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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普法宣傳內容

發布時間:2021-10-16 03:28:47

⑴ 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主要內容

民法典相當於處理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本網路全書,其中包含了各種各類的民事糾紛回處理的法律依答據。民法典的作用在其修改了關於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等法律的部分法律條文,使其更符合當代中國的民情,使法官在判決時有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1)民法典普法宣傳內容擴展閱讀: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准;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准。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准。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⑵ 民法典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所以民法典的內容大致是由5大條,第1條是介紹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然後2~5條是相應的總的法律規定。
關於民法典內容的具體介紹
其實民法典中的主要內容,就是公民的民事權利,這也是對公民權利的一種保護。因為中國就是一個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實行的政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制度,而民法典就是保護人民的一部法律規定。所以如果你感覺你的權利受到了侵犯,就可以去民法典中查看一下向權力有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受到法律的保護,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民事權利的介紹
根據權利作用的不同,民事權利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其中支配權就是民事主體有權力支配自己的財物,並且保證自己的財物為他人侵犯。請求權就是能夠請求法律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抗辯權就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比如說他人想要讓法律對你的財產進行封鎖,但是你可以實行抗辯權,抵抗這種對待。最後一個形成權,指的是權利人得以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⑶ 民法典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民法典包括七大篇章,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民法典普法宣傳內容擴展閱讀: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⑷ 什麼是民法典,民法典包括哪些內容呢

什麼是《民法典》,《民法典》又包括哪些內容呢?

什麼是《民法典》?

《民法典》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它是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效力級別上屬於法律,法規類別則屬於民法。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准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

可以說,《民法典》囊括了一個人的一生。

⑸ 民法典包括哪些內容

民法典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二、公民民事權利內容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於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於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於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利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於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⑹ 民法典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是頒布和實施,民法典里主要規定的是民事活動中的法律約束。涉及公民民事行為,但程度不至於達到刑事責任的,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法律指導和依據。

民法典對於日常司空見慣的買賣行為更是用了極大的篇幅進行了約束和規定,如合同的有效性,法人的構成等。同時對於合同還進行了分類規定和約束,對於經濟一般活動的指導性大大加強。

民法典屬於日常生活的法律大典,對於每一個中國公民來說,都應該認真學習和理解其指導意義。

⑺ 適合給小學生講的民法典內容有哪些

1、應當學好民法典,保障民生權。學法、懂法,我們先行動。

2、弘揚法治精神,保障人民權益,爭做宣傳大使,成為民法小先鋒。

3、若行萬里路,要讀萬卷書,萬卷書中不可缺民法典。

4、民法典打開了我認識世界的另一扇窗戶,讓我認識到生活中原來這么多事務都有法律的規定,我要把它帶回家,讓爸爸媽媽和我一起學習。

5、法律是社會的准繩,多一部法律,多一片晴朗的天空。而民法典,就像網路全書,相信會為我們的生活帶來很多美好的變化。

6、我們有幸見證我國民事立法的「里程碑」、公民權利保護的「新篇章」,也必當承擔宣傳法制知識、捍衛法律尊嚴的社會責任,做《民法典》知識的學習者和踐行者,做新時代法治思想的傳播者和守護者。

⑻ 民法的主要內容

一、在基本原則中加入「綠色原則」著力打造環保立法環境

《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二、完善了自然人制度強化了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

1、增加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

《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該條規定是在民法通則基礎上新增加的一條規定,也是在起草、審議過程中受關注、討論比較多的一條規定。

2、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准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完善了監護制度

(1)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的被監護人范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民法總則拋棄了「精神病人」概念,表述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從內涵而言,注重法言法語。

從外延而言,擴大了保護范圍。隨著我國人口的老齡化,老年人因疾病等原因導致辨識、認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出現欠缺的情形越來越多,另外還存在著一定數量的智力障礙和植物人,還有一些因生活態度與習慣不良而欠缺意思能力的人(如:浪費成性、酗酒成性、賭博成性、吸毒成癮之人等).

