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網路謠言的案例簡介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謠言謊言在網路流傳,引發社會關注。從「女幹部攜巨款潛逃加拿大」,到「艾滋病患者滴血傳播艾滋病」,再到「女大學生求職被割腎」,這些信息聳人聽聞,最後都被證明是不折不扣的謠言。
從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路新聞宣傳局了解到,當前網上流傳的所謂「新疆籍艾滋病人通過滴血食物傳播病毒」等信息,已經有關部門查明均屬謠言,多名捏造事實、編造和傳播謠言者已被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治安拘留處罰。 當前有人通過微博、QQ群及手機簡訊等形式傳播不少有關「新疆籍艾滋病人通過滴血食物傳播病毒」的信息,挑撥民族矛盾,煽動公眾情緒,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經有關部門查明,此信息是河南省洛陽市一李姓男子故意編造並通過手機簡訊散布傳播的,鄭州市某公司女職員戚某將收到的手機簡訊謠言轉發到QQ群後在互聯網上擴散,李某和戚某及其他編造和傳播謠言者現已被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治安拘留處罰。公安部門還偵查發現,2012年11月11日至16日,新疆石河子木某、烏魯木齊劉某、伊犁州張某、巴音郭楞州甘某等4人分別通過手機簡訊、微博、QQ群大量轉發該謠言信息,公安部門已分別依法對這4人予以治安處罰。近一段時間網上流傳的所謂「武漢大三女生求職時被割腎」、「玉溪將發生8.6級大地震」、「黔西部分鄉鎮兒童被搶劫盜腎」、「海南支教女學生被灌醉輪奸」等信息,經查證也均屬編造,有關部門正在追查編造謠言者的責任,並將依法予以懲處。
2015年1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關閉「這不是歷史」等133個傳播歪曲黨史國史軍史信息的微信公眾賬號。2015年1月23日出版的解放軍報以《某些微信隱藏「看不見的手」》為題刊文。
Ⅱ 網路上散布謠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要根據散步的謠言內容以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確定是需要承擔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 名譽權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行政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 散布謠言是什麼違法行為
散布謠言、造謠是指通過個人想像,虛構事實,並通過各種途徑進行虛構信息散布。在網路尤其發達的現代社會,造謠的情況可以說是層出不窮。依據謠言的內容不同和情節嚴重程度的不同,處罰的類型和依據也就不同。
1、散布謠言的行為針對個人的,輕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重則涉嫌誹謗罪
誹謗罪,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製造虛假事實。所捏造的事實,是有損對他人的社會評價的、具有某種程度的具體內容的事實。由於捏造事實,容易使人誤信,因而對他人名譽的損害程度比侮辱更為嚴重。如果行為人散布的是有損他人名譽的真實事實,則不構成誹謗罪。單純的捏造並非本罪的實行行為。將捏造的事實予以散布,才是誹謗的實行行為。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散布謠言的內容為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將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就會觸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此外,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Ⅳ 亂宣傳個人謠言違法嗎
