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什麼的宣傳
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
根據消防法第6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❷ 《森林防火條例》語音宣傳
1.珍愛森林源,防火於未「燃」。
2.身在綠海中,防火記心中。
3.森林是生命搖籃,火災是森林殺手。
4.一棵大樹可造千萬根火柴,
一根火柴可毀千萬棵大樹。
5.千里長堤潰於蟻穴,萬頃森林毀之煙蒂。
千里長堤潰於蟻穴;萬頃森林毀於星火。
6.萬人防火不算多,一人疏忽惹大禍。
7.給樹木一點關愛,還大地一片綠蔭。
8.防火意識人人擁有,綠色家園天長地久。
❸ 關於消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消防的法律法規有如下幾種:
1、《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編寫,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93進行了修訂。
3、《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
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於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3)防火宣傳條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實施監督。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公安機關協助。
❹ 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消防的法律法規有如下幾種:
1、《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編寫,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93進行了修訂。
3、《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
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於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個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本實施細則,實施消防監督。除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和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監督,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外,其餘所有單位的消防工作都應當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監督。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四條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的時候,必須依照有關消防法規,會同消防監督機構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市級人民政府審查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吸收消防監督機構參加。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審定批准後,公共消防設施由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分別負責建設和維護,當地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六條 市區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地方人民政府責成城建、公用、郵電等有關部門作出技術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規劃,加以解決。
第七條 設計人員在工程設計中,必須貫徹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其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對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工程設計,不予批准。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有關防火的設計圖紙和資料負責審核。
第九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資獨立經營的企業或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依據國外或者港澳地區消防技術規范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並附上消防技術規范等有關資料,送當地設計部門審核。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動,並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條 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的消防設施進行驗收。對不符合防火設計要求的,待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後,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條 在城區不準搭建易燃簡易建築。如果臨時需要搭建的,必須事先報經當地城市建設部門審批,並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拆除。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規劃鄉鎮建設時,應當同時規劃消防水源、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鄉、村的生產、民用建築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農村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 生產建築構件、配件或新型建築材料、防火塗料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准對產品進行燃燒性能或耐火極限等數據的測定,並將各種測定的性能、數據寫在產品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十五條 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准或專業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測定,並將其數據和防火、防爆、滅火、安全儲運等注意事項寫在產品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十六條 研製易燃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製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的具體辦法,經上級主管部門鑒定批准後,方可交付生產。
第十七條 採用有火災危險性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製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的具體辦法,採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禁止動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事先向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嚴密的消防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九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實行防火責任制度,確定一名行政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本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消防法規;
(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產、施工、運輸、經營管理的內容;
(五)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六)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七)領導專職或者義務消防組織;
(八)組織制定滅火方案,帶領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
(九)追查處理火警事故,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管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本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消防法規;
(二)督促街道、鄉鎮企業和專業戶、個體工商戶、經濟聯合體做好消防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開發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三)進行消防宣傳,組織群眾制定防火公約;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消除火險隱患;
(五)管理專職或者義務消防組織;
(六)組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 禮堂、影劇院、俱樂部、文化宮、游樂場、體育館、圖書館、展覽館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做到:
(一)不準超過額定人數;
(二)安全出口處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疏散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裝、使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規定。臨時增加電氣設備,必須採取相應措施,保證安全;
(四)嚴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與燃放。確實需要使用與燃放時,必須採取保證安全的預防措施;
(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六)制定應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加強值班和檢查,確保安全。
第二十二條 使用高層建築的賓館、飯店、醫院以及其他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消防組織,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辦法,指定專人維護、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保證完整好用;對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進行防火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訓練,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城區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時不得用於生產、存放和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開設旅館、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時,必須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規定。
第二十四條 舉辦物資交流、展銷、集市貿易和焰火、燈火晚會的單位,在地點選擇、亭棚搭設、電氣線路架設、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設施的配置等方面,應當符合消防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古建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消防法規,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在農業收獲期和冬、春季節以及重大節日,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力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對電工、焊接工、油漆工和從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等有關人員,必須進行消防知識的專業培訓,經有關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後,方可定崗位從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應當根據防火、滅火的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並指定有關人員負責保養、維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維護消防設施。不準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設備、器材,不準埋壓和圈佔消防水源,不準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門,在維修道路影響消防車通行以及停電、停水、切斷通訊線路時,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監督機構。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城鎮街道、林區居民點和易燃建築密集的村寨,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組)。
第三十一條 義務消防隊(組)應當定期進行教育訓練,熟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檢查和撲救火災。義務消防隊(組)所需的經費和隊員的補貼,分別由各所在單位負責解決。
第三十二條 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中型以上企業事業單位,鄉鎮企業集中、易燃建築密集的鄉或鎮,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築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飛機的航站,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可由一個單位建立,也可以由幾個單位聯合建立。
第三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教育訓練和執勤備戰制度,負責本單位、本地區的防火和滅火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開支。專職消防人員實行本單位工資和獎金制度,享受本單位生產職工同等保險福利待遇。專職消防隊隊員可實行合同制或輪換制。
