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做好建築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在建工程往往由於安全生產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消防設施不全等諸多原因而發生火災,要避免在建工地火災的發生,有必要從建築工地火災隱患特點入手,找出易發原因,對症下葯。
2. 工地防火安全教育內容
安全生產主體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不斷加強安全知識的學習,未雨綢繆,加強安全教育,加強安全責任體系的建設,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那麼怎樣做到安全生產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個人的能力所能解決的,它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只有加強生產過程監督,下大力規范現場安全措施,加強對人員違章現場處理,不斷規范現場作業行為,推行標准化作業,將安全工作真正從事後分析轉移到過程監督中,實現安全管理關口前移,才是扭轉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消防安全知識內容有哪些嗎?
一、消防:消防是預防和撲救火災的總稱。
A、消防燃燒的條件:控制可燃物,隔絕助燃物消除火源,以破壞燃燒的條件,最終達到防火的目的。
B、撲救:就是根據不同的燃燒的條件,採用不同的滅火方法(窒息滅火法、冷卻滅火法、隔離滅火法、抑制滅火法)。有時甚至使用幾種方法,掌握進攻時機,協助配合,使已經產生的燃燒條件得到破壞,迅速有效地撲滅火災。
C、注意消防通道的暢通。
二、四種基本滅火法
1. 窒息滅火法:窒息滅火法就是根據可燃物燃燒需要足夠的空氣(氧)這個條件,採用適當措施阻止空氣流入燃燒區,或者採用不燃物質或惰性氣體沖淡(稀)空氣中的氧含量,使燃燒物缺乏氧氣的助燃而熄滅。這種滅火方法適用於撲救密閉的房間和生產裝置、設備容器內的火災。
2. 冷卻滅火法:冷卻滅火法就是根據可燃物發生燃燒必須達到一定溫度的條件,將水或滅火劑直接噴灑在燃燒著的物體上,使燃燒物的溫度降低到燃點以下,從而終止燃燒。
3. 隔離滅火法:隔離滅火法是根據發生燃燒必須具備可燃物的這個條件,將與燃燒物體鄰近的可燃物隔離開,使燃燒停止。
4. 抑制滅火法:抑制滅火法是將滅火劑噴在燃燒物體上,參與燃燒反應過程,使燃燒中產生的游離基消失,形成穩定分子或低活性的游離基,從而使燃燒終止
3. 建築工地消防安全責任制
消防安全責任制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施工工地火災事故的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8號)、《吉林省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針對施工進程的特點、採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除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本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建設工程
依據消防法條文釋義修改,指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施工工地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堆放各種建築材料、設備的倉庫或堆場;施工工地現場工作人員辦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臨時性生活用建築物;施工作業區以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臨時變電所(配電箱)、乙炔發生器間、油漆間、木工間、電工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
辦公生活區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為施工工地現場工作人員提供辦公、生活、住宿等臨時性活動的區域。
施工作業區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具體施工作業的活動區域
倉庫區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於集中儲存物料、施工工具、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區域。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一般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時明確雙方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
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應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與分包單位逐一訂立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施工工地各責任單位應在編制生產計劃時,落實防火措施,並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預算。
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實施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宜參保火災公共責任險。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存檔備查:
1)施工現場平面圖,並標明各臨時建築物的使用性質;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及品種、數量清單;
3) 施工人員數量和住宿情況清單;
4)施工進度計劃;
5)防火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6)消防器材和滅火設備布置平面圖;
7)消防器材和其它滅火設施的配置清單;
8)其它需要存檔的資料。
4.2 建設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對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協調。
明確一名行政領導負責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施工單位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工地存在的火災隱患進行整改。
施工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施工工地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
對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應明確一名行政領導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並明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負責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包單位應設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協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組織制訂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保衛方案及處置措施,研究和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將檢查情況匯總並逐級上報。
