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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信訪宣傳

發布時間:2022-04-15 20:03:34

⑴ 檢察機關如何做好新聞宣傳工作

A 基層檢察院如何做好檢察宣傳工作


檢察宣傳工作是檢察機關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展示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形象的陣地;是宣揚檢察工作主題,推動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的有力武器;是檢察機關弘揚時代精神,與時俱進,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重要的輿論保障和智力支持;是實行檢務公開,開展法制宣傳的窗口;也是檢察機關面向社會,取得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以及人民群眾理解、支持的紐帶和橋梁。檢察宣傳工作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但各級檢察院在具體進行檢察宣傳時,由於種種原因,經常出現宣傳工作進展不大、水平不高、力度不強等現象,在基層檢察院表現尤為突出。這些問題如不認真對待、及時解決,不但會制約檢察宣傳工作自身發展,亦會影響檢察機關整體工作的推進。

一、基層檢察院宣傳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是宣傳意識不強。檢察工作是否真正實現了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宣傳、個案宣傳、隊伍宣傳。但是,由於「業務本位」思想作祟,基層院部分幹警認為宣傳工作只是辦案工作的「副產品」和「衍生物」,有「重辦案、輕宣傳」的思想,忽視了檢察宣傳與檢察業務的統一性,對檢察宣傳工作敷衍了事,消極應付目標考評,在撰寫宣傳材料時,有隻求數量、不講質量的情況,導致宣傳質量不高,宣傳文章出彩不多。

(二)是宣傳力量較弱。基層院的主要宣傳力量往往集中在少數幹警身上,而且很少有專職檢察宣傳人員,都是從其他科室抽調的有一定文字功底的幹警擔任,並且未受過系統的培訓或學習,自身寫作水平尚有待提高,遇到大型宣傳報道及調研任務,往往力不從心。要想真正做到及時、全面地報道檢察隊伍建設和檢察業務工作,必須加大檢察宣傳隊伍提高宣傳水平及能力。

(三)是宣傳方法單一。基層院宣傳報道大多是以文字宣傳為主,電視宣傳為輔。由於時間、條件所限,進行網路宣傳,利用互聯網展示檢察機關風采,尚處於起步嘗試階段,專題宣傳和陣地宣傳也未形成有效規模。根據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各個階段均有不同的工作重點和宣傳重點,在實際工作中雖然也圍繞這些重點進行宣傳,但仍停留在就事論事的現象報道,未能有效開展全方位、多角度、廣鏡頭的立體性、深刻性的專題宣傳,致使檢察業務工作和檢察隊伍建設不能向社會及時、全面、廣泛的進行報道宣傳。

二、加強檢察宣傳工作的對策建議

(一)是提高認識,增強宣傳能力。檢察宣傳工作是黨的宣傳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檢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檢察宣傳工作,對推進依法治國、促進檢察改革和隊伍建設、改進檢察工作和樹立檢察機關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現在還有一些幹警對宣傳工作的任務作用認識不足,總認為我們是業務機關,把業務搞上去,把隊伍管理好就行了,對檢察宣傳工作的認識不到位,檢察宣傳工作的積極性不高。因此要通過各種形式提高幹警尤其是中層幹部對宣傳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二)是圍繞中心,營造濃厚氛圍。檢察宣傳工作,要緊緊圍繞辦案實際,以個案、類案以及專門性問題展開宣傳,多開展一些有組織有意義的宣傳活動,避免和防止出現重復宣傳,切實提高宣傳的質量和水平。一是要將檢察機關工作的「重點」與地方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結合。二是要抓住工作的「亮點」。三是要關注群眾議論的「熱點」。四是要瞄準事關社會穩定的「焦點」。

