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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設計策劃書

發布時間:2022-03-10 21:31:44

㈠ 如何推進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創新

2008年,《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以下簡稱「《意見》」)下發後,廣州軍區與中南五省(區)人民政府聯合下發了《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意見》(〔2008〕15號,以下簡稱「《貫徹意見》」),提出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防空工作的工作要求和建設目標,是指導我市人民防空建設的綱領性文件。為認真貫徹落實《意見》和《貫徹意見》精神,又快又好地推進我市人民防空事業的發展,現結合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人民防空領導和組織建設
(一)落實政府對人民防空工作的主要領導責任。〖HT〗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主要領導為人民防空工作第一責任人,同時要指定一名副職領導分管人民防空工作,落實工作責任制,把人民防空工作績效納入政府任期目標、政府工作報告和政府分管領導述職內容。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組織編制人民防空建設發展規劃,提出明確的建設目標和有效措施,每年度應向轄區人民政府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市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匯報,研討和解決人民防空工作重大問題。
(二)堅持軍事機關對人民防空工作領導。〖HT〗肇慶軍分區和各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轄區人民防空工作負領導責任,在2009年底前明確1名同級軍事幹部兼任人防辦副主任,將人民防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標,配合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抓好人民防空建設工作。肇慶軍分區司令部負責協調和指導全市人民防空有關業務。
(三)繼續加強各縣(市、區)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沒有獨立設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縣(市、區)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端州區、鼎湖區街道辦事處和各縣(市)設有市級經濟開發區功能的城鎮要逐步開展人民防空工作。開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城鎮、街道辦事處和重點目標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具體工作要求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另行制訂方案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按有關規定配備領導班子。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要求,各縣(市、區)人防部門領導班子成員任免前須徵求當地人民武裝部和市人防主管部門意見,按職數配備,應優先在人防系統內選配。進入人防部門的幹部職工,應優先在軍事院校中挑選。
(五)健全人民防空事業機構設置與管理。根據《貫徹意見》精神,市人民防空工程物業管理站加掛「市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站」牌子,增加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職能。人民防空基本指揮所建成後要及時成立管理機構。
二、提高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和指揮信息化能力
(一)明確人民防空指揮體系。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和指揮信息化建設要遵循「軍地一體、聯合防空、分級控制」的原則,使我市指揮體制統一、指揮機構健全、指揮關系順位,充分發揮其戰時能指揮和平時參與防災救援的功能。
(二)加快人民防空指揮所建設步伐。認真貫徹落實《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規定》(國人防〔2007〕5號)精神,結合實際,在市人防應急指揮中心基本建成的基礎上,2009年底前完成市人防機動指揮所建設,2010年底前完成基本指揮所建設並投入使用,在條件成熟時還要建設預備指揮所。各縣(市、區)要建設應急指揮中心。應急指揮中心、基本指揮所和機動指揮所建設列入政府重點建設項目,所需土地行政劃撥,其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強化人民防空警報能力和有(無)線通信系統建設。人防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人民防空指揮信息系統技術規范和管理規定,負責組織轄區警報與指揮通信系統建設,及時編制和修訂《防空警報器布點規劃》。按規劃目標增設警報器,加強設備管理、定期維護檢修和技術改造,制訂防空警報器管理規定,實施行之有效的手段,保持城區警報音響覆蓋率達95%以上。加快防空警報無線控制系統建設步伐,2009年底前要形成全市范圍防空警報統控能力。重點目標和重點范圍必須裝備具有二次報警能力的警報設備,建立有(無)線雙重控制系統。各縣(市、區)要盡快建立人防單邊帶無線電台數傳網路,使全市形成省、市、縣三級互聯互通並具備數據、聲音、圖像傳輸能力的網路,戰時用於防空指揮、平時可作用防災救災應急通信。信息、廣播電視、交通、供電、軍事機關、基礎電信運營等部門,負責為人民防空指揮信息系統提供網路、管線、信道、頻道、電力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切實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利用規劃
(一)嚴格人民防空工程規劃管理。要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列為政府規劃委員會成員單位,依法將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並將其中要素作為強制性內容予以嚴格落實。
(二)規范防空地下室規劃建設和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定期修編《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人防各專項規劃,於2009年前完成編制《肇慶市城區(含高要市城區)人防地下工程與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要堅持「長期准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工作方針,防護工程建設要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城市規劃區新建民用建築必須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質條件無法修建的,要按照規定標准繳納易地建設費。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和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不得以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防空地下室防護工程設計、審查、監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共同負責。新建民用建築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認可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民用建築工程竣工後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驗收或未出示其已繳納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憑證的,建設部門不得給予竣工驗收備案。根據國防戰備需要,並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對已建的人防工程在保障防護能力的前提下,制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利用規劃,達到「整合資源、改造利用、強化管理、盤活資產、以物業養物業」的目的,實現「戰備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