根據建設工程規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動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項制度。
施工現場必須按照動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並嚴格履行動用明火的審批手續。
人員消防安全職責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按照消防責任人應對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施工工地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的崗位職責,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並在工地入口處設置消防組織架構圖,明確人員及聯系方式。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工程實施總承包的,應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申報:
1)高度超過50 m的建築工程;
2)單幢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公共建築工程或商場部分面積大於10000㎡的商住樓建築工程;
3)總投資超過5000萬元的甲乙類廠房、裝置、儲罐和總投資超過1億元的其他工業廠房(不含土地費用,下同);
4)佔地面積大於1500㎡甲乙類倉庫和佔地面積大於12000㎡的丙類倉庫、物流中心;
5)軌道交通、隧道、大橋、碼頭等重大市政工程;
6)加油站、加氣站及加油加氣合建站;
7)佔地面積大於10公頃的總體工程;
8)經消防性能化設計或評估的特殊工程;
9)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建設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的其他工程。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掌握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情況,保障建築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2)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制定符合本工程實際的滅火預案;
3)在編制施工生產計劃的同時,落實防火措施,並為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
4)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組織制定符合工程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4.4.5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針對工程特點,擬定施工工程消防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確定防火重點部位,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審查分包單位的消防資格,確定分包單位的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組建分包單位義務消防隊;
3)組織施工工地人員和分包隊伍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有計劃地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滅火演練;
4)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好施工工地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負責維修保養工作;
5)開展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對火災事故隱患的整改;
6)負責對明火作業的管理,嚴格落實三級動火制度,檢查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7)負責對分包隊伍的防火管理;
8)負責做好防火基礎資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文檔;
9)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6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負責對分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管理,自覺遵守施工工地的各項消防安全規定;
2)服從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各項消防安全要求,並協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分包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3)對防火重點部位進行每日巡查;
4)對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無遮擋,特殊工種人員以及其他人員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等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防火檢查。
工程監理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能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5 施工工地的防火安全
一般規定
施工工地的平面布局應當以在建工程為中心,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材料堆放區、倉庫區及臨時生活辦公區、廢品集中站等區域。
施工現場各區域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l)鍋爐房、廚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業區應設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米之外。
2氧氣、乙炔氣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應分別存放,做到一物一庫,且設置在施工作業區、生活辦公區25m之外。
3 施工工地宜設有消防車通道,寬度不得小於4米,保證臨警時消防車能停靠施救。
4 建築物高度超過24米時,施工單位應當落實臨時水源,設置高層臨時供水管網和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滅火需要時,應增設臨時消防水箱。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電源應單獨設置。
5 在建工程禁止作為施工和其他人員的住宿場所使用。
6 施工現場動力線與照明電源線必須分開設置,並配備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
7 施工工地應當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
