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結匯、收匯、付匯都是什麼意思他們都有什麼區別請通俗講解,萬分感謝!
解析:
這個是進出口貿易中的專業術語。匯指的是外匯,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
結匯: 一般是指有收匯的企業在收到從境外匯入到銀行外幣帳戶後,將此帳戶上的外幣兌換成本國貨幣的過程.
收匯: 一般是指出口企業在出口貨物或提供服務等而產生的應收貨款, 從境外匯入的外幣到境內指定收匯銀行的外幣帳戶上的過程.
付匯: 一般是指進口企業在發生進口業務時, 需要從其外匯帳戶上支付貨款到境外的進程.
由於我國是外匯管制國家, 所有的外匯出入境或使用, 都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或備案.
區別是很明顯的,
一,結匯: 是將外匯兌換成本國貨幣, 但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
二,收匯: 是因出口貨物或提供勞務等而產生的收入外匯款項.相當於收款.
三,付匯: 是因進口業務等而產生的支付外匯的業務. 相當於付款.
拓展資料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范圍辦理結匯、售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業務。
第三條 境內機構外匯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及時調回境內。
第四條 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
第五條 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對外收支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二章 經常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六條 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限定的范圍和數量外,境內機構取得的下列外匯應當結匯:
(一)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二)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三)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四)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五)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六)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於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七)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八)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九)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十)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十一)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十二)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十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第七條 境內機構(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下列外匯,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規定辦理結匯:
(一)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二)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
(三)暫收待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四)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上述各項外匯的凈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八條 捐贈、資助及援助合同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外匯,經外匯局批准後方可保留。
第九條 下列范圍的外匯,可以保留:
(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二)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的外匯。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
第十一條 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結匯,結匯人應當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和外匯來源證明,外匯指定銀行予以結匯登記後報外匯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七、八、九、十條允許開立外匯帳戶的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外匯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三條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如需在付匯時購匯,還應當提供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若提單上的「提貨人」和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進口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還應當提供兩者間的代理協議;
(四)進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
上述(一)至(四)項下進口,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者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者進口證明;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還應當提供填好的登記表格。
(五)進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進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六)出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持出口合同或者傭金協議、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出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出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七)進口項下的尾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驗貨合格證明;
(八)進出口項下的資料費、技術費、信息費等從屬費用,持進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或者出口收匯核銷單、發票或者收費單據及進口或者出口單位負責人簽字的說明書;
(九)從保稅區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展品的用匯,持(一)至(八)項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十)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體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者協議;
