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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宣傳辦法

發布時間:2022-02-12 18:21:32

1. 你可以用哪些方式來舉辦非遺活動

非遺是來指非物質文化遺產,源
這些遺產是指各地傳統的、
但面臨著現代人越來越不重視的狀況的工藝、產品、習俗等等,
如彩燈、剪紙、陶塑工藝、新春佳節活動、燈會等等。
民間非遺活動應該就是在廣大百姓中積極推行非遺宣傳活動,
讓更多人了解非遺、重視非遺,重視傳統。
非遺的傳承離不開廣大群眾的廣泛參與。
,通過展示展演、休閑體驗、培訓研學等方式,
集中展示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
為了給眾多非遺文化提供一個集中展示的機會,
活動向廣大非遺傳承人發出「招募令」,
凡是優秀非遺民俗表演、
表現傳統生活習俗、
凸顯民間風情、
深受市民喜愛的非遺項目全部可以在文化街區免費展示。

2.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的詳細條例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第三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保護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國范圍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監督該項目的具體保護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整體規劃,並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規劃,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於每年11月底前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保護規劃本年度實施情況和下一年度保護工作計劃。
第六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確定保護單位,具體承擔該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保護單位的推薦名單由該項目的申報地區或者單位提出,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審議後,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認定。
第七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相對完整的資料;
(二)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
(三)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第八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二)為該項目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三)有效保護該項目相關的文化場所;
(四)積極開展該項目的展示活動;
(五)向負責該項目具體保護工作的當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九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統一製作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標牌,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交該項目保護單位懸掛和保存。
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財政支持,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給予資助。
第十一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根據自願原則,提出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議後,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完整掌握該項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該項目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第十三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傳承義務;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應當按照程序另行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怠於履行傳承義務的,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
第十四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有條件的地方,應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或者展示場所。
第十五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等級標准和出入境標准。其中經文物部門認定為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相關實物資料的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通過節日活動、展覽、培訓、教育、大眾傳媒等手段,宣傳、普及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促進其傳承和社會共享。
第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劃定保護范圍,製作標識說明,進行整體性保護,並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可以選擇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為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名稱和保護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未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不得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標牌進行復制或者轉讓。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域名和商標的注冊與保護,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利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藝術創作、產品開發、旅遊活動等,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防止歪曲與濫用。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含有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密級,予以保護;含有商業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或者捐贈資金和實物,用於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對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情況的檢查。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護單位資格:
(一)擅自復制或者轉讓標牌的;
(二)侵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的;
(三)怠於履行保護職責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稱或者保護單位的;
(二)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及其環境造成破壞的;
(三)貪污、挪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經費的。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3. 如何做好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推廣工作:

一、開展系列文化演出活動;
二、發展地方非物質文化保護基金;
三、為所屬轄區的省、市級專政府做匯報演出屬(此活動從側面是一種文化政績展示);
四、如條件允許召開小型的非物質文化保護論壇;
五、做地方特色的文化展示雕塑;
我一直是做傳媒的,呵呵,沒有做過這樣的創意策劃工作,所以現在拜求有謀之士為小弟分憂解愁

4. 如何保護非物質文化傳統

1.
傳承並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積極參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積極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立志宣傳非物質文化。
2.
非物質文化遺產,英文是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5. 非物質文化遺產如何傳承與發展

1、制定「非遺」產業化發展規劃。

對於需要進行市場化開發的「非遺」項目,要進行合理規劃、科學布局,實現產業聚集化發展,謀求「非遺」項目規模經濟效應的產生,避免分散、零散、封閉式布局以及資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的規模不經濟。

要建設國家級、省級「非遺」項目文化產業基地,選擇「非遺」項目聚集能力較強、文化底蘊深厚、具有一定產業發展基礎、具有良好營銷環境的地區,作為「非遺」項目產業發展基地。

