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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不能宣傳

發布時間:2022-03-30 02:16:38

『壹』 為什麼不能執行

這個是因為未與信任SQLServer連接相關聯,解決方法。1.在企業管理器中,展開"SQLServer組",滑鼠右鍵點擊SQLServer伺服器的名稱2.選擇"屬性"3.再選擇"安全性"選項卡4.在"身份驗證"下,選擇"SQLServer和Windows"5.確定,並重新啟動SQLServer服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創建新用戶:以WindowwAuthentication方式登錄進去:1、對SQLServer點擊滑鼠右鍵--->Properties(屬性)--->Security(安全)--->選---->確定2、輸入以下語句/*--示例說明示例在資料庫pubs中創建一個擁有表jobs的所有許可權、擁有表titles的SELECT許可權的角色r_test隨後創建了一個登錄l_test,然後在資料庫pubs中為登錄l_test創建了用戶賬戶u_test同時將用戶賬戶u_test添加到角色r_test中,使其通過許可權繼承獲取了與角色r_test一樣的許可權最後使用DENY語句拒絕了用戶賬戶u_test對表titles的SELECT許可權。經過這樣的處理,使用l_test登錄SQLServer實例後,它只具有表jobs的所有許可權。--*/USEpubs--創建角色r_testEXECsp_addrole'r_test'--授予r_test對jobs表的所有許可權GRANTALLONjobsTOr_test出現這句時不用去理--(..)--授予角色r_test對titles表的SELECT許可權GRANTSELECTONtitlesTOr_test--添加登錄l_test,設置密碼為pwd,默認資料庫為pubsEXECsp_addlogin'l_test','pwd','pubs'--為登錄l_test在資料庫pubs中添加安全賬戶u_testEXECsp_grantdbaccess'l_test','u_test'--添加u_test為角色r_test的成員對新用戶l_test進行設置:1、在SQLServer的security文件夾下的--->Logins文件夾--->l_test點擊滑鼠右鍵選擇Properties--->選擇ServerRoles里勾選publice和sysadmin--->選擇UserMapping里勾選上面設的資料庫和db_owner,public及上面設置的r_test角色--->status里選擇Grant,Enabled。2、關閉SQL。3、在控制面板--管理工具--服務里重啟SQLServer(SQLEXPRESS)服務。4、重新使用用戶名為l_test密碼為pwd進行SQLServerAuthenticatio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為刪除所設置的新用戶:EXECsp_addrolemember'r_test','u_test'--拒絕安全賬戶u_test對titles表的SELECT許可權DENYSELECTONtitlesTOu_test/*--完成上述步驟後,用l_test登錄,可以對jobs表進行所有操作,但無法對titles表查詢,雖然角色r_test有titles表的select許可權,但已經在安全賬戶中明確拒絕了對titles的select許可權,所以l_test無titles表的select許可權--*/--從資料庫pubs中刪除安全賬戶EXECsp_revokedbaccess'u_test'--刪除登錄l_testEXECsp_droplogin'l_test'--刪除角色r_testEXECsp_droprole'r_test'祝你成功!

『貳』 執行局的執行,在什麼情況下不能執行

在法院執行程序中,導致不能執行的情形很多,有法定不能繼承執行的情形,也可具體客觀事實存在時(比如被執行人遭遇重大意外災難事故以及出現導致執行程序無法進行的情形),都可能中止、中斷、終止執行。

法定情形有以下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八、對案外人異議的處理
70.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 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71.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 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審查期間可以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進行 處分。正在實施的處分措施應當停止。
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繼續執行 。
72.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是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 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裁定對生效法律文書中該 項內容中止執行。
73.執行標的物不屬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 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停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已經採取的 執行措施應當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銷,並將該標的物交還案外人。
十三、執行的中止、終結、結案和執行回轉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 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 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 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03.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 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104.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105.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106.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中止或終結執行的理由和 法律依據。

『叄』 法院關於執行不能破壞營商環境的規定

摘要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主體和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肆』 申請強制執行了為什麼不能執行怎麼才能執行

執行不了有兩種情況:

1、執行不能;2、執行難(暫時執行不了)

首先我們要知道,法院受理執行案的條件: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確立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不難看出能不能執行,其核心在於有沒有被執行人和執行標的,也就是「找得到人」並且「有錢」。而通常的情況是,申請執行人認為被申請執行人「有錢」,卻不能提供任何線索,執行局的工作人員不是偵探,所以二者缺一即為「執行不能」!