(十一)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和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的證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合同。
第十四條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憑用戶提供的支付清單先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兌付,事後核查:
(一)經國務院批準的免稅品公司按照規定范圍經營免稅商品的進口支付;
(二)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保險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三)民航、海運、鐵道等部門(機構)支付國際營運人員伙食、津貼補助;
(四)郵電部門支付國際郵政、電信業務費用。
第十五條 境內機構下列對外支付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超過本規定第十三條(四)規定比例和金額的預付貨款;
(二)超過本規定第十三條(六)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傭金;
(三)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的對外支付;
(四)償還外債利息;
(五)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提取。
第十六條 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利息,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人的付息通知單,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七條 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按照《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外的境內機構下列非經營性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培訓及拍攝影視片等用匯,持合同、境外機構的支付通知書及主管部門批准文件;
(二)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費、參加國際會議的注冊費、報名費,持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及有關函件;
(三)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者辦事機構的開辦費和年度預算經費,持主管部門批准設立該機構的批准文件和經費預算書;
(四)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機構支付境外的考試費,持對外合同和國外考試機構的帳單或者結算通知書;
(五)在境外辦理商標、版權注冊、申請專利和法律、咨詢服務等所需費用,持合同和發票;
(六)因公出國費用,持國家授權部門出國任務批件。
上述(一)至(六)項以外的非經營性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以後,從其外匯帳戶中
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九條 居民個人的因私用匯,按照《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和《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移居出境後,下列合法人民幣收益,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人民幣存款利息,持人民幣存款利息清單;
(二)房產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產租賃合同和房產出租管理部門的證明;
(三)其他資產的收益,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收益清單。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中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依法納稅後的人民幣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二條 按照規定應當以外幣支付的股息,依法納稅後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三條 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匯出境外時,持證明材料和收費清單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四條 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需匯出境外時,持工商登記證或者本人身份證明和出售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五條 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出境時未用完的人民幣,可以憑本人護照、原兌換水單(有效期為6個月)兌回外匯,攜出境外。
第三章 資本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二十六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應當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二十七條 境內機構下列范圍內的外匯,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結匯: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二)境外借款及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
(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
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和中資企業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結匯。
第二十八條 境內機構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除本規定第十條限定的數額外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二十九條 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的還本通知單,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三十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下的下列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償還外債本金,持《外債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還本通知單;
(二)對外擔保履約用匯,持擔保合同、外匯局核發的《外匯擔保登記證》及境外機構支付
通知;
(三)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投資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准需以外匯投入的注冊資金,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的增加、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持董事會決議,經外匯局核准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持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在境內投資及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持外匯局核准件辦理。