造謠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Ⅳ 如果誹謗他人,製造宣傳謠言會有什麼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事實,損害他人名譽、人格,情節嚴重的,將依法接受相關處罰。
Ⅵ 有哪些關於網路謠言的典型案例
1、柑橘蛆蟲事件。
2、」地震」傳言令山西數百萬受驚民眾。
3、「爆炸謠言」導致江蘇鹽城群眾大逃亡和部分民眾遇難。
Ⅶ 網路謠言的典型案例
1、柑橘蛆蟲事件。
2、」地震」傳言令山西數百萬受驚民眾。
3、「爆炸謠言」導致江蘇鹽城群眾大逃亡和部分民眾遇難。
Ⅷ 有關謠言的例子近代
例一:形容政改的「Sick Man」,曲解成嘲諷體質的「東亞病夫」
近日,原新華社記者李竹潤出面澄清稱,國內流傳多年、影響甚廣的謠言「西點軍校學員學雷鋒」,是他在1981年一時不察,以筆名「黎信」引入的一則西方「愚人節新聞」。揆諸歷史,此類有意、無意釀成巨大影響的謠言甚多。僅以晚清民國為限,擇其影響最深者,試舉三例:
「東亞病夫」一詞,在中國近代所掀起的民族主義浪濤之規模,已無需多言。惟西媒使用該詞形容晚清中國,其初衷所指,與國人體格並無絲毫關系。溯其根源,如《上海體育志》所言:1896年10月17日,「租界英文報紙轉載了英國倫敦《學校歲報》專論,稱『夫中國,——東方之病夫也』。此後,中國人常被西方人貶為『東亞病夫』」。所謂「租界英文報紙」,系指《字林西報》,所謂「專論」,當日的改革派刊物《時務報》曾登有中文譯稿,名曰《中國實情》。文章主旨,乃是 針砭當日清 廷 改革失敗 。開篇即謂: 清 國政治, 「麻木不仁久矣」 ,乃是「病夫」 (Sick Man) 。全文並無一字提及國人體格。
事實上,直至今天,作為一種使用習慣。「Sick Man 」一詞仍時常出現在西方媒體的政治新聞標題中。如《The Economist》雜志,即有報道如下:《The sick man of the euro》(1999/06/03)、《Reviving the sick men of Europe》(2003/07/24)、《The real sick man of Europe》(2005/05/19)……
第一次使用「病夫」一詞形容國人體質者,實是晚清輿論第一喉舌梁啟超。在1903年發表的《新民說》里,梁指責國人:「不講衛生,婚期太早,以是傳種,種已孱弱 ……絕無運動……以文弱為美稱……纏綿床第以耗其精力,吸食鴉片以戕其身體……合四萬萬人,而不能得一完備之體格,嗚呼!其人皆為病夫。」此後,洋人罵國人乃「東亞病夫」之說,伴隨當日「民族主義救中國」之風潮,愈傳愈廣,驟成「定論」。①回溯此種扭曲,當日雖有鼓動民族情緒之奇效,卻也使國人渾然忘卻了「Sick Man」一詞對中國政治改革應有的鞭策。
例二:「捕殺漢兵」謠言下的求生本能,開啟清王朝滅亡之門
辛亥年政權鼎革,「武昌首義」之功勛,曾是革命黨各派系爭奪的焦點。其實,促成「首義」的最關鍵因素,應是「謠言」。
當年初夏,「八月十五殺韃子」之說,已傳遍武漢。作為因應,湖廣總督瑞澄下令,自閏六月(7月26日)始,武漢刀店售賣刀具,須刻明牌號,凡購買五把刀以上之顧客,須登記姓名住址。並突擊命各兵營提前一天過中秋,以打亂可能的預定起義日期。
中秋無事,謠言漸息。10月9日,革命黨人制彈時不慎爆炸,引來搜查,謠言又起。先傳言「正按花名冊捕殺黨人」,稍後,又變異為「正按有無長辮捉拿黨人」,再變異為「正編制漢兵花名冊,要捕殺所有漢兵」。——事實是,湖廣總督瑞澄已採納多數新軍軍官建議,擬銷毀繳獲的花名冊,對軍中黨人不予追究。
如果謠言沒有發展到「要捕殺所有漢兵」的程度,所謂「武昌首義」很可能就不會發生——即便是最樂觀的統計,當日武漢新軍中,能夠勉強被歸入革命黨者,亦不足八分之一。革命黨骨幹劉公也承認:「孫武在士兵中做工作,……有一段時間,士兵們膽怯了,他們……不願明確承諾在確定的時間參加革命。我們多次舉行秘密會議,最後認為去誘導他們中的一些人參加革命的惟一辦法是威脅說,如果他們不參加就會被炸死。」——顯然,絕大多數的士兵們並不願為「革命理想」而拿自己的生命去冒險。惟「要捕殺所有漢兵」的謠言將其逼入「今反亦死,不反亦死」的絕境,「首義」始在革命黨人的計劃之外,陡然爆發。②
1924年:孫中山「被逝世」
1924年5月13日、14日,路透社連發專電:宣布孫中山因腦膜炎逝世,這一消息迅速在海內外掀起軒然大波。各界紛紛向報館探尋,此消息到底是真是假。