執行難執行不能【ID名】川內強效執行川外

而「執行難」是當滿足以上條件後,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有關方面拒不協調執行、執行機制不順暢和執行人員自身存在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拖延執行等原因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情形。

『伍』 宣傳工作的不足以及以後怎麼工作

一、健全組織保障機制,解決「無人辦事」的問題。

首先,要建立領導責任制。各級黨委要將宣傳思想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並作為考核目標統一部署。要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職能部門認真抓的格局,尤其在鄉鎮一級,必須做到目標明確,領導到位,責任到人。

其次,設置固定的工作機構(如宣傳辦),配備必要的辦事人員,確有困難的,可先嘗試設置兼職的宣傳幹事供宣傳委員調配使用

二、落實經費投入機制,解決「無錢辦事」的問題。

要切實轉變各級黨委政府的思想認識,加大對宣傳工作的投入。

首先,縣、鎮兩級黨委要切實把宣傳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宣傳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以解決後顧之憂;同時,經費投入要根據財政收入情況按比例逐年增加。

其次,要積極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除了依靠財政支持之外,還要通過市場運作、發動華僑捐贈和社會資助等辦法,積極籌措資金。

三、是強化考核和激勵機制,解決「抓而不硬」的問題。

要建立宣傳工作目標考核制度,對地方黨委和宣傳部門進行專門考核。對各級黨委主要從機制建設、規劃實施、經費投入等方面進行考核,對宣傳系統主要從理論教育、輿論宣傳、文明創建等方面進行考核,要把目標考核與量化考核結合起來,把平時的督促檢查與年終考核結合起來,要將考核的結果與幹部提拔使用及績效獎勵掛鉤,確保考核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增強考核的約束力。

