌,全部提交到低保聽證會上投票通過。
2010年4月10日,在高峰寺村的會議室里,舉行了2010年上半年低保聽證會,聽證會評議人員由村裡的鎮人大代表2名、駐村民警1名、社長代表2名、社員代表2名、黨員代表2名、低保戶代表2名共計11人組成,聽證會由村主任主持,村民政幹部介紹他所調查的申請人家庭情況,社保員做會議記錄。
先由申請人當眾簡要說明自己申請的理由,然後評議人員對申請人進行提問。提問後,申請人退出會議室,由村民政幹部介紹申請人的家庭情況,最後由評議人員自行打分。經過5戶家庭的陳述,最後統計最高票數是11票,5人全部都通過。
村主任在最後的總結中強調:村委會將此結果及時上報,並對全部申請人做特別要求,凡申請通過的,要簽《承諾書》,規范自己的行為,將此低保金只作為生活費,而不能另作他用,否則一經調查核實清楚,將立即取消他的低保資格。自2009年舉行低保聽證會以來,村裡有關低保的爭議減少了。建立這樣的聽證制度,也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核心,主張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也在村裡形成了很好的宣傳效果,村裡低收入家庭能在能保盡保的情況下,享受到了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和共產黨的關心。
⑷ 如何通過宣傳教育引導廣大群眾依規有序信訪 紀檢監察
在信訪理念深化上創新。一要充分認識到,在現階段,信訪問題是迴避不了的,要堅持以舉輕若重、積極主動的態度抓信訪工作,在沒事的時候把沒事當有事來對待,在有事的時候把小事當大事、把易事當難事來對待。二要深化「群眾信訪是對黨和政府信任」的認識。將信訪當做檢驗黨委和政府工作「成色」的一個標尺,站在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高度認真對待,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將人員穩定在當地。三要深化「抓信訪也是抓發展」的認識,要充分認識到,信訪工作涉及經濟社會各個領域,信訪工作做好了,才能有更多精力來謀發展、抓發展。
在信訪宣傳導向上創新。以「六五」普法為契機,加大《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理解法律,理性對待糾紛,樹立依法按程序反映訴求的觀念。同時,採取以案釋法、以案普法的方式,加大對信訪案例正、反兩方面的宣傳,引導群眾依法依規表達訴求,促進信訪秩序好轉。此外,要引導群眾結合實際,選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訴訟等其他維權方式。
在信訪秩序規范上創新。一方面,要規范信訪流程,及時為信訪人提供相關信息,保障信訪人的知情權,鞏固信訪成果,減少重復信訪和越級上訪。同時,堅持原則,嚴格依法按政策辦事。對群眾的合理訴求,要認真研究、及時解決;對應該解決但短期內解決不了的,要耐心解釋、及時疏導;對少數群眾的不正當、不合理要求,要旗幟鮮明、及時答復。另一方面,嚴格按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落實好信訪事項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機制,對按規定已終結的事項,信訪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上訪,否則不予接待、轉辦和答復。同時,在處理具體問題上要講究策略、注意方法。既要積極穩妥地幫助上訪群眾解決問題,又要避免無原則亂開口子,防止出現新的矛盾和問題。
在信訪疑難會診上創新。一是實行部門聯合會診。要充分發揮信訪聯席會議的作用,變信訪部門「單打獨斗」為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信訪部門組織實施、職能部門聯合會診,切實解決信訪疑難雜症。二是實行聽證答詢會診。對有些重大疑難重復訪案件,可以舉行信訪「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群眾代表和當事人及其親屬參加,由有關部門現場答詢,依靠社會力量和群眾輿論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三是實行上級權威會診。建議省一級設立集調查、仲裁等為一體的信訪終結工作權威機構,專門負責疑難信訪案件的終結確認,切實解決非正常訪、重復訪等問題。