(三)是把握規律,增強宣傳效果。一方面是確立新思路,開辟多渠道。基層院的宣傳工作,是以文字宣傳為主,以電台、電視聲像宣傳為輔開展的。現在的報刊雜志多,尤其是網路發展迅猛,基層院要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可以在原來的基礎上,再增加兩個「翅膀」,把平面媒體和網路利用起來。投稿范圍以地市級媒體為立足點,以省級以上媒體為主攻點,力求在宣傳數量上有新突破,在宣傳質量和效果上上水平。另一方面是採取多形式,佔領多陣地。在發稿方向上,做到各種媒體一齊上,各個板面一齊上;在稿件形式上,文章和圖片一齊上,新聞和言論一齊上,廣播與電視一齊上,常規宣傳和網路宣傳一起上。同時要更多地利用現代媒體,不斷增強互聯網站登載檢察新聞信息和發布理論文章的數量,提高檢察宣傳的時效性,擴大檢察宣傳的社會影響力。再就是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與合作。宣傳主管部門要經常與當地主要媒體、甚至國內一些媒體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聯系,增進友誼,獲取指導,爭取使他們多採用稿件,使檢察機關獲得更多的合作夥伴,更廣泛的工作宣傳。

(四)是提高素質,建設專干隊伍。檢察宣傳工作有它的特殊性,僅靠院領導思想上重視還不夠,僅有物質上的獎勵與精神上的鼓勵也不夠。要推進宣傳工作,還必須具有熱心並擅長做宣傳工作的人,有一支高素質的宣傳工作隊伍。(1)是各部門都要落實宣傳工作人員,任務落實到人頭上。(2)是要加強培訓,尤其是在兼職人員多的情況下,他們更需要掌握更多的知識,需要更高的宣傳工作能力與水平,以利於他們更好地開展工作。(3)是要多一些關心愛護,領導對專兼職宣傳人員,要在政治上多關心愛護,在工作上多支持體諒,在生活上多關注身體健康和家庭困難,為他們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4)是要教育宣傳人員顧全大局,加強自我修養,不斷增強大局意識,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淡泊名利,始終保持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

三、做好檢察宣傳工作需要正確處理幾對矛盾

(一)正確處理檢察工作創新發展與宣傳方式過於傳統的矛盾

檢察業務工作及檢察隊伍建設在不斷創新發展,傳統的檢察宣傳模式已不能適應檢察工作發展,需要檢察宣傳人員解放思想,客服就宣傳講宣傳、重數量輕質量、重形式輕效果的傾向,把宣傳工作植根於豐富多彩的檢察實踐,多角度、全方位地反映檢察工作和取得的成果,確保檢察業務工作與宣傳工作良性互動,相互促進;要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大膽創新,廣泛運用多種手段開展檢察宣傳工作,拓展檢察宣傳陣地,擴大檢察宣傳的覆蓋面;要以豐富生動的語言、喜聞樂見的形式、朴實無華的文風,報道那些內容實在、新聞性強、真實感人、可學可敬得人和事,增強報道的可讀性,增強宣傳對象的影響力、感染力。

(二)正確處理檢察宣傳工作與群眾期待不相適應的矛盾

近年來,雖然基層院加強了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合作,加大了對外宣傳力度,組織開展了集中報道、送法宣傳等活動,但與人民群眾日益增強的法治意識、更高要求、更多期待還不相適應,影響了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檢察工作的了解和認識。基層院領導和宣傳人員要從思想上根除檢察機關是「強勢機關」的認識,讓檢察工作不再神秘,以開放的姿態面向社會、面向人民群眾,在嚴格執行檢察宣傳制度規定,嚴格執行檢察宣傳紀律的基礎上,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集中采訪、專題采訪等渠道和方式,廣泛宣傳檢察工作,宣傳檢察機關和檢察幹警,達到引導群眾正確認識、有效監督檢察工作。充分信任、真誠關心和支持檢察工作的目的。

