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廣告費的稅前扣除標准
印刷廣告基於廣告費收入減去印刷費後的凈收入,並計算從價稅率。從1985年7月1日起,一般報紙的平面廣告稅率為4%,其他廣告稅率為11%。
廣告稅是印刷廣告和製造應稅廣告者的納稅義務,一般來說,納稅人的廣告費收入用作為納稅標准。
2000年1月1日開始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40條規定:納稅人在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不超過銷售(業務)收入的,實際扣除額為2%;超出部分可以無限期地結轉到未來的納稅的結轉。
對於一般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計算基數,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銷售(業務)收入的15%內可以稅前扣除。
(1)宣傳費用扣稅擴展閱讀:
廣告稅是瑞典選擇稅的一部分。征稅范圍包括准備在瑞典境內發行的印刷廣告和其他准備在瑞典廣泛傳播的廣告。印刷廣告是指在印刷品中重復印刷某項內容的廣告. 其他廣告是指除印刷廣告以外的用其他方式傳播的廣告,如招貼、電影廣告、建築物上的招牌等等。
廣告稅以發表印刷廣告和其他廣告以及製作應稅廣告的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般以納稅人取得的廣告費收入為計稅依據。印刷廣告則以廣告費收入減去印刷費用後的凈收入為計稅依據,實行從價定率計征。1985年7月1日起,一般報紙中的印刷廣告稅率為4 %,其他廣告稅率為11%。
B.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準是什麼
有關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做了原則性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以下簡稱「財稅48號通知」)終於出台,有關廣告及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的規定方得以明確。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實行合並扣除。三類企業的扣除標准仍延續由15%增至30%的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宣傳費仍然不得扣除、其他企業的廣告宣傳費扣除標准均為不超過15%
除以上由「財稅48號通知」列舉的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企業以及煙草企業外,包括酒類製造企業在內的其他企業,仍應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按不超過15%的標准進行稅前扣除。對關聯企業的廣告宣傳費可按分攤協議歸集扣除。執行該條規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根據稅法規定,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2. 關聯企業之間應簽訂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
3.在本企業扣除或歸集至關聯企業另一方扣除,可以根據分攤協議自由選擇。
4.接受歸集扣除的關聯企業不佔用本企業原扣除限額。即本企業可扣除的廣告宣傳費按規定照常計算扣除限額,另外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
5.總體扣除限額不得超出規定標准。歸集到關聯企業另一方扣除的廣告宣傳費只能是費用發生企業依法可扣除限額內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實際發生額。如,一般企業應先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化妝品製造與銷售等前述三類企業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30%,計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額,再選擇是部分還是全部歸集至關聯企業扣除。
該條是「財稅48號通知」新設立的規定,也是一大亮點,對有關聯企業的納稅人,特別是關聯企業較多的大型企業集團是重大利好,可以在盈利與虧損、稅率高與低的關聯企業之間合法的進行稅收籌劃。
C.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准
普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一、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D.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多少
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扣除,超過部分向以後結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納稅人申報的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廣告是經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經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一律視同業務宣傳費處理。
(4)宣傳費用扣稅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以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廣告費。
納稅人每一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同時還規定,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規定,對部分行業的廣告支出稅前扣除標准作以下調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葯、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2、從事軟體開發、集成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3、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5、其他企業的廣告費用扣除問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上述對部分行業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審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取消該審批事項後,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標准,應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特殊行業確需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廣告費的納稅籌劃有下列幾種途徑:
(1)未符合規定的廣告費,轉列業務宣傳費。對不符合廣告費扣除的上述三個條件者,可考慮按業務宣傳費列支,以免被稅務稽查機關剔除,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可合並計算,總額在當年度銷售收入15%以內部分可以扣除;
(2)履行申報手續。企業應及時履行手續申報廣告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且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須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
(3)取得合法憑證。取得合法憑證為納稅籌劃最起碼的條件。廣告費的列支,除應注意取得正式發票和有關附件等外來憑證外,尚應注意保存廣告樣張,以免查賬時遭稅務稽查機關質疑,此點常為企業所忽略,須特別留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申報扣除廣告費,須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4)必須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廣告,並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廣告。
E. 廣告費用稅前扣除標準是多少
國家稅務總局與中國廣告協會日前對企業廣告支出情況進行了抽樣調查,並對部分行業的廣告支出稅前扣除標准做出調整。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葯、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二、從事軟體開發、集成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五、其他企業的廣告費用扣除問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2001/01/01
F. 業務宣傳費、廣告費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按多少比例調整
業務宣傳費、廣告費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最高按15%的比例匯算清繳。除此之外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按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匯算清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宣傳費用扣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G. 業務宣傳費企業所得稅前如何扣除
問題:公司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具體包括哪些?我司是汽車銷售行業,經常有車展、試駕、車友會等活動,這些活動要花費公關公司設計費、食宿費用、材料費、資料費人工費,服裝費、場地租賃費等一系列費用,這些都是業務宣傳費嗎?答復:根據稅法規定,業務宣傳費指與企業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你公司為宣傳汽車銷售而舉辦的車展、試車、車友會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屬於業務宣傳費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憑能夠證明有關支出確已實際發生的合規憑據,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H. 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稅前扣除比例
納稅人抄每一納稅年度發襲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同時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國稅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條規定: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