第四章 結匯、售匯及付匯的監管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第三十三條 從外匯帳戶中對外支付時,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根據規定的外匯帳戶收支范圍及本規定第二、三章相應的規定進行審核,辦理支付。
第三十四條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和付匯後,應當在相應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上簽章後留存備查。
第三十五條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和規定的買賣差價幅度,確定對客戶的外匯買賣價格,辦理結匯和售匯業務。
第三十六條 從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購匯支付,應當在有關結算方式或者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不得提前對外付款;除用於還本付息的外匯和信用證/保函保證金外,不得提前購匯。
第三十七條 為使有遠期支付合同或者償債協議的用匯單位避免匯率風險,外匯指定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幣的遠期買賣及其他保值業務。
第三十八條 易貨貿易項下進口,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購匯或者從外匯帳戶支付。
第三十九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結匯、售匯及付匯情況報表。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結售匯內部監管制度,遇有結售匯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局報告。
第四十條 境內機構應當在其注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付匯業務。境內機構在異地和境外開立外匯帳戶,應當向外匯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經批准可以在注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
第四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和有結匯、購匯、付匯業務的境內機構,應當無條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並出示、提供有關材料。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匯局可對其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局可對
其處於暫停結售匯業務的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其他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註: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信用證/保函項下保證金提前購匯問題的批復》(匯復〔2001〕73號)修改。
② 義烏個體戶大額美金結匯政策靠譜么
首先,我們先從12年國家支持浙商開始講起,大家都熟知浙商從中國打開國門以後,無論從外貿B2B,還是從跨境電商B2C領域一直是以領導層次的速度飛進。給中國經濟稅收帶來了很直觀的一個飛漲,從14年開始很多中小型客戶會面臨這么一個問題、就是我的外幣、美金往往都放在境外的離岸賬戶、已及Pal 等境外賬戶上面、無法達到一個資金轉現。因為中國對外匯管制很嚴格 這些中小型客戶所賺取的利潤往往不能大幅度的結匯提現,這樣給很多客戶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以及打擊對跨境外貿的積極性。小編廢話幾句說一下幾種咱外貿企業的最直觀的結匯方法 :
1:轉賬到國內有進出口權公司結匯,這種方法無限制結匯,但是國內公司收到錢後要在當地的工商部門交稅,結匯時還需出具相關證明、核銷 等等的麻煩。
2:找地下錢庄,像深圳一些地方其實銀行門口或者一些大型批發市場都是有人提供換美金的業務的。個人從銀行取美金出來然後找私人或者地下錢庄兌換,這種方法往往存在較大的風險性。一般沒有熟人介紹很多人是不考慮的,通過這種錢庄走賬戶的話,是非常昂貴的手續費基本5-15%,以及但很大風險。
3:轉賬到個人卡結匯,一個人的身份證一年只能結匯5萬美金,如果結匯美金多,需要轉到多個人的個人卡結匯,這樣的缺點是太麻煩太耽誤時間額度還太小。
4:換匯,這個想必咱外貿同仁們都聽說過,有人需求美金有人需求人民幣就從各大社交網路QQ群等換匯但是騙子也鑽入了這個渠道所以風險較高、這里咱就不具體詳細說風險了。自己隨意一想就知道了。你是先給美金還是他先給你人民幣有的時候到賬還有延遲。
好吧那就不在說些廢話了,下面看新政策、現在說重點吧。咱能想到這些問題其實國家已經看到了,他其實也想取消外匯管制但是這個動作在中國不現實,至少近10年不現實,那麼現在國家採取什麼措施什麼政策能叫這些中小型企業的境外美金利潤收入中國變成自己的人民幣呢?小編不繞彎子了,看浙江義烏 我想您對這個城市不陌生吧?14年的3月份本地工商局收到國稅局的通知取消個體戶稅務取消個體商行美金結匯限制。各位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注冊一個義務的個體商務商行個體戶可以不在受外匯管制可以不需要和國稅局交稅?為了驗證這一點誰會是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呢?當然了義務陸港進出口首先想去嘗試一下(當然小編不是給這個公司做廣告小編也不認識這家公司)找到了會計事務所注冊個個體戶(費用是很便宜的包含地址 3-4千左右)然後去農行開了個賬戶,農行告訴陸港他們的要求是每年只能結匯500萬美金,因為剛出這個政策銀行也在靜觀其變所以給了個500萬美金的額度,但已經足夠了很多企業成本打入國內公司只有自己的利潤留在境外離岸賬戶上面。陸續的本地很多B2B 也看到了這個政策的好處紛紛去做個體戶,直到今天不止是浙商了、全國各地只要是直到浙江這個政策的 都跑去注冊個體戶用來結匯用、很多銀行也放開了結匯的額度,如果你還在為結匯的事情而頭疼你還在等什麼?好吧小編介紹了這么多 也做一下小小的宣傳、外地客戶我們可以代辦個體戶執照、只需開戶的時候去一趟銀行,結匯收匯賬號您就擁有了現在離岸很難開戶您還在等什麼?追問我留下了可以找到我
③ 對於個人外匯業務的合規管理有哪些意見和建議
建議:
1、完善《銀行外匯業務監督考核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銀行外匯業務合規性檢查和業務質量評級工作,將個人結售匯業務辦理的合規性和系統數據錄入的准確性納入對銀行的日常監管考核,督促銀行明確職責,減少乃至杜絕個人結售匯業務中違規行為,提高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數據質量。
2、銀行應加強和完善符合自身結售匯業務特點的風險監控制度,加強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檢查,並與其目標績效工資掛鉤,從嚴考核相關人員的業務操作。
3、 建議總局盡快對「個人結售匯系統」進行升級。
一是將「個人結售匯系統」與銀行業務系統對接,這樣不僅可以減少銀行手工錄入的錯誤信息,杜絕漏錄人情況發生,還能實時監控個人結匯超限額情況,實現對資金流動的雙向監測。
二是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中增設報表統計分析功能,使之能夠根據不同的管理要求來進行查詢和匯總。
三是完善累計結匯金額預警和銀行結匯流水查詢監管功能,將非現場監管從單筆大額結匯監管擴大到對每筆超限額結匯業務的監管及對全部結匯流水的篩選、分析,確保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4、 進一步加強對銀行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力度,可採取電視電話視頻培訓方式,將視頻培訓輻射到基層網點,增強外匯指定銀行正確執行政策的自覺性,提高銀行代位監管的能力
④ 終於弄懂結匯額度是怎麼回事了.
