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OME!什麼是ODM!
OME:Organizational Mining Engine,組織挖掘引擎,用於對工作流系統的運行日誌進行組織角度的挖掘。
電子商務ERP進銷存軟體系統,集進貨、銷售、庫存等物流業務管理和簡單財務核算於一體的。由ShopEx團隊開發,採用B/S結構設計,以往的主機/終端和C/S都無法滿足當前的全球網路開放、互連、信息隨處可見和信息共享的新要求,B/S型模式即瀏覽器/伺服器結構成為了電商商務企業最佳的選擇。
ODM是英語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的縮寫,直譯是「原始設計製造商」。ODM是指某製造商設計出某產品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被另外一些企業看中,要求配上後者的品牌名稱來進行生產,或者稍微修改一下設計來生產。這樣可以使其他廠商減少自己研製的時間。承接設計製造業務的製造商被稱為ODM廠商,其生產出來的產品就是ODM產品。
『貳』 OEM(貼牌)產品,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不透露生產商信息,需要怎麼操作具體的信息格式應該是什麼樣
EM是現在國際上流行的一種變通經營模式。隨著社會分工的進一步加劇,在現代商品經濟中,生產者出於擴大產品產量、增加市場份額、降低製造成本、縮短運輸時間、節省開發周期等方面的考慮,在全球或者局部市場中選擇一些具有生產和相應生產條件的企業進行OEM。
OEM是英文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的縮寫,意思是原始設備製造商,也是定牌生產、代工或者貼牌加工的意思。產品名牌的擁有者利用自己的品牌優勢、技術優勢和銷售優勢,將產品委託給具備生產能力的製造商按照自己的標准加工生產再以品牌者的名義向市場銷售。在OEM模式中,這種委託他人生產的合作方式即為OEM,承接對產品進行加工任務的製造商就被稱為OEM廠商,其生產的產品就是OEM產品。這種重新分工產生的結果是雙贏的。
與OEM相關的合作模式是ODM (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ce原始設計製造商)。它可以為客戶提供從產品研發、設計製造到後期維護的全部服務,客戶只需向ODM服務商提出產品的功能、性能甚至只需提供產品的構思。
從OEM和ODM發展而來的是OBM(Orignal Brand anufactuce,原始品牌製造商),是近年才流行的術語。指生產商自行創立產品品牌,生產、銷售擁有自主品牌的產品。即代工廠經營自有品牌,由於代工廠做OBM要有完善的營銷網路作支撐,渠道建設的費用很大,花費的精力也遠比做OEM和ODM高,而且常會與自己OEM、ODM客戶有所沖突。通常為保證大客戶利益,代工廠很少大張旗鼓地去做OBM。有觀點認為,收購現有品牌、以特許經營方式獲取品牌也可算為OBM的一環。
OEM的特徵是技術在外,資本在外,市場在外,只有生產在內。所以,嚴格來說,我認為深圳A公司與上海B公司的合作模式應該是OBM模式,因為它不僅是代工生產,在它的產品包裝上不但註明了美國C公司D產品的注冊商標,還有深圳A公司的自主品牌,而且A公司擁有自己的銷售渠道,只是「借雞生蛋」,藉助於美國C公司的品牌優勢和D產品的先進專利技術,體現了實際商品最終價值的資源合理配置的原則。
在亞洲,日本企業為迅速佔領市場,降低生產成本,最早採用國際OEM的生產貿易形式。"亞洲四小龍"的騰飛亦發跡於OEM。其中,台灣早已成為全球PC機最大的OEM基地,印度通過OEM的方式成為世界最大的計算機軟體出口國。康柏總裁菲費爾說:"用最直接的方式賺錢!",並公開表示要省去那些所謂的資產(廠房、設備、辦公樓等)帶來的負擔。可以說: OEM造就整個IT產業!微軟、IBM等國際上的主要大企業均採用這種方式。
二、OEM合作模式的法律關系
有學者認為,OEM是一種加工承攬關系。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合同。要求他人完成一定加工行為的品牌擁有方是定作方,按他人要求從事一定產品生產的一方為承攬方。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OEM是一種委託加工關系,委託合同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我認同這一種觀點。OEM模式下的委託加工關系較之一次性的加工承攬關系復雜許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承攬合同屬於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委託合同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兩者的區別還在於在承攬關系中,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在委託關系中,受託人可以進行轉委託。
深圳A公司並沒有自己的生產線,它在取得上海B公司的授權後,委託另一家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其作為受委託人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三、 OEM合作模式合同所涉法律問題