(三)正確處理新興媒體快速發展與檢察宣傳應對不足的矛盾

互聯網作為新興傳播媒介,它的飛速發展,對世界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互聯網具有即時、多元、互動及傳播快、覆蓋廣、影響大、難控制等特點,其影響力已超過了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檢察工作和檢察人員發生的敏感問題,一旦上網,很容易引起網民的高度關注甚至炒作,對檢察隊伍形象的影響將產生快速放大反應和連鎖反映。為完善對涉檢網路輿情的應對、處置和引導措施,各檢察院都建立了網評員,開展網路宣傳和網評工作。但是,由於組建時間短、人員數量少,掌握網路規律、應對網路輿情的能力還較弱,與快速有效應對網路輿情的要求還存在很大差距。檢察院領導要高度重視網路宣傳工作和涉檢網路輿情的應對,加強網路輿情引導能力建設,加強網路宣傳硬體保障。網評員要加強網路規律的研究,積極參加網路評論,努力將佔先機,把握話語權,贏得主動權,為檢察工作科學創新發展營造良好的網路輿論環境。

(四)正確處理宣傳檢察改革與促進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矛盾

檢察事業的創新發展,根本出路在於深化檢察改革。檢察宣傳工作必須適應新形勢、迎接新挑戰、探索新路子,把工作的著眼點放到促進檢察工作、實現檢察事業創新發展的大局上來,以高度的熱情關注檢察改革,積極穩妥地宣傳本地區、本單位檢察改革的成效。對與高檢院牽頭的司法改革任務並取得改革成效的要大力宣傳,對仍處於是眼界頓,尚未產生明顯成效,沒有得到上級院批準的,在宣傳上要慎重,特別要防止為片面追求宣傳效果,向媒體提供不成熟的改革方案、改革「成果」的錯誤做法。檢察院宣傳部門和宣傳幹警要有政策觀念和大局意識,在檢察改革的宣傳上,只能幫忙,不能添亂。