8 施工工地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8kg滅火器每組不少於兩具,並應設置在醒目和便於取用的地方。
9 在施工工地建築內及建築物屋頂上製作防水層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並有專人看護。
10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產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氈、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應當天清理,禁止在施工工地焚燒。施工剩餘的油漆、稀料應集中存放在安全地點。
11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內禁止隨處吸煙。除倉庫區外,每區可以設置一個吸煙區,煙蒂應當丟入有水的煙缸內。
12 在施工工地的辦公生活區、施工作業區、倉庫區等具有火災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標識。
辦公生活區防火安全
1 施工工地生活區內搭建廚房等使用明火的房間不得與辦公、住宿混合,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選擇安全地點獨立搭建,層數不得超過2層,並落實專人負責用火、用電、用氣。
2 搭建的臨時辦公場所和宿舍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三級,且不宜超過2層,禁止搭建木板房。
3 不得在在建工程內搭建辦公場所和臨時住宿點。如果確有困難時,在建工程內設置的辦公場所和臨時住宿,應與施工作業區之間採取有效的防火分隔,並設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
4 高壓動力架空線下,禁止搭建臨時建築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5.2.5 搭建的臨時建築與現有建築的防火安全距離,應滿足現行防火規范的要求。成組布置的臨時建築物,每組不應超過10幢,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米。
5.2.6 臨時建築物內宿舍房間建築面積大於50平方米超過20人的,應當設置兩個安全出人口;臨時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質材料封堵。
5.2.7 臨時宿舍位於兩個樓梯之間的房間,房門至疏散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25m;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房門至最近的疏散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12m。
5.2.8 臨時宿舍內應確保規范用電,不得使用大功率電器和亂拉亂接電線,應在每間宿舍採取一定的限流安全措施。
5.2.9 臨時生活區內的辦公、宿舍用房每100平方米配備兩具滅火級別不小於3A的滅火器。
5.3 施工作業區防火安全
5.3.1 施工工地動少作業區應執行「三級」動火審批制度和嚴格落實「一點一證一監護」的動火措施。
5.3.2 作業人員動用明火前,應當消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並配置必要的滅火器具。
5.3.3 高層建築的主體結構內動用明火進行焊割作業前,應當將供水系統安裝至明火作業層,並確保正常取水。
5.3.4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動用明火作業:
1)現場操作工沒有操作證;
2)在動用明火審批的范圍內未履行審批手續;
3)操作工不了解動用明火作業現場周圍情況的;
4)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在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採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作業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未做徹底清理或者未採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6)作業現場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7)交叉施工作業中,動用明火對其他施工設備和人員安全構成威脅;
8)散落的火星危及毗連或鄰近建(構)築物安全的;
9)有壓力或密閉的的管道、容器,現場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的;
10) 按有關規定禁止動用明火的。
5.3.5 電(氣)焊、切割的作業點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當落實防火措施,並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5.3.6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在儲存和使用中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同置一車或同存一庫,氣瓶應有防震圈、防護帽,使用時配備完好的表具和氣管,存放或使用時不準卧放。
2)兩者的存放距離不得小於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於5m,距明火處不應小於10m。
5.3.7 使用有機溶劑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氣體產生的施工工地,應當通風良好。自然通風條件不好的施工工地,應當安裝機械通風設備後方能施工。
5.3.8 施工工地木操作間必須按照規定設置,禁止將切割機等存放在木工間內。
5.3.9 施工工地架設臨時線路和電器設備的安裝、維修等作業必須由電工進行,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
5.3.10 施工工地不準私接亂拉臨時線,不準架設裸導線,不準直接用導電材料綁扎在金屬支架上,不準用銅絲或其他金屬材料替代保險絲。
5.3.11 施工工地使用的大功率鎬燈(太陽燈),整流器必須加裝防護罩,安放部位安全牢靠,避免與易燃物直接接觸。禁止使用燈具烘烤衣物和取暖。
5.3.12 施工工地禁止使用電爐、煤油爐和熱得快等。嚴格控制非生產使用電加熱器。
5.3.13 施工工地應確保消防車通道的暢通,對防火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5.3.14 大型公用建築商業內裝修時,應設專業安全員管理巡視,封閉管理,與裝修層連同部分管道井用不燃材料封閉,並設有專用安全疏散通道。
5.3.15 施工工地必須使用阻燃安全網。
5.3.16 對於建築外保溫系統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溫材料進場後,應遠離火源。露天存放時,應採用不燃材料完全覆蓋。
2)需要採取防火構造措施的外保溫材料,其防火隔離帶的施工應與保溫材料的施工同步進行。
3)可燃、難燃保溫材料的施工應分區段進行,各區段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並宜做到邊固定保溫材料邊塗抹防護層。未塗抹防護層的外保溫材料高度不應超過3層。
4)幕牆的支撐構件和空調機等設施的支撐構件,其電焊等工序應在保溫材料鋪設前進行。確需在保溫材料鋪設後進行的,應在電焊部位的周圍及底部鋪設防火毯等防火保護措施。
5)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溫材料上進行防水材料的熱熔、熱粘結法施工。
6)施工用照明等高溫設備靠近可燃保溫材料時,應採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
