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試論述如何加強和完善農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設
推進村民自治工作,事關農村的長遠發展,需要各級黨委和政府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出發,把村民自治工作作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依法辦事、堅持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原則,在農村整體推進村民自治工作。當前應以建立健全民主選舉公平公正、民主決策科學規范、民主管理有章有序、民主監督真實有效的村民自治運作機制為目標,採取切實措施 :
(1)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把村民自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村民自治是提高村民民主法制意識的有效途徑,國家實行依法治國方略,在農村就是要進行依法治村;推行村民自治,就是落實依法治國、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具體體現;村民自治的推行, 是一件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大事。因此,鄉鎮黨委、政府要採取積極主動的態度,以穩定為前提,以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為目的,以推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為重點,盡快從領導體制、領導方式、思想作風上進行改進,建成與村民自治相適應的領導新機制、新方法,在村民自治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2)正確處理好三個關系,扎實推進村民自治工作。
一是正確處理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關系。有人曾對村「兩委」的關系做了一個形象的比喻:村級組織就像一隻船,在這船上村黨支部是舵手,掌握船的前進方向,村委會和其它村級組織就是水手,為這只船的前進提供動力,老百姓就是托起帆船的水。只有大家齊心協力,船才能沿著正確的方向航行,到達最終的目標。按照黨章規定,村黨支部是農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推進村民自治,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和保障農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強化黨在農村執政的群眾基礎。這就決定了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必須充分發揮村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村黨支部要依照國家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村委會依法開展村民自治工作,保障農民群眾依法行使民主權利;要定期聽取村委會和村級其他組織的工作匯報,幫助各個組織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同時也要切實加強自身建設,不斷增強村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村委會要依法履行職權和組織村民開展自治活動,切實保障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落實村民的民主權利;要自覺接受村黨支部的領導和監督,村民自治的重大事情要向村黨支部匯報,徵得黨支部的支持,這樣才能更好地依法自治。
二是正確處理村委會、村民小組與其他村級組織的關系。在村民自治工作中,要充分發揮村委會及其他村級組織的職能作用,就要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央政策的規定,明確村級各個組織的職責任務,切實理順工作關系,構建以村黨組織為領導核心,村委會、村級經濟組織以及共青團、婦代會等各個組織職責明確、團結協調、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機制,不斷推進村民自治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村委會、村民小組是按照《村委會組織法》規定設立的法定組織,村民理事會是村民小組領導下的辦理具體事務的組織。村民理事會建設要與村民小組建設相結合,不能以村民理事會代替村民小組。對一些自然村內有多個村民小組的地方,如果具備了合並條件的,可以考慮把全部或部分村民小組合並,由村民小組長兼任村民理事會理事長。這樣既增強了村民小組的組織領導力量,又方便在自然村內開展村民自治工作。
三是正確處理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關系。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鄉鎮政府與村委會是指導與協助的關系,不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不得干預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委會對鄉鎮政府的工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在依法行政方面,個別基層領導幹部法律意識淡薄,非法撤換民選的村委會成員。 個別鄉鎮領導法律意識淡薄,權大於法。鄉鎮黨委政府是黨和國家在農村基層政權組織,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二者之間是指導與協助的關系。某些鄉鎮領導對《村委會組織法》學習不夠,對村委會成員罷免程序不清楚,認為自己是一個地方的行政長官,可以決定一切,對不稱職的村委會成員可以由鄉鎮黨委政府決定撤換。《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文規定,「村民會議有權撤換村委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未經村民會議決定,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非法撤換。」「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由十名以上選民聯名提出,本村有五分之一以上選民聯名罷免,全體選民過半數通過。」
(3)進一步深化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確保「四個民主」一同發展。深化村務公開民主管理,不僅是推進村民自治的基礎性工作,而且是建設新農村的必由之路。當前村民自治面臨的形勢和環境與八、九十年代相比,有很大的不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方面,農村外出務工人員越來越多;另一方面,村民代表人數非常有限,代表面狹窄,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往往得不到村民認可。面對新形勢,桂林市資源縣積極探索民主管理的新模式,在自然村創設村民理事會,作為村民自治的延伸和發展,協助村委會管理自然村內的公共事務、文明衛生、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等工作,從制度上解決了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增多帶來的民主議事難和「無人辦事」等問題,為村民行使重大村務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提供了一個可操作的平台,使村級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簡便易行。雖然資源縣的做法是否值得推廣學習,還有待於實踐去檢驗,但是他們在村民自治工作中的勇於探索實踐的創新精神,是值得學習和借鑒的。要大力發展「四個民主」,圍繞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這個主題,積極推進村務公開由辦事結果公開,向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結果全過程的延伸,從物質文明向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全過程發展,確保農民群眾各項民主權利真正落到實處。
