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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使用、管理農業機械以及與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 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和設備。
第三條[立法原則]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的原則。
第四條[執法主體]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部門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規劃;應當把農機監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對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的資金投入,推廣、使用先進的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農業機械
第六條 [登記管理]國家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其它自走式農業機械實行登記制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其它自走式農業機械經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登記後,方可使用。尚未登記需要臨時使用的,應當領取臨時牌證。
登記管理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由國務院農業部門規定式樣並監制。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農業機械號牌或者要求農業機械懸掛其它號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注冊登記]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其他自走式農業機械應當自購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住所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登記。
申請農業機械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農業機械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來歷證明;
三農業機械整機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農業機械進口憑證;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農業機械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國務院農業機械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型的,還應當提供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農機監理機構在受理拖拉機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第八條[變更登記]已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農業機械的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農業機械機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機身、底盤或者車架的;
四更換掛車或者掛車架的;
五因質量有問題,製造廠更換整機的;
六農業機械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的。
申請農業機械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農業機械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登記證書;
三農業機械行駛證。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農業機械;屬於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農業機械所有人的住所在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遷移、農業機械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農業機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轉移登記 ] 已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農業機械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農業機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交驗農業機械,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農業機械登記證書;
四農業機械行駛證。
第十條 [抵押登記 ]農業機械所有人將農業機械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該農業機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抵押登記。
申請抵押登記,應當由農業機械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填寫《農業機械抵押/注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登記證書;
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在農業機械登記證書上記載抵押登記內容。
第十一條 [注銷登記 ]已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通知農業機械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農業機械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公告該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農業機械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農業機械登記證書。
第十二條 [登記辦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農業機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不予辦理農業機械登記。
第十三條 [證照補發]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農業機械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經與農業機械登記檔案核實後,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
第十四條[技術檢驗]實行登記制度的農業機械登記後,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接受年度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的,發給檢驗合格標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已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農業機械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農業機械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的,不予檢驗。
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承擔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的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按照國家規定的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標准進行。
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標准由國務院農業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農業機械檢驗合格標志由國務院農業部門規定式樣並監制。
第十五條[其它農業機械管理] 其它應當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機安全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規定。
對不實行登記制度的農業機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給予技術指導,並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章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
第十六條[駕駛證、操作證制度] 駕駛操作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取得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對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農業機械的操作者實行操作證制度。
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式樣並監制。
第十七條[駕駛證、操作證申領和培訓] 申請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駕駛、操作許可條件。
持有境外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的人,符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駕駛、操作許可條件,經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科目、內容和評定標准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經過培訓的申請人考試合格後,五日內核發相應類別的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農業機械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開展農業機械駕駛培訓的單位,應當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格審驗,取得駕駛培訓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培訓業務。
第十八條[補證] 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丟失、損毀,農業機械駕駛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檔案核實無誤後,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
第十九條[換證]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換發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一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有效期滿的;
二戶籍遷出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的;
三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記載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信息發生變化的;
四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三日內換發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還應當收回原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第二十條[駕駛證有效期] 拖拉機駕駛證的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其它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有效期為二年。農業機械駕駛人初次獲得農業機械駕駛證後的十二個月為實習期。
第二十一條[積分管理]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駕駛人的駕駛證在有效期內實行積分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共同依法實施。
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十二個月。拖拉機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後,應當通知拖拉機駕駛人在15日內到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農機安全法律法規和機械常識、操作規程等相關知識的教育。拖拉機駕駛員在接受教育後,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相應的考試;拖拉機駕駛人在一個積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十二分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學習內容考試合格後,十日內還應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拖拉機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農機監理機構公告其駕駛證停止使用。
在拖拉機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積分周期均未達到十二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拖拉機駕駛證;在拖拉機駕駛證十年有效期內,每個積分周期均未達到十二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審驗制度]換發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對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進行審驗。
第四章農業機械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規定]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證照使用]農業機械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在農業機械的指定位置,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應當噴塗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並保持清晰。
農業機械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隨機攜帶。
第二十五條[安全設施]農業機械的安全銷(鏈)和燈光等安全設施應當齊全、有效。上道路行駛的農業機械,應當安裝反光號牌或者標志燈。
第二十六條 [報廢規定]國家對實行登記制度的農業機械實行強制報廢制度。
農業機械經安全技術檢驗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收回牌證,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履行報廢手續,不得繼續使用。
農業機械報廢標准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農業機械強制報廢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它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駕駛操作規定]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在道路上駕駛或者從事農事活動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則,並在有危險的部位和作業現場設置防護裝置或者警示標志。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前,應當對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按照本人駕駛證、操作證簽注的准予駕駛操作的機型駕駛、操作農業機械;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時,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應當隨身攜帶。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告知參加農業機械作業的輔助人員本項作業的安全操作規則。
學習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在教練人員指導下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第二十八條 [禁止駕駛操作規定]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在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農業機械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操作的,不得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則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第二十九條 [禁止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拼裝農業機械或者擅自改變農業機械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農業機械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機車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
四使用其它農業機械的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五章農業機械安全保障