7)聚氨酯等保溫材料進行現場發泡作業時,應避開高溫環境。施工工藝、工具及服裝等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8)施工現場應設置室內外臨時消火栓系統,並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9)外保溫工程施工作業工位應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
5.3.17 對於建築外保溫系統的日常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外牆和屋頂相貼鄰的豎井、凹槽、平台等,不應堆放可燃物。
2)火源、熱源等火災危險源與外牆、屋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並應加強對火源、熱源的管理。
3)不宜在採用外保溫材料的牆面和屋頂上進行焊接、鑽孔等施工作業。確需施工作業的,應採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並應在施工完成後,及時將裸露的外保溫材料進行防護處理。
4)電氣線路不應穿過可燃外保溫材料。確需穿過時,應採取穿管等防火保護措施。
5.4 倉庫區防火安全
5.4.1 在建工程內禁止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
5.4.2 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數量較多的施工工地,應當選擇安全合適的地點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
5.4.3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過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可以設置在在建工程地面以上的部位,但應當採取分隔措施,與其它部位進行防火分隔並設置明顯的標記和禁止明火標志。
5.4.4 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集中站及施工作業區等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
5.4.5 臨時油漆間、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等每30平方米應配置兩具滅火級別不小於4B的滅火器。
6火災隱患整改
6.1 一般規定
6.1.1 施工工地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責任人為火災隱患整改第一責任人,提供人員、場地、資金等資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人員、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逐級上報至消防安全責任人。未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的個人或部門,施工單位應根據相關獎懲措施對責任人進行懲罰。
6.1.2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應當在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
6.1.3 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當採取確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災發生的措施。
6.2 整改措施
6.2.1 發現下列火災隱患,消防責任人應責成有關人員立即改正,並做好記錄:
1)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違章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功率電熱器具的;
3)違反規定在施工工地吸煙、亂扔煙頭、火源的;
4)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氣)焊的;
5)不按照施工工藝流程安全操作規程操作的;
6)佔用消防安全通道的。
6.2.2 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員,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立即進行整改,並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範措施。
6.3 火災隱患預防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根據火災隱患原因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提交消防安全管理人,防止同類隱患的再發生。
7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7.1 一般規定
7.1.1 施工工地消防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等必須持證上崗。
7.1.2 施工現場可以通過張貼圖畫、消防宣傳板報、設置消防角、消防專欄等多種形式因地制宜地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做好記錄。
7.1.3 施工工地應當對防火重點崗位的工人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7.1.4 消防培訓程序、培訓內容應考慮不同層次、不同崗位的需求。
7.2 培訓內容
7.2.1 施工工地進行的消防安全培訓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工地的火災危險性和重點防火部位及保護措施;
3)基本消防設施(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熟悉本工地的滅火預案。
7.2.2 施工工地的培訓人員范圍:
1)消防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
2)工地防火重點崗位人員;
3)消防設施的工程維修人員;
4)特殊工種崗位人員。
8 滅火和應急預案
8.1 一般規定
8.1.1 施工工地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演練,以減少火災危害。
8.1.2 滅火和疏散預案應包括組織機構、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8.1.3 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8.1.4 演練前應通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防止發生意外混亂;演練結束,應總結問題,做好記錄,針對存在的問題,修訂預案內容。
8.2 具體內容
8.2.1 滅火和應急疏散組織機構應包括下列組織:
1)指揮員:公安消防隊到達之前指揮滅火和應急疏散工作;
2)滅火行動組: 按照預案要求,及時到達現場撲救火災;
3)通信聯絡組:報告火警,迎接消防車輛,與相關部門聯絡,傳達指揮員命令;
4)疏散引導組:維護火場秩序,引導工人疏散;
5)安全防護救護組:救護受傷人員,准備必要的醫葯用品;
6)其它必要的組織。
8.2.2 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要點:發現火警,通知附近工人撤離,立即向「119」報火警;同時,向工地各級消防安全主管報告。
8.2.3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要點:迅速從疏散樓梯有序疏散:盡量不要利用電梯疏散。
8.2.4 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要點:火場指揮員組織人員,利用滅火器材迅速撲救,視火勢蔓延的范圍,就近利用水源,協助消防人員做好撲救火災工作。