一要建立健全村級班子建設新機制,保障村民的選舉權和監督權。要進一步健全選舉組織辦法、候選人產生辦法、侯選人競選規定等制度,堅持民主推薦候選人,推行公開直選,確保選舉的公平、公正、公開,真正選出「思想好、作風正、有文化、有本領、熱心為農民服務」的村幹部。要建立健全民主評議村幹部制度和村幹部激勵約束機制,增強村幹部責任意識。由鄉鎮黨委、政府組織,採取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與村民座談等形式,對村黨支部(總支)成員、村委會成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財務助理和村民小組長,每年進行一次民主評議,評議結果與村幹部的使用和工資、獎金掛鉤。要採取多種形式,切實加強村幹部培訓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政策觀念,增進民主意識、群眾意識、學會用說服教
二要規范民主決策機制,保障村民的決策權。要進一步完善「一事一議」、民主聽證會等民主議事決策制度,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議事決策事項的監督。要圍繞新農村建設,將農村基礎設施、村容村貌建設和興辦公益事業納入議事決策范圍,由農民群眾根據自己的需要作出判斷和選擇。
三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村民的參與權。在民主決策方面,一些村委會民主決策的制度不健全,決策內容不廣泛、決策的活動不正常。 要充分發揮民主決策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應切實制訂完善民主決策規則,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認真實施;明確民主決策的內容,凡屬於投資投勞、承包經營、開發性建設項目等涉及大多數村民利益和村集體利益的事項都要實行民主決策,做到一事一議;規范民主決策程序,對民主決策的事項,先由村「兩委」聯席會議協商後提出初步意見,再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然後由村委會負責落實並進行定期公布和年終匯報,接受村級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小組村民的查詢和監督;提高民主決策的質量,從提高村民代表責任意識和議事能力入手,堅持經常性的民主決策活動,注重解決民主決策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真正把村中事務的決策權交給村民。要
結合新的形勢,組織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財務管理制度等,明確規定村幹部的職責、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村級各類組織的職責和工作程序。通過執行村規民約等,實現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化解農村矛盾糾紛,樹立健康文明的新風尚。創新民主管理方式,堅持村民民主理財制度,規范集體財務收支審批手續,確保村級各項建設資金用到刀刃上。
四要健全村務公開制度,保障村民知情權。 民主監督關鍵是健全民主監督機制,做好制度的執行與監督工作。以抓好村務公開為主線,把財務公開作為村務公開的重點,進一步豐富拓展村務公開內容,特別是要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策的內容、決策的過程、決策的執行情況,全面真實地進行公開,不斷滿足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切實將村務公開作為約束村委會及班子成員工作行為的重要手段,自覺接受村民監督。在實行全面、真實、徹底公開的基礎上,將黨和政府扶持「三農」的政策及新農村建設中的決策事項納入公開內容。要推行點題公開,將村民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及時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要規范村務公開的形式,本著實用、方便、群眾認可的原則,積極創新公開方式,靈活應用固定公開欄公開、會議公開、入戶公開(發放明白紙、明白卡)、媒體公開、「民主日」活動等各種形式。村務公開後,要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收集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匯總後向兩委會通報情況。村民所提問題,村委會研究後要予以解釋和答復。
(4)堅持擴大宣傳,樹立村民自治正確觀念。農村幹部群眾是村民自治的實施主體。必須向農村幹部群眾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宣傳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和國家關於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要達到這樣的效果:一是讓農村幹部群眾增長村民自治的知識。使農村幹部們懂得如何尊重群眾的意願,如何進行村民自治基本制度的建設,如何依法有效實施各項自治活動,使農村群眾懂得如何正確行使民主權利,遇到違法行為時又如何維護自己的民主權利,從而提高民主實踐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讓農村幹部群眾樹立起健康的村民自治觀念。包括堅持黨的領導、依法辦事和充分發揚民主有機統一結合的觀念,明自堅持黨的領導、依法辦事和發揚民主三者之間的辯證關系;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觀念,糾正那些認為農村實行自治了,可以不受約束,想怎麼干就怎麼乾的錯誤認識。三是宣傳教育工作要注重實際效果。要做到經常性宣傳和階段性宣傳相結合,正面宣傳和典型教育相結合,一般性宣傳和疑難問題解答相結合,增強宣傳教育工作的多樣性和針對性。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電台等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宣傳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報道村民自治的典型事例,披露違法問題,營造全社會尊重、支持農村民主建設的良好氛圍,開辟宣傳教育陣地,如村民學校、圖書室、宣傳欄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使黨中央關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精神、《村委會組織法》和相關法規,真正為幹部群眾所領會、掌握,增強他們依法辦事的觀念。
❷ 遼寧省阜新蒙古族自治縣農村土地確權怎麼確權
根據遼寧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方案,進行確權,具體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1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61號)的有關精神,根據農業部等六部門《關於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5〕2號)要求,確保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進一步穩定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切實保護農民權益,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與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銜接,依法落實和維護農民對農村土地的各項權利,激發農業農村發展活力,促進現代農業建設。
(二)基本原則。
1.守住底線。必須守住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這個底線,堅持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不得隨意打破集體土地所有權界限,不得借機違法收回、調整農戶承包地。
2.依法規范。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現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等為依據,按照法定內容、程序及相關技術要求,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3.公開、公平、公正。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切實保障外出務工農民、進入城鎮落戶農民、農村新生兒童和農村婦女等的土地承包合法權益。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信息公開、登記結果公平、糾紛處理公正。
4.民主協商。在不違背現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充分發動和依靠農民群眾,尊重農民意願,妥善處理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做到群眾認可。
5.穩步推進。統一部署、分級負責,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注重實效、確保質量,不求全責備,不搞一刀切。