1、第一筆操作錯誤,外管局給你預收貨款額度,你實際貨物尚未出口就收到貨款了,你在銀行結匯時不應該在一般貿易項下。第二筆匯款是貨物未出口就收到的?如果是就應該也辦合同登記提款登記。既然貨物正在報關,如果公司不急著用錢,就等貨物出口報關後再去結匯,額度應該用一般貿易項下的。 2、貨物報關後再到外管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辦理注銷登記,因為裡面要輸入報關單號。 3、一般貿易的額度:貨物出口後額度增加,收到貨款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由銀行在系統中核注時減少額度。 4、一般貿易項下的額度和預收貨款的額度不一樣,一般外匯局可能宣傳不能混用,實際工作中,有的把一般貿易項下登記成預收貨款,有的在結匯時串用額度現象經常出現。一般情況下,能不串用更好,實在錯誤操作串用了,只要辦理登記的貨款都出口了,公司的總額度不會變。 一般貿易項下,貨物出口報關後,海關傳送報關數據到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生成一般貿易項下可收匯額,你就可以結匯了。 預收貨款項下,因為是先收匯後出貨,就必須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中辦理合同登記、提款登記,系統會自動對比你登記的余額和你公司前十二個月出口收匯額的30%,對比後取小值,生成預收貨款項下可收匯額傳送給出口收匯聯網核查系統,你就可以到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一般貿易可收匯額度為0,是正常的,因為你沒有出口報關紀錄。等貨物報關之後一般貿易下可收匯額度就會增加。然後,你貨物出口15個工作日內必須在外管局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中注銷該筆預收貨款,一般貿易可收匯額會相應的扣減該金額。
⑤ 萬里匯結匯需要交個稅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25
⑥ 對公結售匯的合規風險包括
對公結售匯的合規風險包括兩個主要內容:
一、錯誤選擇結算貨幣
一般而言,在結算貨幣的選擇上,出口企業傾向於採用有升趨勢的貨幣,進口企業傾向採用有貶值趨勢的貨幣,但國際匯市的風雲變幻常常在一夜之間改變某種貨幣的走勢,企業貿然改變結算貨幣很可能造成重大損失。
2001年7月至2008年7月,美元對歐元經歷了長達7年的貶值周期,從最低點1歐元兌0.84美元附近一路狂貶至1歐元兌1.60美元,再加上我國2005年「7.21匯改」之後人民幣對美元基本保持「小步快走」的升值態勢,美元的長期貶值預期得到進一步強化。在這種背景下,許多國內企業開始放棄美元轉用其他貨幣結算,主要是歐元。
二、錯誤選擇結售匯時機
以2008年為例,2008年初,多數金融機構發布研究報告預測人民幣年內將對美元升值10%左右,部分外資機構甚至預測將升值12%以上。在這種趨同性預期下,銀行的遠期結售匯價格被大幅壓低,美元兌人民幣一年期遠期報價一度跌至6.20左右。金融機構一邊倒的悲觀預期以及壓倒性的輿論宣傳給出口企業造成了嚴重心理恐慌,大量企業按照當時的報價水平賣出遠期美元,但當年人民幣對美元實際升值幅度不足7%,眾多企業因此遭受巨額匯兌損失。
盡管2008年四季度開始中國外貿急劇惡化,出口同比萎縮幅度一度超過20%,但2009年初眾多金融機構——特別是外資金融機構,再次預測人民幣對美元年內升值將在3-5%左右,但實際情況是人民幣幾乎原地踏步了一年,我國眾多出口企業也再次遭受較大的匯兌損失。
目前國際匯市仍處在非常時期,主要貨幣匯率仍可能繼續大起大落,人民幣對包括美元在內的各種貨幣匯率也會漲跌交錯,且波幅可能較大。在這一背景下,企業應理性、冷靜地分析市場走勢,選擇有利的價位結售匯,切忌恐慌心理導致的拋售或輕易改變結算貨幣。
⑦ 外匯核銷是哪個部門去做 請問公司里進口業務的外匯核銷應該由哪部門去做,是財務部嗎
迄今為止,我國的外匯管理模式主要是直接監管與通過銀行間接監管企業相結合,同時考慮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國有企業、外資銀行和國有銀行在經營目標、經營理念、經營機制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不同,採取區別管理的原則。這一管理框架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滿足了我國對外開放的要求,同時,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也基本滿足了中小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初 期的需要。
但是,如果將對內開放與對外開放平等對待以及從適應大型外向型民營企業資本運營的標准判斷,近年來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貢獻與其得到的經濟地位和享受的外匯管理政策服務很不相稱。
現行外匯管理束縛民企發展
外匯管理著重對匯兌環節的管理。目前,民營企業大多是中小型企業,仍處於資本積累的成長期,外匯管理制度尚未對整個民營經濟發展構成阻礙性的影響。但是在某些方面,尤其是對外向型民營企業,現行外匯管理政策和手段的確對其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而且隨著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這些影響將會繼續加大。
