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關非法集資的事這次兩會上咋沒人說呢
對於非法集資,其實沒必要講,往往非法集資都是違法行為。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內,是指容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B. 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專題宣傳月是以混眼熟姓名者為主題 針對保險消費者和什麼
這種情況宣傳防範還是非常非常有利的,對於消費者有好處
C. 保險業非法集資試題
什麼是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的行為。保險業內非法集資案件,主要表現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利用保險單證或保險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實物等為誘餌,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一般非法集資特徵: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當前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p2p網路借貸、農民合作社、房地產、私募基金等領域是非法集資的重災區。
非法集資黃金三要素:「剛性兌付+高回報+政府背書(商業增信)」,即不法機構往往承諾一定期限內給予投資人還本付息;允諾高額回報;假借國家發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擔保(保險)合同作為背書。
保險業領域的非法集資犯罪形式: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
正確的保險理念:保險投資理財產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4%-5%左右,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均會嚴格按照保單合同履行相應承諾。非法金融產品收益雖高,但高收益伴隨高風險,天上不可能掉餡餅,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僥幸。
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承擔:根據法律規定,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如何識別保險領域的非法集資?(1)「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保監會、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配合做好回訪。(2)風險識別五步法,即「想、驗、看、轉、電」。一想。購買前要多思量,餡餅真能天上來?高收益有高風險,投資箴言不能忘。二驗。身份證明要查驗,公司是否有授權。能人銷售要警惕,虛假承諾話連篇。三看。合同文本認真翻,切莫混淆雞與蛋。風險提示不可缺,加粗顯示仔細看。四轉。正規機構轉資金,單據看後再保管。賬戶不符拒交款,現金交納最危險。五電。過程之中疑問現,隨時可以來致電。官網電話最靠譜,提高警惕防被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如何進行合規文化建設 非法集資試題
一、禁止資金池模式P2P特點: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和管理出借的資金;法律解析:目前,大多數的P2P平台聲稱資金第三方託管,一種方式是第三方支付機構託管,平台與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為平台用戶開設託管賬戶,用戶資金充值後,直接進入自己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託管賬戶,而且享有一定的收益。但是,這里存在一個問題。用戶資金雖然由第三方支付機構託管,資金並未實現「獨立性」,平台能夠隨時管理這筆託管資金,而不需要平台用戶獨立輸入密碼。可見,用戶資金的「自由性」。當然,有的平台,用戶資金劃轉都需要獨立輸入密碼。這要看平台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具體合作協議。另一種資金託管方式是由銀行作為託管方,合作銀行為平台每個用戶開設一個二級子賬戶,資金全部存放在銀行的二級子賬戶,每次資金劃轉都需要用戶獨立輸入密碼,平台不經手用戶資金。根據最新的監管草案第十三條,該項草案直接規定由商業銀行託管,要求用戶資金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託管,而未提及第三方支付機構,目的很明顯,限制平台直接或間接控制出借人資金,保護出借人資金安全,防止資金池模式P2P,但這不符合大多數平台的資金託管方式。其可行性有待進一步商討。平台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和管理出借的資金,會給平台無限地操作空間,有的平台捲款跑路與此有很大關聯。嚴重會觸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禁止發放貸款法律解析:P2P網貸平台無相關金融資質,違規放貸,涉嫌非法經營罪或者高利轉貸罪。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第19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由此可見,無論公司還是個人向不特定多數人放貸屬於金融業務,從事相關的活動需要經過特別的資質批准。而P2P網路借貸平台定位於信息、交易中介性質,在工商局注冊的投資咨詢公司,金融服務公司經營范圍為投資咨詢、信息咨詢等,負責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搭建起信息橋梁,在滿標以後收取信息咨詢及服務費,並不包含對外借貸等金融資質。如果面向不特定多數人放貸,輕則收到工商處罰,重則涉嫌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由此可見,P2P平台直接或者間接將公司自有資金放貸給平台用戶,牟取非法利潤,情節嚴重,會觸犯刑罪。同時,有的P2P平台通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平台作為借款人以其他名義低息借款,然後發放貸款給平台借款人,套取中間利差。此種模式涉嫌高利轉貸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P2P平台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給平台借款人,涉嫌高利轉貸罪。