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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宣傳冊

發布時間:2022-03-04 11:56:35

① 路政屬於什麼單位 主要負責什麼

路政是交通系統的一支執法隊伍,執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7月1日起實施),依法保護公路設施和維護公路路權,路政執法隊伍的前身就是公路派出所。現在的路政主要由各個行政市縣的交通局擔任。屬於國家行政部門。
工作職責

具有以下職責:

1.負責保護路產,維護路權;

2.實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佔、污染損壞和破壞路產的行為;

4.控制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5.審批從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的其他設施的建築事宜;

6.對在特殊情況下,佔用公路和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進行審批,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維護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現場得正常秩序;

8.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得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9.對損壞路產或發生侵權行為又不接受查處得車輛,責令停止行駛;

10.辦理有關路政復議案件,參與有關路政案件得訴訟活動;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② 路政是管哪一塊的,具體點說,詳細點說

路政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許可挖掘、佔用、利用公路的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公路的行為;

(二)許可超限運輸申請事項,制止和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三)管理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和維護;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項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七)實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路政宣傳冊擴展閱讀

根據《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范》

第二十四條 路政執法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安全保護區、服務區、超限檢測站點、收費站、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檢查時,應當做到: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二)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和執法依據,要求當事人予以配合;

(三)檢查物品、場所時應當尊重當事人物權,輕拿輕放物品,不得亂翻亂扔,不得損壞當事人財物;

(四)詢問當事人時應當嚴肅認真,不得詢問與檢查無關的內容,不得採取誘導、壓制、強迫的方式進行;

(五)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書寫工整,表述准確,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對待所有被檢查的當事人,不得有歧視和差別待遇;

(七)堅持整改、指導和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注意宣傳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檢查完畢,應當感謝當事人給予配合,及時反饋檢查結果。

③ 路政的主要職責

路政人員職責
發布時間:2006-7-25
9:51:07

公路路政崗位職業道德
愛崗敬業,誠信守信;
保護路產,維護路權;
依法治路,秉公執法;
辦事公道,接受監督;
儀態嚴整,禮貌待人。
路政管理職責
1. 宣傳、貫徹執行公路的法律、法規的規章;
2. 保護路產;
3. 實施路政巡查;
4. 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5. 維護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
6. 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7. 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8.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路政所長職責
1. 貫徹執行有關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的指示、決定、具體組織路政管理的日常工作;
2. 具體負責本所路政執法工作,制定路政管理的工作計劃,提出實施措施;
3. 組織路政人員上路巡查,及時制止,查處非法侵佔、損壞公路、公路設施的違法行為;
4. 指導、監督、審核本所路政員審批、編報、調查登記、檔案的有關事宜簽發批文;
5. 協助養護部門及時修復被損壞的公路、公路設施參與路產及路政環境的驗收工作;
6. 定期組織路政員學習政治、業務及時總結經驗,表彰好人好事。
路政員職責
1. 加強政治及業務學習,深入改革,不斷提高政治修養及業務素質;
2.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按國家、省、市政府賦予的職權進行路政管理,不偏不倚;
3. 積極參加公路巡查,及時發現、處理各種侵害路產路權的行為,並將其制止萌芽狀態;
4. 忠於職守、服從領導,堅決執行命令;
5. 嚴格遵守《路政人員守則》,秉公辦事、不枉不縱、禮貌待人、不卑不亢、廉潔奉公、不貪不賄;
6. 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妥善保管使用有關票證,並及時清點結算,嚴禁挪用盜用罰沒的款項及物資。
路政文明執法十要十不要
1. 要秉公辦案,裁量公正,不要濫用職權謀私利;
2. 要嚴格查辦各種違章,不要徇私情、畏權惡,放縱違章;
3. 要勤查勤辦,不要怕苦怕累、懶惰鬆懈;
4. 要熟練按法規執法,不要越權越地域執法;
5. 要廉潔自愛自尊,不要受賄受禮貪便宜;
6. 要辦事負責快捷利索,不要作風拖拉麻煩群眾;
7. 要注意儀表端莊,不要衣冠不整萎靡不振;
8. 要態度端正嚴明,不要粗暴惡劣、污言穢語;
9. 要遵章守紀,實事求是,不要弄虛作假,欺上瞞下;
10. 要接受監督,有錯必糾,不要自視高傲,拒不改錯。