第三十條[政府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農機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農機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技術保障] 農業機械新產品研究和試制單位,應當保證農業機械新產品的安全性能要求。生產農業機械產品應當強制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准。
第三十二條[生產銷售]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上設置必要的號牌懸掛裝置、安全防護裝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
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假冒偽劣和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產品以及配件。
第三十三條[維修規定] 農業機械維修廠(點)應當具備相應的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配備具有相應職業技能資格的技術人員,經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
農業機械維修廠(點)應當接受縣以上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維修技術條件的定期檢查。
維修者對維修質量不合格或者維修中造成農業機械安全設施、安全防護裝置和警示標志缺失、破損或者失效導致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教育培訓]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接受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農業機械安全知識和農業機械新技術培訓。
第三十五條 [安全救助]國家支持和鼓勵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自願成立農業機械安全互助協會組織。縣級以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設立農機事故救助基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收費管理]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農業機械檢驗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收取的農業機械檢驗費和牌證等工本費,應當使用財政統一收費票據,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三十七條 [安全管理]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深入農業機械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指導、安全宣傳教育,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異地從事農業生產作業的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加強管理。對其違章行為實施處罰的,應當在做出處罰決定後15日內,將《違章處罰決定書》轉給農業機械和駕駛操作人員原登記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執法保障] 農機安全監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佩帶統一標志,出示有效執法證件,舉止端莊,行為規范。
農機監理專用車輛應當設置農機監理執法標志。
第三十九條 [執法監督]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業務培訓、考核。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實施農機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不得越權執法,不得延遲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做到公正、嚴明、便民、高效。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自覺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及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六章農業機械事故處理
第四十條 [事故分類] 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一般傷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和特別重大傷亡事故六類:
一輕傷事故:沒有重傷和死亡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視覺、喪失其它器官功能或其它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而沒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傷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五特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一條 [事故管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機事故預防、農機事故應急處理和農機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處理轄區內農業機械安全生產事故。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參與重、特大農機事故和特別重大農機事故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 [現場處理]發生農機事故,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機,保護現場。
造成人身傷亡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以及現場人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向事故發生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報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農機安全監理人員趕赴現場處理事故。
未造成人身傷亡,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報告。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四十三條 [勘驗取證]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農業機械,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第四十四條 [事故處理]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農機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申請調解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造成人身傷亡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可以視情節輕重委託有關部門對事故肇事者和受害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況或者死者屍體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做出書面結論。
第四十五條 [責任認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農機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認定事故性質和當事人的事故責任,製作農機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農機事故認定書。農機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農機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 [賠償爭議]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調解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30日。對農機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農機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農機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調解達成協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准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賠償調解] 對事故損害賠償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20日內書面申請農機監理機構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農機監理機構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協議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八條 [事故救治]因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肇事者或者農業機械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指定的一方或者幾方預付。結案後由農機事故責任人承擔。
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農業機械發生農機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農機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通知農機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農機事故的受害人,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並如實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第四十九條 [責任劃分]發生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農業機械之間發生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農業機械與農業機械作業的輔助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之間發生事故的,由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農業機械作業的輔助人員或者農業機械作業現場的其他人員有過錯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責任。
三事故的損失是由非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故意造成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不承擔責任。
四肇事者逃逸或者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肇事者負全部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縣級以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對於情節輕微的給予口頭警告。
第五十一條 對農業機械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扣留或者暫扣農業機械、暫扣或者吊銷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第五十二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載人超過核定人數;
二超過行使證核定的載質量載貨;
三駕駛沒有放大號、反光牌、標志燈和安全銷(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其它自走式動力農業機械的。
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的,由農機監理機構扣留農業機械至違章狀態消除。
第五十三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扣留農業機械。
一駕駛、操作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的;
二使用失效牌證的;
三駕駛、操作與本人證件簽注准駕機型不相符的農業機械的;
四農業機械駕駛證被暫扣期間的人員駕駛的。
第五十四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扣留農業機械:
一駕駛操作未辦理登記手續農業機械的;
二駕駛操作安全設施失效、不全的農業機械的;
三在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丟失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扣留農業機械。:
一無證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二使用塗改、轉借、偽造的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以及駕駛、操作證的;
三醉酒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以暫扣農業機械,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手續,並處以二百元罰款。
駕駛操作拼裝的農業機械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的,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並吊銷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第五十七條 造成一般傷亡事故情節嚴重的,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農業機械駕駛證。造成重、特大農機事故情節嚴重的,吊銷農業機械駕駛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十八條 對暫扣或吊銷農業機械駕駛操作證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扣留或暫扣農業機械的,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並經公告三個月仍不接受處理的,對暫扣的農業機械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對暫扣的農業機械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壞。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農機監理機構及其監理人員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監理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其處罰。
拒絕、阻礙農機監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機監理機構及其監理人員依法作出的農機安全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拒不執行的,農機監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條 農機監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法本條例規定發放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為不符合駕駛操作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的;
三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違法扣留農業機械或者農業機械號牌、行駛證、駕駛證;
六使用或者損壞依法扣留的農業機械的;
七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八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給予農機監理人員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農機監理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⑵ 農機監理論文答辯
73、請問各級農機監理機構的性質是如何規定的?
答:省農機監理總站是主管全省農機安全生產、實施國家農機安全生產法規、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市縣農機監理部門也是行施行政職能、實施國家安全生產法規的行政執法單位。
74、請問各級農機監理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答: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機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制定農機安全生產的各項具體政策和法規,維護農機安全生產的各項具體政策和法規,維護農機安全生產秩序,負責全省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操作人員考核和核發法定的全國統一牌證工作;負責農機安全宣傳教育,依法實施農機安全檢查;糾正違章和農機事故處理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75、什麼是農機事故(或哪些事故屬於農機事故)?
答:《甘肅省農機事故處理規定》第三條規定: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村鎮、田間、場院行駛、作業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碰撞、碾壓、翻車、落水、火災等造成人、畜傷亡或機具損壞等事故。
76、請問農機監理部門有無事故處理權?
答:《甘肅省農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甘肅省農機事故處理規定》第四條都明確規定,農機監理部門負責農機事故的處理工作。
77、農機監理部門在農機事故處理中的主要工作是什麼?
