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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宣傳法規

發布時間:2022-02-15 19:30:08

① 廣播電視新聞宣傳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 廣播電視類法律法規大全
1、《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廣播電視信號安全優質播出,維護用戶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的權益,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制定本規定。
2、《無線電管理條例 》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條例。
3、《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 》
本辦法是《無線電管理規則》在全國廣播電視范圍內的實施細則,全國無線電廣播電視台站和有可能對廣播電視正常接收產生干擾的單位、部門和個人均應認真執行、嚴格遵守。 4、《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采編、製作、播放、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等活動。
5、《有線電視管理辦法細則 》
為加強有線電視的管理,根據《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6、《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考試辦法 》
廣電總局關於印發《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辦法(試行)》的通知 主持人資格管理規定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經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7、《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 》
《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經2003年8月18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8、《廣播電影電視處罰規定》
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和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行政處罰法》和本規定。
9、《廣告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現於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0、《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1、《葯品廣告審查辦法 》
《葯品廣告審查辦法》經過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議通過,現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局令順序號發布。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2、《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3、《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4、《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5、《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 》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二、新聞出版類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5、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非法經營罪立案標准》
8、《著作權法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9、《侵犯著作權罪》
10、《印刷業管理條例》
11、《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
12、《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暫行條件規定》
13、《出版管理條例》 14、《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15、《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管理辦法》
16、《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17、《報紙出版管理規定》
18、《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19、《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
20、《圖書質量管理規定》 21、《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22、《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
23、《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
24、《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25、《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26、《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② 廣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現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 廣告准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許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就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准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辯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葯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不得作廣告。
第十七條 農葯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葯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侯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葯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者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獸葯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農葯、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要產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准。

你認真參考下吧

③ 國家有關廣告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內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容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2、《廣告管理條例》

《廣告管理條例》於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頒發,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告管理,推動廣告事業的發展,有效地利用廣告媒介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制定本條例。

(3)信息宣傳法規擴展閱讀

廣告的特點:

廣告不同於一般大眾傳播和宣傳活動,主要表現在:

1、廣告是一種傳播工具,是將某一項商品的信息,由這項商品的生產或經營機構(廣告主)傳送給一群用戶和消費者;

2、做廣告需要付費;

3、廣告進行的傳播活動是帶有說服性的;

4、廣告是有目的、有計劃,是連續的;

5、廣告不僅對廣告主有利,而且對目標對象也有好處,它可使用戶和消費者得到有用的信息。

④ 誰有《關於規范新聞媒體廣告宣傳的管理規定》的原文,謝謝了

為進一步規范新聞媒體的廣告發布行為,杜絕虛假違法及不良廣告,確保廣告宣傳規范有序,根據《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報紙出版管理規定》、《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中央宣傳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日前,江蘇省委宣傳部、省工商局、省廣播電視局、省新聞出版局制定下發了《關於規范新聞媒體廣告宣傳的管理規定》。
該規定指出,新聞媒體廣告宣傳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遵循真實性原則,嚴禁發布虛假廣告。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誤導、欺騙用戶和消費者;遵循合法性原則,嚴禁發布違法廣告。廣告不得含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禁止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遵循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嚴禁發布低俗廣告。
規定要求新聞媒體要切實加強行業自律,依法規范廣告發布行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落實領導責任制,新聞媒體的主要負責人不僅是新聞宣傳的第一責任人,也是整治虛假違法及不良廣告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依法規范廣告發布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廣告審查員制度;加強崗位培訓。
該規定強調,各職能部門守土有則,要齊抓共管,切實加強對新聞媒體廣告宣傳的引導、監督和管理。黨委宣傳部門要加強對新聞媒體廣告導向的領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媒體廣告活動的監管;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廣播電視媒體的管理;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報刊出版單位的管理。同時,充分發揮新聞工作者協會及廣告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
該規定還強調,建立新聞媒體單位領導責任追究制。新聞媒體要建立健全廣告發布責任制,對發布虛假違法及不良廣告問題嚴重或者放棄廣告終審權而導致新聞媒體廣告發布出現導向錯誤的新聞單位,由新聞媒體的主管、主辦單位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分或者調離工作崗位,必要時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並報黨委宣傳部門、廣播影視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對於疏於履行審查職責,導致發布虛假廣告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對於不按《廣告法》規定建立健全廣告審查制度導致違法率、違法量長期居高不下,社會影響惡劣的;對於廣告違法發布問題突出,被暫停廣告發布業務的; 對於發布不良廣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對於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將追究其媒體領導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⑤ 宣講法律法規簡報