⑵ 如何做好新時期檢察宣傳工作

至九月底為止,茅橋檢察院已在各類媒體上發表147.5篇檢察宣傳稿件,其中,中央級62篇(通訊8篇,消息51.5篇,圖片2.5幅),省級80.5篇(通訊10.5篇,消息68.5篇,圖片1.5幅),市級5篇(通訊2篇,消息3篇),完成上級檢察院下達任務的211%,取得歷史上最好的成績,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領導重視,層層動員。 今年,我院的檢察宣傳工作比之已往有了較大的進步,主要得益於院領導的重視。俗話說得好:千事萬事,領導重視了才能做好事。為了改變我院檢察宣傳工作的落狀況,院領導在這方面非常重視,除了狠下決心實行重獎外,還親自修訂《檢察宣傳獎勵辦法》,同時,為了把工作落到實處,年初進行總動員,每月和每季進行一次小結,目的是給幹警施以壓力,加上科室領導在這方面起模範帶頭作用,使今年我院的檢察宣傳工作出現了良好的局勢,較好地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 二、修善並出台了更趨科學合理的獎勵制度,激發全院幹警撰寫檢察宣傳稿件的熱情。年初辦公室在去年的基礎上對今年的檢察宣傳獎勵制度進行了修訂並經院務會討論通過。獎勵制度最大程度地體現了量化分與個人利益相密切關聯的原則,體現了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 三、分解指標,任務到科室,並實行一票否決制。 實行把檢察宣傳工作任務分解到科室的工作制度。年初辦公室根據上級院下達的工作任務指導檢察工作的指標層層分解到科室並實行評先一票否決的政策,從而形成了院里給科室加壓,科室給個人加壓的工作格局,讓每位幹警都在為本院檢察宣傳工作任務的更好完成想方設法,出謀獻計,從而更好地推動了全院檢察宣傳工作的開展。 2006年我院檢察宣傳工作獎懲辦法規定:三個駐所檢察業務科及辦公室的指令性目標為12篇,刑事檢察科為9篇,職務犯罪偵查局為3篇,並實行評先一票否決制,幹警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以上規定的指令性目標的,取消評先資格,科室沒有完成指令性目標的,取消科室和主要負責人的評先資格。 四、實行單一制和多軌制結合的重獎制度。 1、實行單一制的稿費獎勵辦法。我院在檢察宣傳的稿費規定:「在傳統媒體上發表檢察宣傳稿件的,消息類市級每篇獎30元,省級每篇60元,中央級每篇100元;通訊類按相對應級別加倍給予獎勵;在各級互聯網發表的,稿件獎按30%計算。一稿多用按最高級別給予兌現。 2、獎勵辦法實行多軌制。除了實行稿費獎以外,我院還建立了等級獎勵辦法,規定完成不同檔次任務享受不同級別的獎勵,從而刺激大家不斷進取,向更高的目標奮進,邁過一道坎後想著邁過另一個高坎,以拿到更高級別的獎勵。我院2006年檢察宣傳工作獎勵辦法規定:除了稿費獎以外,年內在省級以上報刊、電台等傳統媒體或互聯網發表檢察宣傳稿件,按區院《檢察宣傳工作評比獎勵辦法》記分(互聯網按30%計),累計積分達6分以上的,獎勵150元;8分以上的,獎勵300元;12分以上並有1篇為國家級的,獎勵500元;16分以上並有1篇為國家級的,獎勵700元;20分以上並有2篇為國家級的,獎勵900元;25分以上並有3篇為國家級的,獎勵1200元;30分以上並有3篇為國家級的,獎勵1500元;35分以上並有4篇為國家級的,獎勵2000元。累計積分達50分以上的獎勵3000元。 3、建立優秀通訊員的評定辦法。年內在各級刊物、電台、互聯網等媒體發表檢察宣傳稿件,按區院《檢察宣傳工作評比獎勵辦法》計分,積分達10分以上的前3名即評為本院年度優秀通訊員,第一名獎勵200元,第二名150元,第三名100元。 俗話說「重獎之下必有勇夫」,我院這一獎勵制度的出台,在幹警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大大地調動了幹警寫作的積極性,一些沉睡了多年的「寫手」終於被這一制度喚醒了,同時迸發出前所未有的寫作潛力和表現出極高的投稿熱情,從而在院里形成了比、學、趕、幫、超的令人振奮的喜人場面,從而極大地推動了我院這方面工作的向前發展。所有這些,全得益於我們年初制定的獎勵制度。 五、多和各媒體聯系、溝通。「勤寫還要勤跑」,這是我院2006年檢察宣傳的一個最基本的做法。為了把檢察宣傳工作做好,我院幹警先後親自跑到區、市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雜志等媒體聯系達30多次。「精誠所至,金石為開」,有幾家報刊的記者被我院幹警這種執著的敬業精神所感動,紛紛表示願意和我們合作,並與我院建立了相對固定的聯絡,從而解決了「有稿難投和投難中」的大問題。 六、建立聯系和通報制度。在宣傳工作方面辦公室能做到經常性地檢查各科室完成檢察宣傳工作的情況,並定期公布各個階段本院檢察宣傳工作完成情況及在市院系統的排名情況,讓幹警心中有數,做到知己知彼;同時還定期與各科室負責人進行聯系,把各科室完成這方面工作的情況給他們通報,敦促他們很好地完成任務。 七、想方設法多寫稿件。今年辦公室採取走出去,多深入基層的辦法進行多方面的收集素材,為寫出更多的稿件打下了基礎,今年有十多篇稿件是辦公室在深入科室調研、收集的基礎上完成的。 在多年的實踐中我院探索出了「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互利互助工作模式。今年辦公室從往年工作中發現,不少在基層同志工作的同志擁有很多好的寫作素材,但苦於要麼沒有時間和精力去撰寫,要麼懶於動筆,造成了檢察稿件資源的極大浪費,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辦公室主動與這些同志聯系,讓他們提供素材,辦公室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能文」職能作用,完成稿件的寫作任務,從而實現了「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今年有20多篇稿件的見報就是通過這種特有的合作方式來完成的。

