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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宣傳

發布時間:2021-09-24 08:01:06

⑴ 華夏保險公司的宣傳

華夏保險2006年成立的公司如果想擁有較高的市場佔有率,只能靠優質的服務和產品,在此背景下,2014年華夏保險老總換人之後,公司出了很多性價比超高的保險產品,如常青樹2015/2016/2017,優選一號以及福臨門如意來系列產品,華夏保險的由虧轉盈是由於好產品吸引客戶投保,各大銀行銷售的理財中,華夏的銀保產品銷量第一,(2015單獨北京地區銀保接近100個億)在保監會放開保險公司保費投資比例後,2015年華夏保險公司設立華夏玖盈財富管理公司,增加資本運作,股東多次增持華夏保險,到2016華夏注冊資本金469.8億排名第一,2017年華夏保險壽險保費排名第四,華夏的快速理賠,根據保監會公布數據,理賠平均時效2.98天排名行業第一。一個成立10年的公司如果不是好的產品和服務找不到任何理由,能在競爭如此殘酷的環境中發展如此迅速,華夏保險值得人尊重和信賴!
作者:宋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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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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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中國人壽保險銀保好不好做

2018年下半年去的中國人壽長沙分公司銀保部。
底薪1000多,壓根不是宣傳的無責底薪,要每天去公司掃臉打卡四次。 必須出保費業績,沒有達標就沒有任何什麼底薪 。
工作內容宣傳負責銀行網點售賣保險,實則大忽悠,白天安排員工們到銀行站幾個鍾頭去賣保險,有些銀行管的嚴格,都不同意你站在銀行去推銷,保安趕著你跑。 想要業績好,還得自掏幾百腰包,買點貴重禮品 給銀行的人打賞。
上班時間宣傳朝九晚五更氣人,白天拍照考勤三四次到銀行去尋找客戶推銷保險,晚上下班後還要在公司開2個小時晚夕會,夕會就是喊口號、打雞血、練習保險賺錢的洗腦話術,缺勤就罰款200一次 。
如果當月沒有賣出5萬以上的業績,就沒有任何底薪,還要自己掏錢買一份1萬塊以上的保險,否則工號都不保,不包吃不包住,經常性罰款,罰到你工資為零。反正保險銀保部天天招人,招一個人獎勵介紹人1000,你不做了,招下一個做,公司招的員工其實就是客戶!

⑶ 銀保產品對外宣傳語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銀保產品實際上是消費者通過銀行櫃台能夠買到的保險。它最大的賣點是「保障+收益+分紅」,而最早通過銀行銷售的保險品種也是儲蓄分紅險。目前銀保銷售人員讓消費者容易產生誤會的地方集中在三點。
誤導1:銀行在銷售自己的產品
在許多銀保產品投訴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已經購買了銀保產品的客戶,竟然不知買的是保險,以為是通過銀行提供的一種理財方式,糊里糊塗就購買了銀保產品。
為什麼消費者會對「誰的產品」混淆不清?有業內人士認為,很大程度上歸咎於銷售人員在推銷過程中的含糊其辭。而監管部門多次要求,銀保產品在銷售中一定要向消費者強調,該產品是保險公司設計和管理的,銀行只是代理銷售商。
在銷售時,銀保產品的代銷人員通常會講,該款銀保產品如何好,又可儲蓄,又有保障,但是對於保險產品與銀行存款的差別、客戶所需要承擔的風險甚少提及,讓客戶誤認為自己是存了定期儲蓄,並不知其實是在買保險。
根據監管部門的最新認定,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本質上是保險業務,是由銀行作為一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銷售保險公司產品的一種業務行為。希望能對你有幫助,來個好評吧?

