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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宣傳

發布時間:2021-11-10 15:14:44

❶ 農業保險工作的主要服務措施有哪些

什麼是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保險公司為社會公眾提供的一切有價值的活動。這是一種現代化服務觀念,它與傳統性服務的最大區別在於它呈現出明顯的外延擴張。傳統觀念認為,保險公司的服務集中體現為經濟賠償與給付,只要對客戶履行了賠付的保險責任,也就意味著為其提供了良好的服務,而現代化服務觀念則認為,保險服務遠非局限於此,圍繞經濟賠償與給付這一核心所進行的各種擴散性服務,均在保險公司的服務范疇之內。
保險服務的內容包括提供保險保障、咨詢與申訴、防災防損、契約保全、附加價值服務等等,其中的第一項可稱之為核心性服務,其他各項可稱之為擴散性服務。核心性服務與擴散性服務的關系是:核心性服務是根本,擴散性服務圍繞核心性服務展開,切不可喧賓奪主。在同行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以不影響核心性服務質量為前提,可以適當地增加擴散性服務的比重和種類,以便爭取到更多的客戶。但是,如果擴散性服務增設不當或者超過了居於主導地位的核心性服務,則會適得其反。比如,某保險公司增設有獎保險、為客戶設計保險方案以及安排保額較大的客戶外出旅遊,假如客戶並不覺得這些新增設的項目有很大的實惠和吸引力,這些新提供的項目又非本公司的獨創之舉,或者毫無新奇之處,就不能引起人們的特殊興趣。然而,隨著新設項目逐漸增加的新的行政管理費用卻加大了公司的成本。同時,公司的員工注意力分散於多種業務,無法集中於核心服務上,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也是不利的。
保險服務的特徵
1、非實體性。
保險服務是一種非實物形態的使用價值,它以活動的形式提供具有特殊使用價值的勞動。保險服務的非實體性使它具有以下特性:
1)生產過程與消費過程同時進行,即保險員工提供服務於客戶的過程,也正是顧客消費服務的過程,二者在時間上統一。由於保險服務不是一個具體的物品,而是一種活動、一個過程,所以在保險服務中保險員工與顧客必定必定直接見面,發生直接的聯系。因此,顧客只有積極地加入到保險服務的過程中來,才能得到服務,只有積極配合服務提供者的活動,才能得到完美的服務。同時,保險員工只有牢固樹立顧客第一、服務第一的觀念,充分了解和掌握顧客的服務需求,才能提供「適銷對路」的保險服務。
可以說,顧客對服務過程的親自參與及其在這一過程中主動與服務提供者溝通,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及其在服務過程中與顧客的互動行為,影響著保險服務水平的高低,決定著保險公司和顧客的關系。為此,保險公司應該有效地引導顧客正確地扮演他們的角色,鼓勵和支持他們參與服務過程;了解和掌握不同客戶需求的差異性,確保保險服務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顧客的要求。
2)不可儲存性。基於保險服務的生產與消費同時進行,使得其使用價值不能脫離生產者和消費者而固定在一個耐久的物品上,當然也不可能像有形商品那樣,被儲存起來以備使用。保險服務的不可儲存性,要求保險公司有效地解決保險服務供給與需求時間上的差異。
2、差異性。
差異性是指保險服務構成成分經常變化,很難統一界定。保險服務是以人為中心的活動,由於人類個性的存在,使得對保險服務質量檢驗很難採用統一的標准。一方面,由於保險員工自身素質不同,導致不同的員工提供同樣內容的保險服務會有不同的水準,另一方面,由於顧客直接參與保險服務過程,顧客本身的因素不同,也直接影響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效果。差異性可能使顧客對保險公司及其提供的服務產生形象混淆,即提供了良好的服務未必得到恰如其分的評價。
3、缺乏所有權。
保險服務在其生產和消費過程中不涉及任何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既然保險服務是無形的,又不可儲存,保險服務在交易完成後就消失了,所以消費者並沒有「實質性」地擁有服務。這會導致消費者產生一種擔憂,可以感到參加保險之後,未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服務。為此,保險公司應通過各種媒體宣傳自己的服務宗旨,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化解顧客的憂慮。
4、雙重屬性。
保險服務即可以被看作是一種無償的服務,體現了企業的社會精神,又可以看作是有償服務,是企業的一種經營策略。即使是無償的服務最終也是源自於保戶所繳納的保費。
5、完整性。
客戶購買保險並不限於獲得營銷員的主動熱情,更需要營銷人員為其設計科學合理的保險計劃,解答各種問題,履行合同規定的賠付。所以保險服務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有好的服務態度,有良好的服務效果。
6、超值性。
保險公司可以為保戶提供超過顧客所購買商品本身價值的服務,超過客戶對保險商品的期望。一個成功的企業必定是一個能提供超值服務的企業,通過超值服務贏得客戶信任,佔有更多的市場。