這些的生活習性與常人有異,其行為能力因為受到對某種物質依賴而經常處於不穩定狀態,因此大多數國家都選擇將其列為行為能力受限制的范圍。

(2)確立擔任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

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刪除了精神病人所在單位

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4)增加了成年人意定監護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三、完善法人制度進一步細分法人主體資格

第九十七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四、完善民事權利保護尤其是知識產權、虛擬財產等方面的保護

1、對個人信息保護作了明確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此次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內容寫入《民法總則》,與以往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它明確了個人信息的歸屬關系,意味著個人可以把信息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如果這種民事權利被侵害了,被侵權人有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這是法律隨著社會經濟變化而進行的重大調整。

2、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是指權利人依法就知識產權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民法總則》中對於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也為通過單行法規制知識產權預留了空間。

3、增加對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將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如:互聯網賬戶、游戲裝備、Q幣等網路財產)寫入《民法總則》,一方面順應了經濟社會和人民生活發展的現實需要,另一方面也為虛擬財產多樣化後進一步加強民法意義上的保護奠定了基礎。

數據和虛擬網路財產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物。

五、完善民事責任制度細化了不同情形下的責任分擔方式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關於民事責任,《民法總則》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1、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列舉了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懲罰性賠償等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3、為匡正社會風氣,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不能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一直是公眾的呼聲。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為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民法總則》將見義勇為的行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勵和保護,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見義勇為行為的後顧之憂。

此外,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六、延長了訴訟時效期間進一步擴大了維權空間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權利將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關於訴訟時效,《民法總則》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1、將一般訴訟時效的期間規定為三年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將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由二年延長至三年,這一變化能夠適應社會生活中新情況的不斷出現、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的現實情況與司法實踐,有利於建設誠信社會,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2、增加了特殊訴訟時效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以18周歲為起算點,在18歲至21歲之間,均可向法院主張權利。

如果期間有中止、中斷的情形發生,甚至在特定情況下有延長的情形,那麼還可以比21歲的時間更長。

增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後訴訟時效的特殊起算點,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以後提供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8)民法典普法宣傳內容擴展閱讀:

民法總則的八大變化:

一、《民法總則》變化一

自然人出生、死亡時間按照以下順序認定:「出生證明記載→戶籍登記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其他證明」,改變了《民通意見》規定的「戶籍證明記載→出生證明記載→其他證明」的順序

二、《民法總則》變化二

第16條:胎兒在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方面,視為具有權利能力,但其分娩時為死體的除外。

該規定將對胎兒利益保護的范圍從《繼承法意見》第45條確立的遺產「特留份」制度擴大到「接受贈與」。

三、《民法總則》變化三

自然人限制行為能力的年齡起點從《民法通則》中的10周歲改為8周歲。

如果不明白為什麼如此修改,不妨走訪幼兒園和小朋友侃侃,就明白其合理性。

四、《民法總則》變化四

(1)取消「有關組織指定前置」,有關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2)增加規定「臨時監護人」。

(3)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遺囑指定監護人」制度。

(4)增加「意定監護」,即完全行為能力人「未雨綢繆」,與相關主體事先協商確定自己日後的監護人。

(5)規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監護人資格與「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義務分離,即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繼續履行相關義務。

五、《民法總則》變化五

(1)確立財產代管人「輕過失免責」規則。

(2)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時間的認定:一般情形為「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特殊情形為「意外事件發生之日」。

(3)規定撤銷死亡宣告後婚姻關系自行恢復的例外情形:配偶申明不願自行恢復。

六、《民法總則》變化六

《民法通則》將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合法」行為,於是存在「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之實質區分。《民法總則》果斷去掉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評價,即只要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行為,都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七、《民法總則》變化七

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1)不再區分單方行為與合同行為。只要行為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在滿足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均有效;而超出行為能力范圍實施的行為,均效力待定。

(2)該規定結束了舊法時代對「單方行為」與「合同行為」效力區別評價的局面(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單方行為一律無效,合同行為或有效或效力待定)

八、《民法總則》變化八

《民法通則》中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採取一刀切的規范模式:主觀標准1年。

《民法總則》將其分為三種情形:

(1)欺詐、顯失公平——主觀標准1年;

(2)脅迫——脅迫行為結束之日起1年;

(3)重大誤解——主觀標准3個月。

此外,上述三種情形均受最長除斥期間5年(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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