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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古樹保護策劃書

發布時間:2022-02-01 03:56:02

⑴ 家中有一棵一百多年的古樹,請問,是否需要有關部門認定才能受到保護需要什麼樣的手續

古樹名木都受到國家保護,我們國家對這些古樹名木的主管部門有林業部門或者城市園林部門。古樹名木的認定和保護為林業主管部門,如果你家的這棵大樹有很高的歷史價值、觀賞價值、經濟價值,就可以向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為何要保留這棵大樹,經過林業主管部門的勘驗,對這棵大樹的種植歷史、環境、樹木樹種的珍貴程度,作出評估(是否就地保留,還是移植、砍伐)的決定。

⑵ 如何申請古樹保護

第一步:市政務服務中心成都市園林管理局窗口審查申辦單位(個人)上報的影響古樹名木的建設工程避讓和保護措施審批項目,詢問有關情況。

第二步:資料齊全由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後受理。

第三步:承辦人員匯同申請單位(個人)查看現場,核實樹種、數量、胸徑及確定樹木東西、南北冠覆的保護范圍等情況。

第四步: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距樹冠外側五米以外的,審核合格後頒發許可證。

⑶ 怎樣向政府部門申請古樹保護

1、你可以給當地的新聞熱線打電話,介紹古樹的情況,尋求保護;
2、還可以向縣級的文物部門反映這個古樹的存在價值,最好連照片一塊帶著,要求保護古樹。

⑷ 如何申報古樹

可以逐級進行申請,自己先寫一個情況介紹(包括樹的名稱種類、年份、是否有傳說故事等),然後報村委會或社區蓋章,之後再向城建局綠化部門申請。如果屬於保護樹種,可以再向市園林部門申報,對於符合條件的樹種可以申報古樹名木的保護。
古樹名木,據我國有關部門規定,一般樹齡在百年以上的大樹即為古樹;而那些樹種稀有、名貴或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樹木則可稱為名木。古樹名木的分級:古樹分為國家一、二、三級。

⑸ 死古樹砍伐申請書範文

篇一:林木採伐申請書 林木採伐申請書 和平鄉林業站: 我是 村委會 村民小組的村民,身份證號碼 ,因為 ,需要採伐坐落在 村民小組小地名叫 的林木,採伐樹種為 ,採伐方量為 立方米,林權證號,林種 ,林木平均年齡年,林木平均樹高 米,四至界線為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該林地不在公益林區內,四至界線清楚無爭議,懇請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辦理相關手續為謝。 特此申請 申請人: 201年月日 村委會意見(公章): 201年月日篇二:樹木採伐申請書 *****人民政府 關於採伐項目區內樹木的請示 縣政府: ******項目涉及我鎮****村,因施工需要,該村村南***米生產路兩側樹木(****樹)需要採伐,共計****株,懇請縣政府協調縣林業局予以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妥否,請批示。 *****人民政府 二〇一**年**月**日篇三:林木砍伐申請書 林木砍伐申請書 靖遠縣林業局: 我系靖遠縣北山村村民現在樹木均已成材,可以用於建房。砍伐後,我們一定及時補種苗木。請縣林業局准予砍伐。 特此申請 致禮 申請人: 年 月 日

⑹ 自家的百年老樹如何申請保護

一般樹齡在百年以上的大樹,即為古樹。那些樹種稀有、名貴或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樹木則可稱為名木。古樹名木的分級:古樹分為國家一、二級。凡樹齡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為一級古樹名木;其餘為二級古樹名木。有關文件明確了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單位:「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養護責任人為村級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散生在各單位管界內及個人庭院中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