⑶ 如何通過宣傳教育引導廣大群眾依規有序信訪 紀檢監察

在信訪理念深化上創新。一要充分認識到,在現階段,信訪問題是迴避不了的,要堅持以舉輕若重、積極主動的態度抓信訪工作,在沒事的時候把沒事當有事來對待,在有事的時候把小事當大事、把易事當難事來對待。二要深化「群眾信訪是對黨和政府信任」的認識。將信訪當做檢驗黨委和政府工作「成色」的一個標尺,站在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高度認真對待,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將人員穩定在當地。三要深化「抓信訪也是抓發展」的認識,要充分認識到,信訪工作涉及經濟社會各個領域,信訪工作做好了,才能有更多精力來謀發展、抓發展。
在信訪宣傳導向上創新。以「六五」普法為契機,加大《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理解法律,理性對待糾紛,樹立依法按程序反映訴求的觀念。同時,採取以案釋法、以案普法的方式,加大對信訪案例正、反兩方面的宣傳,引導群眾依法依規表達訴求,促進信訪秩序好轉。此外,要引導群眾結合實際,選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訴訟等其他維權方式。
在信訪秩序規范上創新。一方面,要規范信訪流程,及時為信訪人提供相關信息,保障信訪人的知情權,鞏固信訪成果,減少重復信訪和越級上訪。同時,堅持原則,嚴格依法按政策辦事。對群眾的合理訴求,要認真研究、及時解決;對應該解決但短期內解決不了的,要耐心解釋、及時疏導;對少數群眾的不正當、不合理要求,要旗幟鮮明、及時答復。另一方面,嚴格按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落實好信訪事項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機制,對按規定已終結的事項,信訪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上訪,否則不予接待、轉辦和答復。同時,在處理具體問題上要講究策略、注意方法。既要積極穩妥地幫助上訪群眾解決問題,又要避免無原則亂開口子,防止出現新的矛盾和問題。
在信訪疑難會診上創新。一是實行部門聯合會診。要充分發揮信訪聯席會議的作用,變信訪部門「單打獨斗」為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信訪部門組織實施、職能部門聯合會診,切實解決信訪疑難雜症。二是實行聽證答詢會診。對有些重大疑難重復訪案件,可以舉行信訪「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群眾代表和當事人及其親屬參加,由有關部門現場答詢,依靠社會力量和群眾輿論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三是實行上級權威會診。建議省一級設立集調查、仲裁等為一體的信訪終結工作權威機構,專門負責疑難信訪案件的終結確認,切實解決非正常訪、重復訪等問題。
在信訪回訪救助上創新。一是對息訪罷訴的信訪人員及時回訪,注意發現問題、查找不足,提高工作質量,鞏固調解成果。二是積極探索政府救助、社會救濟、民間互助相結合的辦法,幫助困難信訪群眾,使他們感受到政府的關懷和溫暖,減少對抗性,增進和諧度。三是建立感化機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篩選確定一批特殊疑難信訪案件及需要救助人員,解決一些長期積累、久拖未決、難以劃分責任主體的特殊疑難信訪問題,讓信訪人員在人文關懷中息訪罷訴。
在信訪工作推進上創新。切實把信訪工作重心下移至村(社區)和基層組織,堅持下訪、接訪群眾,「零距離」傾聽群眾呼聲,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同時,繼續抓好信訪工作「三項制度」(信訪工作「重點管理單位」制度、信訪問題通報和談話制度、信訪責任追究和獎懲制度)的落實,對具體信訪件要落實到人。對因工作失職導致小問題拖大造成矛盾升級、激化的,要啟動責任倒查、問責機制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⑷ 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與該院信訪部門有什麼不同

人民檢察院不設專門的信訪部門,其內部科室控告申訴科(處、廳),即承擔接待信訪的職能。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的主要職能

一、負責受理報案、舉報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對本院管轄的控告、申訴、舉報等分流跟蹤、催辦、反饋、答復或協助答復信訪人。

二、對報案、舉報和控告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

三、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

四、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

五、辦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六、統一組織、協調、開展舉報宣傳周活動,開展舉報獎勵工作,負責檢察長接待日、檢察長下訪巡訪工作的日常事務管理。