2、在法律框架內定位「非遺」產業化。

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各有特色,對其實施產業化經營需要法律調整的重點和手段各不相同。就整體而言,應以公法為主、私法為輔。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由於現代社會的深刻變革和工業化生產方式的不斷更新,大量手工技藝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被失傳的境地。保存這些承載著我們祖先高超智慧和辛勤汗水的獨特的文化技能,就成為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工作。因此,政府應在規劃、立法、政策、投入等方面加大對「非遺」這種弱勢文化形態的扶持,體現政府的社會責任心和歷史使命。

4、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技術。

利用現代科技手段,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新的生命力,是其實現產業化的重要基礎。我國應該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充分利用全球化和數字技術帶來的優勢,以強有力的數字化手段保護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大中華文化在國際交往中的話語權。

例如,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配以電視製作、動漫設計、軟體開發等,讓其經濟價值得到最大限度的開發。

5、打造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經營的服務平台。

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的市場主體是文化企業。為保障「非遺」產業化的有效開展,需要進一步深化文化企業改革,使之成為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我約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

要大力扶持能夠深刻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內涵、增強文化吸引力的項目,通過產業化經營和市場化運作,完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及其潛能的開發,並逐步將文化產品推向國際市場,從根本上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6. 如何利用新媒體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

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民族文化和精神價值追求,體現著中華民族源源不斷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整個民族的智慧結晶和共同記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對於傳承民族文化、鞏固民族情感、加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和歷史意義。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內容,是努力實現中國夢的必然要求。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人為本的活態文化遺產,它強調的是以人為核心的技藝、經驗、精神,其特點是活態流變。
在經濟社會飛速發展的當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面臨著眾多機遇和挑戰。無論是非遺的鑒定還是保護,新媒體起到了積極的宣傳推動作用。將新媒體傳播時效性和廣泛性的特點充分運用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二、新媒體環境下非遺資源保護的新途徑
新媒體時代,信息的儲存和傳播具有數字化、及時化、互動化的特徵,快速有效地影響著社會生產的各個環節。同樣,將新媒體運用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嘗試和探索:
(一)建立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數字化平台
非物質文化遺產,以聲、像和手工技藝為主要表現手段,是活態流變的文化,這就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儲存和保護要更多地依靠圖片、音頻和視頻等手段。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組織人力物力,研究和開發包括視頻收集處理、文檔加工、數字化圖書館等技術手段,根據不同性質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別,開展科學詳細地的數字化整理和歸檔工作。這里的整理不只是簡單的信息復制,還包括信息的再加工和再創造,並盡最大限度地保持信息的原始性和准確性。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數字化平台的建設,讓遺產找到一個真正屬於自己的家,構建由多種形式和載體組成的「活的記憶」。
數字化平台除了具備基本的信息查閱功能和圖像視頻展示功能外,還要具有和公眾之間良好的互動功能。非遺數字化平台的建設一方面是為了實現數字化保護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要通過平台的多媒體功能,讓非遺資源得到更好地傳播和傳承。因此數字平台的建設不僅要考慮到相關學者、專家和非遺保護工作人員的研究需要,還要兼顧普通公眾的接受程度,做到專業化和大眾化兼顧。平台不僅可以免費查閱、下載非遺資源,還鼓勵公眾提供上傳散落在民間沒有得到統一保護的非遺資源,由政府機構進行適當的獎勵。通過建立這樣一個數據詳實、互動方便的數字化平台,實現了非遺資源和公眾、管理者和公眾之間的良性互動,為非遺資源的保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利用多種媒介,開展非遺資源保護的宣傳和推廣活動
政府機構可以通過在非遺傳承地建立展覽館、展示基地以及非遺資源進社區、進校園等活動,擴大非遺資源的影響力和輻射力,尤其是抓住節假日節點,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展示活動。
在此基礎上,利用各種新媒體對活動進行報道,讓非遺資源第一時間近距離地走進公眾。可以通過數字化平台、微信公眾號、微博、博客以及QQ空間等媒介開展一些視頻展演、有獎競猜、「我與非遺的故事」為主題的徵文等線上活動,激發公眾參與活動的熱情。如果只是單方面由政府機構發布關於非遺的相關信息,公眾只是被動地接受者,僅僅是知道了一條新聞而已,公眾如果通過以上提到的各種新媒介與政府機構互動,在獲取信息的基礎上還能提供新發現的「非遺」資源。這種互動既讓政府機構及時掌握遺漏的非遺資源,也能讓公眾第一時間了解非遺保護的最新動態,做到了資源的優勢互補。需要注意的是,在發布信息或者開展線上活動的時候,要圖文並茂地設計好相關模塊,只有文字或者單純的圖片堆積,不會起到很好的宣傳效果。
(三)利用非遺資源,開發非遺文化旅遊產品
加大投資力度,鼓勵非遺創意衍生產品的策劃和開發,進一步激發非遺資源的生命力。內在的文化價值和外在的形象品質是非遺創意產品的兩個核心要素。以傳統手工技藝為切入點,通過文化藝術地包裝,將其衍生品與現實生活相結合,集中展示出非遺文化元素,與旅遊文化相結合投入市場。同時,在非遺創意產品投放市場前要樹立品牌保護意識,特別是知識產權的保護。產品成形後,就要有針對性地開拓非遺創意產品的市場銷售渠道。重點培育一批市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並爭取入選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此外,非遺創意體驗是非常有效地開發市場的途徑,通過各種新媒介的宣傳推廣,開發「非遺旅遊專線」,讓遊客體驗傳統影子戲、剪紙、雕刻等非遺項目,親身體會非遺資源的魅力所在。
充分地結合新媒體開展以上工作,可以使非遺資源的保護形成一個生態的循環系統工程。不僅為非遺資源的保護開辟了新的路徑,還為旅遊市場的開發進一步提升了空間。
三、結語
在新媒體時代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具有遠大的前景,政府機構大有可為。作為非遺保護工作者,應更好地提升自身的新媒體技能,使更多公眾走近、了解並自發地加入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隊伍中來,將我國的傳統文化記憶繼續傳承下去。

