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印刷業管理條例的內容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製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列印等活動。
第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
印刷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八條
設立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九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出版行政部門受理設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准設立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准設立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印刷企業所從事的印刷經營活動的種類。
印刷經營許可證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一條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並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並、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並報原批准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印件的,還應當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章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及時印刷體現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印刷傳統文化精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
第十五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條
印刷出版物的,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第十七條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託書,並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出版單位的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印刷委託書還必須事先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委託書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接受出版單位的委託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八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查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印證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十九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二十條
委託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託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第二十一條
印刷企業不得盜印出版物,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二條
印刷企業不得征訂、銷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第四章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三條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企業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四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應當驗證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並核查委託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印刷企業應當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2年,以備查驗。
國家對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另有規定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應當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應當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二十六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七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印刷
第二十八條 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准印手續,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必須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並保存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並且不得再委託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或者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託印刷證明。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委託印刷證明。
印刷企業對前兩款印件不得保留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三十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印證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一條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不得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不得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二條 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三十三條 印刷企業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要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和10倍以下的罰款;若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要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並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
(二)因合並、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第三十六條 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以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在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准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如果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則必須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他人委託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託書、有關證明或者准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託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
(三)盜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將出版單位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七)未經批准,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第三十九條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要一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若不足1萬元的,將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的,則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的;
(二)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
(三)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注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要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如果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要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要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託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
(二)擅自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託他人印刷的;
(三)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四)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七)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范圍經營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企業沒有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的,或者再委託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
(三)印刷業經營者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託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的,或者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准印手續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託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第四十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 印刷企業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印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六條 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設立條件的印刷企業,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印刷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到出版行政部門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
