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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宣傳資料

發布時間:2021-10-16 02:06:36

1. 司法局宣傳方案

xxx司法局維穩法制宣傳工作方案

根據市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為做好我市當前綜治維穩工作,確保我市蔗糖產業和相關項目的順利實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向前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司法行政部門職能優勢,抓住維護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解決突出問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領導,確保維穩宣傳工作有序開展,特成立維穩法制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xxx 局長
副組長:xxx 副局長
成 員:xxx 辦公室主任
xxx 宣傳科科長
xxx 宣傳科宣傳員
xxx 宣傳科宣傳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宣傳科,由xxx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活動時間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四、宣傳內容
《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
五、宣傳方式
1、製作橫幅、標語,在城區及各鄉(鎮)懸掛張貼;
2、發放宣傳單、小冊子等法制宣傳材料;
3、在城區和各鄉鎮開展法制巡迴宣傳;
4、組織鄉(鎮)有關人員下到重點項目村寨開展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司法所、宣傳科要充分認識做好維穩法制宣傳工作的重要意義,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各項措施的真正落實。
(二)各司法所要統一思想,明確任務和要求,積極配合宣傳科開展好各項工作。
(三)宣傳科要認真分析維穩工作所面臨的嚴峻形勢,查找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維護好群眾的生產生活秩序。

xxx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2. 關於法制教育的資料

今天各地的媒體上,當然少不了有關開展普法活動的消息。

26年前的今天,我國現行憲法正式通過並頒布實施。2001年,國家將這一天定為「全國法制宣傳日」,並在全國舉行了大規模的法制宣傳活動。此後,「法制宣傳日」作為我國的法制的「節日」,每年我國都要舉行相關的法制宣傳活動。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把自己國家通過、頒布或實施憲法的那一天確定為「憲法日」,以示紀念。有的國家則把「憲法日」規定為「國民的節日」「全民的節日」,或作為法定的「休假日」。其作用都是為了普法宣傳。較之七年前,中國的法制建設又大大前進了許多步,應該說,在全民普法上,「全國法制宣傳日」的設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從「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國家確定的各類別的法制宣傳日、周、月不一而足,全民學法已成為普法工作的重點。在這些日子,法制宣傳職能部門或行業的領導機關組織各單位上街開展義務咨詢、發表演講、發放宣傳資料、張貼標語、組織法制文藝匯演等等。這樣的方式既有規模,又有聲勢,在一定時間、一定范圍內也形成了較大影響,這無疑是很好的宣傳形式。但長期重復這幾種宣傳方式就容易產生疲勞——宣傳者和受眾兩方的疲勞,形式大於實質,消解了宣傳的效果,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作為組織方,得在法律條文和百姓生活之間的契合點上做足文章,想出新鮮的點子,以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服務大眾。

在現代社會,法律涵蓋了生活的每一個領域。可以說,沒有法制觀念,就不能算是合格的現代公民,就沒有真正的法制社會。老百姓希望天天都是「3·15」,因為他們看到了這一天與他們生活不可分割的特殊關系。其實,「3·15」更像是「12·4」的一個子項,因為,根本上說,保護任何一項權益,都是一個法律問題。現代社會,一年365天都應該是「12·4」。

3. 司法局管理法律宣傳,它是怎麼個宣傳法

印製一些法律宣傳資料,利用周末到人多、聚集的地方,和一些法律機構進行合作,
擺上幾張桌子,進行法律宣傳,發放宣傳資料,現場接到群眾咨詢,也是對自己律師所的宣傳,充分利用起來哦

4. 求一份12.4法制宣傳材料,公安局做宣傳的。急急,能寫滿A3紙的內容就行了。

1、何為「12.4」法制宣傳日?

答: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01年4月日轉發的《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確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即12月4日,作為每年一次的全國法制宣傳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基礎,是公民權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實現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基礎,是依法治國的基本依據,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在全體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首要的任務,就是要進行憲法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廣大公民了解憲法、掌握憲法,增強憲法觀念,樹立憲法權威。因此,將現行憲法的實施日作為全國法制宣傳日,充分體現了憲法在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體現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務。

2、今年我省12.4法制宣傳日宣傳活動的主題是什麼?

答:今年我省12.4法制宣傳日宣傳活動的主題為「弘揚法治精神,建設和諧廣東」。

3、什麼是「法律六進」?

答:法律進機關、法律進單位、法律進企業、法律進學校、法律進鄉村、法律進社區統稱為「法律六進。」

4、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哪些人?

答: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5、什麼是工會?

答: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6、現行的《工會法》是何時修正的?

答:現行的《工會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的。

7、 對違反《工會法》規定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如何解決?

答:工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對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答:主要是行政處理和民事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 參加工會活動是每一名職工應當享有的權利,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任何用人單位不能因職工參加工會活動而解除其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者合同的條件,勞動法作出了明確規定。除了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能以種種借口,因參加工會活動而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工會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對違反此條規定,擅自解除工會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對以上兩種違法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單位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勞動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工會法的規定,因職工參加工會活動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責令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各種應得的報酬。 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或工會幹部,除了可以提請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外,還可以依據勞動法、工會法的規定,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 對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非法撤銷、合並工會組織、妨害工會依法參加事件調查處理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如何處理?

答:主要是行政處理。 一、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國有企業、第三十六條規定了集體企業、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如果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工會法的規定,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權利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工會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並工會組織」。工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除了按工會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加以撤銷。三、工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違反這一規定,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工會法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5. 司法部印發《人民調解法宣傳提綱》的內容

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可以參考: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113/16/5484475_86272284.shtml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人民調解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委員會簡介
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推選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情況進行統計,並且將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人員組成和調整情況及時通報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調解工作制度,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三章調解員簡介
第十三條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當事人的;
(二)侮辱當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
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四章調解程序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第二十一條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四)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第二十五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調解協議
第二十八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第二十九條調解協議書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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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第三十五條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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