(三)強化已建防護工程和配套設施管理,營造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投資環境。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建設工事時,應積極改造舊工事,完善戰備功能,強化平戰轉換和管理,依據戰備需要和地理要素,合理安排防護工事使用性能,提高其平戰結合的可用性。單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項目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使用稅。堅持「誰投資、誰使用、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並享受所得稅、營業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自來水和用電增容減免,用水量和用電量適當寬松等方面優惠政策,改善其投資環境。
四、積極制訂《防空襲方案》和《重點目標防護方案》,建設實施平戰兩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場所
(一)修訂《防空襲方案》。各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根據修訂方案的要求和綱目,認真組織《防空襲方案》修訂工作。《防空襲方案》由地方政府和人民武裝部審定,報市人民政府和肇慶軍分區批准後,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二)制訂《重點目標防護方案》。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發改部門牽頭、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和重點目標主管部門監督指導、重點目標單位具體落實」的原則,確定轄區重點目標並劃分類別,組織、指導重點目標單位組建防護機構和防空救援隊伍。每個重點目標要制訂防護方案和應急救援方案,並報軍事機關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平時應加強對重點目標的偽裝防護,明確職責任務,適時開展防護演練。屬重要工程或重大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核准或備案前須徵求人民防空部門意見。
(三)建設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場所。有計劃地建設應對戰時臨時安置、疏散人員和突發重大災害的場所。建設應具有疏散隱蔽和接替指揮雙重功能、平戰兩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場所。按照《廣東省肇慶市防空襲方案》的具體措施,切實做好戰備防空疏散保障和疏散人員分配工作,劃分隱蔽位置,確定疏散路線,標明工事出入口,維持疏散治安秩序。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建設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公園、學校、體育場所等城市公共設施時要兼顧人民防空疏散功能的需要,做到布局合理、方便疏散、保障供給和有利服務。
五、積極推進防空防災一體化轉變
要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納入政府處置公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作為應急管理成員單位,明確相應職能職責。加強指揮信息化建設,在防災救援中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工程和防空救援組織等資源,為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應急指揮救援提供支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適時加掛「市民防局」牌子,增加民防職能,積極推進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向防空防災一體化職能轉變。
六、依法落實人民防空建設經費
(一)落實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列支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確保人民防空重點建設項目等資金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人民防空工作人員予以適當的下洞補貼。
(二)規范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的征繳、使用和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范圍和標准,足額徵收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資金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使用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需按規定報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各級財政、審計、監察和人民防空部門要加強對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征繳、使用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
七、加大人民防空執法監督和宣傳教育力度,做好年度防空警報試鳴活動
(一)加大人民防空執法和監管力度。加強人民防空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法規宣傳機構,落實人民防空各項法律法規宣傳,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和人民防空工作問責制,提高人防執法能力。對在人民防空工作中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造成損失、影響惡劣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接受舉報或監督檢查發現重大案件的,依法查處。
(二)做好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將人民防空宣傳教育納入國防教育體系,納入公共衛生安全教育范圍,納入社區宣傳工作,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和大中小學教育內容。教育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每年度在中小學開展「三防」教育,宣傳部門與新聞媒體應積極配合。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主動承擔防災和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廣大群眾防空觀念和憂患意識。
(三)抓好防空警報試鳴工作。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認真開展年度防空警報試鳴活動,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在警報試鳴前要加強對政府關於防空警報試鳴公告的宣傳,交警、供電、信息中心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試鳴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適時結合防空警報試鳴工作,會同軍事機關選擇合適的社區開展防空襲疏散演練。