依據本條例發放許可證,除按照法定標准收取成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2002年11月1日國發[2002]24號《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取消的只是公安部門對於「設立印刷企業特種行業許可」這個行政許可項目即《特種行業許可證》,而不是取消《印刷業管理條例》。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取消的是國家工商總局原先對「印製商標單位審批」的行政許可項目,也不是取消《印刷業管理條例》。
㈡ 求報社與報紙發行公司之間的合同
下面是一篇《報刊委託發行協議書》,供參考:
報刊委託發行協議書
甲方:(簡稱甲方)
乙方:(簡稱乙方)
甲方為了推進期刊市場發展,滿足廣大讀者對文化生活的需要,提升品味、獲取新知、進入科技探索空間,擴大《消費電子世界》(周刊)發行業務委託乙方在______地區開辟本刊的第二發行渠道,經雙方友好協商,現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委託乙方就《消費電子世界》報刊,在______地區組織征訂、發行。委託期限以委託書上界定期限為准。
二、乙方負責及時准確地將預訂的期刊數量告之給甲方。
三、甲方按時供刊,送至乙方指定地點。
四、乙方在報刊配送活動中的一切費用由其自理。應保證按時分發投遞。因乙方原因造成讀者未收到期刊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五、甲方有權監督和督促乙方按時、保質、保量地向用戶投遞期刊。
六、乙方應維護《消費電子世界》報刊的形象,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讓、修改期刊統一宣傳包裝,不得私自以期刊的名義開展任何活動,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七、《消費電子世界》報刊,發行費由乙方在繳納期刊預定款中扣除。
1、由甲方投遞期刊的:按期刊訂購價的____%付給甲方刊款;
2、由乙方配送投遞的,按期刊訂購價的____%付給甲方刊款;
乙方於每年初和六月底分兩次向甲方付清全年訂刊款。
八、甲方對期刊質量負責;如有缺頁、錯頁、重頁、破損等現象負責更換。
九、雙方各自保證其簽署本合同沒有且不會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和其他與任何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向抵觸。
十、乙方代理發行刊物的數量、價格優惠、退刊率等內容屬於甲乙雙方的商業秘密,雙方承諾,未經同意,任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露。
十一、乙方承諾,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代理發行區域外銷售刊物,如有區域外代理發行商直接或間接向乙方發行區域銷售刊物,甲方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二、在執行合同過程中,所有往來信件、傳真、電子郵件、會議紀要經雙方確認後均作協議附件,與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㈢ 計算機專業印刷出版標准語規范
印刷業管理條理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出版物印刷企業及時印刷體現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印刷傳統文化精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提高印刷質量,正確使用祖國的語言文字。
第二十條 出版物印刷企業不得印製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二十一條 印刷出版物實行印製合同制度。出版物的每一個印刷品種,委託印刷單位和承接印刷企業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製合同。
第二十二條 承接出版單位委託印製圖書、期刊的,印刷企業必須驗證並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圖書、印製委託書;承接出版單位委託印製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登記證;承接出版單位委託印製報紙、期刊的增刊的,除驗證登記證外,還必須驗證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准印證。
第二十三條 承接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印製的,印刷企業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第二十四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印製出版物的,印刷企業除必須驗證委託印刷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批准文件外,還必須驗證本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第二十五條 承接境外出版物印製的,印刷企業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印製的出版物必須全部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二十六條 委託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託印製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承接印刷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承接印刷企業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受委託印製的出版物,不得盜印出版物。
第二十八條 承接印刷企業不得將出版單位委託印製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九條 印刷企業不得編印征訂、銷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製、銷售出版物。
第四章 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條 包裝裝潢印刷企業不得印製假冒或者偽造他人的商標標識和商品包裝裝潢印刷品,不得印製可能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說明等宣傳品。
第三十一條 承接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印製的,印刷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證包裝裝潢印刷品管理部門可讀性的美人魚證,並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三十二條 承接商標標識印製的,按照國家有關商標印製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承接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的,印刷企業應當將印製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版、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不得擅自留存。
第三十四條 承接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印製的,必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管理部門審核,印製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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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五條 印製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按照國家有關國家秘密載體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印製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承接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准印手續,在指定的印刷企業印製。
印製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等專用印件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託印製證明。
承接印刷企業對前兩款印件不得留樣本、樣張,確因業務考慮需要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在所留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三十七條 印刷宗教用品的,按照國家有關宗教印刷管理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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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製作廣告宣傳品需要哪些部門批准
請問是哪方面的宣傳品呢?因為有很多宣傳品是不是需要批準的,比如你定製好的送給客戶的杯子、袋子、毛巾、圍巾、宣傳單、宣傳扇子、保溫壺等這些是不需要的。因為我們就是專門定製所有禮品的
㈤ 彩頁設計印刷合同樣板
您好:
請參考。
彩頁設計印刷合同書
甲方名稱:
甲方負責人:
甲方住址:
乙方名稱:
乙方負責人:
乙方住址:
甲乙雙方經友好充分協商,茲就甲方委託乙方製作甲方公司的宣傳彩頁,達成以下協議:
一、項目概要:_________
二、項目明細:
項目名稱:
1、尺寸:_________
2、設計製作:_________
3、紙張:_________
4、頁數:_________
5、色數:_________
6、後道加工:_________
7、數量: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
總價: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開始製作之日起支付價格總額之30%,小樣確定後支付20%,餘款50%於交貨當日付清。
四、交貨方式
印刷加工:在確認打樣稿後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交貨。
交貨地點:甲方公司,乙方承擔運費,產品風險自交貨時轉移。
五、印刷質量標准
1、乙方前期製作應按提供樣稿之要求按時,按質完成,印刷品質量以簽字樣稿為准驗收;甲方應負責有關內容的及時校核確認以及收貨驗貨。
2、甲方委託乙方設計製作的稿件,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最多不超過四次的樣稿確認。在乙方提供第四次確認稿時,甲方應完成所有的確認修改工作。如因甲方原因在第四次確認稿後仍需要進行修改,甲方同意視修改內容額外支付每頁不超過_________元的改稿費用。
3、如為甲方提供的菲林,且打樣稿與菲林不一致的情況,乙方不保證印刷顏色與所提供樣稿的絕對一致,而應以菲林正常的印刷效果為准
4、彩色印刷品的色差范圍正負應不超過樣稿的10%,套印允許誤差應小於0.2mm,其他如需檢驗的項目按國家新聞出版行業標准有關平版一般印刷品的質量標准驗收
5、甲方對印刷質量有任何異議,須在交貨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在任何情況下乙方不負責除印刷以外發行、廣告的連帶責任。
六、乙方責任
1、乙方對承印印件的原稿(或電子文檔)、校樣、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毀。
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印數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3、乙方完成委託印刷業務後,應當認真清點印刷品數量,登記台賬,並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將印刷成品、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印板、校樣等全部交還甲方,不得擅自留存。
4、乙方在承接時,應核實委印方相關證件,不得印刷有內容不實、圖文虛假的印刷品。 否則,責任自負。
七、知識產權及保密
1、乙方應對甲方製作發行方式、計劃嚴格保密。
2、乙方設計人員應自覺保護甲方提供的一切用於排版印刷的電子文檔,不得擅自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作任何用途。
