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法的中醫葯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葯,保障和促進中醫葯事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醫葯,即中國傳統醫葯,是我國各民族醫葯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特定理論和中華文化特徵的醫學體系。
中醫葯是我國醫葯衛生體系的特色和優勢,是國家醫葯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充分發揮中醫葯在醫葯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第四條 發展中醫葯應當遵循其自身規律,建立符合中醫葯特點的管理制度。堅持繼承和創新,保持和發揮中醫葯特色和優勢;堅持統籌規劃,促進中醫葯全面協調發展;堅持中醫西醫相互學習,鼓勵西醫學習中醫,促進中西醫結合。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葯事業,採取措施支持組織、個人捐助中醫葯事業。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中醫葯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中醫葯的國際傳播和應用。
第七條 國家發展中醫葯文化,將中醫葯文化建設納入國家文化發展規劃。
每年10月11日為「中醫葯日」。
第八條 國務院中醫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葯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葯管理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葯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醫葯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中醫葯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對在中醫葯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中醫葯服務
第十一條 開展中醫葯預防、保健、醫療、康復服務,應當以中醫葯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葯技術方法。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覆蓋城鄉的中醫葯服務體系,保障公民享有接受中醫葯服務的權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葯服務資源,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醫療機構中醫葯服務能力建設,舉辦適當規模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和具備條件的專科醫院設置中醫葯科室、配置一定比例的中醫病床,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設置中醫葯科室,保障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能夠提供中醫葯服務。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准入、執業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但是,舉辦僅提供傳統中醫葯服務的傳統中醫診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葯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執業。傳統中醫診所的備案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葯主管部門制定。
本法所稱傳統中醫葯服務,包括中醫辨證論治,中葯治療和中葯調劑、中葯湯劑煎煮等中葯葯事服務以及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葯物療法。
第十七條 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不得隨意合並、撤銷或者改變中醫醫療性質;確需合並、撤銷或者改變中醫醫療性質的,應當經舉辦該醫療機構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葯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葯服務,應當遵守國務院中醫葯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葯服務基本要求。
第十九條 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葯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葯服務;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葯特色和優勢。
第二十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應當合理配置中醫葯技術人員,推廣和運用中醫葯適宜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葯主管部門應當以有中醫葯技術優勢的醫療機構為主要依託,建立中醫葯適宜技術推廣培訓基地。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葯預防、保健服務,並將其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積極運用中醫葯技術方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葯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強中醫葯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制定應急預案應當包括運用中醫葯技術方法預防、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內容。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葯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控制傳染病疫情的需要,發布中醫葯防治技術方案。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根據中醫葯防治技術方案採取調劑或者煎煮湯劑等預備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中醫醫療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中醫醫療人員分為中醫醫師和傳統中醫師。
中醫醫師的執業資格、執業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執行。
傳統中醫師僅從事傳統中醫葯服務。傳統中醫師執業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葯主管部門實績考核、登記,在登記的地域范圍、執業范圍內開展中醫相關診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葯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全科醫生應當學習和運用中醫葯技術方法防治常見病和多發病。
鄉村醫生應當能夠運用中醫葯適宜技術防治常見病和多發病。
第二十五條 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經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葯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發布中醫醫療廣告。
第二十六條 國家加強中醫葯標准體系建設,明確中醫葯服務中需要統一的事項的技術要求。中醫葯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制定並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葯服務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章 中葯發展
第二十八條 國家保護葯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對葯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實行動態監測和定期普查,建立葯用野生動植物資源種質基因庫,劃定自然保護區,鼓勵葯用野生動植物實現人工種植養殖,支持開展珍稀瀕危葯用野生動植物的繁育及其相關研究。