在深圳A公司提供給我兩份合作協議中,我發現深圳A公司和上海B公司的協議比上海B公司與美國C公司的協議簡單的多,這也是這次合同糾紛的產生根源。美國那份經銷協議中將容易產生爭議的包裝、說明書、宣傳材料的審核、技術支持、商業秘密的保密制度、與合同第三方產生糾紛的責任承擔、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以及合同糾紛的仲裁解決方式及地點等問題均有詳盡而明確的規定。而國內這份OEM合同中合同性質界定不清、具體操作事項模糊、管轄權約定不明,許多合作中的重要事項都沒有提及。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這兩份合同是兩份獨立的合同,只對合同的簽訂雙方有效。盡管美國的合同條款很詳細,但是只對美國C公司和上海B公司有效,而對深圳A公司和上海B公司的合同不產生影響,國內這兩家公司產生糾紛也不能援引美國那份合同的規定。
國內這份合同沒有規定深圳A公司的產品的包裝設計是由上海B公司提供還是由深圳A公司自己設計但必須經過上海B公司審核通過,還有產品價格由誰來制定,正因為此,上海B公司以其與美國公司的合作方式來要求深圳A公司,而深圳A公司則認為合同中並未對這些有硬性要求,就可以不經上海B公司同意自主決定。
我國現在還沒有關於OEM方面的任何的專門法律法規,根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和民法的「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這種合作模式完全取決於雙方的自由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事項,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一方的合同約束范圍外的任何行為,都不能視為違法或違約行為。所以,上海B公司拒絕發貨的抗辯理由於法無據,屬於違約行為。如果當初在合作協議中將這些問題白紙黑字的寫清楚,就不會有現在的麻煩了。
在國內這份合同中的糾紛解決條款中,寫著「任何一方均可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而仲裁與訴訟是兩種途徑不能同時選擇,並且合同的訴訟地只能做單一明確的選擇,否則就只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到被告所在地起訴,這對作為原告方的深圳A公司顯然不利。
四、OEM合作模式下的知識產權問題
在OEM中 涉及注冊商標、專利、著作權的,在合作前都應審查權利法律狀態,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這三種知識產權的使用權。
專利的實施許可權分為獨占許可、排它許可、和普通許可三種方式,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都應在合同中明確。
在OEM中,往往需要同時在產品上加貼委託方要求貼附的商標。因此,在加工的過程中使用他人的商標,屬於商標使用許可范疇。在這種關系之下,委託方是許可方,OEM廠商是被許可方。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是《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權人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內容,作為許可方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是否披露實際的加工製造者應當由委託方自行決定或者與受託方協商決定,屬於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范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委託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委託生產的,委託方可以自行選擇標注方式。但也有觀點認為,目前國內許多企業定牌生產的產品未註明生產產地,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相違背的,有欺騙消費者嫌疑,OEM中的商標標注應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這在司法實踐中是有爭議的。
另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委託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如果在委託協議中明確約定歸哪方所有,就按照委託協議執行;如果在委託協議中沒有具體約定,一般情況下這部分知識產權將由受託者所有。
五、OEM模式下的法律缺陷
法制社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市場競爭自有其游戲規則。
OEM是一種全球盛行的經營方式,但目前企業在OEM中存在著諸多合同及知識產權上的法律問題。OEM須從法律上規范企業的OEM行為,以減少損失及糾紛的出現。目前,OEM在中國的發展環境還相當不成熟,存在著法律法規相對滯後、法律規定之間相互沖突,以及國內企業缺乏法律意識等問題,阻礙了OEM推動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進程。
OEM產品知識產權糾紛的復雜性,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表現更加突出,不同的權利糾紛,不同的管轄地,不同的產品行業,OEM廠商受到了法律差異迥然的待遇,承擔了不同的法律責任。
鑒於此,希望國家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使OEM合作模式下的品牌所有者、中間商、加工生產企業都可以在這一價值鏈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獲取豐厚利潤。
『叄』 oem操作系統和一般的正版操作系統有什麼區別
OEM版本的操作系統是dell從微軟那集體購買的系統,相當於就是購買了序列號,OEM版本和一般的操作系統是一樣的,沒有任何區別。
