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將見義勇為免責寫入民法典的重要意義有哪些
見義勇為免責,主在免除救人者的後顧之憂。救人反被訛,受傷無人管,網路大炒作,對簿公堂上……面對著被人誤解的風險、救人成本的增加,越來越多的人對見義勇為望而卻步、避而遠之。民法典對見義勇為的規定中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規定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法律對匡扶正義的支持,是司法對解圍紓困的肯定。民法典讓見義勇為者更有底氣、更有安全感,但切實消除見義勇為者的顧慮,不僅需要用法律溫暖救人者的心,還需要法官、檢察官在司法實踐中對證據材料的把握,對法律規則的適用,對公平正義的堅守,才能讓善行善舉在社會中得以弘揚。
見義勇為免責,旨在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見義勇為者的身上,總有一種力量和精神,在鼓舞和感染著我們。將見義勇為免責寫入民法典,則是明確了法律對於道德的選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育和弘揚離不開司法的力量,因此,法院在面對這樣的糾紛時,案件判決要基於法律法規、基於公序良俗、基於世道人心,為肯定見義勇為精神、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價值導向。民法典有序分攤了侵權人、受益人的各方責任,對行善者責任豁免,讓行善者的權利保障得以制度化、常態化。司法實踐中基於此作出的判決,對於鼓勵社會公眾見義勇為,傳遞社會正能量,弘揚和諧、文明、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貳』 見義勇為民法典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叄』 民法典見義勇為的民法規定
民法典見義勇為的民法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見義勇為行為實施主體是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指與法人相對的社會公民個體的統稱。由於見義勇為行為是緊急情況下實施者根據主觀判斷後所採取的行為和行動,因此無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權利者抑或剝奪政治權利者,都無關緊要。因此,只有將見義勇為的實施者定義為自然人,才能夠符合其法律特性。見義勇為者必須實施了危難救助行為。所謂的危難救助行為是指當國家、集體、社會、公民個人財產及公民個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脅之時,行為人實施了旨在降低損失或威脅的行為,進而產生了相應後果的一切行為。這種行為一般都是在危險的情況下出現,並且伴有較強的風險性。行為人並不具備法律約定的義務。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為人與救助對象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救助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與救助對象的法律約定,那麼這種行為就不能夠算作見義勇為。換句話說,只有行為人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約定的職責或不具備法律約定的救助義務以外,才能夠成為見義勇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肆』 結合民法典說一說見義勇為應採取什麼方式
先看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典關於見義勇為的有關規定,就是要扭轉那種「見義勇為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刻板印象,告訴人們遇到需要幫助的人,請伸出援手、放心地幫助他們,民法典會給見義勇為的人「撐腰」,讓英雄無需再因自己的熱心施救行為而擔驚受怕,做好事再無後顧之憂。當然,人們在見義勇為尤其是實施緊急救助行為時,還是應該注意救助的方式方法,盡量給自己和他人減少傷害。
『伍』 見義勇為有新政策嗎
見義勇為更多地是道德上的鼓勵,法律上的直接規定較少,政策上的鼓勵較多,以下僅為節選中央級別的法律、解釋、政策。如需進一步了解某地區、某部門的政策,請追問追答。
一、法律層面《民法總則》
2017年10月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為了鼓勵社會積極幫助他人。
二、司法層面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提到:
「對因見義勇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作出以下具體規定,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一,沒有侵權人,例如為搶救落水兒童而獻身;第二,不能確定侵權人,例如為制止犯罪遭受傷害,案件未能偵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在以上三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權利人的請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對受害人的損害予以適當補償。」
「從侵權損害賠償的角度看,因見義勇為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與受益人應當是利益共同體。他們共同面對危險、面對侵害;而見義勇為者以自己慷慨赴險的壯舉,使受益人轉危為安。對受害人的救助,從長遠來看應當是社會的責任。但在缺乏相應機制的條件下,作為利益共同體的受益人,適當分擔損害,給受害人以補償,是符合公平原則的。這在客觀上也有助於弘揚正氣,有助於發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的良好道德風尚。」
三、政策層面
1、 2018年11月9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頒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運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指導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進一步完善獎勵機制,鼓勵乘客參與城市公共汽電車運行安全保障,勇於制止侵擾城市公共汽電車駕駛員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對於見義勇為的個人,要予以褒獎,並及時進行宣傳報道,形成全社會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圍。」
這也是鼓勵見義勇為,鼓勵褒獎的政策。
2、2012年民政部等7部門制定《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該意見。《意見》主要在於: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提高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保障水平、扶持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就業、加大對適齡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住房困難、認真落實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
由於該文件系政策(你可以理解為提綱),內容規定地較為概括。如果需要各省市的具體落實到政策、還得縮小問題范圍再追問。
望採納
『陸』 民法典為見義勇為的英雄撐腰了
日常生活中,見義勇為的事件時有發生,但也有些人在見義勇為的過程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了被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關於見義勇為的有關規定,告訴人們遇到需要幫助的人,請伸出援手、放心地幫助他們,民法典會給見義勇為的人撐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柒』 民法通則涉見義勇為條款是哪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第109條的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