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典草案最新修改:明確高空拋物由公安負責查找責任人
據新京報27日消息,5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共作了一百餘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四十餘處。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侵權責任編草案時,有委員建議將上述條款中的「有關機關」,明確為「公安機關」。
本次人代會上,有的代表也提出,高空拋物或者墜物行為危害公眾安全,公安機關有責任進行調查以查清責任人,建議將「有關機關」明確為「公安等機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中的「有關機關」修改為「公安等機關」。
B. 民法典婚前財產協議如何寫才有效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保障:(1)意思表述要明確意思明確是任何一種協議都要求的,對於婚前財產協議的要求也是一樣。而且,婚前財產協議,基於其簽訂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確的意思,日後不致因協議的理解發生爭執而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閡。其意思的明確表面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婚前財產范圍明確。無可否認,婚前財產協議中並不一定非得把所有的婚前財產都標注清楚,而只需把需要特別提出的,或以供婚後分享的財產列明即可。更何況,由於財產具有流通性的特質,很容易產生婚前財產協議不明確的爭執。為此,若只是列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應在協議中明確有其他財產的意思表示為宜。二是,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明確。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千萬不能欲說還休,並且認為對方應該知道自己的意思。三是,財產描述要明確。在實踐中,由於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於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這就是一個有問題的描述。首先,某某小區這一稱謂,往往只是開發商出於宣傳需要定的樓盤名稱,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以及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的地理位置確認,都不會出現該樓盤的名稱,可以說,這個小區名稱並不是法律稱謂。正確的名稱應該××市××區×街道×號×單元×號。其次,一個城市當中可能會出現多個同名小區,因而會造成處所描述不確定。第三,該房屋的購買者可能在同一個小區有幾處房產,而其實只是約定共同居住的一處歸雙方共同,這就容易產生究竟是一套還是幾套共有的爭議。第四,假如該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還沒辦理,從法律上來說,就不擁有產權,這使得對方在發生夫妻矛盾時,可以提前轉讓。因此,正確的描述應該是「某買賣合同項下的財產權利由雙方共有」。(2)條件設定清楚: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後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伴侶在簽訂協議時都會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對於婚前財產協議來說,明顯的是為結婚後共同生活所簽署的約定,也即應以結婚登記為有效要件。其二,有的伴侶在約定婚前財產歸婚後共有時,會作出這樣的約定,「若雙方不離婚,則此財產屬於」。這種財產約定,實際等於沒有約定。從財產協議的最終效果來說,為離婚提供了便利。此類約定,對於非財產所有者一方來說,顯然是不利的。(3)體例規范明了:意思的表述清楚,層次分明,不致發生歧義。作為協議來說,還是要遵從一定的範例格式。婚前財產協議的特點:(1)協議的生效以簽署協議的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前提。若協議簽訂後,雙方因故沒有辦理手續而分手了,則該協議會因生效條件未具備而自動歸於無效。(2)協議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協議中對於相關財產權利的取得既能夠以履行一定義務為對價,也可以設定一個對價條件,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財產處置權。(3)協議的載體唯一性。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婚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法定財產制確定婚後財產的歸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C. 學習民法對公安民警有何指導意義
總的來說 法律方面的多要熟悉一點。因為這個是我們公安經常用到的東西。
D. 民法典的意義是什麼與刑法的區別在哪裡
一、《民法典》是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是完善我國民事立法、健全經濟法制、建立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大步驟。
二、《民法典》既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准則,也為民事和經濟審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三、《民法典》對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和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區別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民法和刑法都屬於我國法律體系之內的一部分,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部門。民法和刑法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調整對象的不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財產和人身關系,刑法調整的是犯罪行為;
2、任務的不同:民法的任務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穩定,刑法的任務是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安全;
3、違法責任的不同: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刑事責任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
4、適用法律的不同:民法主要適用民事法律規范,刑法適用刑事法律規范。
E. 民法典:公安機關在企業內部按裝探頭合法嗎
沒有公安機關在企業里安裝攝像頭的,是企業自己安裝的,為了企業安全和維護企業秩序安裝攝像頭不違法。
F. 民法典中有關公安機關對駕車違法時效有什麼說法
《民法典》中沒有這樣的規定。
這種情況,屬於行政法的調整的范疇。
G. 公安局重點人口管理是否違反了民法典
與有權對重點人口進行統一的管理,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也是威了。
H. 民法典公安在小區樓道攝像頭安裝規定
摘要 您好,樓道屬於公用,如果沒有居委會的同意,不可私自安裝
I. 民法典公安機關抓人後拒不通知家屬算不算違規行為
這個不是民法典的范疇,這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范圍。本身這種行為並不違法違規,因為部分案情在偵查階段是需要保密的。還有部分案情,因為涉案人數比較多,嫌疑人全部到案之前,也不適合的。
J. 派出所出警處理民事糾紛沒按民法典中的規定處理怎麼辦
派出所沒有處理民事糾紛的法定權力。
所以,涉及到民事糾紛的,應該向當地的區縣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派出所處理了民事糾紛,您不服的話,可以向當地的區縣級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派出所對民事糾紛的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