答:農機監理部門處理農機事故的主要工作是勘查農機事故現場、搶救受傷群眾、分清農機事故責任、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78、對未及時報案使農機事故責任無證認定的農機事故(私了事故)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答:對此類事故,應按照《甘肅省農機事故處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當事人一方有條例報案而及時報案,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及時報案,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
79、農機事故處理的時間是多少天?
答:在農機事故處理工作中,有責任認定時間和農機事故結案時間。
責任認定時間:自農機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責任認定的,須報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批准,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農機事故結案時間:如果事故沒有受傷人員,農機事故責任認定後的一個月內,為損害賠償調解時間,調解工作結束後,農機事故就可以結案。
若有受傷人員,必須等傷者痊癒後,才能進行損害賠償的調解,調解結束後即可結案。
80、處理農機事故時,肇事農業機械的暫扣日期是多少天?
答:農機監理機構暫扣肇事的農業機械、嫌疑車輛等時,要開具暫扣憑證,暫扣期限為20天,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批准,可以延長20天。
81、農機事故處理行政復議的時間是多少天?
答:當事人對農機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消的決定。
農機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82、發生事故後,傷者的醫療費由誰出?
答:農機事故造成死亡或者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農業機械的所有人應當預付喪葬費或者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監理機構指定其中一方預付,結案後再按事故責任分擔。對經濟賠償農機監理機關只做調解,對調解不服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墊付的,農機監理機構可以暫時扣留肇事農業機械。
發生農機事故逃逸的,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死者的喪葬費,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家屬預付;無工作單位又無生活來源的,由當地政府給予社會救濟;對已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按規定預付。
83、農機監理部門有無安全檢查權?
答:根據《甘肅省農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甘肅省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規定》第三條,農機監理部門的職責之一是開展農機安全檢查。農機監理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時,要制止各種農機違章作業,並對有關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84、農機監理部門安全檢查的區間或區域是哪些?
答:根據《甘肅省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規定》的規定,農機監理部門進行安全檢查的區間在本省境內村鎮、田間、場院。
《甘肅省農機管理條例》還規定,農機監理「在執行職務時,應統一標志,持證上崗」。
⑶ 農機站屬於什麼行業
縣農業機械管理站是縣政府直屬副科級事業單位。分綜合股、農機管理股、農機技術推廣股、農機監理站。
農機站是國家在基層的事業單位,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是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門,是聯系廣大農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
鄉農機站應該屬於鄉政府所屬集推廣、管理和服務於一體的基層組織,鄉政府有責任和義務保證農機站的正常運行,如果出現問題中情況,債權人可以找農機站的主管部門----鄉政府來償還債務。
健全鄉鎮農機站的管理機制。在進行農業推廣工作當中, 最重要的就是要建設好鄉鎮農機站, 所以穩定和加強鄉鎮農機站的管理機構就顯得非常重要。鄉鎮農機站主要就是要負責這個轄區內一些農業機械設備的管理、技術的推廣、技術的監理以及培訓和維修等一些服務性質工作。
為了能夠讓農機化的工作更加方便的開展, 可以建議鄉鎮的農機站實施一套人馬、掛兩塊牌子 (也就是某鄉鎮農機管理站和某鄉鎮農機推廣站) , 這樣就可以做到相應的機構比較健全, 還有就是要保證有相應的工作場所和足夠的經費, 鄉鎮農機站的工作人員在工作當中一定要到位到崗。
⑷ 雷沃拖拉機後橋型號區別
雷沃354後橋左邊有個洞
⑸ 一般納稅人,廣告牌製作和廣告宣傳稅率一樣嗎
不一樣。
廣告牌製作為加工勞務,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而廣告宣傳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從2018年5月1日起,國務院將製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將交通運輸、建築、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
2019年4月1日起,中國下調進口貨物增值稅率,這將使進口企業全年進口環節增值稅稅負減少約2250億元人民幣,消費者稅負減少13.5億元人民幣,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增值稅各行業稅率。
稅率(4種):16%;10%;6%;0%。
徵收率(2種):3%;5%。
一、稅率16%。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銷售或進口貨物(另有列舉的貨物除外)。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二、稅率10%。
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氣、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糧食、食用植物油;
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租賃、提供建築服務、提供交通運輸服務、提供郵政服務、提供基礎電信服務。
三、稅率6%。
金融服務、增值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除外)、提供生活服務、銷售無形資產、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
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其他現代服務、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其他生活服務。
四、零稅率。
國際運輸服務 航天運輸服務。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相關服務。
財政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納稅人出口貨物(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徵收率3%。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一般納稅人發生按規定適用或者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特定應稅行為,但適用5%徵收率的除外。
⑹ 什麼叫農機站其具體的工作是什麼
農業機械服務站簡稱農機站。縣農業機械管理站是縣政府直屬副科級事業單位。
農業機械服務站其主要職責是:
貫徹國家有關農機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使農機化的行政管理職能。
編制農機技術推廣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技術推廣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機技術推廣項目審定報批與項目經費管理,以及有關執法與技術監督工作。
負責組織農機科研課題和科研成果的鑒定、評審、推薦;負責組織農機新產品、新技術的試驗、示範、推廣;監督管理農機產品、維修質量,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負責農機科普宣傳和教育,提高全縣農民農機技術應用水平和農村勞動力素質。
負責全縣農機化服務體系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協調農業機械為生產、生活服務及投入抗災救災等工作。
負責做好全縣農業機械維修網點的行業管理,包括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維修技術等級審定、考核,技術等級證、照換發和年度檢審。
負責監管農機技術培訓機構,指導農機技術的成人教育工作。
負責拖拉機安全行駛監督管理工作、其他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包括拖拉機和其他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牌、證、照核發管理,駕駛員(操作手)農機操作的考核、安全學習和機車、機手年度檢審,以及組織開展農業機械安全檢查與整治工作。
負責農機化統計,做好農機現狀調查,收集行業信息為政府制定發展農機化決策提供依據。
負責全縣初級農機專業技術人員、農民農機技術員職稱評聘和教育培訓;指導行業協會工作。
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⑺ 如何申請農機購置補貼二級企業資質
1、2010年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規模是多少?在哪些地區實施?