第三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專職消防隊幹部的配備和調離,應當徵求當地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站)的布局、建築和技術裝備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政府責成城建、財政等有關部門作出規劃,加以解決。
第四章 火災撲救
第三十七條 任何人發現火警都有義務迅速向消防隊報警,講清起火地點、單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給報警人員提供方便,不收費用。郵電部門應當優先傳遞火警、火災信息,不得延誤。
第三十八條 起火單位或者地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生命和物資,並派人接應消防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支援滅火。
第三十九條 消防隊接到報警後,必須迅速趕赴火場,組織撲救。趕赴火場的消防隊及其消防車、消防器材和裝備,需要鐵路運輸和輪渡時,鐵路和航運部門應當優先免費搶運。
第四十條 參加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火場總指揮員的統一指揮。交通、港務監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員應當負責維護秩序,疏散車輛、船舶、飛機、行人,必要時可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當火災蔓延,必須拆除毗鄰建(構)築物才能避免重大損失的時候,火場總指揮員有權決定拆除,並可命令人員轉移到安全地點。
第四十二條 火車站、列車或者沿線的鐵路單位發生火災時,鐵路部門必須組織力量撲救火災,調派機車供水滅火。必要時可向就近的消防隊請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隊應當支援。
第四十三條 船舶、水上設施和海上石油鑽井平台發生火災時,海上安全指揮部必須組織力量撲救火災,必要時迅速調派船、艇或者飛機參加滅火。
第四十四條 參加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發生火災時,應當積極撲救,減少損失。對參加撲救火災的外單位的專職、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以及對火災原因進行技術鑒定的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保險公司償付的施救費中予以補償。未參加保險的,由起火單位負責補償。
第四十五條 執行滅火任務的各種消防車、消防艇免交養路、過橋、過隧道、泊岸等費用。
第四十六條 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消防訓練中受傷、致殘或者犧牲的非國家職工,其醫療、撫恤待遇,由起火單位或者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果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的,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辦理;在養傷期間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由起火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生活保障。對撲救火災中犧牲的人員,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應當追認為烈士的,由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五章 消防監督
第四十七條 公安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市、縣公安局和分局設立的消防監督機構,分級負責消防監督工作。鐵路、交通、民航和林業公安機關設立的消防監督機構,分別負責鐵路站區和鐵路線的勘測設計、基建施工單位及列車,在我國沿海、內河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碼頭,飛機和機場以及林區的消防監督工作;業務上受當地政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
第四十八條 消防監督機構在組織防火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人參加。被檢查單位應當主動提供情況和資料。消防監督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的改進意見,都應當作出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九條 消防監督機構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必要時可傳喚有關人員,督促整改。被檢查單位的防火負責人,應當把火險隱患的整改情況,及時告知消防監督機構。《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副本可根據需要送當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門。被檢查單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見時,在接到《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可提請上一級消防監督機構復查。
第五十條 消防監督機構發現隨時有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有權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立即整改,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五十一條 消防監督機構應當督促各部門、各單位制定消防安全辦法和技術標准,並負責審查、監督實行。
第五十二條 消防監督機構應當監督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執行工程設計防火的有關規定,根據需要和可能對建設工程的防火設計進行審核,檢查消防措施的落實情況,並參加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五十三條 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確定的城市規劃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門建設、改善和維護公共消防設施。
第五十四條 消防監督機構要掌握火災情況,進行火災統計,核定火災損失,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礦井地下部分的火災統計,由各主管部門負責,按年度報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條 消防監督機構應當組織所屬隊伍的政治教育和業務訓練;負責對義務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的業務指導,督促健全規章制度,開展消防業務訓練,組織聯合演練,提高防火、滅火水平。
第五十六條 消防監督機構應當組織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術鑒定。火災原因查明後,應當根據事故的性質、情節和後果,依法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七條 公安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根據防火、滅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規劃,具體組織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鑒定和推廣應用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條 公安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消防監督機構對申請生產、維修消防器材的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具備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必要時責令停產、停業,並提請有關部門不發、吊銷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准對消防器材、設備等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標準的,不準出廠或者銷售。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需要引進國外的消防器材、設備時,必須事先將其品種、規格、性能等有關資料送交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
第六十一條 國家級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負責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檢驗、爭議仲裁檢驗、重點抽檢和進出口消防產品的驗證檢驗。
第六十二條 各級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消防監督員。消防監督員由省、自治區所轄的市以上公安機關任命,並發給消防監督證。
第六十三條 消防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一)對分管地區的單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組織;
(二)進行消防宣傳,督促消除火險隱患,及時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行為;
(三)指導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開展防火檢查,制定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並定期演練;
(四)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勘查和鑒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六十四條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集體,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消防組織制度健全,火險隱患及時消除,消防器材設備完整好用,無火災事故,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者積極支援鄰近單位和居民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
(三)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成績顯著的;
(四)在改善城鄉消防設施方面有顯著貢獻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
第六十五條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成績顯著的;
(二)模範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發生的;
(四)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
(五)對查明火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六)對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或者技術革新有顯著成績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
第六十六條 在消防工作中有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先進單位、集體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七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本實施細則,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外,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設計人員沒有按照防火設計規范進行設計,或者施工人員不按照防火設計進行施工的;
(二)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的;
(三)值班人員擅離職守或失職的;
(四)不按規定生產、銷售消防器材、設備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特點,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❻ 森林防火條例宣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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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消防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消防的法律法規有如下幾種:
1、《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編寫,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93進行了修訂。
3、《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
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於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7)防火宣傳條例擴展閱讀:
新消防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❽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准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葯。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後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准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准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並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准,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准,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志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並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❾ 消防安全法律法規
第一章總則第二條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個單位和個人專都必須遵守消防屬法規,做好消防工作。第二章火災預防第三章消防組織第四章火災撲救。第三十七條任何人發現火警都有義務迅速向消防隊報警,講清起火地點、單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給報警人員提供方便,不收費用。郵電部門應當優先傳遞火警、火災信息,不得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