⑷ 銀保產品宣傳語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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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
保監發〔2014〕3號
各保監局、各銀監局、各保險公司、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為了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況的,向其銷售的保險產品原則上應為保單利益確定的保險產品,且保險合同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將保單材料轉至保險公司,經核保人員核保後,由保險公司出單:
1.投保人填寫的年收入低於當地省級統計部門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2.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交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
保險公司核保時應對投保產品的適合性、投保信息、簽名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產品不適合、信息不真實、客戶無繼續投保意願等問題的不得承保。
(二)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變額型等人身保險產品和財產保險公司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等,存在以下情況的,應在取得投保人簽名確認的投保聲明後方可承保:
1.躉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3.保費交費年限與投保人年齡數字之和達到或超過60;
4.保費額度大於或等於投保人保費預算的150%。
在投保聲明中,投保人應表明投保時了解產品情況,並自願承擔保單利益不確定的風險。
二、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監會、當地銀監局上報上一季度代理各險種保費收入佔比情況。
對於業務佔比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監管機構有權採取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
分期交費的保險產品,鼓勵採用按月交費等符合消費者消費習慣的保費交納方式。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不得通過宣傳誤導、降低合同約定的退保費用等手段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險合同。
三、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並在合同中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
四、保險公司應合理設計保險單冊樣式,保險單冊封套及內頁裝訂後應為A4紙大小,保險單冊封套在顏色、樣式、材料等方面應與銀行單證材料有明顯區別。
五、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單冊封面以不小於72號的字體標明「保險合同」,並用不小於二號的字體標明保險公司名稱。
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單冊封面用不小於三號的字體標明風險提示語及猶豫期提示語。
分紅保險風險提示語:「您投保的是分紅保險,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萬能保險風險提示語:「您投保的是萬能保險,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有初始費用的產品還應包括:「您交納的保險費將在扣除初始費用後計入保單賬戶。」
投資連結保險風險提示語:「您投保的是投資連結保險,投資回報具有不確定性。」有初始費用的產品還應包括:「您交納的保險費將在扣除初始費用後計入投資賬戶。」
其他產品類型的風險提示語,由公司自行確定。
猶豫期提示語:「您在收到保險合同後15個自然日內有全額退保(扣除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的權利。超過15個自然日退保有損失。」
六、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設計、印刷、編寫相關保險產品的宣傳冊、宣傳彩頁、宣傳展板或其他銷售輔助品。
七、商業銀行應將保險公司發放的保險單作為重要憑證管理,建立完善有關管理制度並及時回銷。
八、商業銀行選擇保險公司合作對象時,應考慮保險公司銀郵代理業務13個月保單繼續率、銀郵代理業務結構和銀郵代理產品的功能等情況。
保險公司應當向商業銀行充分說明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
九、商業銀行的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與超過3家保險公司(以單獨法人機構為計算單位)開展保險業務合作。
十、商業銀行應加強對所屬銷售人員的管理。網點銷售人員應按照商業銀行的授權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銷售未經授權的保險產品或私自銷售保險產品。
商業銀行的每個網點應當以紙質或電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險產品清單,包括代理保險公司的名稱和產品種類等信息。