(三)工作目標。
2015年,擴大工作范圍,全省計劃實施1000萬畝。其中,對盤錦市採取「整市推進」,對東港市、調兵山市、蘇家屯區、鮁魚圈區、南票區實施「整縣推進」,其他縣(市、區)可以按照原有計劃,逐步擴大實施范圍。2016年,進行全面推進,實施3000萬畝。2017年,基本完成剩餘的277969萬畝。2018年,做好收尾工作。原則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從當年3月份啟動,到年底前完成權屬調查成果的公示審核,第二年3月末完成資料歸檔,4月20日前完成省級檢查驗收工作。
實行「整體推進」確權登記頒證的地區,要加強監督檢查,認真總結經驗,健全相關制度;部分鄉(鎮)開展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按照省里總體工作安排,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時間和技術路線,本著先易後難、突出重點、進度服從質量的要求,分期分批地推進,實現完成一個鄉(鎮),穩定一方的目的;前期已開展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的地區,要對照國家和省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有關要求,本著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進行完善。
二、確權登記頒證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承包土地現狀調查。縣(市、區)政府要制定切實可行的確權登記頒證技術路線,收集和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以下簡稱國土「二調」)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成果,採取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組織開展查田勘界,查清承包地塊的面積、四至、空間位置和權屬等,制定突發事件的工作預案,及時解決和處理群體性事件。
鄉(鎮)政府要制定工作流程,確定各階段時間節點和工作要求;組織發包方配合技術服務單位開展查田勘界,發包方要注意組織老黨員、老幹部和村婦代會主任等參與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認真清查土地承包方案、會議記錄、土地台賬、承包合同、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分配方案等檔案資料,系統收集承包農戶和承包地塊、地類等信息;認真排查和梳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突出問題,注意維護農村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研究提出分類處理的辦法和措施。
(二)公示審核調查信息。發包方要對調查勘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進行審核公示。公示有異議的,發包方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答復農民群眾。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發包方應當對公示結果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農戶承包地是否全部上圖;集體的機動地、開荒地、樹影地等耕地資源是否進行了矢量化;集體「四荒地」是否進行了測量;集體所有耕地是否進行了公示;承包農戶提出的異議是否全部得到處理和解決。如有遺漏,發包方應當制定解決問題的措施和方案,並製作審核報告,一並上報鄉(鎮)政府審查備案。
(三)妥善處理承包經營糾紛。鄉(鎮)政府根據發包方上報的審核報告,結合有關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工作方案,指導發包方制定具體措施,在不違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區別不同情況,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問題。對個別村部分群眾要求調地的,應當慎重把握、妥善處理。對符合法定情形,需要個別調整的,應當履行法定審批程序。權屬爭議未解決的,不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四)修訂和完善承包合同。發包方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信息公示結果,以及承包經營糾紛處理結果,修訂集體土地台賬,完善原承包合同。經實測,原承包合同內容沒有變化或者變化較少的,可以直接在原承包合同進行完善,並加蓋發包方公章;實測面積發生較大變化的,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為一式三份,發包方、承包方、鄉(鎮)政府各持一份。如原發包方已經解體或者被合並,可由現發包方加蓋公章,原承包合同作為新承包合同的附件。土地承包合同記載期限應以當地統一組織的第二輪承包時點起算,承包期為30年。本輪土地承包期限屆滿,按屆時的國家法律和「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政策規定執行。新版承包合同的樣式由省農委制定。
(五)進一步完善登記頒證工作。縣(市、區)農經部門要根據完善後的土地承包合同,指導鄉(鎮)政府編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並按照《農業部
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農經發〔2014〕12號)要求,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作為今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基礎依據。登記內容包括:發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塊的面積、座落、界址、編碼、用途、權屬、地類及是否為基本農田,承包合同編號、成立時間、期限,權利的內容及變化等。已建立登記簿的,要結合要求進一步完善,充實承包方家庭基礎信息,承包地塊的面積、四至、地類和空間位置等。未建立的,要在承包合同、證書的基礎上,結合經依法確認的承包地塊、面積和空間位置等登記信息,抓緊建立。為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銜接,過渡期結束後,可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原依法發放的證書繼續有效;承包農戶也可以自願申請、直接換發國家統一樣式的《不動產證書》。承包農戶自願提出,或者因承包經營權滅失,發包方提出變更、注銷登記申請的,經核實確認後,予以變更或注銷,並在登記簿中註明。
(六)推進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設。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以縣級為單位,建立省、市、縣三級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資料庫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業務系統,實現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權屬登記、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處、信息發布和統計分析等業務工作的信息化,避免重復建設和各自為政。拓展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在農業生產、服務監管等領域的應用,為現代農業發展提供技術和信息服務。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的保密管理,保護土地承包權利人的隱私。