在信訪回訪救助上創新。一是對息訪罷訴的信訪人員及時回訪,注意發現問題、查找不足,提高工作質量,鞏固調解成果。二是積極探索政府救助、社會救濟、民間互助相結合的辦法,幫助困難信訪群眾,使他們感受到政府的關懷和溫暖,減少對抗性,增進和諧度。三是建立感化機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篩選確定一批特殊疑難信訪案件及需要救助人員,解決一些長期積累、久拖未決、難以劃分責任主體的特殊疑難信訪問題,讓信訪人員在人文關懷中息訪罷訴。
在信訪工作推進上創新。切實把信訪工作重心下移至村(社區)和基層組織,堅持下訪、接訪群眾,「零距離」傾聽群眾呼聲,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同時,繼續抓好信訪工作「三項制度」(信訪工作「重點管理單位」制度、信訪問題通報和談話制度、信訪責任追究和獎懲制度)的落實,對具體信訪件要落實到人。對因工作失職導致小問題拖大造成矛盾升級、激化的,要啟動責任倒查、問責機制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⑸ 公務員正確對待群眾意見有什麼意義
首先,要努力創造一個容易讓人接近、容易讓人敢於暢所欲言的局面和寬松環境,形成一種下邊的同志敢於同領導爭論問題的氛圍。而我們現在有些領導,很少徵求群眾意見,就連群眾通過書信反映的情況、提出的意見也不看一眼。我想,暫且不談這些意見對不對,起碼我們這些領導對待群眾意見的態度是不對的。它與我黨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密切聯系群眾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是格格不入的。
其次,要做到「言者無罪,聞者足戒」。只有這樣,才能使那些勇於向領導提意見的人心無餘悸,大膽地發表自己的見解,傾吐自己的肺腑之言。當然,群眾意見也並非都是正確的,片面性、甚至錯誤也是難免的。這就要求我們當領導的高瞻遠矚,寬宏大度,並對那些片面性、錯誤的意見給以及時地糾正和正確引導,切不可一聽逆耳之言,就火冒三丈,「聞過則怒」,堵塞了群眾言路,影響了群眾路線的實行。
再次,要講真理,不要講面子。我們共產黨人是徹底的唯物主義者,我們的一切都是為著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只要對人民有利,不管是什麼人提的意見,我們都應愉快地接受。我們的先輩們,為了人民的利益,把鮮血和生命都奉獻出去了,難道我們為了人民的利益,連自己這點面子都不肯丟棄嗎?
然而,我們今天有些領導者對群眾提的意見,認為是找岔子;還有的害怕人多嘴雜,說多了「不好收拾」,喪失領導威信,丟了自己的面子。這些領導聽不進群眾意見,要面子都不要真理,根本不懂得為人民的利益堅持好的,為人民的利益改正錯的,是由我們黨的根本宗旨和性質所決定的。因而,在如何對待群眾意見、堅持黨的群眾路線的問題上,必然是束手無策,無所作為。
八、做好群眾聽證會工作要注意哪幾點?
(一)有為了人民的思想
從我國聽證會制度誕生的歷史來看。聽證會就是為了黨和政府在制定政策時加強與公眾的交流溝通,聽取公眾的意見,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聽證會是我們黨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個稅修正案的立法聽證會,就直接關系人民切身利益的問題:個稅起征點,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這是為人民在第二次收入分配中更好地實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保護人民的利益。
同年重慶市召開的網上立法聽證會,網民劍指的「野蠻暴力執法」等一百多條建議和意見最終被採納,為進一步規范政府在今後工作中的執法行為,保障人民合法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一些聽證單位漠視人民群眾的利益,聽證會成了一個無用的擺設,聽證會上沒有為人民群眾說話的代表,沒有體現老百姓利益訴求的聲音。這些都是與聽證會的宗旨格格不入的。政府的聽證單位負責人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以認真態度對待聽證工作。
(二)做好聽證會工作要依靠人民
只有把人民的力量調動起來,把人民的聲音、人民的智慧匯集起來,聽證會才能召開的有聲有色,聽證會的生命力才會展現出來。要依靠人民首先要保障人民的事前知情權,不要讓聽證會成為一次「秘密會議」。
在聽證會召開之前把聽證會的議題、時間、地點、聽證代表名單,聽證材料等及時公布出來,讓廣大人民群眾「看個明白」。如果老百姓連最基本的知情權都沒有,老百姓對聽證會的熱情和積極性從哪裡來呢?以人為本的聽證會又從何說起?
