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認罪認罰的意義
法律分析:在現代刑事法律制度中,犯罪行為人可以在刑事判決之前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行,也可以對檢察機關擬向法院建議的量刑幅度予以認可。在法律中承認犯罪行為人認罪認罰的效力並且對之予以鼓勵,已經成為世界法治先進國家的普遍實踐,是現代國家治理方式在刑事法律制度領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我國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在法律中正式規定了認罪認罰制度。因此,在刑事實踐中,充分發揮「認罪認罰」情節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是當前面臨的一項重要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貳』 如何理解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一、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如何理解。第一,傾向於認為認罪認罰是一個獨立的量刑情節,是自首、坦白、認罪之外的一個新的獨立量刑情節。唯有如此,才可能起到政策上起到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效果。第二,從寬不應被理解為包括減輕刑罰,否則會使整個刑罰制度體系發生混亂。自首是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根據刑法規定,一般只能是從輕、減輕處罰;坦白是被動歸案後,主動供認罪行,根據刑法規定,一般只能從輕處罰。如果認為認罪認罰可以減輕,可能會出現罪責刑不均衡的問題。
二、如何更好發揮值班律師的作用。值班律師制度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的重要支撐,應當為值班律師履行職責提供便利,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關於值班律師的定位,也就是其履行的職責是不是辯護、其是否具有辯護人身份,無論是在試點過程中,還是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都有過討論。在最初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改稿中,曾將值班律師的職責落腳為辯護,但最終的文本將其修改為法律幫助。
關於值班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個人認為,這在修改決定中已得以部分解決。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可以認為,這是就會見權作了反向規定;此外,有關條文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值班律師意見,並為值班律師了解案情提供必要的便利,這是否可以理解為如值班 律師提出閱卷要求,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 關於值班律師能否轉化為委託律師,個人認為不宜,否則有利益沖突的風險。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速裁程序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關系。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改革可以說是近些年來刑事訴訟領域意義最為重大的一項改革。簡案快審在一定意義上是為繁案精審服務的。期待能進一步關注、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及時通過立法固定改革成果,特別是為深化改革、落實改革要求提供法律支撐。應當強調的是,認罪認罰案件、速裁案件,雖然程序有簡化,但是證明標准沒有變化,這與國外的辯訴交易存在重大差別;雖然一般應當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但是量刑的最終決定權仍然在法庭,保障量刑公正的責任仍然在法庭,因此,對認罪認罰案件、速裁案件,仍然必須高度重視審判,特別是庭審的最終審查把關決定作用。
『叄』 1、試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優點、缺陷與完善措施
(一)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要求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分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規范化、制度化的具體路徑。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找准寬嚴相濟的平衡點,結合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避免一味從寬、片面從嚴兩種傾向。要正確把握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個案公正與制度公正的平衡,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要盡量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辦理,探索相適應的處理原則和辦案方式。對民間矛盾引發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願認罪、真誠悔罪並取得諒解、達成和解、尚未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不妨礙樹立和引領社會行為規范的,要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特別是對其中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一般應當體現從寬。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必須慎重、嚴格把握,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二)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後果,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准確裁量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認罪認罰屬於罪後情節,同時也是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惡性大小的情節,影響刑罰的輕重。而犯罪的性質、實施犯罪的手段、造成的後果等,對決定刑罰輕重處於更為重要的位置。因此,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提出量刑建議或者量刑時,既要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又要考慮其所犯罪行的輕重、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准確裁量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避免罪行失衡。特別是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認罪認罰,從犯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注意兩者之間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當嚴重偏離一般的司法認知。
(三)堅持證據裁判原則
《指導意見》明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按照證據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證據裁判是現代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不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認罪
『肆』 認罪認罰從寬是什麼意思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律依據】: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共同發布《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權益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伍』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意義
如果罪犯能認清自己的錯誤和罪行,真心改過,這樣我國司法機關本著教育為主,打擊為輔的原則,會從輕處理
『陸』 認罪認罰從寬原則的意義
認罪認罰從寬原則的意義是促使人不錯誤給改過的機會
『柒』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開題報告可能有那些提問
摘要 認罪認罰從寬是2018年10月26日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制度,是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舉措,該制度對及時有效懲治犯罪、提高刑事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等具有重要意義。本文結合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問題,做下歸納整理。
『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發展歷史
這是我國司法抄體制的重大變襲化。
發展脈絡,大體上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第二階段,兩高司法解釋,對部分罪行的認罪,給出了「幾種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對「坦白應當從寬,抗拒不宜從嚴」進行了嘗試。
第三階段,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正式開啟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
『玖』 檢察院簽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說過幾天 去拿決定書什麼意思
決定書需要給犯罪嫌疑人送達一份的,裡面顯示身份信息基本內容,認罪認罰的相關規定及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等內容。
『拾』 如何看待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今天下午,我去上海市奉賢區檢察院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和《聽取辯護人意見書》。不出意外,我代理的這起涉嫌虛假訴訟罪案將會以認罪認罰的形式結案。
打官司需要證據,刑事案件也不例外。公安機關必須要能收集到足以起訴指控和定罪量刑的證據。但眾所周知,收集證據需要付出司法成本,需要受到程序正義等原則的制約。
在過去,刑訊逼供、騙供誘供等非法取證活動一度很普遍。非法取證的本質就是突破程序性制約,收集在合法手段下無法收集的證據,從而彌補證據短缺。
隨著司法文明的進步,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活動被嚴厲禁止。那麼,該如何克服證據的短缺,從而在保障人權和打擊犯罪之間形成新的平衡?堵住了後門,就應當開啟前門。
訴辯交易發端於美國並非偶然。美國有全世界最完善的程序制度和最嚴厲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必須要有應對打擊犯罪和刑事指控的新制度。我們國家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其本意與美國的訴辯交易制度沒有二致,但國內的做法更加謹慎和保守。
以我近期在上海代理的幾起案件為例,檢察機關雖然積極推動認罪認罰,但在量刑建議方面卻過於虛弱。特別是在至關重要的緩刑問題上不肯明確表態,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當事人的積極性。
定罪和量刑都是審判權的重要職能,但這不意味著檢察機關在量刑方面無可作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不僅要「求罪」,而且要「求刑」。如同民事侵權案件,原告不僅會請求法院認定侵權事實,還會請求判決賠償損失。根據不告不理、被動審理的一般司法原則,法院應在檢方的量刑建議區間或者量刑建議以下進行量刑。
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約束力應當是剛性的而非柔性的。如此,才能保障法院的中立地位,也才能讓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有更加堅固的操作基礎。因為,只有檢察機關拿得出籌碼,當事人才願意妥協。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很可能將寫入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但根據此前發布的草案文本,相關條款還略顯粗疏。這項制度要想真正落地生根,還需要更多的創新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