(七)建立健全承包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中,發包方和各級政府收集整理的文字、圖表、聲像、數據等資料,是對國家、社會有保存價值的重要憑證和歷史記錄。各地要按照農業部、國家檔案局制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堅持統一領導、分級實施、分類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則,認真做好土地承包經營資料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編研和利用等工作。進一步強化確權登記頒證檔案管理意識,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確保檔案資料的齊全、完整、真實、有效、安全。檔案管理工作應當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同步部署、實施、檢查和驗收。各縣(市、區)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檢查驗收合格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製作完成電子版確權登記頒證檔案,並移交給縣級國家檔案館保管;紙質檔案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確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三、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傳。各地要採取多種形式,利用各種新聞媒體,生動形象地開展確權登記頒證宣傳活動,引導和營造穩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各市、縣(市、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編印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明白紙、宣傳冊,解讀政策,澄清疑惑,明確要求,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義、作用和工作方法教給農民群眾。創新宣傳方式方法,把貼標語、刷宣傳欄、寫公開信等傳統手段與電視、手機、廣播、網路等現代手段相結合,擴大宣傳范圍,提高宣傳效果。
(二)強化業務培訓。各地應當制定培訓計劃,分階段、分層次、分對象開展培訓。採取省培訓到市縣、市培訓到鄉鎮、縣培訓到村組,形成具有專業素質的政策指導人員隊伍和現場實際操作人員隊伍。創新培訓方式,把專家講解、實踐操作和現場教學有機結合,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確保廣大基層幹部和相關技術人員得到必要的培訓。
(三)落實資金保障。本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不向農民收取費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省以上財政根據國土「二調」的農村集體耕地面積,按照每畝20元的補助標准(其中:中央財政每畝補助10元,省財政每畝補助10元;省補助資金不包括大連市),由各市、縣(市、區)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縣財政納入預算解決。省以上財政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查田勘界、證書印製、人員培訓等與確權登記頒證有關費用支出,具體要求按省另行下發的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各地要切實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管理,嚴格執行預演算法律法規及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努力降低工作成本,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強化部門協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當地黨委政府的任務分工,加強配合和協作,形成工作合力。農業部門牽頭負責具體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和工作指導;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實際需要統籌安排相關資金,加強資金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提供國土「二調」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等成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相關政策;檔案部門負責指導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檔案管理。
(五)健全調解仲裁機制。健全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及時化解確權登記頒證過程中的糾紛問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按照「一庭三室」的標准,加快開展仲裁基礎設施建設工作,逐步改善調解仲裁工作條件。充分利用當地新聞媒體、仲裁委員會辦公室顯示屏、鄉(鎮)村公告欄等,加強輿論宣傳,將仲裁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高效」等優勢講給農民,明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訴求和依法解決的渠道,引導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到仲裁機構合理反映訴求,依法調解或者仲裁解決糾紛。如果不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的,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當地政府要落實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經費,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對工作經費實行獨立核算,單獨管理。
四、加強工作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務必高度重視,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要求和部署上來,切實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組織領導。實施整市整縣推進的,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掛帥。強化縣鄉兩級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廣泛宣傳動員,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核心作用,依靠村民自治機制,組織農民群眾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加強情況調度和經驗交流,密切掌握動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發揮糾紛調處機製作用,妥善解決權屬爭議,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嚴肅工作紀律,加強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依法查處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
(二)科學把握進度。各地要從實際出發,統籌安排人力、物力、財力,積極穩妥推進,確保進度服從質量。承包土地的實地勘測結果,應當符合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規定精度和信息化要求。依據確權登記頒證成果建立的承包地塊空間位置資料庫,應當符合農業部制定的行業標准和統一數據平台規定。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和反映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增強節約意識、創新意識、服務意識,積極探索降低成本、方便農民群眾的有效辦法,認真總結試點中各地創造的好做法、好經驗,加強交流學習,更好地指導面上工作。
(三)加強和改進土地承包管理。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適應農村改革發展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強化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權屬登記、流轉服務和糾紛調處等工作,全面提升土地承包管理水平。認真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進展情況定期上報規定,定期通報各地工作進展情況。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四)按時上報工作情況。各市政府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並報省農委備案。從2015年起,每季度末向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進展情況,重大情況隨時報告。2017年底前,各市政府要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情況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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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朋友參考:
《勞動合同法》----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程延園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這部涉及千千萬萬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關系社會和諧穩定的法律,歷時一年半,經過了四次審議,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利益博弈、觀點爭鳴、法理思辨貫穿始終。與1994年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堅持了《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並進一步完善了勞動合同制度,彌補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顧企業利益的基礎上,促進勞動者就業穩定。它的頒布和實施,對促進我國勞動關系和諧發展將產生深遠影響。
勞動關系契約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基本特點。在我國,盡管自1995年以來一直在推進勞動合同的簽訂,但距勞動關系完全契約化還有相當距離。勞動合同制度確立了雙向選擇的用人機制,勞動關系雙方有權依法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依法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但由於我國勞動力市場長期供大於求,勞資雙方在談判、要價能力方面存在明顯差別,因此勞動合同簽約率低、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和勞務派遣等問題一直存在。為了規范和調控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關系的發展和運行,彌補現行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存在的缺欠,解決勞動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來在用工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勞動合同法》,有助於緩解勞資矛盾,建立和健全規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一、完善勞動合同,規范用工制度
《勞動合同法》在規范用工制度上,實現了突破和創新,其制度安排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制度覆蓋到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對勞務派遣制度進行規范以及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調整。
1. 走向融合,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度與《勞動合同法》接軌
為了保護所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擴大了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將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納入了勞動合同管理的范圍。《勞動合同法》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這一規定將勞動合同擴大到所有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勞動者,越來越趨於全面保護,將使更多的勞動者得到法律的保護,也能夠使各種類型的單位在用工問題上更加規范和完善。
我國事業單位勞動者有3000多萬人,從2000年開始,國家加大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有關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別是200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規范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在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業單位人員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業單位實際存在的幹部身份終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實質是實行雙向選擇,由過去的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由單純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國家用人向單位用人的轉變。由於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整體上歸口人事部負責,主要執行國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體制、人員退出機制、社會保險的接續以及保險金來源等方面均不同於企業,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規還不完善,使得事業單位在實行聘用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難以解決。《勞動合同法》將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納入其調整范圍,將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至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這一制度安排的意義在於,它打破了傳統的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的界限劃分,有利於建立統一的用工法律規范,從根本上改變事業單位的計劃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與《勞動合同法》接軌。
2. 明確非全日制勞動標准,規范靈活用工制度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工業化經濟發展到全球化經濟,傳統的、標準的勞動關系呈現逐漸弱化趨向,「增加彈性」、「放鬆管制」和「經濟全球化」成為勞動關系立法中的關鍵詞彙。呼籲放鬆管制,倡導建立更加自由、更加靈活的勞動力市場就業機制,成為一種越來越強的聲音。隨著我國經濟的多樣化發展,企業類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趨多樣化,小時工、兼職、輪班等靈活就業形式大量涌現。但是,與用工越來越多樣化現實不相適應的是,我國一直沒有對靈活、彈性用工問題作出法律層面的規范,致使從事靈活就業人員常常面臨維權尷尬。《勞動合同法》將靈活就業作為一個獨立部分,規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對非全日制勞動關系進行規范,專門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合同訂立、社會保險、合同解除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勞動關系的確立形式、雙重勞動關系、終止的靈活性以及有無經濟補償方面存在差異。非全日制用工,企業與勞動者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合同;企業終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等。這些規定促進了非全日制靈活就業形式的發展。同時,針對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規制、勞動者權益經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單位逃避法律責任等問題,《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的試用期以及工資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等。這些規定解決了靈活就業人員的維權問題。
3. 規制勞務派遣用工,明確勞務派遣中的權利義務