三、禁止將單一融資項目設立為多個項目分別獨立融資;或者將融資項目期限進行拆分;法律解析:拆標包括金額拆分和期限拆分,易引發龐氏騙局,涉嫌集資詐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集資詐騙罪需要滿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借款潛逃等。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將大額標拆分或者期限拆分,由於借款人借款期限固定,投資人理財期固定,標的拆分後,第一期標的到期後,用第二期募集的資金彌補前面的洞,資金鏈一旦出現斷裂,最終導致龐氏騙局,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且同時實施了詐騙方法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極大可能涉嫌集資詐騙。四、禁止利用本機構中介平台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法律解析:P2P網貸平台定位於中介平台,若為自身或者關聯方融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P2P網貸是民間借貸的網路化,根據銀監會對網貸行業的四條紅線之一,P2P網貸平台定位於信息中介,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平台若為自身或者關聯方融資就會「越界」,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五、禁止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法律解析:P2P平台作為中介平台,法律意義上的居間人,不得提供擔保或者關聯擔保。具體請參考筆者前期文章《互聯網金融平台風險對沖模式之「特殊目的公司「關聯擔保》六、[債權轉讓]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平台在取得借貸雙方同意後,可以提供單筆5萬元人民幣以下融資項目在出借人之間轉讓的信息服務。法律解析:根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由此可見,內部草案規定債權轉讓需經過借貸雙方同意,與現有《合同法》相矛盾。互聯網拉平了世界,互聯網+金融正在改變著金融行業的游戲規則,與此同時,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還未出台,「跑路」「提現困難」「非法集資」等充斥著P2P行業。隨著監管草案落地預期在即,P2P告別野蠻生長,嚴守法律紅線才是長久之道。我們也相信對網貸的監管會將是一次行業規范化整頓更是促進網貸行業發展的一劑良葯
E. 雲南省2014年打擊非法集資工作方案
(一)開展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與鞏固宣傳教育的常態化機制。
1、宣傳月活動
開展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月活動從現在開始,到6月中旬結束,相關安排如下:
(1)職責分工
市處非辦:負責宣傳教育活動的統籌協調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政府開展宣傳工作,協調市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製作公益廣告和編印宣傳資料。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市級媒體承擔宣傳教育活動的重要任務,成為宣傳月活動的重要陣地。
人民銀行晉城市中心支行、市銀監分局、市保險行業協會和市金融辦:負責協調相關金融機構參與宣傳教育活動。
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其他成員單位結合工作職責承擔相應的宣傳工作。
(2)宣傳方式
①通過當地電視台、廣播電台、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播放和刊登。
②各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要在營業網點張貼宣傳廣告、發放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手冊、宣傳材料,播放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專題宣傳片,在營業場所電子屏幕中滾動播放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標語。
③各縣(市、區)政府安排在城市社區、城鎮街道、廣場、車站、城鄉結合部、農村集鎮等群眾主要集散地,懸掛宣傳口號條幅,張貼宣傳海報;設立咨詢點,播放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專題教育片,發放宣傳手冊、傳單,開展法律咨詢等形式進行現場宣傳;製作宣傳車巡迴宣傳,要求宣傳活動覆蓋鄉鎮及人口密集村莊。
④市處非辦印製《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招貼廣告》、《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手冊》及其他宣傳材料,下發至城區范圍內的各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性擔保公司、街道、社區、鄉鎮和村。
各縣(市、區)政府要高度負責地督導和推動宣傳月活動,並於6月10日前將宣傳月活動開展情況的工作總結書面報市處非辦。
2、鞏固和提升宣傳教育長效機制
宣傳月活動結束後,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級相關部門要在鞏固和提升我市已開展的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長效機制上下功夫,嚴格按照《晉城市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長效機制的實施方案》(晉市處非發〔2013〕4號)的要求進一步引深處非宣傳工作。
(二)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重點檢查的問題
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重點檢查的主要問題:
1、未按規定進行企業登記、備案、出資、資金託管,無辦公場所、無辦公人員,違規設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2、違規超范圍經營,公司名稱標識是否體現實際從事業務的特點、是否與注冊登記的名稱一致;