基於對國有企業、外資企業區別管理的外匯管理政策,使外向型民營企業難以在公平的環境下充分發展
從附表的對比可看出,在貿易項目外匯管理方面,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待遇基本一致;但在非貿易、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面,民營企業還難以充分享受國民待遇;即使在某些方面享受了國民待遇,也會因外商投資企業存在超國民待遇而相對成為「弱勢群體」。
以貿易進出口核銷管理為例,民營企業、國有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區別最大、反映最強烈的是在進料加工貿易核銷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抵扣核銷,而大部分國內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則必須「全收全支」,不能抵扣核銷,加大了它們的經營成本。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面,對民營企業與外資企業的管理差別更明顯。主要體現在:
1.外債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不需事前批准,只需事後到外匯局登記備案。而境內中資企業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則需事前經國家發改委批准和申請指標;舉借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也需事先取得外匯局的短貸指標。對民營企業來說,納入國家外債計劃和獲得外匯局的短貸指標並非易事,故實為拒之門外。即使獲得了短貸指標,但其使用范圍局限於1年期內的流動資金,仍不能滿足民營企業外匯貸款結匯成人民幣用於擴大規模時買設備、建廠房等固定資產投資所需。
2.對外擔保管理從准入條件看,中、外資企業沒有差別,只是將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排除在管理范圍之外。但與借用外債一樣,民營企業對外擔保要獲得外匯局批準的可能性很小,而外商獨資企業則不僅可以自行提供對外擔保,且無需外匯局的逐筆批准。
3.發行外幣債券中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短期外幣債券需佔用短期對外借款余額控制指標,發行中長期債券要佔用中長期利用外資計劃指標。但因民營企業難以達到該業務審批部門設立的條件,基本上無法納入指標申請范圍。而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以外的外幣債券卻不受計劃指標管理。
部分外匯管理政策未盡明確,民營企業涉外活動只能卻步或繞道而行
部分現行外匯管理法規未能兼顧到民營企業發展的需要,相關具體條款對民營企業的涉外經營活動和管理也沒有作出明確的指引,這對民營企業的對外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甚至可以說迫使其繞道違規經營。突出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非貿易外匯管理
由於民營企業沒有行業主管部門,也不屬於預算內或預算外單位,故其在出國用匯、境外參展、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機構等方面的合理用匯相當不便。在出國用匯方面,民營企業既不能像預算內或預算外單位那樣按因公出國獲批准供匯,也不能像外商投資企業那樣可以參照某些標准從其外匯賬戶中支出,其用匯往往只能通過因私旅遊或外匯黑市途徑解決。在境外舉辦展覽費用方面,由於審批材料之一為因公出國任務批件,除參加政府部門的組團外,民營企業實際被排除在外。於是,民營企業往往通過截留外匯、地下錢庄等非法渠道滿足其合理用匯需求。
2.境外融資管理
廣東很多民營企業或多或少存在海外關系,當從國內銀行融資碰到困難時,往往希望從境外企業或親朋戚友處融資,但根據《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目前對此類問題還沒有相關規定。一些企業在不能合法從境外融資的情況下,有可能通過非貿易途徑如個人僑匯方式獲得。如2002年轄內某銀行收到一筆金額達1100萬港元的境外私人匯款,經查,是某民營房地產公司從境外籌集的建設工程款。這種資本項目收入混入經常項目收入的做法,一方面影響了國際收支申報的准確性,增加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難度,另一方面也削弱了資本項目管理的效力。
3.境外投資管理
現行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是1989年出台的,當時的經濟基礎決定了在制定該辦法時,只著眼於國有企業,而沒有將民營企業「走出去」考慮進去。事實上,這些年大部分外向型民營企業在境外均設有公司或辦事處,其中大部分企業未經外匯局和其它管理部門的審核。這不僅使有關部門因無法掌握其經營狀況並給予指導和監管而形成管理真空,而且企業為籌集境外投資資金,往往通過境外截留,或在黑市購買外匯,無疑助長了企業逃套匯的違規行為和黑市交易。
以涉外活動上游管理部門的審核為前提的外匯管理法規,在操作上給民營企業經營活動帶來某些不便