保險服務的內容
售前服務
售前服務是指推銷保險商品之前為顧客提供的涉及保險方面的服務,這是在精心研究人們保險需求心理基礎上,在他們未接觸到保險商品之前,用一系列激勵方法來激發顧客購買慾望而提供的各項服務。
保險售前服務內容十分豐富,其核心是為顧客提供方便,具體有以下各項內容:
1、購買咨詢服務
人們在投保之前需要了解有關保險信息,例如保險公司的情況、險種情況、條款內容等。保險公司的員工應竭誠為顧客服務,千方百計地把顧客期望得到的信息傳遞給他們。
1)保險公司應提供的資訊服務
A、用廣告傳遞保險資訊。可以傳遞:理念信息、服務信息和視覺信息。即有關保險公司的企業精神、經營宗旨、管理目標等理念信息,服務項目和服務內容即險種方面的信息,公司名稱、辦公條件、員工形象等視覺信息。
B、以公關活動傳遞保險資訊。可以通過保險新聞活動、新聞發布會、保險攝影宣傳、保險贊助活動等增進與消費者的交流,樹立公司良好企業形象。
2)保險營銷員應提供的資訊服務
一般來講,保險公司通過媒體主要宣傳企業形象等信息,而具體的險種方面的信息需要藉助於保險營銷員等具體人員來完成。顧客無法完全了解保險性質,更難以理解保險的有關術語,顧客需要一對一的說明保險條款內容。應該說,個人提供的資訊服務比保險公司提供的資訊服務更為直接、詳盡和有效。
2、風險規劃與管理服務
1)幫助顧客識別風險
A、幫助顧客識別家庭風險。在人的一生中隨時都面臨著各種風險,例如生、老、病、死等,會危及到人的生命和身體,造成生活的不便和經濟困難。然而許多顧客忽視風險存在,或者暫時沒有意識到處於風險之中,保險營銷員就應該幫助顧客識別主要家庭風險。
B、幫助企業識別風險。保險業務人員應深入企業,根據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利用適當的方法,協助企業進行風險識別。例如倉庫存貨有無易燃物品、機器設備有無超負荷運轉等。
2)幫助顧客選擇風險防範措施
A、幫助顧客做好家庭財務計劃。在人的一生中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特點,成長期、青年期、中年期、老年期等不同時期的財務規劃應該有所側重,有所不同。保險營銷人員應該幫助顧客進行財務分析,進行財務規劃。
B、幫助企業進行風險防範。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可以進行風險避免,也可以進行風險轉移。確定是否將風險轉移出去,關鍵是對風險自留與風險轉移進行成本費用比較,保險業務人員的服務也體現在這里。風險自留在下述情況下對企業有利:自留費用低於保險人的附加費用;費用和損失分布於很長的時間,因而導致較大的機會成本;投資機會好,預期回報率高;其有承受最大潛在損失的經濟能力。
風險自留之後,保險業務人員的收入可能會有所減少,因此,保險業務人員不能因一已私利而損害顧客利益,將不需要風險轉移的風險故意說成需要風險轉移。
售中服務
售中服務是指在保險商品買賣過程中,直接為銷售活動提供的各種服務,它是銷售實現的關鍵環節。其主要內容有:
1、迎賓服務。只有對顧客主動熱情、耐心周到,才能為公司招徠生意。迎賓服務是售前與售中服務的中間環節,既指純服務性的迎賓服務,也指銷售操作的第一程序。優質迎賓服務帶給顧客的第一印象是其他服務項目代替不了的。在迎賓服務中,要求保險公司有關人員:微笑服務;有良好的服務態度,例如誠懇、熱情、虛心等;有優美的服務行為。
2、承保服務。即從業務接洽、協商、投保、審核、驗險、接受業務、制單、收取保費、到復核簽章、清分發送、歸檔保管等。
3、技術性服務。對投保的客戶進行保險業務指導,提供快捷有效的服務。
4、建立保戶檔案。例如財產保險中,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擁有的財產情況、坐落位置、防災情況等。
售後服務
1、為保戶提供售後服務的理由
主要有:售後服務最能體現保險公司或營銷員的特色;保戶購買的就是服務而不僅僅是保險商品;售後服務的質量往往左右客戶的選擇;可以發掘客戶的其他需求;可以塑造專業形象;可以隨時掌握客戶信息。等等。
2、售後服務的工作內容
1)營銷員:應當把握一切機會與保戶保持密切的聯系,或送小禮品、或打電話問候、定期拜訪等。
2)保險公司:應該提供防災防損服務。保險公司可以採取各種措施,盡量減少保險事故的發生以減少損失。
具體來講,包括災前的安全防範、災中的搶險救災、災後的清理評估等。保險防災雖然是無償的,但是根本上是為了減少事故發生,減少損失,並提升企業形象。此外,保險公司還應當提供理賠服務,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進行處理。在這一過程中,應當迅速、准確、合理地處理賠案。理賠時要實事求是、堅持「主動、迅速、准確、合理」方針。
3)保險公司還應當提供附加價值服務,例如保險贊助活動、聯誼活動、全球救助、貴賓卡等等。
4)提供契約保全服務,即維護已生效的保單,及時作保單相應的變更。
5)咨詢與申訴制度,即要及時提供咨詢答復與申訴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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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信息平台宣傳農業保險