我國很多城市的價格聽證會子所以面臨公眾質疑,大有聲譽掃地之虞與損害了公眾的知情權是分不開的。要依靠人民做好聽證工作,選好代表非常關鍵。
美國著名的肯尼迪聽證會的成功就是得益於高素質代表的參加。一個政治覺悟高、專業知識強的聽證代表一方面能忠誠地為人民服務,講出代表人民利益的話,另一方面又能從全局的高度,從長遠的角度考慮問題。這樣的聽證代表正是人民所要推選的代表。我們要通過民主推薦、委任等多種方式選好人民的聽證代表。
(三)加強聽證會宣傳力度
近年來一些聽證會的聽證代表「來路不明」,備受質疑。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現職業聽證人。據《新安晚報》2007年4月28日報道,安徽省合肥市物價局4月18日在合肥物價網上公布的污水處理費調價聽證會消費者代表名單上,消費者代表共有八人。其中,曾以消費者代表身份參加過其他聽證會的就有四人。
一些聽證會的聽證代表,在遴選程序、標准、數量和比例上都不明確,有的代表在開會之前僅做了小范圍或比較膚淺的調查,有的甚至沒有進行調查,代表性不強。
另外,部分聽證會主辦方在會前就和代表達成了默契,一些與政府部門持不同意見的群眾或團體沒有充分發言權,甚至無緣與會。應該說這類現象比較常見,為此就必須加強聽證會宣傳力度。
(四)最大程度公開相關信息
申請調價的企業,不應把選擇漲價當作首選,即便非要調價,也須最大程度公開相關信息。一些壟斷企業申請調高公共用品價格時,理直氣壯,以成本壓力增大為由,但漲價不能是唯一的選項,申請漲價起碼做到三方面,一是完全而准確地公開成本、公開家底,以接受公眾檢驗和質疑;二是降低人力成本、管理成本,壟斷行業的高薪酬、高福利向來為人腹誹,經營壓力增大應先拿自己開刀;三是提供平衡的服務,如果提供的服務質量差,更沒有理由漲價。
當下,不少公共產品為壟斷企業所掌控,其動輒以虧損為名而行漲價之實,已久為公眾所詬病。壟斷企業依靠其壟斷特性,往往是挾持性漲價。因此,為避免貽人口實,申請漲價的企業必須率先提供翔實的信息,如此方有可能減少公眾的不滿。
(五)價格主管部門要保持不偏不倚
媒體報道,鄭州熱力價格聽證會出現令人匪夷所思的「內幕」:2008年9月21日,鄭州物價局還沒有接到供熱企業調價申請、「初審意見」還沒有作出是否聽證決定之前,就通過新聞媒體發布了此次熱力價格調整聽證會的公告,並於9月26日作出了價格成本監審報告,程序嚴重顛倒。
實際上,在一些地方舉行聽證會時,價格主管部門坐偏了位置。其實,作為價格主管部門,物價局完全有權力對調價幅度過大、調價頻率過快、調價依據不充分的調價方案,建議糾正或暫停價格調整。但一些物價部門偏偏默認或者推動一些企業提出的漲價要求。
當然,需要明晰的是,並不是所有的漲價方案都不合理,也並不是說聽證會不能聽漲,問題是,要漲也要漲得合理,漲得明白,不能使聽證會徒有其表。
同時,如果企業確屬經營困難,如果不漲價會造成兩敗俱傷,企業生存不下去,公眾享受公共用品的質量難以保證,這就需要政府部門積極介入,加大財政投入。
還需一提的是,政府要加大補貼,比如就在各地紛紛進行熱力價格聽證,要求漲價之際,北京卻聲明居民供熱不漲價,原因就在於北京政府將拿出二十二億元對該市居民供暖實施補貼。
此外,我們還有創新發展聽證會制度,召開電視直播聽證會,網上聽證會,從專業學者中選主持人等,讓人民在聽證會的主體作用得到充分展示。
總之,只要我們在思想上對聽證會工作重視起來,行動上堅定起來,心中時刻裝著人民,緊緊地依靠人民,聽證會就一定能體現其宗旨,發揮其作用。
⑹ 2018年國家公務員面試題型每個部門是一樣的么
國考面試有很多部門是獨立出題,獨立組織考試的,比如海關、國稅、鐵路公安等部門,其實這種獨立考試本身就意味著出題過程中會涉及一些專業問題,或者說考官希望考生在答題的過程中能透出自己的專業能力。
第一類:非專業題
你是國稅局的工作人員,國稅局准備開個餐廳,在方便員工就餐的同時也提供周邊群眾前來就餐,餐廳開辦的前期准備工作交由你來處理。你會怎麼做?