3、乙方為甲方雜志製作的平面設計,其著作權屬於甲方。
4、乙方應妥善保存雜志的所有電子設計稿件、菲林,甲方若需要,應予提供;合同終止後,若雙方不再續約,乙方應將所有電子設計稿件、菲林交給甲方。
八、合同其它條款
交貨數量同意允許正負5%的短溢裝。如溢裝的情況,甲方有權選擇是否按合同單價接收超裝之貨品。若甲方不接收,乙方不得擅自贈送他人或以任何價格出售,作其他客戶印刷業務參考樣本除外。如短裝在5%之內,乙方須按合同單價從合同總價中扣除相應金額,但不另行補足數量。如短裝在5%以上,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足所缺貨品。
由於政策變化、政府行政行為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原因導致其中一方無法履行合同,本合同即行終止,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有關條款,此合同未盡事項,應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若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並經協商無效,應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爭議解決。
3、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執行的情況,雙方應友好協商延期履行,協商不成或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樣有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㈥ 印刷業承印管理五項制度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印刷業「五項管理制度」是指《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
第四條 承印驗證制度。要求印刷業經營者在承接各種印刷品時,應當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驗證委託人的各種文件。主要包括印刷委託書、准印證、著作權證書以及委託人的有關資格證明等,並依法留存相應的復印件備查。
第五條 承印登記制度。要求印刷業經營者在承接各種印刷品時,要依法登記委託印刷人和所委託印刷的印刷品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委託印刷人的名稱、住址、經手人姓名和身份證、以及所委託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稱、種類、數量、規格等。
第六條 印刷品保管制度。要求印刷業經營者對委託印刷的印刷品的樣本以及印刷成品等要妥善保管。
第七條 印刷品交付制度。要求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活動完成後,應當依法履行印刷品交付手續,將委託印刷的成品全部交付委託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八條 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要求印刷企業對委託印刷單位委託印刷的印刷品在印刷過程中,發生有質量問題或其它原因而不能交付使用的印刷品中的殘次品,要有專門的人員進行監督銷毀,杜絕殘次品以次充好,流入社會。
第九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要求,建立、健全本企業「五項管理制度」,並按照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規定,做好《印刷業「五項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登記表》的填寫工作,以便隨時接受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檢查。
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之前,將上季度的「五項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填入《印刷企業執行「五項管理制度」情況季度上報表》,並報送到市新聞出版局。
第十條 印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本企業「五項管理制度」的實施,並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和填寫上報工作。市新聞出版局對印刷企業實施「五項管理制度」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不建立「五項管理制度」的、不填寫《印刷業「五項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登記表》、不上報或不按時上報《印刷企業執行「五項管理制度」情況季度上報表》的印刷企業,市新聞出版局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㈦ 關於印刷品損壞如何賠償
這主要是看你有沒有簽合同了。一般印刷合同上寫著的印刷顏色偏差允許在10%之內。。而且對方說顏色跟顯示器不一樣。那他這話就有問題的。每一台顯示器顯示的顏色都有點偏差的。我估計你經驗不足,所以一些方面沒做到位,可能是你沒印刷的時候沒看樣,不然你心裡有數不會差這么多的。
㈧ 印刷行業法律法規
1
一、通用審查義務-任何出版物均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
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
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
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十一)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
(十二)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如經審查,發現出版物內容具有類似上述情形的,應事先向公司
主管領導通報,暫停承印業務。法律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26、27、40條)
二、正規出版物相關法律法規
(一)與委託單位簽訂印刷合同
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單位印刷出版物的,應依法與印刷單位簽訂合同。……………..…(《出版業管理條例》第33條、《印刷管理條例》第16條)
(二)驗證與備案
1、圖書、期刊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7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8、16條)
(1)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刷
①
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
期刊印刷委託書》原件;
②
印刷前將《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
③
妥善留存驗證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2年,以備出版行政
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刷
①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原件;
②印刷前將《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
③印刷前將《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加蓋備案專用章;
④妥善留存驗證的《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2年,以備出版行政
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2、報紙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7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9、16條) (1)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
(2)應當妥善留存驗證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3、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
17條、
《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9、16條)
(1)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 (2)收存《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3)驗證並收存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4)妥善留存驗證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4、境外出版物印刷……………….(《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9條、《印刷品承印管
理規定》第12、16條、《出版管理條例》第34條)
(1)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 (2)驗證印件的著作權證明文件;
(3)妥善留存驗證的批准文件和印件著作權證明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4)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三)出版物樣式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0條、
《出版管理條例》第29、35條)
1、委託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託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
項;
2、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四)禁止行為…………(《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1、22條,《出版管理條例》第33條) 1、不得盜印出版物; 2、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 3、不得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4、不得征訂、銷售出版物;
5、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6、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託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不得擅自印刷、發行報紙、期刊、圖書。
三、商業類產品印刷相關法律法規
(一)商標標識印刷 1、審查商標圖樣不得有下列情形……………..(《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6條、
《商標法》第10條)
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
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⑵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⑶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⑷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⑸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⑹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⑺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⑻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⑼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4條、《印刷
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3條、《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5條》)