答: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農機購置補貼資金155億元,第一批補貼資金100億元已於3月1日預撥,第二批補貼資金預計將於6月底前下撥。目前,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范圍已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
2、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規定和主要管理制度有哪些?
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的有關規定:(1)財政部和農業部聯合印發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2)每年農業部辦公廳和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和有關規定;(3)各省區市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和有關規定。
實施農機購置補貼主要有五項管理制度:(1)補貼機具實行目錄制;(2)補貼資金實行省級集中支付制,農民差價購機;(3)受益對象實行公示制;(4)管理實行監督制;(5)成效實行考核制。
3、享受2010年農機購置補貼的對象是哪些?具體補貼對象是如何確定的?
答:享受補貼的對象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牧民、漁民、農場或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取得當地工商登記的奶農專業合作社,奶畜養殖場所辦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企業參股經營的生鮮乳收購站。
具體補貼對象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農民易於接受的方式確定。對以下人員和組織優先給予補貼: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機服務組織);農機大戶、種糧大戶;乳品生產企業參股經營的生鮮乳收購站、奶農專業合作社、奶畜養殖場所辦生鮮乳收購站;農業科技示範戶;「平安農機」示範戶;報廢更新農業機械、購置主機並同時購置配套農具的購機者。
4、2010年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的種類有哪些?
答: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為12大類45個小類180個品目,大類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後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等。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農業發展需要,在以上范圍內自主選擇年度補貼機具種類。同時,還可在180個品目之外增加不超過20個品目的農業機械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的種類和品目詳見各省區市2010年農機購置補貼目錄。
5、農機購置補貼目錄是如何制定的?該目錄在哪裡能看到?
答:農機購置補貼目錄由各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的程序是:農業部根據全國農業發展需要和國家產業政策確定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補貼機具范圍;農機生產企業根據農業部和各省區市確定的補貼機具種類、品目,按照通用類和非通用類分別向農業部和各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補貼產品機型;農業部和各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分別匯總並進行分類分檔,確定具體補貼額;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將通用類和非通用類機具補貼額匯總合並,形成本省年度農機購置補貼目錄。補貼機具必須是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列入國家或省級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
了解農機購置補貼目錄主要有三個渠道:一是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中國農機推廣網及各省和地方農機化信息網;二是在省市縣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或鄉鎮農機站能查看到;三是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印發的文件、有關報刊雜志、鄉村公告等。各省區市的農機購置補貼目錄一般在每年3、4月份發布,具體時間可以咨詢本縣農機化主管部門。
6、2010年農機購置補貼的標準是多少?
答:補貼標准有兩個方面規定:
一是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標准總體上執行不超過30%的補貼比例,重點血防疫區實施「以機代牛」工程、汶川地震重災區縣補貼比例可提高到50%。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產品在全省實行統一的定額補貼標准,因此對於具體產品來說,由於銷售價格的不同,補貼比例可能超過或低於30%。
二是對單機最高補貼額有限制。一般機械最高不超過5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式控制設備、烘乾機等單機補貼額可達12萬元;大型棉花採摘機、甘蔗收獲機、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達20萬元。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利用地方財政資金對當地農業生產急需和薄弱環節的機具給予累加補貼。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7、所有申請購買農機的農民都能享受到補貼嗎?
答:不是的。因為補貼資金規模有限,不是所有想購買農機具的農民都能享受到補貼,也不是買什麼農機具都有補貼。只有經過申請並已經被確定為補貼對象,且購買補貼目錄內農機產品的農民才能按程序享受到補貼。
8、購機者如何申請補貼?
答:購機者按照農機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攜帶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證件至戶籍所在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或鄉鎮設立的報名點,填交申請表;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有關規定,初步確定擬補貼對象並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與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簽訂農機購置補貼協議;在補貼協議規定的時限內,攜帶身份證等相關證件、補貼協議向供貨企業繳納差價款購機。
9、購機者申請農機購置補貼是否有台數限制?
答:為鼓勵農機專業合作社和農機大戶發展,從2010年起,對購機者年度內補貼購機台數不做全國統一的數量限制。是否限制農民購機台套數,限制數量多少,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自主確定,並在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方案中明示。
10、到哪裡去購買補貼機具?
答:購買補貼農機具必須到由企業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商那裡去購買。各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都通過網路發布、印發文件、報刊雜志宣傳、鄉村公告等方式公布了補貼產品經銷商名單。農民可在省域內跨縣自主選擇補貼產品經銷商。
11、銷售補貼產品的經銷商是如何確定的?
答:補貼產品經銷商應具備資質條件並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提出,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補貼產品經銷商必須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並具備承擔售後服務的能力。
12、購買補貼農機具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一是可自主談價。2010年農機購置補貼目錄中不再確定補貼機具最高限價,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農民可與經銷商談價議價。
二是差價購機。農民購機時只需支付機具銷售價格扣除補貼額後的差價款。
三是及時索要正規購機發票。發票上要註明購機者姓名、所購機具生產廠家及型號、出廠編號(動力機械還要註明發動機編號)、銷售價格、補貼金額、購機日期等。要保存好購機發票的原件,作為享受「三包」服務的憑證,同時發票副聯或復印件應交給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存檔。
四是購機後要及時告知縣農機化主管部門核實登記機具。實施牌證管理的機具還需及時辦理牌證。
13、補貼資金如何結算?