8.2.5 通訊聯絡、安全防護的程序措施要點:按預定通信聯絡方式,保證通信聯絡暢通。准備必要的醫葯用品,進行必要的救護,並及時通知醫護人員救護傷員。
8.2.6 善後處置程序要點:火災撲滅後,尋找可能被困人員,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構開展調查。
9 火災事故處理
9.0.1 施工工地發生火災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警,並按照滅火和疏散預案,迅速組織疏散人員搶救物資,撲救火災。
9.0.2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為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條件。
9.0.3 火災撲滅後,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
9.0.4 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9.0.5 火災發生後,應當對事故發生因素進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整改對策,對有關責任者應當進行追查處理,教育全體工人。
10 法律責任
10.0.1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的行為,有關單位應當立即改正。
10.0.2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應當在整改後,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整改情況應當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名。
10.0.3 違反本標準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4.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
消防四個能力
一是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即:查用火用電,禁違章操作;查通道出口,禁堵塞封閉;查設施器材,禁損壞挪用;查重點部位,禁失控漏管。
二是撲救初級火災能力;即:發現火災後,起火部位員工一分鍾內形成第一滅火力量;火災確認後,單位3分鍾內形成第二滅火力量。
三是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即:熟悉疏散通道,熟悉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掌握逃生技能。
四是消防宣傳教育能力;即:有消防宣傳人員,有消防宣傳標識,有全員培訓機制,掌握消防安全常識。
「四個能力」是公安部構築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提出的即:提高社會單位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提高社會單位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提高社會單位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提高社會單位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編輯本段四個能力建設標准。
消防防火牆: 政府四個責任、公安消防部門四個程度、社區農村四個基礎、社會單位四個能力 為規范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行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的自我管理與約束機制,達到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目標,社會單位必須要有「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要「自理」。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要「自理」的項目主要有: 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建立火災隱患判定整改制度,發現火災隱患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逐級報告; 配置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員工應掌握使用方法並能熟練操作,並根據火災危險性,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員工熟悉本單位消防安全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火災發生時,通過喊話、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通過張貼圖畫、消防刊物、視頻、網路、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應急逃生等常識,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全體員工的消防知識培訓,新上崗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等。 消防部門或派出所將通過隨機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考試和消防設施、器材操作技能考核;設定起火點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查看處置初起火災的情況;檢查單位消防器材、設施管理及消防安全標志設置情況;檢查檔案資料、記錄等形式進行考核。符合本標准規定的為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達標單位。而存在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未整改的;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設施和標識的;未按要求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的;未按要求組織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的,發現火災隱患不整改的;員工消防知識考試和消防設施、器材操作技能考核不通過的等情形,將被判定為不達標。 單位的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和諧社會的消防基本要求,將是每個人進入社會基本的工作能力。
5. 工地消防安全知識內容
安全生產主體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不斷加強安全知識的學習,未雨綢繆,加強安全教育,加強安全責任體系的建設,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那麼怎樣做到安全生產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個人的能力所能解決的,它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只有加強生產過程監督,下大力規范現場安全措施,加強對人員違章現場處理,不斷規范現場作業行為,推行標准化作業,將安全工作真正從事後分析轉移到過程監督中,實現安全管理關口前移,才是扭轉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消防安全知識內容有哪些嗎?