⑸ 檢察院哪個部門負責宣傳

省級院和高檢院是宣傳處,歸政治部管。
市級院要看部門設置,有些院是宣傳教育處,有些院是單獨設立的宣傳處。都歸政治部管。
縣區級院的宣傳一般是政治處負責。

⑹ 賈春梅代表詳解檢察院如何聽民聲、察民意、解民憂

全國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成員賈春梅表示,群眾利益無小事,百姓的訴求大於天。檢察院通過多種渠道了解民意訴求,為群眾排憂解難。進入直播頁面 [中國新聞網]:您如何看待檢察院的司法行為與保障民生之間的關系?檢察院如何做到聽民聲、察民意、解民憂?
[賈春梅]:服務保障民生是檢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是基於三個方面的認識,一是關注民生與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檢察宗旨,是完全一致的,維護人民群眾權益也是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二是關注民生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官的人民性是完全一致的。檢察院是人民的檢察院,履行的法律監督職責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民生,促進人民的幸福安康的。三是關注民生是檢察機關的職責所在。檢察機關打擊犯罪,查處腐敗,開展法律監督,都關繫到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和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賈春梅]:群眾利益無小事,百姓的訴求大於天。我們通過各種方式、多種渠道來了解民意訴求,積極為群眾排憂解難的。首先,我們通過信訪接待,了解民意的訴求。檢察機關是把信訪接待工作作為樹立檢察形象、踐行執法為民的具體行動,建立了來信來訪接待制度及檢察長定期接待日制度,對於涉法上訪案件,我們做到領導重視,組織健全,責任明確,任務落實。八十年代的時候,邯鄲市檢察院被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批命名為全國文明接待室。
二是通過「走出去、請進來」來了解社情民意。每個黨組成員都有任務,每個檢察官在辦案當中都注意到了這一點,就是經常在辦案過程當中樹立檢察機關的形象,經常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還有人民監督員,社區的和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召開聯席會議,徵求意見,同時還不定期地深入基層進行調查走訪,並將普法宣傳手冊印發到基層組織人員當中,為群眾提供法律上的援助。
三是通過網路、通信手段接受群眾的反映,各級檢察機關積極探索了先進的手段,利用先進的手段和方式來服務於民。河北省邯鄲市有一個曲周縣,一年之前就已經開辟了手機報的方式,每周發送一刊,通過手機報的信息,及時與全縣的農村,尤其是涉農的檢察聯絡員取得聯系,包括一些群眾訴求的反饋和舉報的須知,通過一年的實踐,解決了大量的群眾申訴難的問題。
[賈春梅]:我們在辦案當中,也要講究方式方法,用農民聽得懂的語言,用群眾容易理解的方式,來進行辦案。在辦案中,我們真正在解決實際問題上下工夫,把情、理、法融為一體,克服和防止機械辦案、就案辦案,努力做到案結事了。

⑺ 如何向檢察院工作提意見和建議

1、通過信訪舉報制度

2、通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系群眾制度

3、通過輿論監督制度

4、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網上評議政府

(7)檢察院信訪宣傳擴展閱讀:

人民政協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有: 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向黨委和政府提出建議案;各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或有關報告;委員視察、委員提案、委員舉報、大會發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評和建議;參加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政協委員應邀擔任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特約監督人員等。

意義

1有利於消除腐敗現象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有利於改進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

2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3有助於激發廣大公民關心國家大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出謀劃策的主人翁精神。

⑻ 淺談怎樣做好基層檢察院信訪工作

信訪?現在的中國如此的太平!還有人敢信訪嗎?
豈不是太歲爺頭上動土——不想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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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的工作規定