答:農機購置補貼實行農民差價購機,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與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結算。具體程序是:企業憑補貼協議和發票存根定期向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結算申請,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後,出具結算確認清單,並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結算申請。省級財政部門予以審核並及時與企業結算補貼資金。
為減輕企業資金周轉壓力,農業部、財政部明確要求要增加結算頻次,至少保證每季度結算一次。
14、為什麼要實行差價購機?農民購機時有什麼信貸支持?
答:農民實行差價購機,即購機農民只需繳納扣除補貼額的差價款,就可提貨。這樣可以減輕農民一次性籌款難度,降低農民的購機成本,調動農民購機用機的積極性,拉動需求,促進農機工業發展。
為了支持農民購機,國家明確規定:允許農民以擬購買的農機具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貸款。
15、補貼機具可不可以轉賣?
答:為防止有人享受補貼購機後倒賣獲利,農業部、財政部規定:享受補貼購買的農機具,兩年內不得擅自轉賣。因特殊情況需轉賣的,須經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各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
16、農機購置補貼實施過程中出現問題如何投訴?
答:機具出現質量問題,首先應依法向補貼產品供貨方提出「三包」要求,協商解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按程序向當地農機質量監督部門投訴,也可向法院起訴解決。
對補貼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違規操作問題,可向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反映。
各省市縣都設立了農機質量投訴和售後服務監督熱線,已經在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www.amic.agri.gov.cn)和各省農機化信息網上公布,隨時接受電話投訴和反映情況。
農業部也設置了補貼機具質量舉報投訴電話:010-67347472;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咨詢服務電話:010-67651705。
17、對補貼機具生產和經銷企業有什麼要求?
答:(1)嚴禁借擴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於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2)要向農民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和周到的服務。切實履行好「三包」規定中的各項服務。機具在作業季節出現故障時,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應及時到達作業現場;企業服務中心要有充足的零配件供應;要提供必要的技術和操作使用培訓。
(3)嚴格遵守農機購置補貼有關規定。嚴禁參與倒賣補貼機具、套取國家補貼資金、利用不正當手段推銷產品等違規活動。對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要永久取消經營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補貼資格。
(4)農機生產企業要加強對經銷商的管理。對經銷商違法違規的行為,企業要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5)及時匯總補貼機具銷售情況,並經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核實,提出補貼資金結算申請。
18、對農機化主管部門有哪些紀律要求?
答:為不折不扣地落實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真正把補貼實惠全部落實到農民,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規范管理,陽光操作,嚴格紀律,認真執行以下三個方面紀律規定:
一是嚴格執行國務院提出的「三個嚴禁」要求。即嚴禁採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後生產能力,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借國家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之際亂漲價。
二是切實做到「八個不得」規定。即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指定經銷商;不得違反規定程序確定補貼對象;不得將國家和省級支持推廣目錄外的產品納入補貼目錄;不得保護落後強行向農民推薦補貼產品;不得向農民和企業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額外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農民購機補貼手續和補貼資金結算手續;不得委託經銷商代辦代簽補貼協議或機具核實手續;不得以購機補貼名義召開機具展示會、展銷會、訂貨會。
三是堅決禁止農機購置補貼收費行為。即嚴禁以農機補貼名義向農民收費,嚴禁向農機生產企業收費,嚴禁向補貼產品經銷商收費,嚴禁以工作經費不足為由向企業和農民收費。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管好所屬農機事業單位,決不能違規收費,增加農民和企業負擔。
19、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任務都有哪些?
答: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主要有七項工作:(1)制定本省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2)制定本省補貼產品目錄,上報農業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3)根據企業推薦匯總公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4)審核匯總各縣的購機情況,同時審核供貨方上報的補貼資金匯總情況,核對一致後出具結算清單,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結算申請;(5)對本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6)及時調查處理投訴並上報;(7)做好政策宣傳和補貼信息及實施進展情況統計上報。
市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主要有六項工作:(1)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宣傳,利用公告、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多種形式將補貼政策和目錄告知農民;(2)受理農民購機申請,指導農民填寫申請表;(3)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有關規定初選補貼對象,並在縣或鄉鎮范圍內公示;(4)與享受補貼的購機者簽訂農機購置補貼協議;(5)對農民購機和企業供貨情況進行核實、登記、編號、噴漆並建立檔案,及時匯總上報;(6)做好日常服務和監管工作。
20、各級財政部門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任務都有哪些?