這道題目看似是非常像專業題,因為有國稅背景,但是我們仔細閱讀會發現很難從國稅專業的角度來答這道題,因為讓你處理的是餐廳開辦問題,國稅局的餐廳和普通政府機構的餐廳不存在多大區別。所以這是一個掛著羊頭賣狗肉的非專業題,按照普通的政府機構開餐廳來答這道題即可。不少考生為了體現自己的專業優勢,在這種非專業題目上生搬硬套一些專業知識,這是非常不可取的。
第二類:半專業題
對於一些重大的政策和制度,國家會舉行聽證會,邀請群眾參與,但公務員不能被選為聽證會代表,你怎麼看?
這是一道非常典型的考察考生綜合分析能力的題目。答題時我們可以闡述清楚聽證會的意義之所在,以及這個政策中只邀請群眾參與但是公務員卻不能選為聽證會代表的不妥當之處以及良苦用心,最後繞到這個政策歸根結底的原因其實還是為了不讓聽證會流於形式,最後落實觀點中要涉及如何做到不讓聽證會流於形式,這是最基本的答法。但是考生們可以在這個基礎上體現出專業特點,比如聽證會代表的選擇上面兼顧進出口報關企業、生產企業和行業協會等多方主體,分別請AA、A、B、C、D五類企業進行聽證;比如聽證會宣傳方面,可以在海關總署網站上、直屬海關網站、隸屬海關網站上進行宣傳包括代表選定之後的公示等。這就是半專業題目,可以巧妙的在一些答題點上插入專業知識。
第三類:專業題
在西方徵收遺產稅是普遍的現象,有的國家遺產稅率甚至達到50%以上。現在社會上都在說,我國也要徵收遺產稅了,對這個問題你怎麼看?
