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廣告法虛假宣傳的認定
法律分析:虛假宣傳認定:
認定原則:
1、主體。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製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行為。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結果。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虛假宣傳處罰:
發布虛假宣傳廣告誤導消費者的,由廣告主承擔法律責任,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法律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② 廣告法虛假宣傳的認定
法律分析:虛假廣告,就是指廣告內容是虛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誤解的,一是指商品宣傳的內容與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商品宣傳。這類廣告的內容往往誇大失實,語意模糊,令人誤解。虛假廣告行為在法律上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是指故意發布虛假廣告;不作為就是廣告發布者有義務說明或者警告,而不作為。
法律依據:《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③ 法律上對於虛假宣傳的定義什麼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准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為獲取市場競爭優勢和不正當利益,對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虛假和隱忍誤解的宣傳行為。 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
④ 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1、主體: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系;2、主觀方面:侵權方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3、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4、虛假宣傳的後果是否損害了消費者或競爭者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⑤ 虛假宣傳罪立案標准
法律分析: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5萬元損失,或者致使多人上當以及多次虛假宣傳造成人身傷害等情形,可以定虛假宣傳罪。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五條,虛假廣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五)造成人身傷殘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⑥ 虛假宣傳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商品的特徵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詐廣告經常把商品的特徵大加美化,誇大商品的效能,經過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費者的信賴。
2、商品的原料決定商品的功能,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麼,各種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種原料構成的,看是天然的還是人造的等等。虛假廣告採用的手法多種多樣,比如,商品由兩種原料混合而成,廣告便以天然原料來招徠顧客,有時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廣告卻故意加上一個美名來掩蓋低檔原料。
3、商品的來源作為廣告內容之一,主要是從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出處,它對於馳名商品尤其重要,按照廣告標識的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直接產地廣告和間接產地廣告。凡是以明確表示一個特定地理概念的廣告稱之為直接產地廣告。
4、商品的價格在廣告中任意變換,藉以招徠顧客,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為了吸引顧客,競爭者通過廣告把商品(或服務)宣傳得完美無缺,但他們不標價格,不願把令人生畏的價格(或收費)暴露出來,他們即便在廣告中標上價格,也往往標上「引誘價格」而已,這種引誘價格形式很多。比如,表面上告示降價,但實際上價格未變或略有降低,有的廣告以降低價格來招徠顧客,但實際商品的次要部分降了一些,重要部分未降低,甚至比原來還要高。
5、企業的歷史淵源及規模。欺詐廣告除了會涉及上述商品(或服務)特徵、原料來源以及價格等以外,還會涉及有關營業活動的全部情況,企業在市場上的地位和等級。企業及企業領導的經營狀況,這些都可以作為廣告所涉及的內容,欺詐廣告往往將這些情況大力誇張,以蒙騙顧客,還有虛假的還本銷售,謊稱免費的虛假宣傳行為等。
⑦ 虛假宣傳的認定及處罰
虛假宣傳認定: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認定原則:1、主體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製作者和廣告發布者。2、行為。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3、結果。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虛假宣傳處罰:發布虛假宣傳廣告誤導消費者的,由廣告主承擔法律責任,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⑧ 虛假廣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虛假廣告罪的構成要件:
1、該罪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2、該罪主觀上為故意;
3、該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
4、該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廣告管理法規,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⑨ 虛假廣告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虛假廣告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實施了情節嚴重的虛假廣告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⑩ 認定虛假宣傳的條件
法律分析: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1、主體判斷上,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系;2、侵權方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3、侵權方在宣傳的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的成分;即使該種宣傳的內容均是真是的,但是如「混同宣傳」 是否足以誤導公眾,做出錯誤的判斷;4、「虛假宣傳」及「誤導宣傳」 的後果是否損害了消費者或競爭者的權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權方的競爭優勢,使其獲得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從而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進而符合法律規定的「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一條 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