㈡ 校園安全月策劃書

啟動校園主動防護是必要的選擇!
日前發生的幾起中小學及幼兒園安全事件,使所有人在震驚之餘,也都陷入了沉思。孩子們的校園安全,成為人們廣泛關注的話題。究竟怎樣才能保證孩子們在校安全,各市教育部門及學校又都是怎樣做的呢?對此,我校相關人員對本市某些校園進行探訪,對各類校園人防、物防、技防進行了「考察」。
除了警察、保安、老師,社會上很多志願者都加入了預防保衛工作,其實只靠人防是遠遠不夠的。
我們發現各所學校除了人防,物防、技防也有,如:視頻監控、學校出入口人員進行實名登記等;但是學校圍欄或圍牆做到美觀效果卻是犯罪瘋子的第二個不起眼的入口。周界防護在學校應用較少,有的學校安裝了監控系統、出入門禁系統等,但是無周界防護系統,其實加裝周界防護是學校必要的選擇。
有的校園已是經安裝了周界防護系統,只不過安裝的是紅外對射、電子圍欄,但是他們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
如:電子圍欄會帶來不安全因素,重點在於學生自身或無企圖者翻越時觸碰了電子圍欄帶來的生命安全問題(中國某市因翻越電子圍欄導致死亡,賠償死者幾十萬元),當然不夠美觀也是問題之一;電子圍欄和紅外對射還有這共同的缺點,周圍美麗的綠化會造成這兩種產品的頻繁誤報,小鳥和小動物是這兩種產品的剋星。
我校就採用了光纜震動探測周界報警系統,前端探測裝置都是無電源的,因為這種產品是利用光纜作為探測單元,功耗低、節能環保、實現信息無銅化、美觀、不受綠化帶小鳥及小動物的影響等優點。當入侵者翻越或破壞圍欄時現場立即發出報警信號直接下走有企圖的入侵者,瞬間聯動視頻,精確彈出報警位置圖像,同時採集有效視頻證據。即使學生翻越圍欄時,也能第一時間可發現遏止、不會因系統自身造成生命安全,有效防止有企圖的入侵者進入,而不像單純的監控系統只能記錄事後取證,不能做到主動預防。

還有,我們先用的是防風雨誤露報的光纜震動探測周界報警系統,系統有個『風雨探測環』效果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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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建設相結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於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國家鼓勵、支持社會、集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五條防空地下室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實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與規劃、計劃、建設等部門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第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政公用基礎設和房屋建築等工程的規劃和建設,要注重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投資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納入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不得在計劃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
第九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發展和國防需要,以及國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財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目標、方針、政策、步驟和措施,組織編制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工程建設目標、步驟和措施,組織編制本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報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編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期計劃應當明確建設項目,為年度計劃作好項目儲備。
第十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中期計劃的要求,於每年五月下達翌年年度計劃安排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原則要求和儲備項目,編制本級年度計劃草案,安排一年內的建設任務和具體項目,經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於八月中旬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綜合編制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草案,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自籌資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附有上一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出具的驗資證明。
年度計劃草案的編制應與年度預算的編制相一致。年度預算的執行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進行。
第十一條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統一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必須根據國家下達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會同本級發展計劃主管部門下達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執行,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於當年三月底前報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下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改變。嚴禁擅自變更建設項目或者無故不完成國家計劃。
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確需調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於當年八月底前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經批准後下達實施。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統計制度、報表和要求,准確、及時、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建設責任、程序與項目劃分