⑺ 古樹怎麼保護

1、清除競爭植物植物群落中,不同植物之間以及不同的植物群落間要爭奪光、水、養分以及地上、地下空間,因此,要清除古樹樹冠投影下生長的喬、灌木和雜草,以保證古樹生長所需的營養空間。2、改善土壤環境(1)打孔。對板結的地面打孔,或樹冠投影下的地面覆蓋由植物材料組成的碎木屑,增加土壤的透氣、透水、蓄水能力,碎木屑自然降解後持續供給古樹養分,並有利於土壤微生物的生存和活動。(2)換土。深挖0.5m(注意隨時將暴露出來的根用浸濕的草袋子蓋上),把原來的舊土與沙土、腐葉土、大糞、鋸末、少量化肥混合均勻之後再填埋其中。3、加強古樹名木的水肥管理(1)灌水。每年春季4~5月份灌2~3次透水,11月末或12月初進行冬灌,對生長在地勢低窪地段的古樹,修建排水溝及地下滲水管網。(2)施肥。通過對古樹周圍土壤的分析結果確定施肥種類,根據古樹名木的生長需要進行施肥,對於生長較健康的古樹,在根際周圍以施廄肥為主,對樹勢較弱的古樹,以樹干滴注液態肥為主。(3)種植固氮植物。在人流量較少的古樹地表種植豆科植物,如苜蓿、白三葉等,為古樹扶壯創造具有豐富營養物質、適宜的土壤含水量及土壤通氣性能良好的立地條件。4、開展古樹的病蟲害防治古樹易受病蟲侵害,由於先期害蟲(如葉部害蟲)等的危害,消耗水分和養分,易使樹勢衰弱。古樹一旦衰弱後,蛀干害蟲如小蠹蟲、天牛等次期害蟲乘虛而入,破壞樹木的輸導系統,容易造成樹木死亡。因此,應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推廣和採用以低毒無公害的生物農葯為主,定期檢查,適時防治,合理使用農葯,注意保護天敵,減少環境污染等措施,開展古樹的病蟲害防治工作,增強樹勢。二、保護古樹名木的管理措施1、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全面系統地查清古樹名木的資源分布和生長狀況,對確認的古樹名木,要設置保護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制定保護措施。對古樹的生態環境、生長發育狀況和保護現狀進行動態監測和管理。2、加強地方立法,依法保護古樹名木目前,我國古樹名木保護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規則,地方各級政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制定保護古樹名木的地方性條例,實行專業養護部門和單位、個人共同保護管理的措施。3、廣開渠道,加大對古樹名木保護的資金投入當前,古樹名木的保護資金尚未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資金的不足使古樹的日常管理、防蟲、施肥等措施不能及時實施。古樹名木保護是公益性事業,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4、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保護的意識古樹名木保護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只有增強全民的保護意識,讓公民了解古樹名木的科學價值和文化價值,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才能使古樹得到有效的保護。5、其他措施定期用高空打葯車噴水淋洗葉面,清洗樹冠,保證樹木葉片正常的呼吸功能。視具體情況對古樹設圍欄保護、堵洞、修補、支撐、安裝避雷裝置。

⑻ 有關古樹保護的法律

古樹應該屬於文物。

不知道你家是哪裡的,附上相關行政法規,自己看,每個城市都差不多。

根據規定古木只能移植而不能砍伐!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6號)