答:負責安排年度補貼資金;省級財政部門與同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科學合理地確定本轄區內項目實施縣(場)投入規模,制定本省(區、市、兵團、農墾)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審核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及時與企業結算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同時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
第一步:政策咨詢,查詢目錄
到市農機主管部門或上互聯網了解相關政策及目錄。要了解清楚以下幾個問題:1.購機補貼的對象:具有我省戶籍或在我省有承包耕地、池塘的農民和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及取得當地工商登記的農機(奶農)專業合作社、生鮮乳收購站。2.申請購機補貼的數量:個人每年只能申請一套;植保作業服務隊可申請10台植保機械;生鮮乳收購站申請購機數量不超過1套;個人申請增氧機、投餌機均不超過6台。3.補貼對象要承擔的責任:補貼機具原則上兩年內不得過戶。4.當地受理購機補貼申請的時間、地點。5.查詢機具補貼目錄中是否有自己需要的農機具。有關的政策可登陸廣東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網址:www.gdnj.gov.cn)或清遠農業信息網(網址:www.gdqyagri.gov.cn)查詢。
第二步:填寫申請表格
在購機補貼目錄查到自己需要的機具後,申請人需在規定時間內親自到當地農機管理部門申請,填寫申請表格。申請前要准備以下材料:本地農戶只需准備自己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在當地有承包耕地或池塘的外地農民要准備自己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外,還要有承包耕地或池塘的證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要准備工商登記證書及公章。申請必須由本人辦理,不得代辦。
第三步:取回申請表格
農機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經過市農業局審核、清遠市農業局審批,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市農機主管部門把表格直接發還給申請者本人。申請人取表時要留意表格的內容有否填全、填清楚、蓋好章,並告知農機管理部門什麼時候購買機具。
第四步:購機
在申請表的有效期內可憑申請表和身份證自行到經銷點購買農機具,採用「差額購機」的方式購買,即購機款=機具價格+運雜費-補貼額。如附近沒有相應機具的經銷點,可要求農機管理部門協助提供經銷點及聯系方式。買到機具後要在申請表上簽字,並將申請表全部交給經銷商。
第五步:配合農機部門核實機具
根據購機補貼政策有關規定,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對每台享受補貼的機具進行核實,並要在機具顯著位置上噴塗編號,請予積極配合。
第六步:辦理機具登記入戶、核發牌證
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要及時到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登記入戶、核發牌證等手續。(為方便農戶和提高辦事效率,目前此項的主要手續提前移到第二步辦理)
⑻ 農機服務中心是干什麼的
我們鄉的農業是這樣安排的,鄉長-分管農業的副鄉長-農經服務站-農技站-...
職責說大的就是「服務三農」,說小的就是「農村農業工作的專門人員」從事種子化肥配套、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以下是農經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農村經濟服務中心的主要工作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和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
2、擬定全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農業開發規劃科技興農戰略,為全鄉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結構調整及農業發展規劃提供依據。
3、負責提出全鄉當年農作物的試驗示範推廣計劃、主要栽培技術措施,開展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推廣和創新。
4、負責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和鄉村經濟組織建設,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農村經濟調查與統計。
5、負責提出全鄉當年農業機械示範、推廣計劃,農業機械安全作業的監督管理。
6、承擔全鄉防汛抗旱工作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
7、負責全鄉農村實用技術培訓,提供農技、農機、農村經濟管理技術咨詢服務。
二、五個職能機構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中心辦公室
1、負責辦公室日常事務管理工作。
2、制定和完善單位規章制度,並認真監督實施。
3、負責統計工作,單位檔案管理,收發和上傳下達等事務。
4、負責財務、環境衛生、固定資產管理。
5、組織各種政治、業務學習及各類公益活動。
6、負責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報告、請示的撰寫、列印上報及對外宣傳工作。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農業技術推廣組
1、宣傳貫徹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
2、負責制定全鄉農作物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提出當年的試驗、示範推廣計劃,主要栽培技術措施,撰寫年度工作總結。
3、負責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推廣培作物病蟲害防治和實用技術的宣傳、培訓工作。
4、承擔上級下達的科研試驗、示範推廣項目和農作物科技成果的申報工作。
5、承擔全級防汛抗旱工作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
6、負責農情統計、上報工作。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農業機械技術推廣組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來的機械的法律、法規。
2、負責制定全鄉農業機械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提出全鄉當年農業機械示範、推廣計劃,撰寫年度工作總結。
3、負責全鄉農業機械農田作業和抗災救災工作;承擔上級下達的科研試驗、示範推廣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申報工作。
4、負責農業機械化統計、上報及年檢工作。
5、負責農業機械安全作業的監督管理。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農村經濟管理組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
2、負責全鄉農村集體財務審計與公;正確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業務開展,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財務遺留問題。
3、負責全鄉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流轉管理。
4、負責全鄉農民負擔監督管理。
5、負責全鄉農村經濟調查與統計工作。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水利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水利和水土保持的方針、政策,統一管理當地水資源的開發與利用。
2、搞好水利和水土保持的規劃工作和各項小型水利工程的計劃安排及平時的水利統計上報工作。
3、組織群眾進行抗旱、防汛、排澇、水土保持工作;及時處理破壞水利設施以及違反水資源保護有關規定的事件。
4、做好全鄉的水利工程測量、設計、施工等工作。
5、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⑼ 農機服務是什麼
農機技術服務的內容一般包括三個方面:即農機售前服務、售中服務、售後服務。
1.售前服務就是農機技術服務人員免費為農民提供農機技術咨詢,介紹農機產品的性能、技術條件、運用范圍、質量保證、價格等,幫助農民選購適合當地作業的農機產品。在國家支農惠農政策出台後,農機服務人員還要向農民宣傳黨和國家的支農惠農政策,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法律法規,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2.售中服務就是農民用戶購置農機開始到投入使用,農機技術服務人員向農民傳教農機操作技術,面對面的向農民講解農機操作和安全使用方法,農機維護保養及故障排除等知識。
3.售後服務農機售後服務工作很重要,事關農機企業的發展,事關農機部門的形像,事關政府的信譽。農機售後服務就是農民用戶在使用農機時,農機技術服務人員根據農民的需求,進村入戶,深入田間地頭,幫助指導農民對農機進行維護保養、故障排除和農機閑置期封存停放的方法等。總之,農機技術服務就是農機技術服務人員幫助農民用戶選擇、幫助農民用戶安裝調試、幫助農民用戶維護保養、幫助農民用戶修復和排除農機故障等。
⑽ 山東省農業機械有省補嗎
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農機局(辦)、財政局:
為確保2014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最大限度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應,推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根據農業部、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規定和要求,並結合我省實際,在總結近幾年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2014年山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山東省財政廳
2014年3月6日