第十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責任劃分:
(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建設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的建設經費,主要由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籌措的經費解決。
(二)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其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其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六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一)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工程初步設計,提出總概算;
(四)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申報年度工程建設計劃,進行施工圖設計;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根據批準的年度工程建設計劃和審查批准後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工程招標和施工准備,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經批準的開工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施工;
(八)工程竣工後,及時編制竣工文件,組織竣工驗收,上報備案,進行竣工決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按照下列標准劃分:
(一)大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
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
(二)中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60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工程;
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
(三)小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萬元(含)以上,600萬元以下的工程。
(四)零星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下的工程。

第四章建設前期工作與項目審批許可權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地點、建設規模、防護要求、戰時平時用途、建設條件、環境影響、協作關系、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初步分析。
第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目的和依據,建設具體地點及征地拆遷情況,建設條件、環境保護,戰時、平時用途,主要防護指標和戰術技術論證,市場調查、預測,主要經濟指標的研究比較和分析,水文、地質、氣象資料,政府部門和主要協作單位簽署的意向文件,建設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工程總體設計原則和方案選優,工程進度安排和項目實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產(經營)的組織管理,戰備、社會、經濟效益評價,工程位置圖和選定的方案圖。加固改造項目還應當包括原有設施設備的利用情況。
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
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沒計依據,設計總說明,建築總面圖、平面圖、主要剖面圖,主體結構形式。剖面和防護系統圖,風水電專業系統圖,主要設備、材料表,主要技術措施和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各專業毆計計算書,工程設計概算。
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設計依據,設計總說明,建築、結構、地基基礎、防護系統工程施工圖,通風空調、給排水、供電、通信工程施工圖,各種設備、材料表,基礎處理、結構及各專業設計計算書,工程施工圖預算。
笫二十二條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大型項目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小型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三)零星項目可不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其項目建議書、施工圖設計文件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限上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者提出開工報告,並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准書」。大、中型項目的開工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小型項目的開工報告,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並報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除零星項目外,未經批准開工報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準擅自開工。

第五章發包與承包

第二十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實行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的采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採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實行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建設項目管理機構,或者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承辦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編制招標文件等事宜。並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招標的評標活動。
進行人民防空工程招標,必須接受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宜進行招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六條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發包單位可以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參照國家《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等示範文本。
第二十七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設項目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設項目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

第六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開展爭創優質工程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第三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全國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委託具有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三十一條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及沒計文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對建設單位申報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三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並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在工程施工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參與隱蔽工程的驗收和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按照強制性標准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任務、投資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初步毆計、施工圖設計提出的意見,認真進行設計修改。建設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及設計修改進行監督。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人民防空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沒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三十四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公平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資、質量、工期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
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按照強制性標准和工程設計文件,科學組織,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沒計,不得偷工減料,並對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六條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時間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准規定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人民防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七章造價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人民防空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價格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接受當事人委託,提供工程造價咨詢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進行項目審計和造價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建設年度計劃、施工進度,實施經費保障,審核竣工決算。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要求,嚴格審查自籌資金工程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符合規定的,方可出具驗資證明。
第四十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經費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合理安排經費使用,努力降低工程造價。

第八章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
第四十五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稱民用建築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計劃和項目報建聯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下列標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2%~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5%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規定的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其他城市(含縣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城市(含縣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十八條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規定應建面積小於民用建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須按照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取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當地防空地下室的造價制定。
第四十九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照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預算外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條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准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和易地建設費,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准。
第五十一條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單列。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並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預算、結算,應當參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預)算定額。
第五十二條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頒布的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
第五十三條在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設計文件組織審核時,應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批准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第五十四條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需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先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建設單位繳納易地建設費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五十五條防空地下室的施工,應當與地上建築一起實行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核批準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施工。因故確需變更設計的,必須經原設計文件批准部門批准。
第五十六條修建防空地下室選用的防護沒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第五十八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驗收防空地下室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技術資料依法歸檔保存,並將防空地下室納入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統計。
第五十九條由單位、個人投資建設或者連同地面建築整體購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或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管理和使用,戰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㈣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是什麼關系