第二十九條 國家鼓勵發展中葯材規范化種植養殖,支持中葯材良種繁育,提高中葯材質量。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道地中葯材評價體系,支持道地中葯材品種選育、良種繁育,扶持道地中葯材生產基地建設,鼓勵採取地理標識產品保護等措施保護道地中葯材。
第三十一條 採集、貯存中葯材以及對中葯材進行初加工,應當符合國家葯品標准。
第三十二條 鄉村醫生、傳統中醫師自種、自采並自用地產中葯材的,應當具備中葯材知識和識別能力。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中醫葯主管部門定期組織中葯材質量監測,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三十四條 國家保護中葯飲片炮製技術,支持應用傳統工藝生產中葯飲片,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研製中葯飲片。
第三十五條 為了滿足臨床需要,醫療機構可以憑本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炮製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葯飲片,在本機構內使用。醫療機構炮製中葯飲片,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根據臨床需要,醫療機構可以憑本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對中葯飲片進行再加工。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中葯新葯研製與生產,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安全有效的中葯新葯研發。
國家保護傳統中葯加工技術和工藝,支持傳統劑型中成葯生產,鼓勵應用現代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傳統中成葯。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配製和使用中葯制劑,支持利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葯制劑。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配製中葯制劑,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可以委託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的葯品生產企業或者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其他醫療機構配製中葯制劑。委託配製中葯制劑,應當向委託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葯制劑品種,應當取得制劑批准文號。但是,僅利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葯制劑品種,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配製。
醫療機構對其配製的中葯制劑的質量負責;委託配製中葯制劑的,委託方對所配製中葯制劑的質量負責。
第四十條 中葯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本法沒有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中葯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支持中葯國際貿易,促進服務貿易發展,涉及葯用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 人才培養
第四十二條 國家發展中醫葯教育,建立適應事業發展需求、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形式多樣的中醫葯教育體系。加強全科醫生、專科醫師和城鄉基層中醫葯技術人員培養和培訓,鼓勵開展高層次中西醫結合教育。
第四十三條 中醫葯教育應當遵循中醫葯人才成長規律,以中醫葯內容為主,注重中醫葯理論教育和中醫葯臨床實踐,注重現代教育方式和傳統教育方式相結合,注重體現中醫葯特色文化。
第四十四條 國家完善中醫葯院校教育。
中醫葯院校教育的培養目標、修業年限、教學形式、教學內容及教學評價等,應當體現中醫葯學科特色,符合中醫葯學科發展規律。
中醫葯教育機構和中醫葯專業設置標准,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葯主管部門制定。
設立中醫葯教育機構,應當建立臨床教學基地,基地設置標准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葯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國家發展中醫葯師承教育,鼓勵中醫醫師和中葯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傳授中醫葯理論和技術方法,培養中醫葯技術人員。
第四十六條 國家發展中醫葯繼續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葯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繼續教育網路,制定繼續教育規劃,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加強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人員中醫葯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中醫葯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所在機構應當為其接受繼續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七條 國家發展中醫葯職業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開展中醫葯職業教育,培養實用人才。
第五章 繼承創新與文化傳播
第四十八條 國家支持中醫葯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鼓勵中醫葯科學研究和學術爭鳴,支持學術流派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有中醫葯特色和優勢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中醫科室發展,發揮其在中醫葯繼承和創新中的主體作用。
第四十九條 國家保護中醫葯傳統知識。中醫葯傳統知識持有人享有傳承使用的權利,並對他人獲取和利用傳統知識享有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權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葯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 國家支持對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中醫葯理論和技術方法進行傳承。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葯主管部門組織遴選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葯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並為其開展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傳承人應當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總結、收集整理並妥善保存相關的學術資料。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葯古籍文獻、著名中醫葯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以及民間中醫葯診療方法和技術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鼓勵組織、個人捐獻具有研究和應用價值的中醫葯文獻、秘方、驗方、診療方法和技術。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葯科研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多渠道投入資金,加強和促進中醫葯科研工作。
國家鼓勵跨行業、跨地區和跨學科的中醫葯科研協作,支持中醫葯科技資源整合、多學科融合和產學研結合。