④ 路政的職能有哪些

路政的具體職責:

1.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2.實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佔、污染損壞和破壞路產的行為;

4.控制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5.審批從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的其他設施的建築事宜;

6.對在特殊情況下,佔用公路和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進行審批,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維護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現場得正常秩序;

8.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得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9.對損壞路產或發生侵權行為又不接受查處得車輛,責令停止行駛;

10.辦理有關路政復議案件,參與有關路政案件得訴訟活動;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4)路政宣傳冊擴展閱讀:

路政的歷史

1、殷商時期的路政

殷商時,稱道路為「行」。商王太戊命費侯中衙為「車正」,管理道路事宜。據《韓非子 內儲說上篇》記載:「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這是路政管理法之始。

2、西周與東周時期的路政

西周早起出現了「道」字,到中後期出現了「路」字。

周人認為道路的優劣可以反映國家的興衰。如《詩經 小雅》中記載「叔叔周道,鞠為茂草」,被認為預示西周衰亡;《國語 周語》記載了單襄子曾因陳國的司空不重視道路的修建養護和管理,向周王預言陳國滅亡。

西周設司空,負責道路修建管理,並建立司空視塗的制度。西周還規定「立鄙食以守路」,有專人維護管理野外道路。

戰國時,各諸侯國沿襲西周制度,由司空負責路政管理。

3、秦漢時期的路政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修築馳道,「東窮燕、齊,南極吳、楚」。重要道路的修治由皇帝下詔,地方路政沿襲戰國時制度,由郡守、縣令負責。

秦律規定:私移道路標志處「耐」刑;棄灰於路處以「黥」刑。

兩漢時,大司空負責全國路政管理工作,管理體制沿襲秦制。修治維護道路成為地方官吏的重要政務之一。

4、魏晉南北朝時期沿襲了前代的管理方式,北魏對通往中山的「直道」非常重視,建立了每次「南北征巡」均需維修道路的制度。

5、隋統一全國後,恢復漢魏舊制。據《隨書 百官制》記載:路政管理由尚書省工部主管,地方由州刺史及縣令負責。

5、唐承隋制,太宗下詔要求」率土之內,道路無壅」。代宗下詔,明確規定要求地方巡視道路,管好道路。並重申,不得在官路上耕種及砍伐樹木,路樹缺損要及時補植。

⑤ 路政是干什麼的

具有以下職責:

1.負責保護路產,維護路權;

2.實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佔、污染損壞和破壞路產的行為;

4.控制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5.審批從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的其他設施的建築事宜;

6.對在特殊情況下,佔用公路和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進行審批,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維護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現場得正常秩序;

8.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得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9.對損壞路產或發生侵權行為又不接受查處得車輛,責令停止行駛;

10.辦理有關路政復議案件,參與有關路政案件得訴訟活動;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拓展資料:

路政管理是我國行政管理的組成部分,公路路政管理是指路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路進行的行政管理,目的是為了保障公路使用的質量,提高公路的社會經濟效益。路政管理的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物質資助(路產)、時空資源(路權)和信息資源。

路政是交通系統的一支執法隊伍,主要負責依法保護路產路權,依法查處各類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檢查監督公路養護作業、道路施工,依法開展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管理,檢查監督所轄路段公路標志標線設置情況等工作。路政執法隊伍的前身就是公路派出所。

⑥ 路政宣傳單

你要問什麼?
3月份是路政日.很多地區的路政都要搞宣傳活動.

