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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開展打擊非法集資宣傳

發布時間:2022-04-10 17:02:16

① 經濟新業態、金融創新成非法集資新幌子是怎麼回事

e租寶、中晉系、昆明泛亞、快鹿……這兩年,動輒上百億的非法集資案件牽動人心。非法集資有何新變化?打擊有哪些難點?消費者該如何提防?近日,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13個成員單位召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對當前非法集資形勢特點進行了介紹。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統計,2016年全國新發非法集資案件5197起、涉案金額2511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4.48%、0.11%。

投資人要警惕承諾高額固定收益的虛假項目

未來打擊非法集資的重拳如何出擊?

處非辦相關負責人說,下一步將著重強化對投資理財等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的監管,進一步加強對融資類廣告的管理,推動加快出台金融類廣告正面清單、負面清單,明確金融機構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布任何融資類廣告,力爭從源頭上鏟除非法集資土壤。為此,5月至7月將組織各省(區、市)政府開展涉嫌非法集資風險專項排查活動,並將全力推動出台《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此外,處非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增強百姓金融知識和辨識能力才是消除非法集資的根本之道。這位負責人提醒投資人了解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包括以簽訂合同、投資理財、投資入股等名義,承諾高額固定收益編造虛假項目;以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誘騙。

公安機關提醒投資人,如果遇到所許諾的投資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許諾「靜態」「動態」收益等回報方式的投資,或者以「虛擬貨幣」「資金互助」及境外股權、期權、期貨、能源、礦產、外匯、貴金屬等交易投資為噱頭的情況,務必高度警惕、謹慎投資。

② 北京經偵最近發給客戶的告知 今年6月8日兩高一部關於《嚴打集資詐騙專項處置緊急條例》的正文出處是哪

2016年4月27日由國家14個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人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工商總局、住建部、農業部、林業局、商務部、旅遊局)在北京召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當年6月至8月開展全國「非法集資案」專項整治工作。《嚴打集資詐騙專項處置緊急條例》內容:
1、政府為了盡最大努力為近年來受不法犯罪嫌犯集資詐騙禍害的災民挽回經濟損失,特製訂《嚴打集資詐騙專項處置緊急條例》(下簡稱《緊急條例》)。鑒於李總理指示「盤活存量資金,放開民間借貸,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後,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未相應出台金融監管措施和對民間債權人債權保護措施,為此這幾年所發生的「非法集資詐騙案」需一律改稱為「集資詐騙案」。不宜採用「非法集資」名稱去傷害無辜受害的災民。
2、凡是今年年底之前集資詐騙嫌犯能償還50%借貸資金,經多數受害債權人簽名同意,可暫緩刑事處理判決,准予「取保候審」一年,在一年內還清借貸債務即可免除刑事處罰。
3、已拘捕在案,詐騙借貸金額千萬以上,今年內無法償還50%借貸資金的嫌犯,一律判處「無期徒刑」。之後根據償還債務比例予以逐步減刑。償還借貸一半後可參照(二)款予以「取保候審」。
4、刑事處理決不能取消罪犯債務。必須對詐騙罪犯及其直系家屬建立終生追還所欠債務機制。在詐騙嫌犯未還清債務之前,法院有權始終監控罪犯任何直系家屬的銀行賬號資金—只進不出,首先確保償還受騙債權人的債務。
5、任何已拘捕集資詐騙主犯的公安機關有責任、有義務受理該主犯在其他地區同類型集資詐騙受害人的報案,會同其他地區公安機關偵查清楚全部案情後才移交檢察機關並案起訴。法院拍賣清理罪犯資產、判決返還受害人的債務時必須對受害人一視同仁,平均分配,不允許搞地方保護主義。
6、經偵支隊負責偵查集資詐騙嫌犯的警員務必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依法偵查。嚴禁偵查警員貪贓枉法。凡集資詐騙案受害人發現負責偵查專案警員在偵查期間有貪贓枉法、違法瀆職、包庇犯罪嫌犯等可疑行跡,可向管轄地區人民檢察院申請對該偵查警員立案審查。

③ 樹立風險意識 遠離非法集資"防範非法集資專題宣傳月活動報告怎麼編寫

非法抄集資是一種違法行為,大多數都構成刑事犯罪,不僅破壞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非法集資隱蔽性強,往往以合法設立的公司為載體、偽裝成正常的經營活動,通過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目的。非法集資一般通過推薦入會、熟人引導等形式傳播,在發展初期還可能提供一定「收益」,以引誘投資人繼續投資或發展下線,從而造成公司迅速發展的假象。一旦違法行為被發現,非法集資者會迅速銷毀證據並關閉公司,甚至攜款潛逃。由於涉案財產已被揮霍,盡管非法集資者最終被繩之以法,也難以追回投資者的嚴重損失。因此,提高人民群眾對非法集資的防範意識,是防範非法集資侵害的第一道防線。