①商標注冊人委託
a驗證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b驗證《商標注冊證》或者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c核查委託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
樣相同;
d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2年,以備查驗。 ②商標使用人委託
a驗證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b驗證《商標注冊證》或者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c核查委託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且樣稿應當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
d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書,或其所提供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製商標標識的內容;
e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
件、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2年,以備查驗。
4、建立相關制度…………………………(《商標印製管理規定》第8、9、10條) ⑴商標印製檔案制度
①商標印製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製委託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
②《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樣應當由商標印製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加蓋騎縫章。
③商標標識印製完畢,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在15天內提取標識樣品, ④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製業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商標印製授權書復印件等一並造冊存檔。
⑤商標印製檔案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⑵商標標識出入庫台帳制度
①商標印製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 ②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台帳
③商標標識出入庫台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⑶廢次標識銷毀制度
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入社會。
5、禁止行為
⑴印製未注冊商標的,所印製的商標不得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 使用注冊標記;………………………………(《商標印製管理規定》第6條)
(二)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印刷 1、審查廣告宣傳品不得有下列情形…………………….(《廣告法》第7條) ①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②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④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⑥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⑦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⑧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5、26條、
《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3、16條)
(1)廣告經營者(廣告公司、廣告代理人等)委託
①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②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③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2)其他單位或個人委託
①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②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三)承印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
1、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2、驗證與留存…….(《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7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4條) (1)驗證並收存委託方的委託印刷證明;
(2)印刷前將委託印刷證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部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後,方可承印; (3)驗證並保存委印單位的注冊商標圖樣; (4)驗證並保存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5)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6)妥善留存上述驗證的證明、書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
部門查驗。
(三)禁止行為…………………………………..(《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3條)
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四、內部資料印刷相關法律法規
(一)內部票證、專用證件
1、審查內部票證范疇……………………….(《印刷業管理條例》第
29條、《印
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5條)
(1)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
票證;
(2)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
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 (3)其他專用證件。
2、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留存…………………………(《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5、16條) (1)驗證委印單位的委託印刷證明; (2)驗證個人的居民身份證;
(3)收存委託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4)妥善留存驗證的委託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2年,以備出版行
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4、樣本、樣張保留………………………….(《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20條) (1)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 (2)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 (3)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1、審查內部資料性出版物范疇………….(《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2條) (1)指在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內部,用於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
非賣性成冊、折頁或散頁印刷品; (2)不包括機關公文性的簡報等信息資料。
2、與委託人簽訂印刷合同………………….…(《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3、驗證與備案………………………...(《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9條) (1)出版物印刷企業承接所在地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委託印刷的內
部資料性出版物,須驗證並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核發的准印證。
(2)出版物印刷企業必須將承接印刷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樣本及時送
交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備案。
(三)境外資料………………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2條) 1、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2、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四)禁止行為……………………………..(《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5條、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3條)
1、不得擅自保留樣本、樣張; 2、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3、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4、不得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5、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報」、「××刊」或「××雜志」等字樣; 6、印刷時,應在明顯位置完整地印出「內部資料准印證」編號,不得省 略或假冒、偽造。
五、宗教出版物相關法律法規
(一)與委託印刷單位簽訂印刷合同……………(《印刷管理條例》第16條)
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二)驗證與留存
1、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印刷業管理條例》第18
條、《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11條)
①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③妥善留存驗證的委託印刷證明、批准文件和准印證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④驗證《圖書、期刊印刷委託書》。
2、宗教用品印刷…………………………..(《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第30條) ①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②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3、境外資料……………………………………(《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2條) ①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②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三)禁止行為
1、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2、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3、不得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六、委託包裝、裝潢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1、 對正規出版物進行包裝、裝潢的,應當驗存妥善留存委印單位的印