勞務派遣是近年來出現的另一種新型的靈活用工制度。與勞動關系不同,勞務派遣涉及派遣機構、勞動者和接受單位(實際用工單位)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它是派遣機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依據與實際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在經濟全球化和企業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選擇包括勞務派遣形式在內的新的僱傭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風險,保證用工靈活性,成為許多國家企業用工制度的一種選擇。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勞動經濟白皮書》(2006年)提供的數據:2000年僱傭的勞務派遣臨時工比例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這說明日本女性雇員中有2/5屬於臨時僱傭者,而在經濟增長的1970年這一數字僅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個正規的員工很難被解僱,現在公司都不願意冒這個風險。企業景氣的時候可以多招一點員工,企業不景氣的時候又可能說聲對不起,明天就不能再來了」。 [1]在日本,正式員工與派遣員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險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盡一致。在中國,勞務派遣也是適應這一需要而產生,並如雨後春筍般地發展起來,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勞動者數量也以驚人的速度在增長。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勞務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在勞動關系的歸屬、解僱保護、社會保險繳納、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異,勞務派遣各方一旦出現糾紛,屢屢出現互相推諉、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因而規制勞務派遣關系成為勞動合同法中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主要從規定派遣機構、接受單位的義務以及被派遣勞動者權利方面對勞務派遣進行規制,引導這種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對派遣單位的規定,主要包括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在勞務派遣關系中的地位和相關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在勞務派遣三方關系中,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的職責,應當與被派遣人員簽訂不少於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員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也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人員,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員收取費用。
對實際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勞動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實際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人員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人員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人員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也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勞動合同法》在規定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義務的同時,特別針對勞務派遣中最受詬病的同工同酬問題,明確規定:被派遣人員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被派遣人員有權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了避免被派遣人員在權益受侵害時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互相推諉,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崗位、派遣與退回、參加工會等問題的規定,能有效避免勞務派遣發展的無序狀態,使勞務派遣開始進入按照「游戲規則」規范發展的階段。對使用派遣用工的企業來講,應重新評估勞務派遣用工的風險和利弊,調整用工觀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夠滿足企業需要。
二、平衡勞資雙方權益,尋求利益契合點
就個別勞動關系的規范而言,市場經濟國家主要是通過制定勞動標准法進行調整,著眼於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包括工資、工時、解僱保護、最低就業年齡、安全與衛生標准等。從《勞動合同法》的具體制度安排看,總體上是定位於確定勞動關系標準的法律,包括勞動合同的訂立標准、履行變更標准、解除終止標准以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這一過程中權利義務的安排和設定。《勞動合同法》側重於規范勞動關系的標准,這就涉及法律對合同雙方干預的「度」的把握,若干預太多,將有悖於合同雙方自由協商的原則;若干預太少,又不足以解決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的問題。盡管《勞動合同法》具有某些社會法特徵,但終究不能降低其作為公法下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質。《勞動合同法》是在社會利益本位下追求勞資和諧、平衡規制,尋求勞資利益的契合點。
1. 尋求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分配的平衡
勞動合同立法的目標之一就是要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如何安排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立法的焦點和難點,例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勞資雙方協商制定?還是由用人單位單方制定?一直是立法過程中的爭論焦點。《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勞動合同法》還要求,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企業制定規章制度不再是企業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業單方就可以決定的事情。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環節,《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內涵,建立了勞資共決、協商機制。
2. 尋求實體權利與法定程序的平衡
