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買房上當受騙打橫幅怎麼寫,一房二賣,延期交房
不用寫,反應給所在地建委
B. 開發商延期交房 業主怎麼維權橫幅怎麼寫好
你好,根據你們之間簽定的購房合同,要求開發商予於相應的賠償。如果合同沒約定, 根據高法公布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從逾期的那天開始算起,大多數是每天萬分之二。
望採納!
C. 無良開發商無限延期,跪求討房橫幅標語,譴責開發商惡行,謝謝大家的幫助~
起訴。一個標語幾句口號就能讓他上房,你們太高看他了。
D. 開發商違約交房橫幅怎麼寫
建議到法院訴訟,主張違約金,並要求交房,不要通過這種不合理的方式維權。
E. 拉條幅討逾期不交工的房子犯法嗎
單就「拉橫幅」的行為很難確認是否違法。但對於開發商逾期不交房,拉橫幅聲討並不是最好的方法,如果控制不好,容易產生違法的後果。
拉橫幅如果擾亂企業秩序,致使生產不能正常進行,則違反了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嚴重的涉嫌刑事犯罪。
相關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開發商不能如期交房的事件屢見不鮮,作為消費者,購房者應理性維權,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使用過激手段討說法,一旦失控,將自己陷入不利的處境之中。
F. 樓盤停工,交房遙遙無期!該怎麼寫橫幅內容
遇到延期交房,首先應仔細查看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看合同中對延期交房是否有相同規定。如果合同有規定,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購房者可以退房。
其次,應了解延期交房的認定及賠償標准,除特殊情況外,開發商為按合同約定期限交房,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購房者違約金。如果購房者想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若和開發商溝通無果,可進入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
G. 退房程序 開發商逾期交房 並且宣傳與事實不符 我一次交清房款 要求退房 退房款是按當時房價還是現在房價
律師認為,開發商延期交房,應該給業主做出合理解釋,並爭取業主的理版解,當然,也應該嚴格權按照合同約定,對業主進行相應的賠償或者補償。
逾期交房,業主也可要求退房。業主需要提出《退房申請》,這個時候,業主一定要明確違約金的數額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果退房申請獲得批准,和開發商簽訂《解除協議》,在《解除協議》中一要明確什麼時候去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退房手續,二要明確什麼時候退購房款,三要明確相應的違約責任;最後,在拿到退房款之前一定要保存好收據、合同等相關原件,以便發生糾紛時好維權。
業主提出「按照目前市場價退房」,這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業主在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往往都對「逾期交房」的系列違約責任,包括賠償金,以及賠償金計算方法,退房的條件,以及開發商承擔的責任都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H. 你被延期交房了嗎 法官教你降低買房風險
簽訂了房屋認購書定金可能拿不回,小區配套設施跟當初宣傳不一樣,你曾遇過這些煩心事嗎?今(27)日,記者從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盡管今年該院審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數量比去年略有下降,但案件爭議類型更趨多樣化。市民該如何避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法官提出了針對性建議。
現狀:糾紛案件數下降 新型爭議增多
據悉,截至12月26日,重慶一中院今年審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875件,相較2015年的1691件、2014年的2439件,數量上逐年略有下降。
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長方劍磊介紹,今年糾紛案件的雙方爭議主要圍繞逾期交房違約金和逾期辦證違約金展開,同時伴有一些新的爭議。
比如購房者要求開發商限期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產權證,按廣告宣傳內容完善配套設施或賠償損失;因違法超建、面積「縮水」、隱瞞相關信息等行為,導致房屋不符合約定,購房者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因價格變動,購房者反悔等等。
原因:延期交房宣傳不實等五大主因
為何會產生這些糾紛?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未履行或未及時履行協助義務、對房屋的配套設施宣傳不實、房價起伏和政策變化導致購房者中途違約、房屋質量有瑕疵等五個方面是主要原因。
方劍磊分析,由於開發房地產周期較長,不確定因素多,部分開發商資金鏈緊張,進而導致部分延期交房的糾紛。此外,部分開發商為了取得更好的銷售業績,在宣傳廣告中誇大小區的綠化、配套設施等內容,但實際交付時又無法達到預期的宣傳效果。
方劍磊表示,房屋買賣從簽訂合同到實際履行,往往需要一段時間。當市場變化引起房地產交易價格下跌時,部分以投資為目的的購房者往往不願繼續履行支付剩餘購房款等合同義務,也會引發糾紛。
提醒:簽訂購房合同多留個心眼兒
市民在購房時,需要注意哪些細節?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長方劍磊建議,市民在購房前,應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初步的預估和判斷,並提前了解相關政策規定、首付比例及個人徵信情況,避免房價波動或政策調控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簽合同時,要注意交房時間、辦證時間、交房條件以及支付違約金的條件等。
此外,一中院民四庭法官陳婭梅提醒,對購房者權利進行限制的條款以及補充協議等內容也很重要。市民需認真查閱合同示範文本與補充協議是否一致,及時提出修改意見。
如果產生糾紛,市民在起訴請求開發商承擔質量整改責任時,一定要完成接房手續,並依據買賣合同條款提出整改意見。否則,將面臨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敗訴風險。
同時,應盡量保留與開發商在交接房、驗房、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等進行交涉時的書面證據材料,這些材料在訴訟中對購房者完成舉證義務將起到一定作用。
案例:簽了認購書卻對正式合同有分歧 消費者拿回定金
2013年10月,尹某向天氏公司支付定金2萬元,此後雙方簽訂認購協議書,約定尹某認購該公司開發的某物業單位,如未能在協議約定期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視為不履行本協議,尹某無權收回所交定金。
在協議約定期限前,尹某准備與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因合同違約金、逾期辦證等條款與該公司發生分歧,協商未果未簽訂合同。此後,尹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此前簽訂的認購書,並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天氏公司沒有證明尹某之前已知曉的正式購房合同的具體內容,故認定雙方在認購協議確定的期限內進行了磋商,履行了各自權利義務,均無違約行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事由不可歸責於雙方,故判定解除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書,天氏公司依法應將定金2萬元返還尹某。
法官說法:
《認購協議書》作為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進行磋商的產物,其性質屬於預約合同,獨立有效。因該協議一般為格式合同,故在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時,應作出對提供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釋。
以本案為例,尹某依照《認購協議書》履行的合同義務符合對其有利的合同條款之約定時,出現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買賣合同不能訂立,則購房者主張返還定金應予支持。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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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關於開發沒有按時交房,業主該寫什麼樣的橫幅呢
寫橫幅就能按時交房了嗎?要理性維權,莫讓有理變成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