刷委託書、廣告經營資格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原則上可以在外包裝上標注雅昌字樣,並進行運輸。
2、 對非規出版物進行包裝、裝潢的,應當驗存妥善留存委印單位的委
托印刷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客戶要求在外包裝上標注雅昌字樣,並進行運輸的,應當事先參照前述規定進行審查,確定無誤後方可受理。
法律依據如下: 1、《印刷管理條例》 2、《出版管理條例》 3、《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 4、《商標印製管理辦法》5、《廣告法》 6、《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7、《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㈨ 印刷業的法規
國務院令第315號
2001年7月26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
頒布日期:20010802 實施日期:20010802 頒布單位:國務院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製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列印等活動。
第三條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條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印刷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印刷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八條設立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九條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出版行政部門受理設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准設立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准設立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印刷企業所從事的印刷經營活動的種類。
印刷經營許可證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一條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並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並、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並報原批准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印件的,還應當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章的規定辦理手續。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及時印刷體現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印刷傳統文化精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
第十五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條印刷出版物的,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第十七條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託書,並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出版單位的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印刷委託書還必須事先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委託書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接受出版單位的委託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八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印證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十九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二十條委託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託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第二十一條印刷企業不得盜印出版物,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二條印刷企業不得征訂、銷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三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企業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四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應當驗證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並核查委託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印刷企業應當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2年,以備查驗。
國家對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另有規定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應當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應當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二十六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七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八條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准印手續,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必須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並保存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並且不得再委託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或者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託印刷證明。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委託印刷證明。
印刷企業對前兩款印件不得保留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三十條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印證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一條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不得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不得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二條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三十三條印刷企業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並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
(二)因合並、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第三十六條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准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他人委託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託書、有關證明或者准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託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
(三)盜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將出版單位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七)未經批准,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第三十九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的;
(二)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
(三)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注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託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
(二)擅自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託他人印刷的;
(三)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四)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七)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范圍經營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企業沒有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的,或者再委託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
(三)印刷業經營者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託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的,或者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准印手續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託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第四十三條印刷業經營者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四十四條印刷企業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印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六條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設立條件的印刷企業,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印刷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到出版行政部門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
依據本條例發放許可證,除按照法定標准收取成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