十一、商業銀行網點銷售人員應請投保人本人填寫投保單。有下列情形的,可由銷售人員代填:
(一)投保人填寫有困難,並進行了書面授權;
(二)投保人填寫有困難,且無法書面授權,在錄音或錄像的情況下進行了口頭授權。
在代填過程中,銷售人員應與投保人逐項核對填寫內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寫投保單。填寫後,投保人確認投保單填寫內容為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後簽字或蓋章。
書面授權文件、錄音、錄像等資料由商業銀行交由保險公司進行歸檔管理。
十二、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篡改客戶投保信息,不得以銀行網點電話、銷售及相關人員電話冒充客戶聯系電話。需要投保人、被保險人確認的,應確保本人親自簽字或蓋章確認。
十三、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截留客戶投保信息,應將完整、真實的客戶投保信息提供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應將客戶退保、滿期給付等信息完整、真實地提供給商業銀行。
十四、商業銀行應在保險單、業務系統和保險代理業務賬簿中完整、真實地記錄商業銀行網點名稱及網點銷售人員姓名或工號。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保險產品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台保障能力,建立完整的銷售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以下功能:
(一)與保險公司業務系統對接;
(二)實現對保險銷售人員的管理;
(三)能夠提供電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書、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現金價(1300.00,-3.50,-0.27%)值表等文件;
(四)記錄各項承保所需信息,並對各項信息的邏輯關系及真實性進行校對;
(五)保存、傳輸投保原始文件掃描件的電子文檔;
(六)有現場出單功能的系統,應合理設置產品參數,兼容不同年齡被保險人的不同保險費率。
十六、商業銀行應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書、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現金價值表等。對合同材料不得進行刪減或截取內容。
十七、商業銀行在銷售時通過銀行扣劃收取保費的,應當就扣劃的賬戶、金額、時間等內容與投保人達成協議,並有獨立於投保單等其他單證和資料的銀行自動轉賬授權書,授權書應包括轉出賬戶、每期轉賬金額、轉賬期限、轉賬頻率等信息。劃款時應向投保人出具保費發票或保費劃扣收據。
十八、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投保單信息審查制度。發現客戶信息不真實或由其他人員代簽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應要求商業銀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時,保險公司應及時聯系客戶說明保單情況、辦理補簽名等手續。
十九、保險公司應當在劃扣首期保費24小時內,或未劃扣首期保費的在承保24小時內,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向投保人的手機發送提示簡訊。提示簡訊應當通俗、簡練,便於投保人閱讀和理解。
提示簡訊應當至少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險產品名稱、保險期間、猶豫期起止時間(非現場出單除外)、期交保費及頻次、公司統一客服電話,並請投保人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
投保人無手機聯系方式的,應通過電子郵件、紙質信件等方式提示。
保險公司在續期交費、保險合同到期時應採取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紙質信件等方式及時提示投保人。
二十、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在發生投訴、退保等情況時第一時間積極處理,不得相互推諉,並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解決。
投訴處理過程中對客戶損失進行賠償的,處理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根據雙方約定及實際情況明確雙方責任,承擔損失。
二十一、保險公司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當地保監局上報上一季度各合作商業銀行的猶豫期內退保件數、回訪問題件數,及占同期投保件數的比率。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各保監局與中國銀監會、各銀監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對猶豫期內退保較多、回訪問題較多、業務佔比存在問題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二十三、各保監局、各銀監局應加強監督檢查,發現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郵政公司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下發前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
2014年1月8日