一、消防:消防是預防和撲救火災的總稱。
A、消防燃燒的條件:控制可燃物,隔絕助燃物消除火源,以破壞燃燒的條件,最終達到防火的目的。
B、撲救:就是根據不同的燃燒的條件,採用不同的滅火方法(窒息滅火法、冷卻滅火法、隔離滅火法、抑制滅火法)。有時甚至使用幾種方法,掌握進攻時機,協助配合,使已經產生的燃燒條件得到破壞,迅速有效地撲滅火災。
C、注意消防通道的暢通。
二、四種基本滅火法
1. 窒息滅火法:窒息滅火法就是根據可燃物燃燒需要足夠的空氣(氧)這個條件,採用適當措施阻止空氣流入燃燒區,或者採用不燃物質或惰性氣體沖淡(稀)空氣中的氧含量,使燃燒物缺乏氧氣的助燃而熄滅。這種滅火方法適用於撲救密閉的房間和生產裝置、設備容器內的火災。
2. 冷卻滅火法:冷卻滅火法就是根據可燃物發生燃燒必須達到一定溫度的條件,將水或滅火劑直接噴灑在燃燒著的物體上,使燃燒物的溫度降低到燃點以下,從而終止燃燒。
3. 隔離滅火法:隔離滅火法是根據發生燃燒必須具備可燃物的這個條件,將與燃燒物體鄰近的可燃物隔離開,使燃燒停止。
4. 抑制滅火法:抑制滅火法是將滅火劑噴在燃燒物體上,參與燃燒反應過程,使燃燒中產生的游離基消失,形成穩定分子或低活性的游離基,從而使燃燒終止
6.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有哪些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全體人員必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自覺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消防工作的自覺性和高度警惕性,常年處於戒備狀態,樹立常備不懈的精神,確保消防安全工作萬無一失。
1、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防火責任制度。
2、施工現場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專人負責。
3、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檢查,對發現了火顯隱患和一些違章現象消除整改和制止,對暫時難以消除的火顯隱患必須採取應急措施。
4、建立施工現場防火檔案,確立施工現場的防火重點部位。
5、施工現場內要粘貼各種防火標志,設置消防門,消防通道和警報系統,組建義務消防隊,配備完善的消防器材與應急照明裝置等設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撲滅初期火災和有效地進行人員財產的疏散轉移。
6、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對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訓,特別是消防的重點部位,要進行專門的消防訓練和考核,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7、施工現場內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須按消防部門指定的明顯位置放置。
8、禁止私接電源插座,亂拉臨時電線,私自拆修開關和更換燈管,燈泡,保險絲等。
9、工作結束後,要進行電源關閉檢查,保證各種電器不帶電過夜,各種該關閉的開關處於關閉狀態。
10、部門配製消防義務組員,每天進行防火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紀錄上報。
11、消防義務檢查員要認真負責,檢查中不留死角,確保不留發生火情的隱患。
12、施工人員每月要進行一次消防自檢,檢查消防重點區域和重點設備,實行定點,定人,定措施的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向安全部門匯報(書面材料)。
13、施工現場嚴禁放置易燃易爆危險品。
14、使用的電器設備的質量,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電器設備的安裝和電器線路的設計,鋪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定並定期檢修。,
15、所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動,損壞,挪用並定期檢查和更換。
16、發現安全問題或消防隱患及時處理並報相關部門。
17、施工現場內具體落實地巡查制度,根據人口密度調查巡查頻率,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備案。
18、要堅持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利用各種形式(如黑板報,圖片,錄象等)宣傳,普及消防知識,提施工現場人員消防安全意識,增強防火工作的自覺性。
7. 工地消防是做什麼的
關於這個問題,回答如下:
一、施工現場防火基本要求
1.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九項主要職責。
3.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項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4.施工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施工現場的義務消防人員,要定期組織教育培訓,並將培訓資料存人內業檔案中。
5.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並組織力量撲救。
6.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並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7.施工單位在承建工程項目簽訂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有防火安全的內容,會同建設單位搞好防火工作。
8.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施工現場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應配備不少於4具的滅火器,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指定專人經常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更新,保證滅火器材靈敏有效。
10.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並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11.施工現場必須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於3.5m,並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8. 施工現場安全防火要求
1、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2、施工現場夜間要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加強值班巡邏。
3、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建築物,必須經本公司技術負責人批准,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性物品
4、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5、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
6、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於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7、乙炔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少於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於5M。
