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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仲裁宣傳

發布時間:2021-12-31 03:53:13

A. 如何開展民商事經濟糾紛仲裁宣傳

近年來,仲裁作為解決民商事經濟糾紛的重要法律制度,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越來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了解了仲裁,認識了仲裁,並自覺運用仲裁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許多熱心讀者來電來函咨詢有關仲裁法律知識和仲裁情況。時值淄博仲裁委員會成立十二周年之際,本報記者就仲裁製度及淄博仲裁委員會的工作進展情況,采訪了淄博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劉強同志。

問:今年12月27日是淄博仲裁委員會成立十二周年紀念日,請您介紹一下淄博仲裁的基本情況?

答:仲裁是國際上通行的解決經濟糾紛的法律制度。1995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正式實施,標志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仲裁法律制度實現了與國際通行做法的接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和國務院、省政府的文件要求,我市於1995年12月27日組建了山東省第一家仲裁委員會——淄博仲裁委員會。淄博仲裁委員會主要職責是遵循法律規定、依據事實、參照國際慣例和公平合理的原則,獨立、公正、及時地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淄博市政府同時決定,成立淄博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作為淄博仲裁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淄博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淄博仲裁委員會組建以後,堅持「高起點、高標准、高效率、高信譽」的工作方針和「公正、廉潔、高效、務實」的行為准則,以創建國內外享有盛譽的一流仲裁機構為目標,以嚴謹的作風、務實的態度,在全市開展仲裁工作,宣傳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依法仲裁各類經濟糾紛案件。成立以來,共依法受理各類經濟糾紛案件3000餘件,涉案標的額30億元,有力地維護了企業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了經濟的健康發展。先後被省政府授予「全省優秀仲裁委」和「全省先進仲裁委」榮譽稱號。

問:仲裁有哪些特點?

答:仲裁與解決爭議的其它方式相比,具有簡便快捷、充分體現當事人意願和一裁終局、保密性、獨立性等特點。

1、自願。仲裁案件實行自願原則。即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仲裁員、開庭方式和審理方式。

2、簡便、快捷。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書製作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生效的法律文書時,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3、保密。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可以更好地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形象和聲譽。

4、獨立。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同時仲裁庭審理案件時,也不受仲裁機構的干涉,顯示出最大的獨立性。

以上這些特點,正是仲裁的優點,也是仲裁對糾紛當事人具有巨大吸引力的關鍵所在。

問:當事人如何申請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糾紛發生後,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原件、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以及證明自己仲裁請求的證據。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當事人必須提交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才會依法立案受理。在「解決爭議方式」的合同條款中,如果選擇仲裁做為解決爭議的方式,要注意寫清明確的仲裁事項和仲裁機構名稱,這樣才是准確有效的仲裁條款。在此,我們向大家推薦以下規范的仲裁條款:「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均提交淄博仲裁委員會仲裁。」

問:專家辦案是仲裁的一大特色,你們是如何加強仲裁員管理的?

答:多年來,我們一直把仲裁員隊伍建設和管理作為工作重點來抓,不斷提高仲裁員隊伍素質。強化仲裁員職業道德操守教育,增強仲裁員遵章守紀、勤勉敬業、公正仲裁的意識。不斷創新培訓模式,注重庭審技能和調解技巧的培養,增強了仲裁員培訓效果。修訂完善《仲裁員管理辦法》,建立了仲裁員辦案監督及考核體系,堅持案件反饋、回訪、專家咨詢、領導旁聽等制度,加強對庭審過程的監督。合理設定仲裁員參加仲裁活動評價項目,對仲裁員履職情況進行考核。進一步落實和完善了錯案追究及仲裁員違紀處理辦法和規定,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仲裁員隊伍管理體系。

問: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對於辦案質量是如何保證的?

答:圍繞提高辦案質量這一中心工作,我們採取了各項有力措施。一是完善規范落實辦案程序和辦案秘書崗位職責。合理調整了仲裁秘書室的工作職能,將立案、審查、數據統計、卷宗歸檔等工作與辦案秘書案件處理工作分離,加強了辦案各個環節的監督。二是突出抓好庭前預審、仲裁庭合議及裁決書(調解書)核閱制度的完善和落實。採取仲裁風險告知、仲裁員開庭公正承諾、改進仲裁庭庭審模式、嚴格仲裁庭合議等措施,保證了案件審理質量。三是建立了案件審理全流程的監督控制體系。實行了立案程序化管理,對當事人立案咨詢、接待立案申請、證據材料審查、立案登記、仲裁費用收取等形成程序化管理。建立了仲裁庭的提示告知制度,督促仲裁庭按期結案,完善和落實裁決書(調解書)審閱制度,保障了裁決書(調解書)的質量。堅持實行庭審反饋及典型案件回訪制度,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斷改進工作方式。裝備了辦公監控系統,購置了仲裁案件管理軟體,實現了仲裁案件的全流程監控。

問:淄博仲裁工作近年來成績斐然,今年又被國務院法制辦確定為全國仲裁機構規范化建設試點工作第一協調人,請您談談具體的情況和今後的工作打算。

答:淄博仲裁委員會成立以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以化解經濟糾紛、服務經濟發展、維護法律公正、追求社會效益為己任,立足淄博實際,努力開拓創新,實現了淄博仲裁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連續多年來,受案數量和涉案標的額穩步增長,仲裁機構的社會認知度和公信力也得到了穩步提升。