在香港,英文《商務日報》和《德臣西報》率先登出「孫中山逝世」的消息。據《德臣西報》稱「中華民國元祖,及可稱謂中國最著名之孫中山,於今晨點半鍾在廣州逝世」。在上海,14日午後「孫中山逝世」的驚人消息即傳遍全市。上海《民國日報》報館成了心存疑慮者探訪的中心。當時,上海各大報館俱已找出孫中山的肖像,趕制銅版,預備四邊加一個很厚的黑邊,第二天印在報上。一些心急的報館已經將孫中山肖像銅版發交排字房。噩耗一直未被證實,於是又從排字房將銅版撤回。5月16日,廣東警務處以造謠罪拘捕了路透社駐廣州訪員黃憲昭,謠言方告平息。
1928年:子虛烏有的攝魂事件
1928年三月底的一天,住在南京下關一帶的姚張氏帶著一歲多的兒子坐馬車去了城東,轉了一圈之後回到了城西北的家中。當晚,孩子開始發燒。姚張氏以為早春料峭,小孩受了寒氣,便請大夫抓了驅寒的葯。然而,第二天小孩高燒不退,開始嘔吐,身上還出現了類似淤青的斑點。姚家人開始驚慌。當他們得知姚張氏頭天帶小孩去了城東,頓時感到大禍臨頭。一向很少出門的姚張氏,不曉得南京城裡,正在流傳著一個駭人聽聞的事件。
據說,從1925年開始修建的孫中山的陵墓即將完工,石匠需要160個童男和160個童女的生魂以合上龍口。為了得到這些童男女的靈魂,市政府正在進行戶口和學齡前兒童調查,要把小孩的生日時辰報上去。南京東門一帶,已經有好幾個孩童被攝走靈魂而夭亡。姚張氏的兒子三天後死了。姚家人悲痛欲絕。街坊鄰居對此更為恐慌,中山陵攝魂的謠言逐漸在全城蔓延。
當謠言剛開始傳播之際,南京市社會調查處馬上報告教育局,請教育局通令各小學,細致耐心地向學生家長解釋,調查學齡兒童純是為了市民利益,辦理市政,興辦教育,以此辟謠。 4月2日,南京特別市教育局召開了擴大會議,會上提議印發廣告,解釋調查戶口和學齡兒童的意義,以此消除市民的誤會。很快,教育局就發了一張白話布告,解釋中山陵需要小孩靈魂之事純是謠言惑眾。
教育局的解釋所起的作用看來頗為有限。 4月中旬以後,攝魂謠言大有愈演愈烈之勢。由於此時攝魂謠言中的受害者不再限於孩童,南京城裡的成人也紛紛在身上掛一個紅布口袋,裡面裝上茶葉、桃樹葉、生米和七小塊婦女月經布,以此來辟邪。
4月17日下午兩點,南京市公安局召開了一次研討會。
農、工、商、婦女團體,公安局各區官佐、新聞媒體,共50多人,從生理學、心理學的維度探討防治謠言之法。根據醫生診斷,孩童和市民死亡的原因,實際上是一種傳染病「拉麻症」。正是在修建中山陵這個背景下,東門一帶孩童染病死亡這一偶然巧合,配合學齡兒童調查這一契機,謠言得以訛傳蔓延。
整個南京被動員起來了。各界自發組織廢除迷信宣傳隊,公開辟謠,以正視聽。市長也於次日下午向公安局職員訓話,要求擴大民眾的知情權,把涉及謠言的幾十起案件審訊詳情公開。 19日下午,他又在第一通俗圖書館召集南京64個團體談話。詳細解說攝魂謠言的種種,請各團體向親朋好友宣傳,詳為解釋。當天,南京市市政府也發布了政府布告,解釋攝魂謠言,公布了對市民扭送公安局的「妖婦」的審訊結果,證明所謂攝魂之事皆為子虛烏有。
(摘自《看歷史》雜志)
Ⅸ 違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散布謠言,捏造事實屬什麼違法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條規定,散布謠言是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9)宣傳謠言案件擴展閱讀:
案例:散布網路謠言被依法處罰
8月24日,有網民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消息稱「西安抓微整形抓了13個人,本來要罰100多萬,某總一出馬全部免費撈出來」,並配有相關圖片。此信息發出後,被多名微博網民轉發,有網民評價:不思悔改不說還發朋友圈炫耀。
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支隊接此舉報後,立即開展工作,經查該整形醫院處於裝修中,並未開門。而8月22日,網民文中所提老總等7人系配合其他案件被帶回協助調查。
現已查明,發布該信息網民陸某系西安一家醫療整形醫院的工作人員。為了顯示其所在的醫療整形醫院社會關系強大, 擴大即將開業醫院的影響力並做廣告宣傳。
陸某虛構事實,編造發布了相關言論。他對這一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一款之規定,陸某被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Ⅹ 對製造傳播謠言犯罪案件的立案怎樣辦理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物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