(200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訪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管轄第
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第
第六章 信訪事項的交辦和督辦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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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保持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信訪,是指信訪人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控告、舉報和申訴,依法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信訪人,是指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控告、舉報和申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反映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舉報;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
(三)反映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
(七)加強、改進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和意見;
(八)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信訪事項。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應當遵循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堅持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暢通信訪渠道,依法處理人民群眾的建議、意見和控告、舉報、申訴,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教育疏導相結合的原則,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實行首辦責任制,按照部門職能分工,明確責任,及時將信訪事項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
第七條 辦理信訪事項的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八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由本院檢察長和有關內設部門負責人組成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強化內部配合、制約機制,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形成統一領導、部門協調,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第九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重大信訪信息報告制度,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重大信訪信息;下列重大信訪信息應當及時向檢察長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綜合和分類數據;
(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三)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
(四)轉送、催辦和交辦、督辦情況;
(五)重大信訪事項辦結後,進行調查研究,查找執法環節和檢察隊伍建設、制度落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檢察工作的建議。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幹部考核體系和執法質量考評體系,將信訪事項是否解決在本院、解決在當地,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開展文明接待室創建評比活動,每三年評比、命名一次文明接待室和優秀接待員。
第二章 信訪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信訪工作。人員較少的縣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專職人員。
第十三條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信訪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統一受理來信,接待來訪;
(二)對所受理的信訪事項按照職責分工轉送有關部門辦理,或者根據有關規定自行辦理;
(三)向下級人民檢察院轉送或者交辦信訪事項,並進行督辦,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辦結報告進行審查;
(四)根據有關規定對信訪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五)對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進行轉辦和催辦,或者根據有關規定自行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報告上級機關;
(六)對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書面答復或者告知信訪人;
(七)依據有關規定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導工作及相關善後工作;
(八)在信訪工作中發現檢察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九)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提出加強、改進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
(十)宣傳法制,提供有關法律咨詢;
(十一)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信訪工作。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專門的信訪接待場所,並在信訪接待場所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規定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信箱、舉報電話、舉報網址、接待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情況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信訪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信訪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各級人民檢察院之間、人民檢察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信訪信息的互聯互通,方便人民群眾提出訴求,查詢辦理進度和結果,提高信訪工作效率和信訪管理水平。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管轄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應當由本院管轄的控告、舉報和申訴,以及信訪人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信訪人不服下級人民檢察院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提出的復查請求。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各部門均有按職能分工承辦信訪事項的職責,對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轉送的信訪事項,應當指定承辦人及時辦理,並在規定時限內書面回復辦理結果。
第二十條 信訪事項涉及檢察業務工作的,由業務主管部門辦理;涉及法律適用問題研究的,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門辦理;涉及組織人事工作的,由政工部門辦理;涉及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辦理;涉及多個部門工作的,由本院檢察長組織協調,明確相關部門牽頭辦理。
第二十一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信訪事項,也可以將本院管轄的信訪事項在受理後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事項涉及多個地區的,由所涉及地區的人民檢察院協商管轄。對於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三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信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單位、住址和信訪事項的具體內容,經宣讀或者交信訪人閱讀無誤後,由信訪人和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信訪人提供的控告、舉報、申訴材料認為內容不清的,應當要求信訪人補充。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要求信訪人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超過五人。
接受控告、舉報線索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信訪人須對其控告、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誹謗他人,以及誣告陷害、誹謗他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信訪人採用書信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負責處理來信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拆閱。啟封時,應當注意保持郵票、郵戳、郵編、地址和信封內材料的完整。啟封後,按照主件、附件順序裝訂整齊,在來信首頁右上角空白處加蓋本院收信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對信訪人採用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參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實行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接待人民群眾來訪制度。接待時間和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地市級和縣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接待的時間,每年應當不少於十二次,每次不少於半天。
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每年應當根據情況不定期安排接待時間,或者深入基層組織開展聯合接訪活動。
第二十七條 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接待來訪群眾,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預約接待。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實行帶案下訪、定期巡訪制度,在鄉鎮、社區設立聯絡點,聘請聯絡員,及時掌握信訪信息,化解社會矛盾。
第二十九條 信訪事項應當逐件摘要錄入計算機,在受理後七日內按照管轄和部門職能分工轉送下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辦理。對於轉送本院有關部門辦理的控告、舉報、申訴,應當逐件附《控告、申訴首辦流程登記表》。
對於重要信訪事項應當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檢察長閱批。