這就是一道非常專業的國稅題目,需要考生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否則是無法答好這道題目的。首先需要考生知道什麼是遺產稅,其次要知道遺產稅徵收的意義之所在,另外還需要知道既然遺產稅有不少好處,並且在西方發達國家很普遍,為什麼在我國卻才開始談論這個問題,以及在我國遺產稅實施過程中會出現哪些問題,又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這對於考生們而言,尤其是非此類專業的考生而言,無疑是個比較大的難點,但是所幸的是這類非常專業化的題目所佔比重還是比較小的。
國考面試中,各部門主要都會考察考生的語言表達能力,溝通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等,有些題目的考察目的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在於不同的部門因為工作性質考察的專業問題會不同
⑺ 什麼是聽證、座談對話制度和民主質詢制度
一、聽證和座談對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和生產經營中的一些重大問題,是職工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也是車間班組民主管理廠務公開工作中應重點關註解決的問題。有的單位的一些車間在民主管理廠務公開的實踐中,針對車間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和敏感問題,學習借鑒政府部門出台有關政策規定時的聽證辦法,在出台有關涉及職工切身利益事項的辦法、規定時舉行類似的聽證活動,充分徵求職工意見,並就辦法的實際運行中的一些情況認真聽取職工意見,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還有的車間在制訂出台收入分配、獎懲、競爭上崗辦法等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辦法、規定時,同職工群眾進行座談對話,充分聽取職工意見,不僅使出台的文件符合實際,大家滿意,而且將討論完善的過程,變成了宣傳發動的過程,和諧融洽干群關系、調動大家積極性的過程,更有利於辦法的實施。可以積極進行這方面的探索與實踐。
二、民主質詢職工代表就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向行政領導提出質詢,是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賦予職工代表的權力。行政領導接受職工代表的質詢,並回答問題,是應有的義務。有的單位成功進行了這方面的工作,並將其不斷地推進完善,在實踐中發揮了很好的作用。車間職工代表大會是否進行這方面的工作,可以在實踐中進行探索嘗試。
三、助理廠長一些單位在民主管理和實踐中還創造了職工代表擔任助理廠長、職工代表擔任駐廠聯絡員等參與管理的形式,請職工代表參與日常的決策和管理,強化職工群眾與領導者的溝通與理解。
⑻ 國會聽證詞是什麼意思
以下是美國國會聽證制度,其實所有具有此制度的國家的聽證制度都是類似的,可以以此來做參考!
美國國會聽證制度是美國國會政治生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具體是指國會的常設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就某個具體問題舉行公開會議,傳喚或接受政府官員、利益集團代表、知
名學者或某些公民個人與會,並聽取他們提供的證據和意見。
聽證制度具有如下功能:第一、實現不同利益集團或潛在利益集團之間,以及它們與國會委員會之間的信息交流;第二、在聽證過程中對公民進行教育、宣傳和說服;第三、在聽證這種「半儀式化」的活動中,調解不同集團的利益沖突,消除安全隱患,從而起到社會安全閥的作用。
從性質上看,國會聽證大致分為四類:一是立法性聽證,即就國會立法進行事先聽證;二是監督性聽證,即國會參議院在行使人事同意權、批准人事任命時舉行的聽證會;三是審查性聽證,主要目的是對政府工作進行審查;四是調查性聽證,一般針對某個具體問題進行,通常由國會某個常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來主持。
國會舉行聽證會若不涉及到國家機密問題,一般會對外界公開,允許媒體進行報道。
⑼ 日媒:日本政府將就騰訊投資樂天舉行聽證會,舉行聽證會的意義是啥
其實賬目的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收集各方的意見以及建議之類的,而且這也是為了能夠是一個公司和企業能夠更好的走下去的一個方式。相信大家在網上也是看到了日本政府將就騰訊投資樂天舉行聽證會的這件事情。所以很多人就會產生這樣的疑問,就是舉行聽證會的意義是什麼呢?對於這一問題的回答,在我看來,其實我覺得舉行聽證會他就可以把自己的消息給發布出來,同時也能夠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還有就是能夠讓對方為自己提意見,看是否自己存在問題。
因此,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無論是一個公司還是一個企業,我們最主要的就是要聽取各方面的建議,只有聽取別人的建議以及聽取別人的想法之後,我們才能夠形成一個更加符合人們心願的那種想法的東西出來,才能夠更好的為人民服務。所以在我看來,我覺得這本身也是一個比較科學可取的一種方法。
⑽ 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和社會聽證制度區分
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是指政府通過政府網站、公示板、公示卡、微機觸摸屏、電子屏幕、公示宣傳單、辦事指示卡等多種形式,將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項決策公示出來。公民在了解政策的有關規定後,可以就此發表意見,提出建議。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是基於公民享有知情權是參與民主決策的前提與基礎。
社會聽證制度主要是以舉辦聽證會為方式,讓公民積極參與決策機關的決策方案的擬定和修改。在聽證會上,公民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可以幫助決策機關發現擬定的決策方案存在哪些問題,並加以修正、完善。聽證於民是為了決策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