2014年山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圍繞農業發展、農村繁榮、農民增收和現代農業建設的總體目標,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機械化;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監管和廉政風險防控,強化績效考核,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全面實行「全價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方式;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及補貼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覆蓋全省所有農業縣(市、區)。2014年中央財政安排我省第一批農機購置補貼資金10.3億元,其中用於深松整地作業補助0.37億元。為增強地方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加快中央轉移支付資金支出進度,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的原則,綜合考慮農作物種植面積、上年度補貼工作開展情況、績效考評情況和補貼資金結算情況等因素,已將補貼資金分配至各市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以下簡稱「省直管縣」)。 各市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也已將補貼資金分配至所轄各縣(市、區)(詳見附件1)。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准
(一)補貼機具種類與重點
根據中央補貼范圍,結合我省農業生產實際需求,確定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後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節水灌溉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42小類117個品目的機具(詳見附件2)。其中:煙苗移栽機、棉花移栽機、棉花軋花機為我省自選品目。
對玉米聯合收獲機、免耕播種保護性耕作機械、深松機械及與深松機械配套購買的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棉花收獲機、花生聯合收獲機、烘乾機械、水稻插秧機等要優先滿足農民需求,實現應補盡補。
因補貼資金規模所限當年未能享受到補貼的申購者,可在下一年度優先補貼。
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作為小麥聯合收割機和單獨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別補貼;免耕播種機必須為非全旋軸,全旋軸的一律不予補貼;手扶拖拉機在東營、濱州、德州、聊城、菏澤及平原縣區不予補貼。
列入國家或我省《2012--2014年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的農機產品,屬於我省補貼范圍的,均可享受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供農民自主選購。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縣級農機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如確需縮小范圍,應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提出方案,由市農機局審查後報省農機局審核。並在年度內保持補貼品目數量一致。
(二)補貼額確定
根據農業部、財政部要求,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繼續執行定額補貼,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5kg/s(含)以上自走輪式穀物聯合收割機的補貼額統一補貼3.3萬元;擠奶機械、烘乾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式控制設備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25萬元;大型棉花採摘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30萬元。按照「同一種類、同一檔次、同一補貼額」、「分檔科學合理直觀、定額就低不就高」的原則,農業部確定了16個通用類和62個非通用類品目的補貼機具補貼限額,省農機局確定了39個非通用類品目的補貼限額。不允許對補貼農機具實行產地差別對待的政策。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並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於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對於購買重點補貼機具、單獨購買配套作業機具、按規定報廢更新農業機械的要優先補貼。
補貼額在3萬元以上(含)的機具,每戶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年度內享受補貼機具台數限制為1台(套),農民合作社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機具台數限制為6台(套)。補貼額在3萬元以下(不含)的機具,每戶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台(套)數或享受補貼資金總額上限,由各市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補貼對象在其戶口或工商注冊所在地報名獲得補貼資格後,可以在當地選擇經銷商購機,也可以在全省范圍內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農機生產企業自主設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補貼產品經銷商。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補貼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後服務,並對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省、縣級農機部門統一公布農機生產企業提供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補貼經銷商名單,並按照《省農機局關於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魯農機計字〔2012〕11號)有關規定加強監管。已列入黑名單和取消補貼資格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
提倡農機生產企業採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鼓勵企業與農民自主議價。
五、報廢更新試點
今年我省繼續在章丘等30個縣(市、區)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試點縣要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銜接起來,同步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辦法按照農、財兩部和省農機局、財政廳有關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的規定和要求執行,同時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試點縣要及早部署,盡快落實,務必在7月底前完成,逾期不能完成任務的,將根據具體情況取消試點資格。
六、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試點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及農業部有關要求,在我省開展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試點,具體操作方法按《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3〕98號)和《山東省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魯農機管字〔2013〕27號)執行。各市農機、財政部門要加強配合協調,強化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對作業面積、作業質量等進行抽查,堅決杜絕違規違紀行為,確保補助資金落到實處。
七、工作程序
(一)准備工作
省農機局和省財政廳根據有關規定和我省農機化發展需要,在廣泛徵求市、縣農機、財政部門和農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機具補貼范圍;省農機局組織專家對部分非通用類補貼機具分類分檔並確定補貼額,並與農業部確定的通用類及部分非通用類補貼產品補貼額一覽表合並形成我省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對社會公布。
(二)制定實施方案
省農機局、省財政廳制定《2014年山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實施方案》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並下發各市組織實施。各市結合當地實際,據此編制本市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實施方案》,並報省農機局、省財政廳備案。各級農機部門對於實行「全價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資金兌付方式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資金結算進度慢、農民籌資難等問題要有應對預案,妥善解決,同時,要積極協調當地金融機構創新信貸服務,緩解農民籌資壓力。
(三)確定補貼對象
縣級農機部門對補貼政策及報名辦法等進行廣泛宣傳,補貼對象根據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自主確定購機品目後,參加農機部門組織的報名。農機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補貼對象易於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名單並公示,公示必須到村。公示無異議後,縣級農機部門通過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系統列印自動生成的《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具體格式詳見附件3)一式三份,縣級農機部門、縣級財政部門簽字蓋章後生效,一份由縣級農機部門留存,一份由縣級財政部門留存,一份交補貼對象留存。
(四)全價購機
補貼對象持《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在全省范圍內自主選擇經銷商全價購機,並辦理購機手續。經銷商為購機者開具全額購機發票,並根據實際購機情況在農機購置補貼系統中選擇機具品牌、型號等,列印系統自動生成的《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一式三份,購機者、經銷商簽字確認,一份經銷商留存,兩份交購機者(一份購機者留存,一份申請兌付補貼資金時交農機部門)。經銷商在補貼機具上噴塗補貼標識及機具編號,要嚴格按照《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生成的機具編號噴塗,體積較小的機具可只噴塗機具編號後四位。實行牌證管理的拖拉機、聯合收獲機等,購機者要及時辦理掛牌、落戶手續。
(五)申請兌付