城市化建設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主要依託。當前,我國的城市化建設已經進入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速發展時期,城市與中心城鎮的規劃區不斷擴大,城市人口迅猛增加,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也為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堅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是現代化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基本途徑。結合工作實際,本文就如何堅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問題,談幾點粗淺看法。
一、貫徹執行《人民防空法》及其他人民防空法規不能打折扣
《人民防空法》自頒布實施以來,自治區先後制定了《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內蒙古軍區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和政府規章,不斷規范全區人民防空建設管理。這些規范性文件及其他人民防空法規,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原則、標准、程序、分工、保障和維護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它既是實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依據,又是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重要法律保證。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這些法規,是實現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目標的最根本措施。
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這些法規在一些地方和單位沒能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尤其是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沒有真正堅持「應建必建、以收促建」的原則,而是把這一剛性政策演變成五花八門、討價還價色彩甚濃的「軟柿子」,大打折扣。更有甚者,一些政府部門竟把免建人防工程、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堂而皇之冠以「政府會議紀要」的名義下發文件,公開違法。少數人防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業務部門,職責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加之管理措施滯後,對不建、少建人防工程和隨意降低人防工程建設標準的違法現象缺乏足夠的認識,聽之任之,破壞了人民防空建設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嚴重地制約了當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發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出台後,經過一年多的工作,特別是當前全黨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當中存在的問題和現象正在得到有效的糾正。但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做到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人民防空法》及其他人民防空法規,首先在人防的宣傳教育的對象上,應該把重點放到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重要性的認識上來。堅決糾正一部分領導同志頭腦中存在的「人防無用」、「影響當地招商引資」等錯誤觀念。要讓他們真正了解到,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全民性的人防戰備建設,涉及范圍很廣,黨政軍民各系統和國民經濟各部門都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人民防空體系在戰時的有效性,取決於和平時期的長期准備。特別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模巨大,技術性強,耗資較多,需要動員全社會各方面力量,經過長期的、艱苦的建設,才能適應戰時需要,為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提供可靠保障。堅決杜絕隨意減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指標,或隨意不建、少建人民防空工程,以及故意拖欠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等違法現象。人防主管部門的領導同志也要注重加強對人防法律法規的學習,適應人防工作的需要,不當門外漢,不斷在工作中加強人防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法制觀念,堅決防止人防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甚至瀆職犯罪現象發生。
對開發商的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的、細致的工作。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打鐵先要自身硬」,在面向他們進行宣傳教育,不斷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的同時,人防主管部門也要為他們做出樣子,在人防行政執法中牢牢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遵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做到對待建設單位一視同仁,審批人民防空工程項目堅持用一個標准。不循私情,不搞照顧,不破壞規矩,不給違法者以空子可鑽,以自己的行動影響和帶動開發商嚴格遵守人防建設的法律法規。
加強監督,嚴格執法,是貫徹執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必要條件。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以《人民防空法》和其他人民防空法規為依據,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進行嚴格監督,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質量標準的人防工程責令採取補救措施,限期整改;對拒不執行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報建審批、設計審核、施工與質量管理、工程竣工驗收等嚴格按程序進行。重視和加強人民防空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執法行政機構,提高執法行政人員的法律素質和行政執法能力。
二、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規劃不能作樣子
我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貫徹「長期准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和「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這是《人民防空法》明確規定的。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與城市發展同步建設,應當成為各級人民政府的自覺行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90號政府令對此明確提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建設編制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且重申:「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近年來,經過人防部門的努力,這項工作得到了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視,取得了十足長進。但也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用消極應付的工作態度搞規劃,調研分析工作不深入,對規劃的科學性、工程建設目標的合理性缺乏足夠的論證,規劃的指導作用不強,是其一;裝門面,作樣子,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束之高閣,在城市建設的具體操作中並不執行,是其二;由於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專業性強,市、旗(縣)人防部門缺乏這方面的技術力量,上級業務部門指導力度有限,造成規劃質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強,是其三。