第五十三條 中醫葯科技創新應當以中醫葯理論為指導,以提高臨床療效為核心,注重現代科學技術的運用。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中醫葯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採取措施鼓勵和扶持技術轉讓和技術推廣,健全中醫葯科技服務體系。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葯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中醫葯文化和知識傳播平台,鼓勵組織、個人創作中醫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五十六條 開展中醫葯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堅持科學精神。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對中醫葯作虛假、誇大宣傳,不得以中醫葯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十七條 出版中醫葯圖書或者其他中醫葯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組織中醫葯技術人員進行審定,並對出版物的內容承擔出版責任。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開展中醫葯養生保健知識宣傳的,應當聘請中醫葯技術人員進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葯發展提供政策支持與條件保障,健全中醫葯管理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醫葯衛生政策,應當鼓勵提供和利用中醫葯服務。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葯飲片、中成葯和醫療機構中葯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和基本葯物政策,應當發揮中醫葯的優勢,支持提供中醫葯服務。
第六十條 涉及以下事項的,應當成立專門的中醫葯評審、評估、鑒定組織或者由中醫葯專家參加評審、評估、鑒定:
(一)中醫醫療、保健、教育、科研等機構的評審、評估;
(二)中醫醫療、保健服務質量評估;
(三)中醫葯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四)中醫葯新技術的評估;
(五)中醫醫療損害的技術鑒定和中葯不良反應的評價;
(六)中醫葯科研課題的立項和成果評審;
(七)中醫葯機構、人員、技術的資質資格評審和中醫葯職業技能鑒定;
(八)其他需要由中醫葯專家參加評審、評估、鑒定的事項。
開展上述評審、評估或者鑒定活動,應當體現中醫葯特色,遵循中醫葯自身規律。
中醫葯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中醫葯職業技能鑒定,應當以中醫葯實踐技能為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葯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傳統中醫診所超范圍提供中醫葯服務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
傳統中醫診所被責令停止執業的,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醫療機構的管理工作。醫療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醫療機構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或者由原執業備案部門責令停止執業。
第六十三條 傳統中醫師在登記的地域范圍外執業或者開展登記的執業范圍以外的診療活動的,由登記的中醫葯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未經上級人民政府中醫葯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合並、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中醫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促進本地方中醫葯發展的辦法。
第六十六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⑵ 如何弘揚中醫葯文化發展
宣傳中醫葯文化歷史。歷史是文化的積淀,中國醫葯學有幾千年的歷史,曾經有過很多的輝煌。從傳說的神農嘗百草到東漢的華佗最 早發明用麻醉法施行外科手術,從中醫針灸療法到東漢時期張仲景創立中醫辨證施治的理論體系,從宋代開始就在民間流傳的用人痘接種 預防天花的方法到明代李時珍的葯物學巨著《本草綱目》問世等等,都是我們值得驕傲的醫葯學成就。對中醫悠久的歷史和豐厚的文化蘊 藏,我們應該大力宣傳、弘揚,充分發揮其獨有的價值,不斷增強中華民族的自信心。 傳承中醫葯文化理念。中醫葯在長期的發展實踐中,充分汲取了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理念,特別是運用整體觀和系統論作為指導中醫 葯認識健康、辨證論治、預防保健「治未病」的基本理念和思維方式,充分顯示了中醫葯所具有的超前性和有效性。中醫對人體的健康,提 倡預防為主的思想,強調防患於未然,重視平時保健調理,關注日常養生的思想至今仍彌足珍貴,傳承這種理念,對於增強社會的中醫葯 共識大有裨益。 弘揚中醫葯傳統醫德。中醫提倡的是「醫為仁術」,強調一個「仁」字。「醫為仁術」便是對一個合格醫者的道德標準定義,它是中國古代 醫學家對醫學的定性,是對醫學靈魂的高度概括。對於醫者而言,所要求的就是對病患者要懷抱一顆仁心,設身處地為患者著想,與患者 的交流在充滿愛的氛圍中進行,而不是沒有表情的程序化的診治。「夫醫者,非仁愛之士,不可托也;非聰明理達,不可任也;非廉潔純 良,不可信也。」中醫葯服務只有充分體現中醫葯特有的價值觀念、行為規范和環境形象,才能使人民群眾從診療環境、就診方式、醫患 關系等方面切實感受到獨特而良好的服務。 建設中醫葯「名科」品牌。幾千年形成的中醫的獨特理論體系和獨到的診治方法,是中醫能夠保持其活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從中醫服 務機構角度看,應該著力打造自己的「名科」品牌,突出中醫葯在養生、預防、康復中的特色優勢,通過「名科」品牌打造走出一條「中醫院以 中醫葯收入為主導」的路來。 發揮中醫葯文化助推區域發展的作用。中醫葯在群眾中具有廣泛認同感,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獨特的地位與作用,我們應努力 探索如何使中醫葯真正成為我市破解農民「看病貴」難題的重要手段、融入「海西」的重要紐帶、打造「秀山麗水,養生福地」的重要媒介、提高 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讓中醫葯在助推區域發展中發揮更大更多的作用。 盡管當下中醫葯發展步履維艱,但只要它的文化根基還在,它就有迅速走向復興的可能——中醫葯文化的傳承與弘揚是中醫葯發展的不
⑶ 中醫葯法什麼時候頒布
12月25日下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在京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法》,該法將於2017年7月1日正式實施。
⑷ 求教 目前有關所有的中醫葯法律條例等
可前往中國裁判文書網或北大法寶查詢相關法條
⑸ 《中醫葯法》立法草案何時出台推進中醫文化的發展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一)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規定上述兩類主體可以直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實踐中,屬於全國人大立法許可權范圍的基本法律的制定,一般都是在全國人大舉行會議之前,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過常委會審議後,再提請大會審議。實踐證明,這一做法對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立法法明確規定,向全國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審議。
(二)法律案的審議
審議法律案,是立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階段。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過程,實質是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
(三)法律案的表決