每月1-10日,購機者持購機發票及復印件、《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購機者銀行存摺或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其中購機者為農戶的提供惠民補貼一本通存摺)、實行牌證管理的拖拉機、聯合收獲機等要提供《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等向縣級農機部門申請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農機部門在購機發票上加蓋「已受理」印章,留存證、票、卡折復印件,其他留存原件。
(六)機具核實
縣級農機部門收到購機者報送的補貼資金申請後,原則上於15個工作日內,按照監督檢查各項規定,在補貼資金兌付和結算前完成機具核實,對補貼額在3萬元以上的補貼機具要組織逐台核實,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和「人機合影、簽字確認」,核實補貼機具型號、配置和參數等信息是否與《供貨與核實表》中信息一致,實行牌證管理的拖拉機、聯合收獲機等,要確保已辦理掛牌、落戶手續。其他補貼機具,按照不低於5%的比例核實。要主動加大核實力度,加快核實進度,按照誰核實、誰負責的要求,對於核實過的補貼機具,核實人員要在《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上簽字、蓋章確認,農機部門存檔備查。
(七)資金兌付
縣級農機部門對核實無誤、農民提交的補貼資金結算申請資料進行核查,核查無誤的,匯總後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結算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原則上於20個工作日內,通過購機者提供的惠民補貼一本通或單位銀行賬號將補貼資金發放給購機者,並註明「農機具購置補貼」字樣。
縣級農機、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資金結算工作,切實加快補貼資金兌付和結算,補貼啟動實施後農機部門至少要按月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至少按月組織兌付和結算工作,確保兌付和結算進度高於時序進度。補貼資金結算工作應於12月中旬完成。
實施和結算進度將作為今年第二批補貼資金安排分配的主要依據。
(八)補貼機具抽查
各市農機部門,要對補貼政策實施情況進行電話隨機抽查或實地抽查,經抽查發現與網上檔案記錄不符的,要進一步跟蹤調查,了解實情;確實存在問題的,要及時通知縣級農機部門和生產企業糾正,必要時書面報省農機局暫時封閉問題企業的補貼資格,並追究相關企業責任。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於購機者10%的比例,對補貼對象購機後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抽查核實情況及處理情況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農機局。抽查情況要存檔備查。
(九)信息報送
今年繼續實行信息周報制度,各市、縣農機主管部門要做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宣傳、信息報送工作,市級農機部門每周至少向省農機局報送一期補貼工作簡報。
(十)工作總結與考核
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要認真搞好補貼工作總結,按照要求積極做好績效考評工作,及時總結經驗、查找並解決存在問題,年底要進行績效分析。上半年和全年總結應分別於6月10日、12月10日前報送省農機局、省財政廳。補貼工作總結要同時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資金實施情況和資金結算情況。各市農機部門要嚴格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有關要求,認真完成各項任務指標,並逐級做好延伸績效考評和管理。
省里將重點考核補貼工作進展情況、補貼資金撥付情況以及各項工作措施落實情況,考核結果將作為今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嚴格執行規定,遵守紀律要求,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市級農機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督辦等工作。
縣級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並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並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紀檢監察部門參加,接受監督。同時,強化縣級農機部門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並報上級農機部門審核備案後實施。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要求,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並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於組織管理經費。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市要嚴格按照本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
公平公正公開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縣級農機部門負責為公示無異議的農民辦理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後,交申請購機農民。補貼指標確認書和政策告知書不得明示生產企業和具體產品等信息。
嚴禁採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後生產能力,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於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路化管理,要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登記。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工作。
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提高基層人員素質和能力。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廣泛深入宣傳補貼政策,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務求宣傳實效。
縣級農機部門要主動公開所有可以公開的補貼資料、文件等信息,嚴禁對外公布購機戶的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銀行帳號等個人隱私信息;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在補貼資金兌付或結算前,須公示受益對象信息。對價格較低的機具可將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後,縣級農機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補貼對象,下同,格式見附件4)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並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各級農機部門須按規定及時開通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規范欄目設置,及時全面公開信息,免費提供服務,確保專欄有效運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省農機局將各市縣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按季度抽查並通報抽查結果,市級部門也要定期組織抽查並通報結果。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我省「21條」規定的要求落實到實處,深入領會貫徹《省農機局關於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通知》(魯農機計字〔2011〕23號)精神。
各級農機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嚴懲違法違規行為。市級農機部門監管工作的重點是組織協調、培訓指導和督促檢查縣級農機購置補貼監管工作的落實。要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要及時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省農機局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法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各級財政部門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要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市級財政部門應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加快結算進度。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要拓寬投訴渠道,通過電話、網路、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
市、縣級農機部門要對農民投訴多、「三包」服務不到位、價格虛高、採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等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報省農機局;省農機局將對有關農機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進行約談告誡,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不力的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對於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產銷企業,要及時查處,並將查處情況上報省農機局,按規定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或補貼產品的補貼資格。
省農機局、省財政廳將把上述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選擇部分縣(市、區)進行抽查,並將抽查情況予以通報。
省農機局咨詢與監督電話: 0531—83199612
省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站電話:0531—88521315
附件:1、2014年補貼資金控制額度表
2、2014年山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3、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參考格式)
4、2014年度縣(市、區)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戶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