『陸』 法律宣傳算執行公務嗎

下文供參考,只要自己加一個標題,摘要,關鍵詞,參考文獻就可以了。 以說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寧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民警付出了鮮血和生命的代價。然而近年來,以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權益卻受到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執法權威受到嚴峻挑戰。這一突出問題,嚴重挫傷了民警的工作熱情,削弱了 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之我見 XX縣公安局 紀委 蔡新恆 一直以來,「鐵肩擔道義、熱血鑄警魂」是人民警察的真實寫照。據資料反映,建國以來,全國公安機關有近兩萬多名民警以身殉職,二十餘萬民警光榮負傷,平均每天有一名民警犧牲,平均每天有十名民警負傷。可以說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寧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民警付出了鮮血和生命的代價。然而近年來,以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權益卻受到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執法權威受到嚴峻挑戰。這一突出問題,嚴重挫傷了民警的工作熱情,削弱了公安機關的執法權威,也制約了公安機關的健康發展。筆者作為工作在一線的公安民警,對此感受頗深,有幸借理論交流之平台,不揣拙筆對此問題作以淺析。 一、當前民警執法現狀 近年來,民警在依法執行警務活動被圍攻、謾罵、毆打、誣陷等新聞屢見報端。一些不法分子為逃避處罰、規避責任,不惜以糾纏、謾罵、毆打等方式干擾、阻礙民警正常執法,更有甚者,在未達到目的後竟然採取惡意投訴、告黑狀等形式報復、打擊民警。XX縣為例,近年來,我局紀檢、信訪、督察等部門在受理來信來訪的投訴中,其中查證屬實的只佔投訴總量的63%。同時,社會上一些居心叵測、曾經受過公安機關依法打擊、對警察懷有敵意的人,利用民警在公共場所執行警務活動時,煽動被執行警務群眾侮辱、謾罵甚至毆打人民警察。由於我們的民警身著警服加之各種規章制度的約束,對此只能忍氣吞聲、息事寧人。近期,我局在處置一起群體性事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機起鬨、毆打執法民警,導致我局多名民警被打傷或抓傷,連執法民警的衣服也被不法分子撕破,在社會上造成很壞的影響。這些侵權行為不僅給民警的心理、身體造成極大的損害,也大大挫傷了民警的工作熱情,同時也嚴重干擾了公安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削弱了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諸上事實證明,維護民警的合法權益,保證民警的執法權威,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二、襲警案件多發的主要原因 (一)社會負面影響較多,少數當事群眾法制觀念淡薄。公安機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部門,經常處在調處各類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前沿,一些群眾很容易將不滿情緒轉移到民警身上。特別是少數地方政府在工作中遇到了阻力,時常要求公安機關處理一些非警務活動,公安機關受「條塊」領導機制的約束,不得已而為之,因此,更加容易引起群眾的對立和反感,把抗拒、阻礙民警執法作為宣洩情緒、發泄不滿的一種途徑。個別群眾對暴力阻礙民警執行公務的違法性認識不足,認為對民警罵兩句、打兩下「算不了什麼」;有的群眾本著「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趁機起鬨。 (二)法律對民警依法執行公務的保障制度不健全。在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中,只對嚴重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對一般的揪打民警,撕壞民警衣服、警銜標志,辱罵、唾吐、侮辱民警,誣告、誣陷民警的案件和事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進行處罰,對不法分子起不到威懾作用。 (三)個別民警自身素質不高,處置突發事件能力不足。一是少數民警執法不規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眾反感,導致矛盾激化,產生抵觸情緒和行為。有的民警不善於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遇到群眾情緒激動時控制不住自己情緒,導致矛盾愈演愈烈。二是一些民警思想麻痹、自我保護意識差,對執勤中潛在的危險預測不到或估計不足。有的執勤行為不規范,對規定的巡邏、盤查、搜查和訊問時的操作程序沒有認真落實,給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機。三是平時疏於訓練,在執行公務中不能熟練運用有關技能,採取果斷措施制服違法犯罪嫌疑人,遇到危險時缺乏自我防護能力;四是證據意識不強,在襲警案(事)件發生後,不注意保護現場、收集證據,給案件查處工作帶來難度。 三、襲警案件的治理對策 從表面上看襲警案件侵害的是民警個人,但實質上侵害活動直指國家法律,是對國家執法權威的公然挑釁。公安機關必須採取扎實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遏制這種不法行為的蔓延滋長勢頭。 (一)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為民警執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採取措施,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宣傳載體,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宣傳公安民警依法執行公務是受法律保護的,引導群眾積極配合支持民警的執法活動,從輿論上為公安民警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要有選擇地對查處侵害民警執法權益的典型案例進行宣傳,教育群眾,喚醒廣大民眾的法制意識。要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的警民公共關系建設,樹立人民警察為人民的良好社會形象,打牢公安民警的群眾基礎。 (二)加大打擊處理力度,維護民警的合法權益。一是對襲擊民警、侵害民警執法權益的各類現行案(事)件,要加大查處力度,堅決打擊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對一般參與和輕微違法者,要加強教育;二是對觸犯刑律的,要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妨礙執行公務行為,要在對不法侵害人依法進行處罰的同時,責令其賠償民警必要的損失和醫療費用,並在一定范圍內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三是對民警執法和執行公務後受到的不實舉報和投訴,要在認真調查核實的基礎上,隨時澄清事實,消除群眾的誤解和民警的心理壓力。對屬於惡意誣告並對民警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要通過法律渠道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為受害民警討回公道。 (三)加大業務技能培訓力度,提高民警的處警能力。進一步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觀念,在工作中堅持嚴格依法辦事,既要勇於公正、嚴格執法,又要善於講究工作藝術,文明執法。同時大力加強業務知識培訓和崗位技能訓練,不斷增強民警的防衛意識、執法水平和實戰技能,不斷提高民警的現場處置能力和應付突發事件的能力,使他們在執行警務的過程中盡量減少與群眾的「磨擦系數」。 (四)健全警務保障機制,確保民警在警務活動中有的放矢。公安機關在依法履行服務人民、打擊犯罪這一職責的基礎上,要積極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警務保障機制。所謂警務保障,就是確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效地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各種保障。一是法律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不受非法干擾;對拒絕、妨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各級公安機關要在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摸索、健全一套便於操作的民警維權辦法。