《勞動合同法》通過實體權利和法定程序設定之間的平衡,來尋求勞資雙方利益的契合點,如經濟性裁員的實質條件和法定程序的規定就體現了這一點。經濟性裁員制度本質上屬於勞動合同的無過錯性單方預告解除,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種現象。但大量裁員勢必造成大量的勞動者失業,對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對經濟性裁員的規定既要允許又要從嚴規制。《勞動合同法》在放寬裁員的實質性條件的同時,從程序上對經濟性裁員進行限制。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裁員: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這一規定將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等非經濟原因也納入到裁員的范圍。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裁員時對弱勢勞動者的保護,即企業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那些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這一規定適當放寬了對企業裁員的經濟性原因的真實性和嚴重程度的控制,規定了裁員要考慮被裁減人員的家庭負擔、工齡、職業資格、年齡和身體狀況等因素。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裁員的程序性條件,主要包括工會對經濟性裁員的干預力度、預告期、被裁減人員的就業保護等。《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勞動合同法》從程序條件的設定上,加強了工會在經濟性裁員程序中同僱主的協商功能,強化工會對雇員的勞動保護,確保被裁人員的優先錄用權的實現。《勞動合同法》對裁員條件和程序的規范,是兼顧企業和勞動者的利益,既確認企業可以根據競爭需要裁減人員,又保證被裁減人員獲得補償,個別特困群體享有特殊保護,從實體權利和程序規制方面尋求勞資利益的平衡。
3. 尋求雙方協商與法律規制的平衡
《勞動合同法》通過設定法律底線與確保雙方自由協商來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將雙方的協商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勞動合同法》對培訓協議的規定就體現了這一精神。法律規定了簽訂培訓協議的條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具體違約金的支付數額由雙方協商約定,但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約時,實際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一方面規定了簽訂培訓的條件、對違約金的數額和實際支付數額進行了封頂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權雙方對服務期的期限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進行協商約定,即勞資雙方在法定的范圍內,可以協商約定相關的權利義務。競業限制和保密條款的規定也是如此,《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強制性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人員范圍以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和范圍,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並具體約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違約金的數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只要雙方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強弱者博弈能力,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堅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直是立法過程中爭論的焦點。由於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實際處於弱勢地位,勞動合同立法在兼顧企業利益的基礎上,體現了向弱勢勞動者傾斜的精神,以確保公平,促進和諧。《勞動合同法》在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上,通過一些強制性規定,增強了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博弈能力,強調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事實勞動關系是多年來勞動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據抽樣調查統計,建築業、餐飲服務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很多用人單位為逃避法律義務,節省開支,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時推卸責任,拒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針對目前不簽訂勞動合同較為普遍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沒有簽訂合同的,則直接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事實勞動關系是嚴格禁止的,並且加重了處罰力度,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實勞動關系,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2. 規定試用期最低工資標准
針對有些用人單位惡意延長試用期限,《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明確將試用期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鉤,即合同期越長,相應的試用期也越長,並針對試用期的工資作了限制性規定,對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約束作用。
3. 將職業危害條款納入合同必備條款
目前,我國受到職業危害的人數超過2億人,其中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中小企業職業病危害突出。《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相關條款,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僅要如實告知有關職業危害的情況,還應將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4. 嚴格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資問題上,《勞動合同法》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只要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遏制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現象。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5. 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等,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6. 對勞動者違約責任作了限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違約金條款作了限制性規定,除違反服務期協議以及競業禁止協議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對違約金的約定作了嚴格的限制。
7. 勞動合同終止,企業也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一規定,改變了《勞動法》規定的合同到期終止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做法。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不再使用勞動者的,要按勞動者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
8. 加大用人單位違法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在平等保護合同雙方的同時,強調向勞動者傾斜,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的處罰力度。對用人單位延期或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以及經濟補償金的,《勞動法》規定對工資報酬是加付25%的補償,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加付50%的補償。《勞動合同法》則將兩者統一起來,並提高了罰則,在50%~100%之間,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不同的情況予以考量。這一規定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的處罰力度。