④ 銅仁市萬山區2021「黔盾非法集資非法金融活動集中整治方案

摘要 一)開展廣告宣傳規范行動。對在遵新聞媒體、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等開展集中預防性談話,督促其規范投資或集資類廣告的查驗、核查程序,積極履行防範非法集資宣傳等法定責任。開展防範非法集資為重點的非法金融活動集中宣傳活動,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商會根據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風險特點,有針對性地集中開展防範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業務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新聞媒體、電信運營商集中開展防範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和《條例》的公益宣傳,推動宣傳教育進社區、進家庭;金融機構加強對社會公眾防範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的宣傳教育,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引導社會對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能識別、不參與、敢揭發」。(牽頭單位:市處非辦;責任單位:市委網信辦、市市場監管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文體旅遊局、遵義銀保監分局、人行遵義中支、各縣政府)

⑤ 如何做好打擊非法集資廣告資訊信息工作

這個要多部門協調辦理

1、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部分金融詐騙罪的死刑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3、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4、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A、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B、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⑥ 如何做好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

常見手段主要有以下4種,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伺服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路平台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對於非法集資,我們國家是嚴厲打擊,重拳出擊,遇到非法集資首先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

⑦ 打擊非法集資的宣傳語

1、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後果自負。
2、參與非法集資,自己承擔損失。
3、打擊非法集資,共創和諧社會。
4、打擊非法集資,維護金融穩定,共創和諧社會。
5、打擊非法集資,維護群眾利益。
6、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7、打擊非法集資齊參與,同享社會和諧共受益。
8、抵制非法集資,警惕詐騙陷阱。
9、抵制非法集資,勿入陷阱。
10、抵制高息集資誘惑,理性選擇投資渠道。
11、防範非法集資,人人共同參與。
12、防範非法集資,人人有責。
13、非法集資,火葯桶!別碰!
14、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活動風險自擔。
15、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謹防血本無歸。
16、積極參與打擊非法集資行動,努力營造富民平安環境。
17、加大打擊非法集資工作力度,促進我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18、加大打擊非法集資力度,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19、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廣大人民群眾防範非法集資意識。
20、警惕非法集資,避免財產損失。
21、警惕借所謂的種植、養殖、生態環保投資、高科技項目、礦產開發、炒黃金、炒期貨等名義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22、警惕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庄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23、警惕以各類投資基金等名義、提供所謂高額回報的非法集資陷阱。
24、樹立正確理財觀念,警惕非法集資陷阱。
25、提高法律意識,警惕非法集資。
26、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27、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警惕貸款、非法融資和非法集資廣告陷阱,謹防上當受騙。
28、天上不會掉餡餅,一夜暴富是陷阱。
29、維護金融穩定,共創和諧社會。
30、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維護我省金融秩序穩定。
31、遠離非法集資,建設美好生活。
32、遠離非法集資,腳踏實地致富。
33、遠離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
34、在全市掀起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法制宣傳新高潮。
35、珍惜一生血汗,遠離非法集資。
36、自覺抵制非法集資,努力實現保增長,渡難關,上水平。

⑧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電[2010]2號)」在網上何處能查到謝謝!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公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這里的「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人或者是特定人,如僅限於單位內部人等,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⑨ 銀行怎樣開展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活動

活動如下:
一、認真組織,加強領導。
為切實做好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支行成立以行長為組長、各部門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層層落實責任,協調、督促各部門順利完成工作任務。
二、加強學習,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通過集中學習、專題培訓等方式,向全行員工普及非法集資相關法律知識,增強員工對非法集資行為的法律約束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在加強學習的基礎上,組織員工進行小組討論,結合工作實際,從員工所處部門、崗位等實際出發,就如何遵守和落實「禁令」、有效預防和杜絕非法集資案件的發生進行有針對性的討論和交流,以此增強員工風險防範意識,引導員工自覺遠離和杜絕參與非法集資。
三、加大宣傳,向社會公眾提示風險

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利用條幅、展板、電子顯示屏等宣傳載體,通過張貼、展示宣傳標語、案例展示等形式,向客戶和群眾深入開展宣傳活動,讓客戶和群眾對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和特點有初步了解,增強社會公眾的風險意識,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在活動中,共懸掛宣傳條幅25條、展板21塊、電子顯示屏宣傳21塊,發宣傳資料47000餘份,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
通過學習和宣傳,使廣大員工和群眾充分認識到非法集資的危害性,切實增強了廣大人民群眾防範非法集資的意識,提高識假防騙的能力,使廣大群眾遠離非法集資,遠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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