全國縣(市)、鄉(鎮)、村級幹部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簡 報
第 25 期
全國培訓活動辦公室 二○○八年三月七日
中央宣講團首場宣講在石家莊舉行
2008年3月3日至4日,國土資源法律知識中央宣講團在河北石家莊進行首場宣講。河北省副省長孫瑞彬同志,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全國培訓活動辦公室主任王瑞生同志出席並講話。中央宣講團全體成員,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省直有關部門領導,各縣(市)負責人,國土資源、組織部門機關幹部和有關工作人員近400人參加了宣講活動。
王瑞生同志在講話中指出,國土資源法律知識的宣講是整個宣傳教育培訓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取得實效的關鍵,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探索保障科學發展新機制的實踐創新。他希望參加培訓的同志充分利用這次機會學習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知識,增強改革創新、依法行政、促進科學發展與社會和諧的能力。
首場宣講的五位同志都是在國土資源部門工作多年,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較高理論水平的領導或專家。宣講內容緊扣十七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管理的大政方針,涉及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國土資源形勢與任務、礦產資源管理、基層土地管理實務、地質災害防治等,既有理論深度,又有現實針對性。
宣講結束後,中央宣講團的全體成員與部分縣(市)負責人進行了座談。座談中,大家對宣講活動給予了較高評價。大家認為,宣講內容豐富、重點突出、形式生動活潑,對基層領導幹部提高認識、把握政策,在實際工作中切實落實科學發展觀,具有積極的作用。

⑥ 網格員要宣傳的政策,法規有哪些

採集錄入人口、房屋、事件等各類基礎信息;及時排查上報矛盾糾紛、不安定因素、不安全隱患等各類動態信息;開展法制和治安防範宣傳;服務幫助空巢老人、孤寡老人、殘疾人、留守婦女兒童等特殊群體;協助社區及相關部門救治、管控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協助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對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人員、社區矯正人員等進行幫教和管控;為群眾代辦相關部門延伸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協助社區開展其他社會服務管理工作;完成上級綜治部門和網格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⑦ 宣傳活動應該遵循哪些法律法規

宣傳的內容要合法、健康、向上,形式也要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⑧ 政策法規宣傳內容

法律分析:政策法規宣傳主要有以下內容:1、 更新執政理念,嚴格依法行政,維護群眾利益。2、 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增強法制觀念,建設法治政府。3、 積極參與法治創建,做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4、 積極學法,自覺守法,主動用法,誠心護法。5、 加快法治建設步伐,助推社會管理創新。6、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7、 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推進「五五」普法宣傳教育。8、 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推進法制宣傳教育深入開展。9、 加強發展環境綜合整治,深化法治犍為建設。10、 加強法制宣傳,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城市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11、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12、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質。13、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大力繁榮法治文化。14、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升文明城市建設水平。15、 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16、 加強領導幹部學法用法,提高領導幹部依法執政能力。17、 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努力構建和諧社會。18、 加強農村普法教育,推進農村法制建設。19、 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關心下一代健康成長。20、 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21、 同築法制長城,共享法治陽光22、 法律援助在您身邊,公平正義與您牽。23、 學法用法守法提高全民法律素質。24、 堅持學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質25、 維護憲法權威,增強權利義務觀念。26、 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依法履行法定義務27、 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28、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29、 以法制為基,建和諧大廈。30、 弘揚民主法制精神養成良好的道德風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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