為了在城市建設中認真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規劃,防止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流於形式,應注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重視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工作。「人民防空工程規劃」,是指在一個城市內,根據國家對不同城市實行分類防護的人民防空要求,確定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總體規模、布局、主要建設項目、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方案以及規劃的實施步驟和措施的綜合部署。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依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主要在城市進行,離開城市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的快速發展,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城市發展計劃,統盤考慮,同步發展,是大勢所趨,勢在必行。要根據當地城市建設的長期、中期、近期發展計劃,科學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全面部署一定時期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進度、規模、類型和布局,並將其與城市發展計劃相融合、協調。人防部門要提供詳實可靠的第一手材料,組織專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制定出符合本地實際、操作性強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二是要牢固樹立「規劃就是法規」的意識,認真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的落實。人民防空工程規劃是與城市總體規劃配套的專業性規劃,一經批准,就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一個法規性文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發改、住建、規劃、財政、國土、環保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支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執行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在工作上給予協助,業務上進行指導。各級人防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承擔起實施規劃的責任,及時檢查督促新建民用建築和舊城改造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詳細規劃的執行情況,一定要嚴把防空地下室的報建審批和竣工驗收關,加大建設過程中的質量檢查與質量監督。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不能有缺失
當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當中管理缺失問題,普遍存在,由此引發的違法瀆職事例時有發生。尤其是在防空地下室建設中,審批手續不健全、對圖紙審查把關不嚴、施工管理不到位、竣工驗收不規范、人防專業技術人才不足等現象比較突出,嚴重地制約著人民防空工程規劃的落實。要有效地解決管理不到位、監管不規范問題,應注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要嚴格執行人民防空工程項目的建設程序。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緊緊抓住計劃立項、圖紙審查、施工監督、竣工驗收等主要環節,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設計、施工、驗收管理規定執行,堅決杜絕擅自簡化建設程序、放寬建設標准進行審批現象。
二是要認真貫徹執行《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嚴格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設工作程序,落實好「新建民用建築在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當依法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核手續」的規定,把住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批關、質量關。從根本上解決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不同步的難題,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逐步走上依法審批、依法建設、依法監督管理的健康軌道。
三是要突出抓好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報建審批階段的管理工作。對建設單位提供的發改委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規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建設項目規劃總平面圖等報建資料進行詳細審核,對防空地下室工程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進行認真核實,凡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審批。
四是加強人防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工作。嚴格按照人防工程施工技術規范和審核後的施工圖紙進行監督檢查。要認真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並填報《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書》,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監理企業的監管力度,真正做到對人防工程項目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的質量監督。要真正落實「工程項目技術交底制度」、「隱蔽工程驗收責任制」、「定期與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和「人防工程驗收制度」等項規章制度,切實保證人防工程的防護標准與質量符合要求。
五是加強人防專業隊伍建設,切實解決現有專業人才素質能力不能夠滿足現實工作需要的問題。要把人防專業人才培養工作作為人防建設的戰略性任務來抓,採取多種形式,逐步改變人防隊伍專業人才匱乏的狀況。人防主管部門的領導應當充分認識到,培養人才與依法管理同等重要,都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重要途徑。
以上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緊密結合的幾點思考,如果對你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㈤ 土建工程六層樓哪些屬於專項方案有哪些