7. 如何傳播非遺文化內涵

我國擁有數量龐大的珍貴物質文化遺產。這些年,我國不遺餘力地加大著對它們的保護力度:在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方面,實施了平安故宮等一大批重點工程項目;在加強可移動文物保護方面,用五年時間,累計完成可移動文物修復和博物館藏品預防性保護項目1000餘項,修復文物4萬余件;在提升考古發掘保護能力方面,2013年以來共實施考古發掘保護項目3000餘個,取得重大發現。

「博物館是收藏、保護、研究文物的寶庫,又是展示、宣傳的一個殿堂,博物館如何做好這份工作?」河南博物院院長馬蕭林認為,首先要加強對館藏文物內涵的挖掘和闡釋,找到更多的文物自身價值,挖掘文物背後的故事。在展示方式上也需要改進,與現代科技結合,傳播更多的信息。「還需要加大對文化創意產品的開發力度,把文物元素融合到產品當中,讓觀眾通過產品消費認識我們傳統文化的內涵。」 來源:央廣

8.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法律條文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葯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第四條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
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十條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並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製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全面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情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於公眾查閱。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十五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結束後,應當向批准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製件。
境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第十六條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徵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對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記錄並收集有關實物,或者採取其他搶救性保存措施;對需要傳承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傳承。 第十八條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推薦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情況介紹,包括傳承范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於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其形式和內涵在兩個以上地區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時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初評和審議。
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
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應當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二十六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當地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確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並保護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避免遭受破壞。
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地村鎮或者街區空間規劃的,應當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規制定專項保護規劃。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並將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研究,鼓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三十五條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和傳承場所,展示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保護屬於該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予以扶持。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三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侵犯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境外個人或組織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組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製定。
第四十四條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對傳統醫葯、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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