《徐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於廣洲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徐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古樹名木,加強對古樹名木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徐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其中,樹齡在三百年以上的為一級古樹,其餘的為二級古樹。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珍貴、稀有、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本市古樹名木,由市園林行政部門確認和公布。
第三條 市、縣(市)、賈汪區園林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園林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和組織養護工作。
第四條 市園林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標准,對全市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定級編號、登記造冊、建立檔案。
市、縣(市)、賈汪區園林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設立標志、劃定保護范圍、確定養護責任者;定期檢查古樹名木的生長、養護情況,並對古樹名木的養護進行技術指導。對長勢瀕危的提出搶救措施,對確需遷移的提出保護措施並監督實施。
縣(市)、賈汪區園林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措施及相關情況向市園林部門備案。
第五條 古樹名木應當標明樹種、學名、科屬、樹齡、級別以及養護單位或者責任人;有特殊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還應當在古樹名木生長處樹立說明牌作介紹。
第六條 古樹名木實行養護責任制。每一株古樹名木都必須按下列規定明確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
(一)生長在公園、綠地、城市道路、街巷的,由所在的園林養護單位負責養護;
(二)生長在林地、風景名勝區的,由林地、風景名勝區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三)生長在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寺廟、教堂、企事業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四)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圍內的,由所在的鐵路、公路、河道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五)生長在居民小區的,由所在的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
(六)生長在居民庭院的,由該居民負責養護;
(七)其他古樹名木,由古樹名木生存地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養護。
第七條 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按照市園林部門制定的古樹名木養護管理技術規范,管護好古樹名木;古樹名木受害或者長勢衰弱,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園林部門,必要時,按照園林部門的要求進行搶救、治理、復壯。
古樹名木的養護費用由其權屬所有者承擔。搶救、復壯古樹名木的費用,園林部門應當給予適當補貼;園林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定期灑葯滅蟲。
第八條 古樹名木所有權人對該古樹名木依法享有所有權和收益權,負有保護、養護義務。
第九條 已死亡的古樹名木,必須經園林部門確認,並經查明原因和責任後,方可對其處理。縣(市)、賈汪區園林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死亡的情況報告市園林部門。
第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行為:
(一)就樹蓋房、圍圈樹木或者利用樹木作支撐物;
(二)在樹體上刻劃、張貼、纏繞繩索、懸掛物品;
(三)攀樹、折枝、挖根、剝損樹皮、採摘果實和種籽;
(四)在樹干外緣五米范圍內堆積物料、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廢氣、傾倒有害污水污物、興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五)擅自砍伐、移植古樹名木。
因建設等需要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在移植樹木技術標准允許的時間內提出申請,生長在市區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生長在市區外的,由生長地的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批准;樹齡在三百年以上的,由生長地的縣(市)、區園林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園林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園林部門的要求制定避讓和保護措施,報園林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保護措施與其他文物保護措施相矛盾的,由市園林部門和市文物管理部門共同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損害古樹名木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各級人民政府對保護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市古樹名木管理技術規范實施養護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並處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死亡的,園林部門除依法處罰外,還應責令責任者按照規定標准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 破壞古樹名木和古樹名木標志,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園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由有權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主管領導人和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園林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法規)

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維護古都風貌,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樹木,凡樹齡在三百年以上的樹木為一級古樹;其餘的為二級古樹。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珍貴、稀有的樹木和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樹木。
本市古樹名木由市園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和公布。

第三條 市和區、縣園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古樹名木的管護。

第五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管護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傷、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成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八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鑒定分級、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制定保護措施、確定管護責任者。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檢查;對長勢瀕危的古樹名木提出搶救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九條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按下列規定承擔:
(一)生長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園、風景名勝區和壇廟寺院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管護;
(二)生長在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和水利部門管護;
(三)生長在城市道路、街巷、綠地的古樹名木,由園林管理單位管護;
(四)生長在居住小區內或者城鎮居民院內的古樹名木,由物業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定專人管護;
(五)生長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村經濟合作社管護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專人管護。
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管護。
變更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條 古樹名木管護費用由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負擔;搶救、復壯費用,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負擔確有困難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問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技術規范養護管理,保障古樹名木正常生長。
古樹名木受害或者長勢衰弱,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治理、復壯。
古樹名木死亡,應當報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查明原因、責任,方可處理。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刻劃釘釘、纏繞繩索、攀樹折枝、剝損樹皮;
(二)借用樹干做支撐物;
(三)擅自採摘果實;
(四)在樹冠外緣三米內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煙氣、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樹木生長的物料、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五)擅自移植;
(六)砍伐;
(七)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三條 對影響和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採取措施,消除影響和危害。

第十四條 制定城鄉建設詳細規劃,應當在古樹群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護古樹群的生長環境和風貌。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在規劃、設計和施工、安裝中,應當採取避讓保護措施。避讓保護措施由建設單位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施工。

因特殊情況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辦理移植許可證,按照古樹名木移植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移植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古樹名木保護措施與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相關時,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損壞古樹名木標志和其他附屬設施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貌,賠償損失,並可處以損失額1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按技術規范養護管理或者不按要求治理、復壯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每株可以處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造成死亡的,每株可以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確認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每株處以2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損害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
(一)對古樹名木損害較輕的,每株處以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二)損害枝幹或者根系的,處以損失額1 倍至2倍的罰款;
(三)造成死亡的,處以損失額2倍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砍伐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閃處以損失額3倍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採取避讓保護措施的,避讓保護措施未經批准或者不按批準的避讓保護措施施工的,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停止施工,造成古樹名木損害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和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損失額:倍至2倍的罰款;造成死亡的,處以損失額2倍至3倍的罰款。原古樹名木保護范圍不得擅自作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古樹名木的,應當向所有者賠償損失。
古樹名木損失鑒定辦法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砍伐、毀壞古樹名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繳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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