此外OEM系統和該品牌機的BIOS相匹配,Vista破解系統就是根據此來的。
『肆』 我明明是貼牌生產為什麼工商局說是違法(算假冒)呢
首先這家公司要是該商標的合法持有人並有商標注冊證。
其次 你們要提供使用該商標的委託書。
如果工商局還認為有問題你們可以提供給他們看據理力爭。
如果他們做出行政處罰你們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再不行就行政訴訟。
當然你們得是合法的。
例如:
如今在三輪車行業,不單是車型會被模仿,甚至品牌商標、名字都會被山寨。虛標身世、給自己貼金是一些「地下工廠」的慣用伎倆。很多消費者是沒有貼牌與正規概念的,有的消費者將貼牌電動車當成是正規車,因為他們根本就分辨不出來。
消費者不會去看電動車的電機、泥板、閘把上是否有正規廠家標識,他們只要看前後標牌,掛什麼牌子就是什麼牌子。這些貼牌電動車如果單從外觀上看,很難看出來。但實際上,質量差的很多。
(4)oem宣傳擴展閱讀
1.買斷方式:品牌擁有方買斷OBM廠商現成的某型號產品的設計,或品牌擁有方單獨要求ODM廠商為自己設計產品方案。
2.不買斷方式:品牌擁有方不買斷OBM廠商某型號產品的設計,ODM廠商可將同型號產品的設計採取不買斷的方式同時賣給其它品牌。當這兩個或多個品牌共享一個設計時,兩個品牌產品的區別主要在於外觀。
好處
相對於購買方而言,供給方處於相對被動的地位,然而,採用OEM方式仍然是有利可圖的。
(1)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
近幾年來,國內家電等行業競爭日趨激烈,市場趨於飽和,某些國內製造企業為了能開拓市場,而為國外品牌做代工。增強了企業的全球意識。
(2)規模生產, 降低成本
現代化生產中普遍存在著規模經濟效應,即隨著產出規模的擴大而呈現出單位成本下降的趨勢。這可能來自於專業化分工的深化,固定成本的分攤。
如果企業本身就存在這生產能力過剩的情況,成本下降的效果將更加明顯。參與OEM供給,意味著產出規模的擴大,不但增加了產品的銷路,而且降低了成本。
(3)學習經驗, 完善管理
提供OEM的企業往往在OEM購買方的產品供應鏈中扮演重要角色,OEM購買方可以在生產管理,市場營銷,產品開發等方面具備較強實力;
在合作過程中,OEM供應方可以在產品質量控制,成功控制,經營效率控制等的管理上按照購買方的要求組織生產,以先進的組織控制,來自於「干中學」經驗積累,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4)產品創新, 提升能力
如果OEM產品屬於創新產品,供給企業除滿足購買方的需求外,還可以以自己的品牌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或者增加產品線的長度,推出新產品;或者加深產品線的深度,增加現有產品的品種,無論從哪一方面來說都增加了企業的競爭力。
OEM方式對買賣雙方而言,除了共享產品整體競爭優勢外,還具有一個最有特色的優勢,那就是買賣雙方進出市場的靈活性。只要買賣任何一方發現了更有利可圖的途徑,就可以隨時終止合同。從這個角度而言,OEM市場是高度有效的。
(5)節約銷售投資
當企業面對國外市場時,由於地域廣,各國商業習慣不同,很難建立完全的獨立流通網。但是如果借用外國公司的銷售力量,那就便利多了。
如富士,理光等都對其在歐美的廠商和經紀採取了OEM方式,這樣就減少了企業間運轉時的摩擦,消減了企業本應投入的大量銷售資金,使企業能夠適應在海外經營。
『伍』 怎麼做市場營銷得到穩定的OEM客戶,越詳細越好,謝謝各位大神
現在的網路營銷手段多種多樣,你可以採取多樣話的全方位,多連接版相結合的方式來進行宣權傳推廣,一下幾種時下比較熱門的方式樓主不妨嘗試一下!1、做好微博營銷,這是最低成本的,在徵得客戶同意的前提下在微博上定時發送圖片+文字的推廣,可以送客戶小禮品,他們都會同意的。然後記得微博要認證、要加V這樣才具有權威性!這是一個堅持的活兒,一定要堅持收集客戶,你可以做一些有獎轉發,這樣關注度很快上升的!
2、做好微信企業平台營銷。這一部分有效地聚集老客戶,定時推送最新 的活動優惠,以及最新的一些作品,可以利用微信、微博的二維碼方便客戶掃描,這樣很有有利於老客戶轉介紹,這是一筆不小的有效客戶資源,千萬不要浪費了!
3、在舉辦線下活動的時候,邀請客戶發送微博@你的官方微博,還有加微信這樣都能有效聚集有效客戶。
4、當地的垂直有效的門戶網站做好定時灌水,以及和網站的直面廣告,兩者相結合這樣是上上策,可以抓住一部分年輕宅男宅女!
5、做好問答平台的客戶收集,問答平台上多發提問有關於你們公司信息的內容,可以找推手去做。
暫時先說這么多,希望對樓主有幫助,望採納,日後有需要幫忙的請私信!
『陸』 OEM合作需要什麼條件
產品只有備案流程全部完成並通過後才能進入市場銷售——先備案再生產,保證產品實際全成分與備案提交的資料完全一致(化妝品備案網可以查詢產品的基本情況)
其次因為備案需要周期,特殊情況下為了快速上市,如果選擇邊備案邊生產的話,則必須保證生產的產品能夠通過備案,而且產品實際全成分與備案完全一致,否則就不能銷售。最後產品合規宣傳,不得誇大產品功效,誤導消費者。
(6)oem宣傳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OEM明顯的生產成本優勢在於供應商現有的生產能力、勞動力、能提高生產效率的廣博知識結構以及其他加工方面的專業細節。通過這種方式降低生產成本,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既可保持競爭力的價格優勢,同時增加企業經濟利潤。
而作為OEM需求方通過委託已經具備生產設備或負責提供生產設備的OEM供應商以及他們的勞動力,來生產自己所需的產品,就不必再進行生產的固定資產投入和支付高額的勞工費用。亦可通過OEM加工傳統產品獲得低成本優勢的同時,集中精力進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保持自己的傳統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