⑦ 公路路政管理局具體的職責是什麼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
(三)實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各種違法利用、侵佔、污染、毀壞和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行為;
(四)對影響安全暢通的公路自然損壞和出現的險情,應及時設置標志,並督促養護單位修復和排除;
(五)控制公路兩側建築紅線;
(六)負責公路標志、標線的設置和管理;
(七)審理從路面、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設施的建築事宜;
(八)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佔用和公路超限運輸,負責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九)維護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正常秩序;
(十)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的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十一)對損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拒不接受查處的車輛,可責令其暫停行駛,就近停放,接受處理。

⑧ 路政宣傳單怎麼寫,發給農民的 內容大概就是不要侵佔路產路權之類的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需要備界人士理解與支持
保障公路的安全暢通更需全社會來共同參與

⑨ 為山東公路路政公路局男女工作人員的敬禮圖片,要求清晰,美觀,適合做公路路政宣傳材料封面的圖片。。。

726139872 有可提供的照片

⑩ 中國路政主要管的是什麼

第九章內務管理第十章附則展開 編輯本段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 本規定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 「路產 」)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 第四條交通部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管全國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法》的規定或者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路產; (三)實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五)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七)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負責。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路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路產的義務,有檢舉破壞、損壞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行為的權利。 編輯本段第二章路政管理許可第八條除公路防護、養護外,佔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根據《公路法》和本規定,事先報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准、同意。 第九條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一條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范圍內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車輛或者機具的行駛證件。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駛路線及時間; (三)行駛採取的防護措施; (四)補償數額。 第十三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條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標志的內容; (三)標志的顏色、外廓尺寸及結構; (四)標志設置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五)標志設置時間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或者平面布置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條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樹木的種類和數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時間; (六)補種措施。 第十八條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公路法》第八條第二款就國道、省道管理、監督職責作出決定外,路政管理許可的許可權如下: (一)屬於國道、省道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二)屬於縣道的,由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三)屬於鄉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路政管理許可事項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准或者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決定的,應當簽發相應的許可證;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編輯本段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轄第二十條路政案件由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直接處理屬於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報請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直接處理的案件,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首先制止違法行為,並做好保護現場等工作,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確定管轄權。 編輯本段第四章行政處罰第二十三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佔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的; (四)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五)違反《公路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築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在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條實施路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編輯本段第五章公路賠償和補償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根據《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經批准佔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准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路產損壞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賠償數額較小,且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當場處理。 當場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製作、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收取公路賠(補)償費,出具收費憑證。 第三十四條除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當場處理的公路賠(補)償案件外,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 (四)製作並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 (五)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六)出具收費憑證; (七)結案。 調查取證應當詢問當事人及證人,製作調查筆錄;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或者鑒定的,還應當製作現場勘驗報告或者鑒定報告。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對公路賠(補)償案件處理程序的具體事項未作規定的,參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辦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並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認定的事實和賠(補)償費數額有疑義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核。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公路賠(補)償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復核,並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本條規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權利。 第三十七條公路賠(補)償費應當用於受損公路的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編輯本段第六章行政強制措施第三十八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當場不能處理完畢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公路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簽發《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責令該車輛停駛並停放於指定場所。調查、處理完畢後,應當立即放行車輛,有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設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建築者、構築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一條依法實施強行拆除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設置者、建築者、構築者負擔。 第四十二條依法實施路政強行措施,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製作並送達路政強制措施告誡書,告知當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法律後果,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三)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經督促告誡,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製作並送達路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五)實施路政強制措施; (六)製作路政強制措施筆錄。 實施強行拆除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並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當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處罰決定; (二)依法強行拆除受到阻撓。 第四十四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編輯本段第七章監督檢查第四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有關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巡查,認真查處各種侵佔、損壞路產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築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十八條公路養護人員發現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協助路政管理人員實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條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並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路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編輯本段第八章人員與裝備第五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路政管理人員的配備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根據本轄區公路的行政等級、技術等級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第五十四條路政管理人員錄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20周歲以上,但一線路政執法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45歲; (二)身體健康; (三)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規定的崗位培訓考試合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路政管理人員實行公開錄用、競爭上崗,由市(設區的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第五十六條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五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必須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熟悉業務,清正廉潔,文明服務、秉公執法。 第五十八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執法水平。 第五十九條路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用於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用於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訊及其他裝備不得用於非路政管理活動。 第六十一條用於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條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編輯本段第九章內務管理第六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加強各項內務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二)路政管理人員行為規范; (三)路政管理人員執法考核、評議制度; (四)路政執法與辦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統計制度; (七)路政檔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內務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編輯本段第十章附則第六十五條公路賠(補)償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六條路政管理文書的格式,由交通部統一制定。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發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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