必須從如下四個方面加大力度,才能確保強農惠農政策的落實。
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抓好惠民政策的宣傳公示,確保惠民政策落實公開透明、陽光操作,是讓群眾從惠民政策中真正享受到實惠的關鍵。一是利用相關信息平台加強宣傳;二是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深入報道;三是利用農家書屋、標語、宣傳車、宣傳手冊、手機簡訊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
要加大部門協作力度。惠民政策的落實,涉及面廣,需要多個部門通力協作、相互配合。各職能單位既要盡好各自的工作職責,又要加強溝通和聯系,確保惠民政策的執行不偏移、不出問題。民政、農業、林業、扶貧、農機、勞動保障、教育、衛生和計生等惠民政策涉及面大的部門,要從本部門業務實際出發,明確職責任務,加強對基層站所的業務指導,抓好各項任務的落實。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大對惠民資金的監管和審計力度。紀檢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對惠民工作的監督檢查,防範和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對那些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部門要堅決問責,確保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要加大制度建設力度。惠民政策的落實,僅靠事後的查處是不夠的,必須進一步完善惠民制度,實行事前預防,堵塞漏洞,才能有效地杜絕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一要建立完善資金管理使用制度;二要規范公開公示制度;三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
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一是抓自查。深入開展自查是落實惠民政策的重要環節,各單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惠民政策落實工作開展自查,及時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有效防止小問題變成大問題。二是抓督查。由紀檢監察部門牽頭,聯合財政、審計、民政等部門組成督查組,對惠民政策落實工作進行全方位督查,及時發現和督促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督查結果可提供給領導作決策之用或是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也可將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考核范圍,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三是抓查處。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大對督查中發現或群眾舉報的違紀違法案件查處力度。對在強農惠農政策落實過程中失職、瀆職行為,改變資金用途、挪用、擠占、侵佔、貪污、截留、滯留和剋扣補貼資金等行為,以及各種亂收費、亂攤派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工作嚴重失誤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維護農民群眾的權益。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誰督查、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履行職責不到位、受益對象不準確、執行政策不力、資金物資管理不嚴的要從嚴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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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政策性水稻保險宣傳語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國家的一項支農惠回農政策,答農戶可以為自己種植的農作物向當地允許開辦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一旦簽訂保險合同後,農戶只需繳納全部保費的一小部分(一般為20%,餘下的由政府補足)即可。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除了水稻,還有小麥、玉米、棉花、大豆、花生、馬鈴薯、油料作物、能繁母豬、奶牛、林木等等,視當地的政策而定。
目前全國能開辦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非常少,主要就是人保財險(PICC)、中華聯合財險兩家,你可以去咨詢當地的保險公司。如果你在村裡的話,可以去咨詢當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三農保險服務點」一般建在村委會,他們的基層服務網點建設的還行。