所謂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是指實有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是指代表名額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也不是指到會的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所謂過半數,是指贊成票超過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半數,贊成票剛好是半數,不是過半數。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後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條件。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⑹ 重磅!今天國務院會議通過《中醫葯法(草案)》。草案著眼繼承和弘揚中醫葯,堅持扶持與規范並重,強化政
你好,請不要傳謠,國務院不可能通過法律,立法是人大的事,國務院只能編制條例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法施行的日期是
法律分析: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葯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國家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法》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葯,保障和促進中醫葯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醫葯,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葯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葯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葯學體系。
第三條 中醫葯事業是我國醫葯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葯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葯特點的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中醫葯在我國醫葯衛生事業中的作用。發展中醫葯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葯發展規律,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葯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葯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國家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
⑻ 中醫葯法的廣義和狹義概念
中醫葯法的廣義概念是:
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葯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葯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葯學體系。狹義概念是指與中醫學科相關的知識理論技能和醫療實踐活動。
中醫葯法明確中醫葯事業的重要地位和發展方針。明確中醫葯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葯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葯的統稱,中醫葯事業是我國醫葯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葯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葯特點的管理制度。明確發展中醫葯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葯發展規律,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葯特色和優勢。四是明確國家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
建立符合中醫葯特點的管理制度。中醫葯具有鮮明的特色和優勢,在很多方面不同於西醫葯,例如,中醫服務人員存在師承等培養方式,中醫診所主要是醫師坐堂望聞問切,服務簡便,不像西醫醫療機構需要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
中醫葯法充分考慮到中醫葯的特點和發展需要,對執業醫師法、葯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的管理制度進行改革完善,一是改革完善中醫醫師資格管理制度,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獲得中醫醫師資格。二是改革完善中醫診所准入制度,將中醫診所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三是允許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要,憑處方炮製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葯飲片,或者對中葯飲片進行再加工。四是對僅應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葯制劑品種和委託配製中葯制劑,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五是明確生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葯復方制劑,在申請葯品批准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法》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立中醫葯傳統知識保護資料庫、保護名錄和保護制度。
中醫葯傳統知識持有人對其持有的中醫葯傳統知識享有傳承使用的權利,對他人獲取、利用其持有的中醫葯傳統知識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權利。
國家對經依法認定屬於國家秘密的傳統中葯處方組成和生產工藝實行特殊保護。
⑼ 中醫葯的宣傳重點
據《中國中醫葯報》年8月11日報道,「日前,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辦公室下發《關於開展中醫葯文化科普巡講活動的通知》,布置了工作。此舉旨在加強正面引導,突出中醫葯特色,宣傳推廣中醫『治未病』理念,為群眾提供正確、科學、權威的中醫葯科普知識,也是完善中醫葯文化科普工作長效機制的嘗試」。開展中醫葯文化科普巡講活動,是復興中醫的一個必要措施。在為之拍手叫好的同時,筆者認為:根據當今中醫臨床存在的一些問題,普及中醫葯常識應該重點宣傳以下幾個方面的重要內容:
一是中醫診斷治療的基本方法。由於當前中小學教育中缺乏相應的中醫葯知識,致使當代人特別是年輕人不了解中醫診斷治療的基本方法。如不少人見別人診脈,也去湊熱鬧,但診斷之後不服中葯,不用針灸,仍去打針輸液,弄的醫生很尷尬。普及中醫葯知識,首先應該讓多數人明白:中醫診療疾病的基本方法就是四診和參、辨證論治、中葯、針灸,找中醫看病就應該盡量使用中葯、針灸治療,這樣才能發揮中醫所長。
二是中醫治療疾病的優勢領域。雖然國家提倡中西醫並重,但實際上如今中醫遠沒有主流醫學的地位。普及中醫葯知識,應該引導大家了解中醫葯治病的優勢領域,如民眾應了解的內科慢性病、婦科病、骨關節病等等。以最大限度地發揮中醫在這些病種的特長,引導患者選擇中醫的優勢病種就診,可以幫助中醫沖破壁壘,打開局面。當然,中醫對許多急症的治療也很有特色,但在基層,「中醫善治慢性病、除根」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我們應該因勢利導,在鞏固現有成績的同時,參與急症的救治,用實效讓老百姓了解真正的中醫葯優勢。
三是中醫治療疾病的方法多樣。普及中醫葯知識,應該讓大家知道,除了中葯之外,中醫還有針灸、推拿、火罐、中葯外敷等多種綠色療法。在用西葯無效或副作用明顯,或在原有中醫葯療法療效欠佳的情況下,不妨變換治療方式,或許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滿意療效。
四是中醫葯治療疾病是醫患雙贏。「看病貴」的問題依然突出,這種局面與前些年單純把醫療衛生事業推向市場有關。隨著新醫改的實施,國家開始注重醫療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同時對醫療衛生事業的扶持力度也在加大。在這種大前提下,我們應該理直氣壯地宣傳中醫葯治病的「簡、便、驗、廉」,為解決老百姓「看病貴」的問題,提供一條切實可行的途徑。用中醫中葯,從病人的角度講等於減輕了經濟負擔;從醫院的角度看等於提高了社會效益。
⑽ 請你為中醫葯的傳承創新發展擬三條宣傳標語
①推動中醫葯傳承創新,促進中醫葯產業發展;②保護中華國粹,傳承中醫技藝;③發揮中醫優勢,建設健康中國;④發展中醫葯,健康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