四、確保公平,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作為促進競爭和保護勞動者的工具,應堅持鼓勵市場經濟以提高國家經濟競爭能力與堅持對勞動力市場管制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原則,在勞動者權益和企業權益之間尋求平衡。完全由市場來調節勞動力供給狀況是不可取的,為了獲得長期經濟繁榮,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具有重大意義。在一個更加靈活的新經濟環境中,如何妥善處理企業效率與保護弱者的公平之間的平衡關系,是立法解決現實勞動關系問題的關鍵。《勞動合同法》為確保公平,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對勞動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規定。
1. 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施行《勞動法》十三年的過程中,勞動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較突出的問題,很多企業只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嚴重影響了勞動者權益,致使勞動者缺乏安全感和穩定感。《勞動合同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通常,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勞動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業要解僱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解僱員工,其目的是維持持續穩定的勞動關系,使勞動者能長期規劃其生活、工作和職業,企業也能對員工進行培訓和人力資源開發。《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僅擴大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范圍,而且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也做了調整。《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在該問題上的主要區別是以前由勞動者求著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現在則轉變為由用人單位主動找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以預見,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逐步成為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常態,中長期用工將成為勞動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穩定的勞動關系也不等於「固定」、「僵化」的勞動關系。長期以來,終身制、「鐵飯碗」是大多數人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認識,其實這種理解並不準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終止時間並不等於就是「終身」,而是指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必須具備法定的理由,沒有法定理由不能隨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仍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加強工會協調勞動關系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進一步指引了市場經濟中政府、工會組織在微觀勞動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過加強工會的力量,努力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趨於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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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整頓辦舉報材料投遞信箱和地址
摘要 受理范圍:重點受理涉及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政法委、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司法廳及自治區監獄管理局、自治區戒毒管理局等區直政法單位及其直屬單位、派出單位,以及在寧夏的中央政法單位參加第二批教育整頓直屬單位、垂直管理單位、派出機構政法幹警的問題線索。其他不屬於受理范圍的信件,將按照規定轉有關部門處理。
❼ 內蒙古自治區「1+8+N」防控工作方案1+8+N政策解讀
❽ 如何推進居民自治,激發基層活力
金橋:推進社區民主自治 激發基層管理活力
近年來,金橋鎮張橋居民區黨支部積極創新黨組織領導下的基層群眾自治工作方法,通過黨組織搭建自治平台,發揮廣大黨員、社區群眾骨幹帶頭示範效應,引導和動員居民自覺參與小區管理、社區文化和志願服務等活動,充分彰顯基層群眾自治的活力和能量。
黨組織來領導,黨員骨幹齊帶頭
在黨支部傳統工作方式已經無法適應新形勢下社區居民「公要餛飩婆要面」的多元化、新型化需求的情況下,張橋居民區黨支部以搭建社區自治平台,完善議事規則,強化事務公開透明為抓手,通過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實現「群眾事群眾議」的自治目標,全面提升開展社區事務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同時,在民主協商和監督評價過程中,黨支部也十分注重發揮「三崗」黨員和居民骨乾的示範帶頭作用,引領居民參與社區志願服務項目和熟悉民主自治規則,全面提升社區居民開展自治的意識和能力。
完善機製作保障,居民滿意是關鍵
「相約星期二」,搭建群眾參與社區事務的平台。從2002年開始,張橋居民區黨支部每周開展「相約星期二,有話大家說」活動,搭建居民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的平台。經過十年的發展,「相約星期二」活動吸引了70多名小區居民參與每周的主題討論和依託遠教平台開展的學習活動。同時結合小組成員興趣和特長,「相約星期二」活動成員又組建了諸如愛心社、雙擁組、舞蹈隊、助老組、布藝組等活動小分隊,通過興趣活動凝聚更多人氣,進而開展「為民服務」、「環境保護」、「消防知識宣傳」、「拒絕高空拋物,爭做文明市民」等社區活動。很多居民表示,通過一起活動、一起開展主題討論,深化了大家對小區的歸屬感,調動了促進社區管理的責任感和主動性。
完善議事規則,保障居民的自治話語權。張橋社區黨支部在居民自治實踐探索的基礎上,形成了居民議事的「點、線、面」立體模式 :點,就是黨員議事會;線,就是樓組長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組團式服務座談會、居民道德評議會;面,就是居民協調會、聽證會和評議會。如在解決122弄道路拓寬事項上,面對很多居民認為改建會減少停車位的擔憂,黨支部通過召開黨員議事會,首先在黨員中形成拓寬是為了讓急救、車輛順利進入,提升小區安全等級的共識。然後讓黨員在樓組長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組團式服務座談會和居民道德評議會上傳遞共識,使原先不贊成的居民改變想法。最後,黨支部召開全體居民協調會、聽證會和評議會,吸納居民不同意見,進一步優化改造方案。
加強信息公開,提高居民滿意度。張橋居民區黨支部依託社區宣傳陣地,實現社區信息全覆蓋,讓居民時刻感受社區「大家庭」與自己緊密相連。如黨支部結合社區工作熱點,定期更新宣傳欄內容,做到情況第一時間向居民公開。同時為了填補信息覆蓋盲區,2004年開展黨支部創辦了《張橋小區簡報》,,對月度開展的活動,社區安全注意事項以及小區事實工程意見征詢、推進情況等進行詳細報道,並通過樓組長發放到居民家中。良好的信息暢通環境,有效提升了張橋小區參與居民自治的意識和能力,同時也增加了大家對社區黨支部的信任度和工作認可度。
居民自治促和諧,小區管理步步高
張橋居民區黨支部通過搭建自治平台、完善自治機制、加強信息工作入手,充分調動了起了廣大居民參與社區管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這個成立於上世紀90年代的農村地區老居委擺脫「暮氣靄靄」的形象,轉身進入了「生機煥發」的活力時期。而社區黨支部的服務、社區的管理也在居民自治過程中擺脫了被動、無序的階段,進入了主動、規范的時期,大大提高了社區的整體環境。近年來,張橋居民區多次獲得上海市文明小區、浦東新區文明小區,社區高血壓自治管理先進單位等,居民區黨支部也多次獲得區一級黨支部的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