1
施工組織設計
2
應急救援預案
3
安全文明工地策劃書
4
標准化工地策劃書
5
臨時用電施工方案
6
施工安全生產、消防、保衛方案
7
施工測量方案
8
施工試驗方案
9
塔吊基礎方案(分包)
10
塔吊安裝方案(分包)
11
塔吊拆卸方案(分包)
12
塔吊安裝應急預案(分包)
13
塔吊使用應急預案(分包)
14
塔吊拆卸應急預案(分包)
15
塔吊防碰撞措施(分包)
16
施工電梯基礎方案
17
施工電梯安裝方案(分包)
18
施工電梯拆卸方案(分包)
19
施工電梯安裝應急預案(分包)
20
施工電梯使用應急預案(分包)
21
施工電梯拆卸應急預案(分包)
22
施工電梯平台施工方案(分包)
25
模板工程施工方案
26
鋼筋工程施工方案
27
人防工程施工方案
28
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專項方案
30
水電通風設備施工方案
31
節能專項方案
32
主樓內外防護方案
33
爬架專項施工方案(分包)
34
卸料(轉料)平台施工方案
36
砌體施工方案
37
粉刷施工方案
38
屋面施工方案
41
鋁合金門窗施工方案(甲方指定分包)

㈥ 房地產項目人防面積如何計算

我就是做人防的,樓主有什麼問題可以直接問。計算人防面積,應該是每個地區都不一致的。在我們城市是這樣,大於等於9層以上的建築,人防面積按照該建築基底建築面積計算,即首層建築面積(有裙樓的包括裙樓),不足9層的建築,按總建築面積的4%計算。一個小區內,要是多層和高層都有,就以這兩種方法疊加計算就行了~

㈦ 設計任務書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設計任務書製作

設計任務書 設計任務書是業主對工程項目設計提出的要求,是工程設計的主要依據。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工程項目,可以用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設計任務書。設計任務書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設計項目名稱、建設地點。

2.批准設計項目的文號、協議書文號及其有關內容。

3.設計項目的用地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范圍地形、場地內原有建築物、構築物、要求保留的樹木及文物古跡的拆除和保留情況等。還應說明場地周圍道路及建築等環境情況。

4.工程所在地區的氣象、地理條件、建設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

5.水、電、氣、燃料等能源供應情況,公共設施和交通運輸條件。

6.用地、環保、衛生、消防、人防、抗震等要求和依據資料。

7.材料供應及施工條件情況。

8.工程設計的規模和項目組成。

9.項目的使用要求或生產工藝要求。

10.項目的設計標准及總投資。

11.建築造型及建築室內外裝修方面要求。

二、設計任務書的形成
設計任務書是對策劃工作要點,通過系統的分析,得出決策性的文件。作為開發建設目標與規劃設計工作方向的主要信息傳遞手段,設計任務書應較全面准確地反映策劃結論的主要信息點,使設計成果同樣體現系統性、超前性、可行性和應變性的要求。
設計任務書中應包括如下的設計要求 (不含設計依據基礎資料、設計周期等程式內容):
設計成果的定性要求。包括設計內容應滿足相關專業規范要求,材料設備選擇,建築類型要求,建築風格要求,設計成果應滿足目標市場的生活方式要求、市場定位要求等。
設計成果和定量要求。設計成果應符合上級對設計的要求及滿足任務書所提供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如容積率指標、戶型面積指標、比例指標、公建面積指標、綠化率等。
對未來項目的管理要求。設計成果應充分考慮未來項目建成後的管理需求。如建材選擇及構造設計應便於維修的要求;智能化管理的要求;垃圾收集方式的要求。管理便利性的要求等等。
適應操作彈性的要求。設計工作應考慮建設項目分期開發的要求,設計過程中對未來市場的變化可能引起的建築種類、戶型等的調整預先考慮。
適當超前的設計要求。鼓勵設計單位在滿足設計要求的前提下,發揮能動性,力爭做到設計創新,技術創新,賦予目標產品高技術含量,提升市場附加值,營造市場賣點。
以上諸點設計要求演化為住宅項目各組成部分的具體要求,即構成相對全面的設計任務書的具體內容,一份好的設計任務書,既可使設計單位得到明確的總體概念,又給設計單位留有充分的發揮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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