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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人員親屬宣傳

發布時間:2022-04-10 07:50:17

『壹』 收押人員家屬思想認識情況怎麼寫

1.對、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和政治歷史及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情況.表現部分:

認真學習、領會黨的歷史、綱領、方針、政策,自覺用黨的基本理論知識武裝自己的頭腦;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理論應用於自己的工作、生活實踐;與時具進,不斷增強自己的政治敏銳性,學習黨的前沿理論;廣泛開展自我批評,不斷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本人自覺堅持以黨員標准嚴格要求自己,從未參與過任何邪教、反動組織,始終與黨組織保持高度一致。

2.家人情況:
姓名、年齡、工作及主要社會關系等基本情況就如實、簡略填寫就是。政治表現:政歷清白,社會關系清楚,從未參與過任何反動組織,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貳』 被關押在看守所人員的隨身物品家屬可以拿回嘛

必須查明與案件無關的,就可以拿回來的。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進拘留所或者之前之前,警察會將該人的,錢包,手機,隨身的金銀首飾,皮帶等物品暫時進行保管。拘留所有收入規定,收入執行拘留所時,被拘留人員身上不能攜帶,有繩子,腰帶,鞋帶等長條物品。不能攜帶金屬物品,如硬幣,耳環,項鏈,戒指等。不能攜帶零碎小物件,如紐扣,鑰匙等。 這么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涉案人員吞噬小物品自殘,自殺。或者使用條形物品自殘自殺。不讓帶錢是要防止賄賂其他犯案人員和拘留所工作人員。上述物品沒收後,有兩種辦法可以取回。 在進拘留所之前,和警察約好,哪個家人會來到派出所取回物品。則在家人到來是警察會將保管物品交給其家人。在出拘留所之後,自己去派出所取回物品。 所以,拿回物品和是否能從或者拘留所裡面出來並沒有直接關系。只是警察照例將物品歸還而已。在取物品時,通常警察會將案件簡單向來取回物品的被拘留人員親屬說明,並且告知家屬,被拘留未來大概情況,如何時被放出或者何時將被審判,審判結果大致如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七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符合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予以收監。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對其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對於具有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決定》 二、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符合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予以收監。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對其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對於具有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叄』 被羈押人員被轉移是否應通知其親屬

1、原則上應當通知;

2、舊的刑訴法關於拘留、逮捕通知家屬的規定,只要辦案機關認為有礙偵查,即可不通知家屬,新法實際上是做了限定。

舊的刑訴法規定:「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原來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不管什麼罪名,只要是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都可以不通知。而新刑事訴訟法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適用於任何罪名,而是只限定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

綜上,只要涉嫌的犯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都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變換羈押場所的,當然也應該在24小時內履行通知的義務。

『肆』 監獄犯人出獄會通知家屬么

罪犯出獄監獄應當按期釋放罪犯並發給釋放證明書,沒有要求通知家屬的規定,家屬應該事先通過信件或親情電話方式與罪犯取得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節釋放和安置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4)收押人員親屬宣傳擴展閱讀:

防止罪犯坐牢出獄之後繼續犯罪,不應該通過制裁方法來防止,而應該通過引導和矯正,讓他們減少再次犯罪的概率,目前社區矯正的方法卓有成效:

一是完善定期、不定期走訪排查制度,通過每月對社區矯正對象走訪談話、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真實心理、思想和工作等方面的情況,把有思想波動、言語不真實的矯正對象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注意分析社區矯正對象的人際關系,提醒矯正對象保持理智頭腦,慎重交友,少交狐朋狗友,多交良師益友,減少社會不良風氣對其的影響。

二是健全社區矯正檢察談話制度,了解矯正人員思想動態,幫助矯正人員解決生活困難。從法理和情理方面對他們進行教育感化,幫助社區矯正人員樹立接受矯正的誠心,棄惡從善的決心,重新做人的信心,確保他們不再重蹈覆轍。

三是鑒於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進行區分矯正,同時還要對未成年人進行分類管理,所謂分類管理,就是以人身危險性大小為分類標准,結合其回歸社會的趨向程度,將社區矯正對象區分為幾類,分別實施不同強度的管理方式。

實施分類管理,可以有針對性地制定個別化的矯正方案,也有利於合理配置力量,加大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對象的控制,提高管控安全系數。

四是對矯正對象在矯正監管期間助人為樂、有重大貢獻等突出表現的,可以作為矯正對象的正面典型進行宣傳,激勵其他矯正對象積極改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伍』 羈押必要性審查容易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所以,羈押必要性審查要經過一定期限才能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案件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

『陸』 在羈押人員的家屬在什麼時侯會得到什麼通知

在二十四小時以內

首先,拘留在行政執法或刑事訴訟中都有涉及。
對於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0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通知被處罰人家屬。被處罰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決定書中註明。
對於刑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至於通知的形式,在刑事訴訟中: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08條規定: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25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以上是法律的規定,但在辦案中,就我所接觸到過的案子,一般逮捕都會的書面的通知給家屬,但拘留則有時使用電話通知。可能各地公安機關的具體要求有所差異。

『柒』 被留置人員家屬做些什麼可幫到他

第一件事就是穩定,不要慌,不要急著去醫院。人被有關部門帶走。安全上絕對沒有問題。畢竟國家機關有嚴格的監督程序。這個大家肯定都清楚,所以首先要冷靜。只有冷靜下來,才能更全面地考慮問題。這個很重要。許多家庭成員此時無法平靜下來。當他們得到消息時,他們會四處打電話,找個人來關心這段關系。

最後,當然要在可以的時候盡快指定律師,因為拘留期間,家屬不能見人,過了一定時間,只有律師才能見人,所以要盡快指定律師,先見見人,看看是什麼情況。只有了解了情況,家人才能更好地應對。另一方面,可以讓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案件,更有利於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利。

『捌』 如果親戚被刑滿釋放的話,作為服刑人員的親屬怎麼感謝獄警好呢

首先,當面感謝他的照顧。
其次,要表現的很熱情,讓他感覺到你真的在感謝他。
最後,禮品根據自己情況而定,給不給予。

『玖』 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可否在其羈押收審期間探視、了解案情

一、通常情況下是不能探視的。因為案件還處於偵查、審訴、審判階段中,為防止串供、反供,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法律的規定,是不能探視的。
二、特殊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探視的(這種情況是極為罕有的)。但是要經辦案機關的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了》第28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與港澳台或外國的近親屬通信、會見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准」
三、在押的人員被作出生效的判決後,即可以進行探視。各地的要求不同,有的地方要求法院下達執行通知後,方可會見。這就要你與當地的看守所進行聯系了。
四、在偵查期間(一般來說,自刑拘後的3個半月內,為偵查期間),除了辦案機關外,任何人是不能了解案情的。偵查期間可以委託律師,但是此時的律師只能為在押人員提供法律咨詢,不能了解案情。
五、在押期間,在押人員的案件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自移送審查之日起,家屬可以為在押人員聘請律師,通過律師會見在押人員及查看案卷,可以了解具體的案情,然後告訴在押人員的家屬,這是合法的。

在押人員在未被作出生效的判決前,家屬可以進行「不見面的探視」,即到看守所的的小賣部中為在押人員購買生活用品營養品或加菜等。這樣,關押在看守所的親人也知道家屬來「看望」他,也會很高興的。雖然不能見面,但是他知道家屬在關心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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