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主要是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
2. 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是什麼
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由司法部、人社部起草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條例》明確了各方責任,用法律手段治理欠薪頑症。
明確各方責任,構建共治體系
《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地方政府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等責任。要求用人單位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按照與農民工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明確地方政府的屬地監管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承擔組織協調、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和查處有關案件職責;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欠薪案件;明確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相應職責。
堅持問題導向 打造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綠色通道」
針對建設資金不到位、建築市場秩序和施工企業用工管理不規范等問題,規定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規定農民工工資實行專用賬戶管理,建設單位將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按時單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規定推行分包單位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實名登記,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分包單位直接負責對所招用農民工的管理等。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等。
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 扎緊不敢欠 不能欠的制度籠子
事前預防上要求地方政府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實現部門之間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共享。
事中監管上要求加強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經批准可以依法查詢單位金融賬戶和房產、車輛等情況。
對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政府投資項目違規建設導致欠薪的,發生法定情形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請求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協助處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明確對重大欠薪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3. 根據農民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哪些救濟方式
如果你所在的用人單位拖欠了農民工的工資,那麼作為農民工可以通過當地的勞動局進行舉報,這樣勞動局會調查清楚,然後給予農民工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
4.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什麼是生抽
能日條例什麼是生抽?沒有聽說過這個一般的農民工工資保護條例,就是在建設項目開工之前會設置一個專用資金
5.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執行難度
農村居民」作為界定農民工標準的。但隨著城鄉一體化和戶籍制度改革,如果單純以戶籍簿來判斷某一個人是農村居民還是城鎮居民可能是有難度的。按照陝西省政府2015年4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如果身份證上的住所地地址為***村**組,也還好判斷;但如果改為***社區**組呢,是不是需要提供宅基地、責任田、自留地證明,以證明自己的農村居民實質屬性?如果以擁有責任田為標准,現實中出現的已在城鎮經商務工、買車買房多年,生產與生活方式與城鎮居民並無二異的這部分群體,可否繼續以農民工看待?
另外,就算界定標准完全清晰了,進入某單位時屬於農民工身份,過了一段時間所在村組列入城市拆遷改造范圍,村組整體轉為城鎮戶籍,宅基地、責任田、自留地全部徵收且補償到位,恰好這個時候出現拖欠工資現象,還能不能按照《條例》給予農民工工資特殊保護?別嫌我矯情啊,法律的魅力就是思辨。
二、用人單位是否與農民工形成勞動關系?
《條例》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均有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工資支付標准、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的規定,但《條例》中沒有任何一條直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雖然在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和第五十條中出現「勞動合同」,但與訂立義務沒有直接關聯。此處的書面約定是否可以理解為「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
最高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第59條規定,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農民工的勞動關系問題從理論層面到裁判實務都是非常復雜的,《條例》用「書面約定」而不直接用「勞動合同」,改變了《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的一元化立法模式,體現了立法者對農民工勞動關系問題的審慎態度。
6.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哪些救濟方式
第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律師解讀:該條明確農民工工資的監管分工,勞動行政部門是最主要的監管主體。
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律師解讀:明確相關社團組織的職責和義務。
第九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律師解讀:加強在農民工工資問題上的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第十條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於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律師解讀:從爭議解決角度明確農民工工資拖欠爭議可通過仲裁訴訟或監察解決。
7.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是行政法規挖機台班也算嗎
如果您稱的挖機台班屬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條所指的農民工(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就會受到該條例的保護。
8. 那本法律書有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關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信息,可以咨詢一下這方面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