❹ 農業保險需要什麼手續

隨著合作社生產經營的集中,風險也相對集中。這對依託弱質產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本身來說,生產自救資金短缺,抵禦風險特別是抵禦自然風險的能力就顯得相對脆弱。因此,如何規避農業生產風險,轉嫁風險可能導致的經營損失,就成了廣大合作社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2012年11月份,《農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明確了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條例》還明確指出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目前,已經開辦的農業保險主要險種有:農產品保險,生豬保險,牲畜保險,奶牛保險,耕牛保險,山羊保險,養魚保險,養鹿、養鴨、養雞等保險,對蝦、蚌珍珠等保險,家禽綜合保險,水稻、油菜、蔬菜保險,稻麥場、森林火災保險,烤煙種植、西瓜雹災、香梨收獲、小麥凍害、棉花種植、棉田地膜覆蓋雹災等保險,蘋果、鴨梨、烤煙保險等等。一些農業保險公司專門為合作社制定了投保制度。例如,上海某農業保險公司作為國內第一家成立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就在這方面做出了突出的探索。該公司在充分調研後,提出在農業保險已實施的四大險種基本保險基礎上,對合作社同步實行基本保險與補充保險的運行機制,並將這一信息迅速傳遞到各區縣合作社進行宣傳。凡經上海市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合作社,其合作社生產的農產品屬於本市農業保險政策補貼范圍的險種,可按合作社組織形式,享受本市基本保險與補充保險的政策,即水稻、生豬、家禽、奶牛按應繳保費的35%給予基本保險投保;蔬菜、淡水養殖、林木(果林)、小麥、西甜瓜在參加補充保險的基礎上按應繳保費的30%給予保費補貼。同時,合作社在投保補充保險時,只要自交保費達到應交保費的50%以上(含50%),即可享受財政的保費補貼。發生保險損失,還可以得到在保險金額范圍內實際損失的70%的經濟補償。上海市一些經濟條件較好的區縣還另外對農民自交的補充保險給予20%~30%的財政補貼,從而調動了合作社投保積極性。目前上海市合作社投保率已近45%。

以上海某公司為例,保險承保流程為:

需提交的索賠材料(以種養兩業保險為例):①出險通知書;②索賠申請書;③損失清單;④保單(正本)、批單、保險費發票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⑤出險原因證明(水產技術部門疫病認定報告、自然災害氣象證明、供電部門證明、疫病診斷報告、兩病檢測報告、撲殺令、移送單、接收單、稱重單、農技部門出具的病蟲害報告等證明材料)。

❺ 農業保險開展情況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
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
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
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第九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章農業保險合同
第一條
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第二條
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三條
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採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七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路;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四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准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採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條
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與被委託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並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七條
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本條例第七條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佔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九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一條
保險機構未經批准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甚至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第三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佔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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