8、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加強電源管理,特別是臨時配電箱,應經常檢查電線絕緣保護層,及配電接地接零,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9. 工地消防安全教育內容
工地火災天天發生,作為建築工程現場從業人員,要有「防範於未然」的意識,學習並實踐施工現場的防火和消防知識,不能把安全當兒戲,今天清大東方消防培訓學校就與各位一起來看看建築工地防火安全教育注意事項須知。
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建立防火制度
(1)施工現場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
(2)建立義務消防隊,人數不少於施工總人數的10%。
(3)建立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2、施工現場動火審批程序
(1)一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表,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如鋼結構的安裝焊接。一級動火:
1) 禁火區域內。
2) 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及與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 各種受壓設備。
4) 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 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 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2)二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責任工程師組織擬定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動火申請表,報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二級動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項目責任工程師和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三級動火: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
(4)動火證當日有效,如動火地點發生變化,則需重新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施工平面圖、施工方案均應符合消防安全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施工作業區、易燃可燃材料堆場、材料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
(3)施工現場夜間應設置照明設施,保持車輛暢通,有人值班巡邏。
(4)不得在高壓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設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確保使用有效。
(6)土建施工期間,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同時敷設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7)危險物品之間的堆放距離不得小於10m,危險物品與易燃易爆品的堆放距離不得小於30m 。
(8)乙炔瓶和氧氣瓶的存放間距不得小於2m,使用時距離不得小於5m ;距火源的距離不得小於10m 。
(9)氧氣瓶、乙炔瓶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得使用。
(10)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11)冬期施工採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有相應的方案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12)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施工現場消防管理
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工作,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所在地政府關於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規章、規定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施工現場必須成立消防安全領導機構,建立健全各種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包括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應急預案及演練、消防組織機構、消防設施平面布置、組織義務消防隊等。
1、施工期間的消防管理
施工組織設計應含有消防安全方案及防火設施布置平面圖,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公安監督機關審批或備案。
(1)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設備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電閘箱內不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施工現場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的強光源。
(2)電焊工、氣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時,要有操作證和動火證並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器具,動火前,要清除周圍的易燃、可燃物,必要時採取隔離等措施,作業後必須確認無火源隱患方可離去。動火證當日有效並按規定開具,動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動火證手續。
(3)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於5m,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於10m 。建築工程內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4)從事油漆或防水施工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和措施,必要時派專人看護。
(5)施工現場嚴禁吸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6)施工現場使用的大眼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密目式防塵網、保溫材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時施工企業保衛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7)項目部應根據工程規模、施工人數,建立相應的消防組織,配備足夠的義務消防人員。
(8)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2、消防器材的配備
(1)臨時搭設的建築物區域內每100㎡配備2隻10L滅火器。
(2)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時,應配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