我們今後的工作重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構築媒體宣傳、黨校教育、企業培訓、公眾參與、理論與實務研討等多個宣傳普及《仲裁法》的平台,繼續通過媒體加大宣傳力度,使《仲裁法》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逐步提高全社會的仲裁法律意識,使企業和公民都懂得如何運用仲裁法律武器來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二是狠抓樹立仲裁機構的公信力建設,公正、快捷地仲裁各類民商事經濟糾紛和爭議。從改革工作機構,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辦案程序,健全規章制度,快速調處經濟糾紛;建立監督機制,嚴格工作紀律,切實保證仲裁案件的質量等多方面入手,公正、快捷地依法仲裁各類經濟糾紛和爭議,認真履行好《仲裁法》賦予仲裁機構的重要職責,樹立優良的社會形象,更好地服務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社會的穩定,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努力。三是從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優化仲裁員隊伍、強化仲裁員的綜合素質、增強仲裁員遵章守紀和廉潔自律的意識等多方面著手,加強仲裁工作隊伍建設,規范機關工作,打造一流的仲裁機構。同時,希望社會各界繼續關心、支持和監督仲裁工作,使之能發揮更大的作用,保障我市經濟建設和和諧社會的健康發展。

B. 民事訴訟和仲裁的關系

1、仲裁和訴訟都是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
2、仲裁是一局終裁,仲裁裁決只能撤銷不能上訴;而訴訟一般是兩審終審制,訴訟可以上訴、再審。
3、仲裁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時,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4、仲裁的靈活度高,當事人參與仲裁庭成員的選擇,但是審判庭的組成人員是法院確定的,當事人無權指定及發表意見。
5、當事人之間約定有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或被告在一審開庭前未提交仲裁協議的除外。
6、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由人民法院管轄。

C. 民事訴訟和民事仲裁的區別和聯系

1、關系不同

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2、特點不同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

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

3、原則不同

當事人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願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當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發動和參與訴訟程序,「不告不理」的規則就是體現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自願性。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願不得強迫或限制。

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是雙方自願型公斷,異於強制型公斷。

聯系:民事仲裁和民事訴訟都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兩者作為社會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相互輔佐、交相並存,又以其各自相對獨特的調整機制而相互獨立。

D. 仲裁和民事訴訟的區別

仲裁和訴訟的本質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解決當事人糾紛的方式,但是卻有著諸多區別,主要的區別有以下:1、仲裁與訴訟的本質不同。訴訟是國家司法權的體現,法庭居中審判,帶有強制色彩,而仲裁則是私權利處分的體現;2、案件受理范圍不同。仲裁僅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范圍要比訴訟范圍狹窄;3、審級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而訴訟是兩審制終審,還可以申請再審;4、公開程度不同。

E. 哪些民事糾紛可以仲裁解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司法解釋以及本市的規定,下列爭議案件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牋牋(6)由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支付上述待遇的;

牋牋(7)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

(8) 因用人單位遲延轉檔或將檔案丟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糾紛。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F. 民事糾紛怎麼申請仲裁

民事糾紛如果有仲裁協議可以申請仲裁,如果沒有隻能去法院起訴解決

G. 民事訴訟與仲裁有什麼區別

一、解決糾紛的機構性質不同

法院代表國家介入;當事人不可以選擇法官;民間組織介入;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員

二、審理及裁決公開與否不同

以公開審判為原則 ;審理及裁決原則上均不公開

三、解決民事糾紛的范圍不同

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 ;合同糾紛以及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糾紛

四、程序規范化程度不同

對程序規范要求更為嚴格,並且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 ;有較嚴格的程序規范

五、一裁終局或是兩審終審不同

兩審終審 ,一裁終局

六、迴避人員不同

適用於審判員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員,如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 ;只適用仲裁員

(7)民事仲裁宣傳擴展閱讀:

1、管轄權取得不同。民事訴訟為法定管轄,及法律規定管轄確認,或者合同約定管轄。仲裁必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審理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3、監督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序。

民事訴訟文書與仲裁文書的區別:

(一)製作主體有所區別

除當事人作為文書製作主體之外,仲裁法律文書與民事訴訟文書的製作主體有明顯區別:仲裁法律文書的製作主體是仲裁機關,民事訴訟文書的製作主體是人民法院,只有法定機關製作的法定文書形式才能具有相應的法律意義或法律效力。

(二)製作所適用的程序與依據不同

仲裁法律文書適用仲裁程序,依據的是仲裁程序規范;民事訴訟文書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律規范。

(三)強制執行效力的表現形式不同

因為仲裁機關無強制執行能力,所以仲裁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應按照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人民法院具有強制執行能力,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與裁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H. 如何開展民商事經濟糾紛仲裁宣傳

仲裁雖然效率高,結快,但也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用仲裁不解決的,如民商仲裁主要針對商務民事活動中的經濟合同糾紛,勞動仲裁主要針對勞動關系糾紛,土地承包仲裁主要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其他的民事糾紛如打架鬧事、傷害等民事糾紛就沒有相關的仲裁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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