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保護土壤我國頒布了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於2019年1月1日正式發布,這是我國環保領域裡面的一部新的重要法律,填補了環保立法的重要的空白。
2. 防止土壤污染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現行法律中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環境保護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等。另外,還有《土地復墾規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農葯管理條例》、《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等與土地生態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3.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 、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法律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條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4.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什麼
近年來,土壤污染造成的危害屢見報端。如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的「毒地」事件、「衡水北方農葯化工有限公司農田排污和地下水污染事件」、「河北滄縣小朱庄污染」等,土壤污染防治和保護已經迫在眉睫。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簡稱《草案》)通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分組審議,現在已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到今年7月27日。
作為我國首部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草案》顯示了我國未來土壤污染防治中哪些重點和要求?
法律實施還需技術保駕護航
案例三:六六六是一種化學殺蟲劑。我國耕地土壤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受到六六六污染,於1983年禁止使用六六六,並遵循有機污染物在土壤里自然降解規律,加強土壤改良。30多年過去了,我國耕地土壤中六六六已經回到安全水平。
環保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鎖研究員說,這是我國在耕地污染風險管控方面較為成功的案例,並在國際上得到了認可。
《草案》的順利實施還需要相關技術發展做支撐。林玉鎖說,我國在近20年時間里,針對農田重金屬污染,積極探索修復技術,現在我國的研究水平,包括大規模農田修復技術應用水平,在國際上處於領先;最近10年,我國在污染場地修復方面發展較快,適用於污染場地土壤與地下水的修復技術,已成功在國內很多大型、復雜的污染場地案例中得到應用。
不過,環保部土壤環境管理司司長邱啟文也表示,目前國內土壤修復行業還在起步階段,需要從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以及修復效果的評估等環節,構建和完善整個產業鏈條,需要形成若干綜合能力強的龍頭企業和一批有活力的中小企業推動我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這些將來都會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框架下有序進行。
嚴格按照這個意見執行,相信環境污染就會大有改觀!
5. 關於土壤防治法可以詳細說說嗎
土壤污染防治法總共七大章節九十九條規則,將「預防為主、維護優先、污染擔責、群眾參加」的准則系統地呈現出來。在「危險管控和修正」中,嚴厲區別農用地和建造用地的辦理准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是由環保部起草的法律體系,目的是制定土壤污染行動計劃。這部法令特別強調了土地的安全運用,提出了一系列的土壤污染危險辦理准則,包含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職責准則、土壤污染職責人准則、土壤環境信息同享准則、土壤污染環境情況查詢監測准則、土壤有毒有害物質的防控准則、土壤污染管控和修正准則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准則等等。
6. 農業土壤污染應該如何防治
土壤對種植農作物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那麼農業土壤污染我們又應該如何防治呢?接下來就讓我詳細為大家講解一下農業土壤污染發生的原因以及防治方法。
(3)污染土壤的處理: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物在土壤中的遷移轉化,進入污染土壤的食物鏈。
7. 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多少年開展一次
每十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每十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
8. 土壤污染防治法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什麼無關的項目
法律分析: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 、 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並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受委託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上述業務,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前款規定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和委託人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