成立在公安機關黨委領導下的維護公安民警合法權益協會或人民警察權益保障協會,並積極發揮職能作用,保證民警在受到不法侵害時,苦有地方訴,冤有地方伸。二是物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各級政府要在經費、裝備、科技等方面給予保障。要加強一線執勤民警的裝備建設,為一線實戰單位和一線執法民警配備防彈衣、防暴頭盔、警棍等防護設施,為民警執法活動提供安全保障。三是生活保障。各級政府切實落實上級對人民警察工資標准「高於地方,略低於軍隊」的規定,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險、福利以及撫恤優撫制度。切實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發生。 (五)提倡民警用法維權。據上海晚報報道:XX市三名治安民警在執行公務中受到一醉漢的不法傷害,為維護正當執法權益,三民警把醉漢告上了法庭。我們在為這三名民警運用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叫好的同時,不禁要問其他民警為何不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第五章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我們應大力提倡公安民警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正當權益。一是在維護民警合法權益的同時,可以推動民警學習法律、法規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民警日常執法的合理性;二是打擊無視法律、法規公然侮辱和傷害民警的犯罪人員的同時,樹立法律的權威性和震懾力,減少侮辱和傷害民警事(案)件的發生;三是可以增強廣大群眾的法制意識,維護警察的個人尊嚴和社會地位,促進群眾主動配合民警的執法活動,強化警民關系。為了社會的安定,希望少看到一些侮辱和傷害警察事件的發生。為了保護警察的合法權益,希望更多的警察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柒』 我國在法制宣傳方面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公民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公民當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這一問題極大的阻礙了我國社會的法制化進程。在人民群眾當中,公民的法律意識、權益意識、民主意識、義務意識普遍缺失。在領導幹部中,一定程度存在著知法犯法、腐敗等問題。更有一些司法幹部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忽視了法律的公正意識和效率要求。這些問題都極大的限制了我國社會法制建設。
1、權利意識的淡薄
權利意識作為公民意識的核心意識從古至今都比較單薄,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於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傳統及風氣所造成的。在我國古代,人們長期受到宗法制、集權制和自然經濟這三個方面的影響,自由、平等觀念的培養幾乎沒有。另外,人們主觀上普遍對儒家思想中的重義輕利思想比較推崇,長期以來受到了深究長遠的影響,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為羞,即使他們的利益受損,居然誤以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願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這就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滯後
當代社會對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視,另一方面,公民對法律的學習也不是很重視。尤其是在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我國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沒有得到發展,法律教育至今還是沿用較為傳統的模式,這也是導致公民法律意識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運行機制不完備我國正處於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中,在制度建設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現階段,社會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現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補償,有的罪犯卻因法律漏洞逍遙法外。由於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健全,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社會公平、國家發展都起到了不良影響。
首先,法律體系不完備。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關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新情況新形勢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門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傾向。
此外,我國當前的許多法律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一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幾個有關的管理部門就可以組成執法隊伍,這就造成了行政執法機構粗製濫造。而且執法部門間的職責界限劃分模糊,這就分散了執法的力量。現在有很多單位都努力爭取成立執法隊伍,以便在執法的過程中通過罰款和收費的方式來解決工作人員的獎金、工資、福利等問題,通常執法單位以部門的利益為目的去執法,以罰款的方式處理違法行為。並且,執法的程序規定也不健全,執法的責任制、獎勵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備,執法只是一種形式。這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受到嚴重的影響。
(三)法律監督不到位
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於監督主體缺位的問題導致的。通過調查可以發現,在例行公事時監督比較多,但是在解決和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沒有有效的監督。在我國之所以一些腐敗現象頻繁出現,這與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聯系。
1、以言代法,以權壓法。
這一現象在我國領導幹部處理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經常發生,由於忽視了法律的嚴肅性,常常出現我國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的現象。例如在我國征地用地的問題上,毫不顧忌法律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2、執法不嚴、違法辦案。
我國司法機關當中經常出現違反程序、按人情辦案等嚴重侵害公民權益的問題。甚至出現了案件審判完畢之後無法操作和執行的現象,以至於出現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問題。
3、以罰代法,重罰輕管。
在我國社會法制建設當中,經常可以看到以罰代法的現象。比如執法部門在處理諸如假冒偽劣產品的時候,僅僅作出較大的經濟處罰,但沒有進一步的追究銷售商和生產商的法律責任。這種處理辦法所帶來的結果也就直接導致了售假販假的問題得不到遏制的問題,以至於生產的假冒偽劣產品還是在在市面上銷售流通,給我國消費者帶來不利的損害。
4、以權謀私,徇私枉法。
由於法制體系的不完善,執法部門執法管理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了權錢交易的現象。這樣不僅僅玷污了我國司法機關的形象,而且對執法機關的聲譽構成了直接的損害。在少數領導幹部中,對下級執法人員尋思枉法、玩忽職守的問題放任不管,一度竟成為了這些腐敗分子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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