3、以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路媒體、小廣告、小傳單、手機簡訊等形式發布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資信,從事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非法理財等行為;
4、未按規定程序批准發行債券、轉讓股權,從事資產管理、資金借貸、融資擔保、資產租賃等業務;
5、是否按相關行業的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建立會計制度、設立會計賬戶、進行會計核算、開設銀行基本結算賬戶;是否建立風險管控的審慎制度,相關收費和付費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和行業運行規則;
6、是否按公司章程設立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決策機制,實際出資人出資情況、資本金到位情況、法人代表、經理及高管人員的實際在崗情況和素質是否存在重大虛假現象;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約定的行為。
(三)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風險排查
1、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風險排查的范圍
除重點檢查安排的投資類(包括投資咨詢、投資管理)、非融資性擔保類和資產管理類機構外相關的各個重點行業和機構均為排查的范圍。
2、排查工作的職責分工及組織方式
這次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以行業監(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為主,市級相關部門按照省級對口部門的工作安排,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工作方案,負責對在市工商局注冊登記的相關機構進行風險排查,並對各縣(市、區)對口部門的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進行指導;各縣(市、區)政府負責統一部署,組織轄內相關部門開展風險排查工作;各縣(市、區)相關部門負責按照本級政府的統一部署,在上級部門指導下開展風險排查工作。
市級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市教育局:負責對民辦院校進行排查;
市科技局:負責對高科技企業進行排查;
市民政局:負責對養老機構進行排查;
市住建局:負責對房地產中介機構進行排查;
市農委:負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排查;
市商務局:負責對電子商務企業、融資租賃企業、典當行進行排查;
市金融辦: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排查;
人民銀行晉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第三方支付公司進行排查;
市銀監分局:負責對網路借貸平台、金融租賃企業、財務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進行排查;
市、縣兩級工商部門,要將上述相關行業的法人注冊登記信息進行整理匯總,按照以上職責分工,分別遞交相關部門作為組織安排風險排查的依據。各級政府處非辦和承擔風險排查任務的相關職能部門要主動與同級工商部門聯系,確保應排查的對象不重不漏。
3、排查的時間安排
根據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關於2014年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安排,這次排查工作從現在開始到6月10日結束。
4、排查的工作要求
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級相關部門對於風險排查中發現的重大非法集資風險隱患及獲取證據的非法集資行為要及時將相關情況和處置方案報市處非辦。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級相關部門要重視排查動態,研究和分析本地區、本系統非法集資的風險狀況、存在問題和防控風險的建議,並於6月15日前將風險排查工作總結報市處非辦。
(四)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重點檢查
1、重點檢查的對象
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重點檢查是根據我市經濟領域和金融市場近期暴露出的熱點問題而採取的專項舉措。針對非法集資現象易發多發的行業和機構,這次專項行動把投資類(包括投資咨詢、投資管理)、非融資性擔保類和資產管理類機構作為重點檢查對象。
2、重點檢查的組織方式
這次重點檢查由市、縣(市、區)政府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分別組織檢查力量,對本級的重點檢查對象進行檢查。
市級由市處非辦牽頭,分別從各成員單位、監察、審計和銀行機構抽調懂業務、作風正的骨幹人員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在市工商部門注冊的以上三類機構進行檢查,並對縣(市、區)級進行必要的抽查。各縣(市、區)政府參照市級組織方式對在本級工商部門注冊的以上三類機構進行檢查。
3、重點檢查的順序及時間安排
專項行動的重點檢查期限安排半年,原則上10月底結束。
工作步驟安排為:
市、縣(市、區)工商部門要在5月25日前將本級注冊登記的重點檢查對象的相關法人信息送同級政府處非辦。
5月底前各級要抽調檢查人員組成檢查工作組織,制定重點檢查工作方案,進行查前專業培訓。
為確保我市的重點檢查與省十部門聯合開展的《關於清理規范全省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工作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要求保持一致,我市的重點檢查工作首先在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展開,確保在8月底前結束。其他重點對象檢查的開展時間根據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檢查進度安排。
抽查復查,為確保重點檢查工作有壓力、有動力,取得預期效果,決定對各縣(市、區)的排查和重點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復查,抽查復查面不低於10%,抽查工作於10月上旬進行。