對於告急信訪事項應當在接收當日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對於性質不明難以歸口、群眾多次舉報未查處和檢察長交辦的舉報線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初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護控告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把控告、舉報材料及有關情況泄露給被控告人、被舉報人。
第三十二條 屬於本院管轄的信訪事項,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並告知信訪人。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
辦理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應當由檢察長組織專門力量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信訪事項,經調查核實,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答復信訪人:
(一)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應當支持;
(二)信訪人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有利於改進工作的,應當研究論證並予以採納;
(三)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不予支持,並向信訪人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第三十五條 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轉送的信訪事項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逾期不能辦結的,報經分管檢察長批准後,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通知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轉送本院有關部門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每月清理一次。對即將到期的應當發催辦函進行催辦;超過一個月未辦結的,應當報分管檢察長,並向有關部門負責人通報。
第三十七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每季度向下一級人民檢察院通報轉交信訪事項情況;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每季度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轉交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三十八條 承辦部門應當向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書面回復辦理結果。書面回復文書應當具有說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訪人反映的主要問題;
(二)辦理的過程;
(三)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四)處理情況和法律依據;
(五)開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導工作及相關善後工作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答復由承辦該信訪事項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除因通訊地址不詳等情況無法答復的以外,原則上應當書面答復信訪人。
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的答復應當由承辦部門和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共同負責,必要時可以舉行公開聽證,通過答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辯明事實,分清責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導工作。
舉報答復應當注意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需要以郵寄方式書面答復署名舉報人的,應當掛號郵寄並不得使用有人民檢察院字樣的信封。
第四十條 信訪人對人民檢察院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出復查請求。人民檢察院收到復查請求後應當進行審查,符合立案復查規定的應當立案復查,不符合立案復查規定的應當書面答復信訪人。
第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信訪接待人員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指定地點反映訴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訪。對於信訪人的下列行為,應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對於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無效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一)在人民檢察院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沖擊人民檢察院,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影響正常辦公秩序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檢察人員,或者非法限制檢察人員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故意破壞信訪接待場所設施,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第四十二條 對於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誹謗他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六章 信訪事項的交辦和督辦
第四十三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下列重要信訪事項:
(一)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舉報內容較詳實,案情重大,多次舉報未查處的;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多次申訴未得到依法處理的;
(四)檢察長批辦的。
第四十四條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管理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登記後提出辦理意見,報分管檢察長審批。
第四十五條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辦理,一般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結;情況復雜,確需延長辦結期限的,需經檢察長批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延期辦理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進展情況,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對於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信訪事項,承辦部門應當將辦理情況和結果報經檢察長審批後,製作《交辦信訪事項處理情況報告》,連同有關材料移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以本院名義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
第四十七條 《交辦信訪事項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訪事項來源;
(二)信訪人反映的主要問題;
(三)辦理的過程;
(四)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五)處理情況和法律依據;
(六)開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導工作及相關善後工作的情況。
第四十八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收到下級人民檢察院上報的《交辦信訪事項處理情況報告》後,應當認真審查,對事實清楚、處理適當的,應當結案;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不準、處理不當的,應當提出意見,退回下級人民檢察院重新辦理。
對確有錯誤,下級人民檢察院堅持不予糾正的,上級人民檢察院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原處理決定,並作出新的決定。
第四十九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處理信訪事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監督糾正:
(一)應當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
(三)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的;
(四)未按規定反饋辦理結果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監督糾正的事項。
第五十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所督辦事項應當提出改進建議。下級人民檢察院收到改進建議後應當及時改進並反饋情況。建議未被採納的,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可報經檢察長審批後,責成被督辦單位執行。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一條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處理信訪事項工作中,發現檢察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提出建議,連同有關材料移送政工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五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和《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致使信訪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案件定性處理錯誤,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三條 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單位、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推諉、敷衍,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無故拖延,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
(三)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信訪請求未予支持的;
(四)作風粗暴,方法簡單,激化矛盾的;
(五)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打擊報復信訪人,或者把控告、舉報材料及有關情況泄露給被控告人、被舉報人的;
(六)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第五十四條 隱瞞、謊報、緩報重大信訪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此前有關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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