如經常項目下外匯賬戶的開立。由於審批中要求提供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等涉及上游管理部門的資料,給一些民營企業開立經常項目賬戶帶來不便。以某大型民營房地產公司為例,2001年其在境外銷售樓宇收入摺合967萬美元,需向境外支付相關廣告、設計、傭金、服務等費用938萬美元。該企業自然要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往是通過資本項目對外售樓專戶管理)以節省匯兌成本。按規定,外匯局要求企業提供建築主管部門允許其樓房外銷的證明材料。但目前實際情況是很多樓盤已經沒有內、外銷之分,很多地市的建築主管部門已不再出具外銷房證明。因此,企業只能先將境外售樓款匯回境內結匯,再購匯支付相關的非貿易費用,經過匯價換算而增加的匯兌成本在2%以上。按該企業2001年的業務量結算,增加的成本達40萬美元。
另外,建立在上游管理部門規定基礎之上的非貿易外匯管理政策也不盡合理。以境外廣告發布為例,按規定必須委託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的、具有外商廣告經營權的境內廣告公司代理。而就廣東而言,目前具有代理外商廣告經營權的境內廣告公司只有2家(廣州和深圳各1家),且收取的費用較高,將直接導致企業成本增加。如某大型民營日用品企業在香港媒體發布一個廣告,直接費用支出為200多萬港元,若通過廣告代理公司則要支出500多萬港元。而且受廣告代理公司業務的地域范圍限制,通過其發布境外廣告至歐美、非洲地區存在相當缺陷,不利於企業拓展海外市場。
審核式的管理模式相對增加了民營企業的經營成本
由於管理手段和匯兌資金流動監測體系的不健全,仍有相當部分項目的匯兌交易實行逐筆事前審核和事後核銷制度,如逐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等。這些審核措施及其審核過程給匯兌交易主體造成的成本負擔,在民營企業的經營中反應得更為強烈。因為,如前所述,目前的民營企業大多還是中小型企業,其涉外交易尤其是單筆交易的規模都比較小,假定管理部門逐筆審核給每個交易主體帶來的成本相對固定,那麼在收益與交易量成正比的情況下,單筆交易量較小的交易主體,其成本/收益比要大於單筆交易額較大的交易主體。同樣,涉及管理環節較多的交易類型的成本/收益比也要大於涉及管理環節較少的交易類型。此外,對匯兌交易的審批環節過多、時間過長也會使交易主體喪失潛在的獲利機會,這種機會收益的減少對中小企業的影響相對更大些。
對中外資銀行的區別管理,使民營企業融資處於「劣勢」
從外匯監管角度看,對外資銀行採取的超國民待遇與低國民待遇相結合的松緊搭配政策,既鼓勵了外資銀行進入中國,也避免了其與中資銀行的正面競爭。這種政策制定上的不對稱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成本和監管難度,也造成不同性質企業在融資方面的差別待遇。如中資銀行可向所有境內機構發放外匯貸款,且無須經外匯局事前審批;外資銀行向中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發放外匯貸款盡管從統計口徑上看不再視同外債,但在具體操作上仍按照外債管理。如前述原因,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相比,獲得中外資銀行的外匯貸款比較困難。即使民營企業獲得了中資銀行的外匯貸款,除出口押匯和打包放款外,既不能結匯成人民幣使用,也不能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而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外資銀行的外匯貸款,不僅可結成人民幣,也可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
受外匯局政策宣傳和銀行業務輔導慣性等因素的影響,民營企業匯率風險規避意識普遍偏低
調查中發現,一些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規避匯率風險意識薄弱,明顯低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國有企業,除其自身原因外,也與外匯局政策宣傳和銀行業務服務對象習慣定位於後兩類企業有關。
例如,某民營股份公司清遠高密度纖維生產線項目引進設備共需2205萬歐元,在合同洽談期間,即期售匯匯率約為100歐元=726.88元人民幣,由於企業匯率風險防範意識不強,沒有申請遠期售匯業務,至2003年1月18日合同簽約時,售匯匯率已是100歐元=879.86元人民幣,此時履行合同,企業需多付3373萬元人民幣。
改進管理模式適應民企「走出去」
上述外向型民營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固然在廣東更為突出,也迫切需要解決。但不難預計,這些問題很快或在不久的將來也會在欠發達地區出現。因此,從中長期來看,需要未雨綢繆,可考慮根據經濟結構變化和市場發育的成熟程度,通過調整相關統計口徑,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改進外匯管理模式,以適應外向型民營經濟快速發展的趨勢。
一、積極建立以對內資開放和對外資開放、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平等對待為中心的外匯管理政策框架。消除中外資企業(銀行)在外匯管理政策上的差別,實行針對資金性質而非企業(銀行)性質的匯兌管理,促進所有企業(銀行)在公平規范的環境下健康發展。