⑸ 銀保業務

就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簽訂協議,銀行代替保險公司賣保險,保險公司給銀行相應的勞務費用,而且保險公司的業務也在這家銀行辦理!例如:農行和平安,光大和光大永明等等

⑹ 銀保業務品質管理暫行辦法中宣傳品管理及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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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根據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監管要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保協)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是在中國保監會的指導下,中保協在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網路平台等信息進行披露,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第四條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堅持真實、准確、完整原則,堅持及時原則,堅持風險揭示原則。
第二章披露主體
第五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是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的主體,具體履行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的義務:
(一)根據行業統一部署和節奏,推動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時披露信息;
(三)確保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條
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對與其合作的專業中介機構及第三方網路平台等信息進行披露,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對其合作的第三方網路平台等信息進行披露。
第三章披露內容
第七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在中保協披露專欄里披露機構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公司全稱、公司簡稱;
(二)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網站名稱、網址,包括APP名稱、微信公眾號名稱;
(三)已設立二級分公司名稱、辦公地址、電話號碼等;
(四)客戶服務及消費者投訴電話;
(五)公司信息披露網址;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在中保協專欄里披露機構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機構名稱、注冊資本、注冊地、設立時間、機構地址、聯系電話;
(二)自辦以及第三方網路平台的網站名稱、網址、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在中國保監會備案時間,以及產品銷售名稱、在中國保監會注冊或備案的產品名稱、主辦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條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在中保協披露專欄里披露合作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網站信息,包括:
(一)網站全稱、簡稱和網址;
(二)網站備案信息;
(三)業務合作范圍;
(四)合作保險產品情況:實際銷售名稱以及中國保監會備案名稱。
第十條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在中保協披露專欄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網路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網路平台全稱、簡稱和網址;
(二)第三方網路平台備案信息;
(三)業務合作范圍;
(四)合作保險產品情況:實際銷售名稱以及中國保監會注冊或備案名稱。
第十一條披露項目根據市場情況可以進行動態調整,保障互聯網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四章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按照中保協統一的部署和要求進行披露。
第十三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按照要求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網及時填報互聯網信息披露系統相關披露信息,進行披露信息進行日常維護。
第十四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不得刪除歷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機構、保險產品,便於保險消費者進行歷史查詢。
第十五條原則上,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事前披露信息。對於合作期限或銷售期限在10
個工作日以內的合作機構或保險產品,允許事後披露信息,但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對本細則實施之後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於10個工作日內向中保協申請信息披露。
第五章披露的管理與責任
第十七條各保險機構互聯網保險業務分管領導為信息披露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八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組織和協調保險機構的信息披露,並負責與中保協的工作對接。
第十九條信息披露遵循「誰披露,誰負責」的原則。保險產品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由保險公司全權負責。
第二十條
如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未能真實、准確、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時,導致出現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協行業自律相關管理規定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上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一條中保協在信息披露專欄可以進行風險揭示,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行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⑺ 保監會1 4文件宣傳

去保監會的官網查了查公告,原來是一個文件被誤讀了。
去年9月份,保監會下發的76號文件,對保險產品的設計提出了幾個新的要求,然後從今年4月1號開始正式實行。
這份《通知》中除了提要求,也明確說明了幾種不符合保監會要求的保險產品,也將在今年4月1號前停售。
也正是這個「停售」二字,開始被保險銷售人員誤讀,比如:
「以後再也沒有返回型產品銷售了,再不購買就沒了」
「如果有代理人推薦你買保險,請不要拒絕,因為這些保險以後你可能再也買不到了」
……
甚至有些保險的公眾號也以偏概全的散播錯誤的解讀,裡面的文件截圖,也刻意抹去了重要的內容,只圈出「停售」的消息:
其實,這么說的目的都是為了刺激你趕緊買,套路啊,套路!
今天,小編索性就帶你正確解讀一下這個去年發布的保險76號文件:
並不是所有返還型健康險、商業養老險都要停售,以下不合要求的保險產品,才要退市。
1.保障水平不達標的,要停售
文件的具體內容如上面截圖所示。意思是說,要提高保險金額與保費的比例下限,相當於提高保障程度,提高杠桿比,這本質上來講是有利於受益人的。因此未達到這個標準的保險產品必須在4月1日前停售,而不是所有類型的產品都停售。換句話說,停售的也是那些性價比不高的產品,這樣豈不是更好?
2.萬能險責任准備金評估利率高於年復利3%,不滿足條件的要停售
投資者在銀行買的銀保產品,很多都是這種萬能險包裝的。這類產品給出的收益率都不低,動不動就6%+,甚至還承諾保底利率3.5%。收益高,背後的風險也高,所以保監會為了提高客戶資金安全性,防範金融風險,76號文件限制了萬能險的利率上限,所以4月1號前不符合要求的,停售。
3.提供保單貸款的保險,貸款比例過高的要停售
有些儲蓄型的保單,可以進行保單質押貸款。此前貸款比例可以是保單現金價值的80%以上,而很多產品的貸款比例高達90%,據說有些甚至超過了95%。而4月1號以後,所有保單貸款比例不能高於80%,違規的都得停售。
舉個例子,保單現金價值100萬,4月1號前你可以貸90萬,甚至95萬,以後只能最多貸款80萬了,相當於資金周轉度降低。那麼對於這類產品,小編覺得,如果你是看中了保單資金周轉的功能,倒可以趁著現在貸款比例高的時候購買,否則,就沒必要為了多貸款而搶在停售前購買這種保險了。
小編覺得,停售的產品其實並沒有宣傳的那樣「超值」、「完美」,遇到「停售」的宣傳也不要盲從,買保險還得根據自身保險需求,從保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來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
對於已經購買了要停售的保險產品,投保人也可以放心,保險公司會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條款。也就是說,投保人的權益,不會因為產品的停售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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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保監會對宣傳品要求