(池)、黃沙池,且周圍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臨時木料間、油漆間、木工機具間等,每25㎡配備一隻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庫應配備數量與種類匹配的滅火器、高壓水泵。
(4)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其進水口一般不應少於兩處。
(5)室外消火栓應沿消防車道或堆料場內交通道路的邊緣設置,消火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120m;消防箱內消防水管長度不小於25m。
3、滅火器設置要求
(1)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的位置,如房間岀入口、通道、走廊、門廳及樓梯等部位。
(2)滅火器的銘牌必須朝外,以方便人們直接看到滅火器的主要性能指標和使用方法。
(3)手提式滅火器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消防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於1.5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15m。這一要求的目的是:
1) 便於人們對滅火器進行保管和維護;
2) 方便撲救人員安全、方便取用;
3) 防止潮濕的地面對滅火器性能的影響和便於平時衛生清理。
(4)設置於掛鉤、托架上或消防箱內的手提式滅火器應正面豎直放置。
(5)對於環境於燥、條件較好的場所,手提式滅火器可直接放在地面上。
(6)對設置於消防箱內的手提式滅火器,可直接放在消防箱的底面上,但消防箱離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0.15m。
(7)滅火器不得放置於環境溫度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
(8)從滅火器出廠日期算起,達到滅火器報廢年限的,必須強制報廢。
4重點部位的防火要求
(一)存放易燃材料倉庫的防火要求
(1)易燃材料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消防車能駛到的地方,並應設在下風方向。
(2)易燃材料露天倉庫四周內,應有寬度不小於6m的平坦空地作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礙物。
(3)貯量大的易燃材料倉庫,應設兩個以上的大門,並應將生活區、生活輔助區和堆場分開布置。
(4)有明火的生產輔助區和生活用房與易燃材料之間,至少應保持30m的防火間距。有飛火的煙囪應布置在倉庫的下風地帶。
(5)易燃材料倉庫與其他建築物、鐵路、道路、架髙電線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有關規定執行。
(6)對易引起火災的倉庫,應將庫房內、外按每500㎡區域分段設立防火牆,把建築平面劃分為若干防火單元。
(7)可燃材料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30㎡,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於10m,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於0.8m。
(8)對貯存的易燃材料應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並保持良好通風。
(9)在倉庫或堆料場內進行吊裝作業時,其機械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防產生火星,引起火災。
(10)裝過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在清洗於凈後方准裝運易燃物和可燃物。
(11)倉庫或堆料場內電纜一般應埋入地下;若有困難需設置架空電力線時,架空電力線與露天易燃物堆垛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電桿高度的1.5倍。
(12)倉庫或堆料場所使用的照明燈具與易燃堆垛間至少應保持1m的距離。
(13)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離堆垛外緣不小於1.5m,不準亂拉臨時電氣線路。
(14)倉庫或堆料場嚴禁使用碘鎢燈,以防碘鎢燈引起火災。
(15)對倉庫或堆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進行檢查維修和管理,形成檢查記錄,貯存大量易燃品的倉庫應設置獨立的避雷裝置。
(二)電、氣焊作業場所的防火要求
(1)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小於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30m。
(2)乙炔瓶和氧氣瓶之間的存放距離不得小於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於5m。
(3)氧氣瓶、乙炔瓶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而有效,否則嚴禁使用。
(4)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 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 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 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 用可燃材料對設備做保溫、冷卻、隔聲、隔熱的,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採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7) 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作業;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前,不準焊、割作業;
9) 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作業;
10) 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採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三)油漆料庫與調料間的防火要求
(1)油漆料庫與調料間應分開設置,且應與散發火星的場所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
(2)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品種,應分庫存放。
(3)塗料和稀釋劑的存放和管理,應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
(4)調
10. 建築工地安全消防標語橫幅
1.消防事關千萬家,平安和諧靠大家。
2.單位主抓,完善機制,提高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
3.消防設施別亂動,撲救火災有大用。
4.隱患險於明火,防患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
5.兒童玩火最危險,家長老師要嚴管。
6.消除火災隱患,構建平安社會。
7.政府主導,齊抓共管,落實政府部門消防工作「四項責任」。
8.全民齊動員,共築消防安全防火牆。
9.保護消防設施,維護消防安全。
10.居安思危,防患未然。
11.讓家庭遠離火災是我們的共同的心聲。
12.過年過節樂融融,防火工作莫放鬆。
13.家庭防火注意啥,煤氣電源勤檢查。
14.普及消防知識,傳播消防文化。
15.全民消防,生命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