4、重點檢查的工作要求
重點檢查是體現這次專項行動預期效果的重要環節。重點檢查的問題與排查環節基本相同,區別在於檢查的力度、深度、廣度和細度。重點檢查的著力點:一是檢查的時限范圍,一般為檢查對象近3年來的有關情況,開業不足3年的從開業時查起;二是突出重點,著力在實際從業范圍、資本金真實情況、資金來源渠道、結算賬戶開設情況、債權債務明細賬戶的真實性、營業收入及構成、費用支出及資金使用費支出等環節深查、細查;三是檢查要觸及到非法集資的各個環節和各個細節,如資金來源一定要核實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的具體金額和具體出資人情況;四是對相關情況的關聯方進行延伸調查或核實相關情況;五是對有非法集資嫌疑的情況要嚴密取證、查透查實,特別是要搞清出資人的基本情況和被查機構清償債務的能力情況。
(五)建立有償舉報制度
為拓寬非法集資案情線索,有效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扎實做好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專項行動,市、縣(市、區)處非辦要建立有償舉報制度。建立舉報制度是這次專項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舉報制度的制定要周密、嚴謹、及時、公開。要明確受理舉報的方式、地點;特別要制定專人受理、信息封閉,為舉報人絕對保密的約束措施;要制定舉報的激勵機制,最大程度地調動知情者對非法集資行為舉報的真實性和積極性。各級的激勵機制要在轄區公開。
(六)依法處置非法集資行為
處置非法集資行為具有特殊的敏感性、政策性和社會性,處置非法集資應把握的原則:維護受害群眾利益的最大化、實現社會負面影響的最小化、行為主體受到正面教育的深刻化。在專項行動排查過程和重點檢查過程中,發現非法集資行為並實施處置時,必要認真執行《山西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關於印發<山西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有關規定,對問題進行分析歸類,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分別進行正確處置。對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非法理財等違法違規活動要嚴密取證、堅決取締;對有償債能力的主體要責令限期清償各種債務;對轉移集資資金、嚴重資不抵債,並給出資人造成明顯損失的要將獲取的相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進行處置;對影響較大的案件要成立專案組,依法依程序開展工作,最大程度追償可清償債務的債權和資產,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對存在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本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置。
(七)清理規范與整章建制
清理規范與整章建制是這次專項行動標本兼治的集中體現,邊查邊糾、邊整邊改要貫穿於專項行動的全過程。在這次排查與重點檢查中發現的各種不規范行為要進行一律清理;對形成事實的非法集資行為要進行依法處置,使存量風險得到根本化解;各行業監(主)管部門要針對本系統所屬機構出現的各類問題,針對性的提出系統性整改意見和整章建制規范,並進行深入調查、認真研究,妥善處理好部門監管與市場調節的關系,屬於上級明確要求強化監管的內容和市場無法規范的行為,要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主動性,切實強化監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完善的監管制度和監管責任追究制度;各企業要針對自身出現的問題和產生問題的原因進行深刻培析,查找根源,著力從制度層面杜絕問題的再發生,嚴格按公司法、相關法規和公司章程建立科學的、系統的公司治理架構和運行規則,並報監(主)管部門備案;各級政府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及辦公室要加強對清理規范和整章建制工作的指導與督查,著力探索並建立專項行動與長效監管相結合的良性互動的監管機制,著力提升我市有利於深化金融領域改革和市場調節功能的監管與服務水平。
F. 樹立風險意識 遠離非法集資"防範非法集資專題宣傳月活動報告怎麼編寫
非法抄集資是一種違法行為,大多數都構成刑事犯罪,不僅破壞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非法集資隱蔽性強,往往以合法設立的公司為載體、偽裝成正常的經營活動,通過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目的。非法集資一般通過推薦入會、熟人引導等形式傳播,在發展初期還可能提供一定「收益」,以引誘投資人繼續投資或發展下線,從而造成公司迅速發展的假象。一旦違法行為被發現,非法集資者會迅速銷毀證據並關閉公司,甚至攜款潛逃。由於涉案財產已被揮霍,盡管非法集資者最終被繩之以法,也難以追回投資者的嚴重損失。因此,提高人民群眾對非法集資的防範意識,是防範非法集資侵害的第一道防線。
G. 中韓人壽防範非法集資專題宣傳月活動是怎麼樣的
為認真落實《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稱《條例》)有關要求,做好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增強人民群眾對非法集資的防範意識和能力,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2021年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的通知》(銀保監辦便函〔2021〕688號)等文件要求,中韓人壽2021年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正式拉開帷幕。本次宣傳月活動圍繞「學法用法護小家· 防非處非靠大家」主題開展,活動為期一個月(6月1日-6月30日),6月15日為集中宣傳日。中韓人壽將緊密圍繞 「學法用法護小家· 防非處非靠大家」活動主題,充分發揮所處行業的優勢,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的相關規定,通過多層面的活動,對社會大眾加大社會宣傳力度,對保險從業人員持續開展合規教育,積極普及金融保險知識,強化防範非法集資相關知識的普及教育,充分揭示非法集資的特徵和危害,幫助大家樹立風險防範意識,保持警惕自覺遠離非法集資,共同守護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