看了下面這段話,你會有正確答案,盡管我看不到選項,希望採納!!!!
11年3月13日中國保監會和銀監會今天聯合發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應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同時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迅速,銀行代理渠道逐漸成為人身保險銷售的重要支柱。據統計,通過銀行渠道獲得的保費收入已佔人身保險保費總量的近50%。但由於部分保險公司和銀行盲目追求規模,對銷售人員培訓不到位,對銷售過程和業務品質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銷售人員受利益驅動而屢屢誤導消費者,「存單變保單」的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
「諸如銷售誤導類的問題客戶投訴比較集中,社會反映強烈,如不妥善整治,不僅會對銀保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還會影響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聲譽。」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出台《監管指引》的目標就是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規范銀保市場秩序、加快銀保發展方式轉變入手,促進銀保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監管指引》規定,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及對方的資本狀況、資產規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合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單一商業銀行代理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對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網點已經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保單後續服務。
此外,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必須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
針對銷售人員的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行為,《監管指引》明確規定,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商業銀行網點及其銷售人員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
其中,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將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櫃台銷售,也不得銷售給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顯示不適合的客戶。
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須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應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同時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迅速,銀行代理渠道逐漸成為人身保險銷售的重要支柱。據統計,通過銀行渠道獲得的保費收入已佔人身保險保費總量的近50%。但由於部分保險公司和銀行盲目追求規模,對銷售人員培訓不到位,對銷售過程和業務品質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銷售人員受利益驅動而屢屢誤導消費者,「存單變保單」的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
「諸如銷售誤導類的問題客戶投訴比較集中,社會反映強烈,如不妥善整治,不僅會對銀保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還會影響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聲譽。」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出台《監管指引》的目標就是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規范銀保市場秩序、加快銀保發展方式轉變入手,促進銀保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監管指引》規定,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及對方的資本狀況、資產規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合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單一商業銀行代理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對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網點已經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保單後續服務。
此外,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必須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
針對銷售人員的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行為,《監管指引》明確規定,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商業銀行網點及其銷售人員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
其中,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將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櫃台銷售,也不得銷售給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顯示不適合的客戶。
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須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⑼ 銀行保險應該怎樣正規宣傳

想要知道銀行保險怎麼宣傳,首先要清楚銀行保險的真正意義。
銀行保險回是在銀行代理銷售的保答險產品,但銀行保險跟外面個險有不太一樣,作為真正意義上的保險來說,銀行保險只注重儲蓄而並不注重保障,雖然銀保也開始向全面的保險邁進,但這還需要一個過程。
中國保險市場前期做的比較爛,很多老百姓都比較抵觸保險。這就要求我們要做好正規的宣傳,要讓老百姓理解保險,相信保險,知道保險到底是怎麼一回事。而不是買一份保險什麼都有了,恰恰相反,正如你買褲子,它只能穿在腿上,它不能當上衣穿。保險也是一樣,都有自己的重點和針對性。
銀行保險只側重於儲蓄這一塊,它有別於基金股票等風險投資,也有別於銀行的信託理財,它更注重的是理念的引導。這也是銀行保險發展的趨勢,從萬能到分紅,從躉交到期交,從簡單期交到復雜期交,以後還會真正意義上的轉化為全面的保險產品。這就更注重理念的引導,和保險真正意義的一個傳遞。讓保險在中國市場能夠更扎實更快步的走下去。
我個人的理解就這么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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