二、適應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的要求,建立定位在監管外匯指定銀行基礎之上的外匯管理法律法規框架。
三、適應政務管理信息電子化的迫切需要,整合優化以監管銀行為主的業務系統,構建服務於企業、社會的多功能外匯電子政務平台。
四、加快強制結售匯制向意願結售匯制的轉變,資本流入和流出監管政策更合理搭配。近年來國家外匯管理局連續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取消部分進口項下備案表、放寬中資企業外匯賬戶開立和留學供匯限制、取消或放寬資本項目購匯限制等,對滿足外匯需求、抑制外匯黑市交易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由於這些政策主要定位在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沒有充分考慮民營企業是最大的潛在外匯需求者,使政策的外延作用打了折扣。
從項目構成角度看,「重」貿易和資本項目,「輕」非貿易項目,非貿易資本流入和流出監管政策不對稱,如沒有考慮居民移民後國內資產轉移等非貿易外匯需求,對非貿易流入如居民結匯收入超常增長採取的措施明顯不足。為此,有必要擴大合理的非貿易項目外匯支出。畢竟貿易項目支出中的進口需求要與國內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不可能無限制地增長;資本項目支出中的支持企業「走出去」開展境外投資政策要真正發揮規模效應作用還需時日(廣東試點效果不盡理想,目前通過審查的僅5家),要將支出可能性轉變為現實還有一段相當長的路要走。
重新審視過去各部門對民營經濟發展的經驗教訓,固然在政策整體配套性方面存在相當不足,外匯管理部門的作用也相當有限,但並不妨礙我們將適應民營經濟中長期發展的目標置於上述外匯管理政策取向調整過程中去。當我們以扶持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為契機,盡快在進料加工抵扣核銷、非貿易用匯、外幣債券發行、長短期外債協調管理等方面進行政策調整後,也許會發現目前外匯順差的形勢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比較成熟的時機。同時,在市場機製作用下,民營企業潛在外匯需求的現實化必將在逐步弱化資本流出管理、緩解外匯供給壓力方面發揮相當重要的作用。
⑧ 中國銀行可以網上結匯了嗎
首先要開通中行的理財版網上銀行。登錄網上銀行之後,點擊頁面上方的「結售專匯」就可以了。需要提醒的是個人結屬售匯限額是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
中行網銀小額結售匯服務通過與外管局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連接,實時查詢和申請個人客戶的結售匯額度,在確保符合個人結售匯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網上銀行為個人客戶快捷地完成結售匯服務。
結匯,是外匯結算(exchange settlement/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的簡稱,分為個人結匯與公司結匯兩種情況,須到銀行辦理,也可以在網上銀行辦理,而且目前,我國國內多家銀行都可以辦理。
⑨ 個人外匯業務的合規管理哪些建議
建議:
1、完善《銀行外匯業務監督考核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銀行外匯業務合規性檢查和業務質量評級工作,將個人結售匯業務辦理的合規性和系統數據錄入的准確性納入對銀行的日常監管考核,督促銀行明確職責,減少乃至杜絕個人結售匯業務中違規行為,提高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數據質量。
2、銀行應加強和完善符合自身結售匯業務特點的風險監控制度,加強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檢查,並與其目標績效工資掛鉤,從嚴考核相關人員的業務操作。
3、 建議總局盡快對「個人結售匯系統」進行升級。
一是將「個人結售匯系統」與銀行業務系統對接,這樣不僅可以減少銀行手工錄入的錯誤信息,杜絕漏錄人情況發生,還能實時監控個人結匯超限額情況,實現對資金流動的雙向監測。
二是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中增設報表統計分析功能,使之能夠根據不同的管理要求來進行查詢和匯總。
三是完善累計結匯金額預警和銀行結匯流水查詢監管功能,將非現場監管從單筆大額結匯監管擴大到對每筆超限額結匯業務的監管及對全部結匯流水的篩選、分析,確保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4、 進一步加強對銀行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力度,可採取電視電話視頻培訓方式,將視頻培訓輻射到基層網點,增強外匯指定銀行正確執行政策的自覺性,提高銀行代位監管的能力。
⑩ 濟寧民生銀行招聘哪些崗位
濟寧民生銀行招聘截止日期到10月15日
零售及公司業務負責人、客戶經理、貸款審查、核查等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