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貼廣告屬於犯法嗎
犯法的。
1、在牆面上張貼小廣告的行為,給小區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涉嫌故意損壞財物。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局將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
2、《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因此,對張貼小廣告的行為可以採取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的處理方式。
一、張貼小廣告的清理歸屬
依據《江蘇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對張貼小廣告數量較少的違法人員,責令清理並處罰款;
經價格認證中心認證對公私財物造成5000元或以上損失的,按《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交公安部門嚴肅處理;
對數量較多,損失評估低於5000元的,移交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實施行政拘留
二、濫發小廣告最高可罰3萬元
新《廣告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確保一鍵關閉。違反以上規定,將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❷ 廣告宣傳有法律效力嗎
我們談房屋廣告的法律效力,主要根據廣告性質來分析。 有些發展商會將在廣告中的某些許諾和購房者的條款寫到正式的「購房合同」中,這時就已經不是廣告,而是合同條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確、有效的。但同時也有一些廣告語不能或沒有變成合同條款,我們所討論的是這些廣告。這些廣告由於其內容的明確程度不同,性質也不同,應當區別對待。 有些廣告內容屬發展商宣傳所需的誇張性語言,目的是為了引起注意、製造聲勢、氛圍,並沒有明確的指標,如「理想居所」、「居家首選之地」、「溫馨家園」等詞。我認為這些廣告僅僅構成了要約邀請,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什麼是要約邀請呢,我國《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發展商發布上述廣告,只為引起人們的注意,惟一目的是吸引廣大的客戶向自己打來電話發出要約。至於究竟是不是「理想居所」或「居家首選之地」,完全由客戶自已認識和決定,發展商並沒有做許諾,所以無需為此承擔責任。 有些廣告則完全不同,標明了價格、位置、裝修條件、物業管理條件、配套設施設備、贈送的物品或優惠等,我認為這些廣告已經構成了一種要約,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構成要約的廣告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前面我們所說的構成要約邀請的廣告,也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麼兩者如何區別呢,他們的區別就在於內容是否具體確定以及發展商是否受該廣告約束。一般的廣告僅僅是一種要約邀請,但如果其確實就房屋質量、價格、位置或配套設施設備、贈送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明確的說明,並且確實是這些方面對購房者最終做出購買決定起著極大作用,那麼就可以認為其內容是具體確定的。這些廣告內容都是針對購買其房屋的客戶而言的,說明只要客戶與發展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且雙方沒有其他改變廣告內容的意思表示,發展商就應該受廣告約束,向客戶提供廣告中提到的優惠和便利。 《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這種廣告就不再是簡單的要約邀請,而是一種要約。《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就是說構成要約的廣告在發布後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發布廣告的發展商不能夠輕易改變其廣告許諾。 詳細分析「要約」、「要約邀請」兩個詞對廣大客戶有什麼意義呢?比如您是一位準備買房的客戶,你看到一個詳細說明的廣告,很感興趣,你告知發展商,願意按照廣告條件來購買其房屋,這時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種承諾。《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就是說,如果發展商沒有聲稱其不再提供廣告中的一種或幾種條件,那麼就意味著雙方間已經確立了合同。即使這些廣告內容沒有被歸為合同條款,也是雙方間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都要遵守。由於廣告內容沒有被寫在合同里,所以引發出很多問題。發展商借口合同中沒有規定而不兌現自己在廣告中的許諾,這是一種不講商業信譽的表現,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時,建議廣大的購房者最好將廣告中的一些條件明確寫在購房合同中,以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❸ 被職業打假人惡意投訴違反《廣告法》誇大宣傳,工商局立案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四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3)廣告宣傳立案擴展閱讀: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十五條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符合規定的投訴予以受理,並告知投訴人。
不符合規定的投訴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 下列投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購買後商品超過保質期,被投訴人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解的。
消費者協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等其他組織已經調解或者正在處理的;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或者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消費者投訴後,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調解,並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人員等事項。
第十八條 調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主持。經當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邀請有關社會組織以及專業人員參與調解。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調解人員是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投訴公正處理的,應當迴避。
當事人對調解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及時中止調解活動,並由調解人員所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調解,可以要求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提供證據,必要時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調查取證。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第二十一條 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鑒定或者檢測的,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備資格的鑒定人或者檢測人進行鑒定、檢測。
鑒定或者檢測的費用由主張權利一方當事人先行墊付,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調解過程中,需要委託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證明,受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的陳述,查清事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針對不同情況提出爭議解決意見。在當事人平等協商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❹ 官方對椰樹涉嫌違法廣告立案調查,公司進行廣告宣傳要注意什麼
椰樹的招聘廣告引起了很大的熱議,但這則宣傳廣告也給椰樹惹來了大麻煩,目前,因為椰樹涉嫌違法廣告,海南省的市場監管局對其進行了立案調查。
確實,椰樹的招聘廣告上寫著,只要入職,不僅高薪就業,還有房有車,甚至還有帥哥美女追,這條件可謂是很吸引人了,但這也不免有誇大的成分存在。
那麼,公司在進行廣告宣傳的時候,要注意什麼呢?
如果椰樹的確實如他招聘廣告上所說的一樣的話,那麼估計還是會有很多人去應聘的,畢竟現在這個社會買房、買車挺難的。
但想想也不大可能,想要達到這個這個高度,肯定是需要自己奮斗的,因此,椰樹的這個廣告宣傳就有點過了,那麼,還不如用簡單明了的廣告來宣傳呢?
廣告宣傳的到位,也許會給公司帶來不錯的收益,但虛假的廣告也會給公司帶來不良的影響,廣告都是虛假的,那麼,勢必也會讓合作者考究這個公司是否靠譜,還有沒有合作的必要。
❺ 關於被顧客投訴工商公司虛假宣傳,工商局立案調查的問題
你可以從以下幾點爭取權益:
1、「他的朋友」無權要求賠付。因為他不是消費回者,他答既不是實際購買者也不是委託他人購買者,消費者是在國外的那個人。
2、「他的朋友」有權舉報京東虛假宣傳。如果成立處罰主體是京東而不是你。因為「48小時產生快遞單號」是京東的承諾。
3、虛假宣傳有些勉強。單憑一筆交易就認定,太過牽強,應做為工作疏忽或其它客觀情況處理,這是個例,除非48小時普遍不能產生快遞單號。否則京東為什麼要做出賠償規定呢?
4、應給消費者一定的補償。
❻ 工商局審理虛假宣傳廣告案件需要多長時間結案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案件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也就是處罰,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時間。
一般來說,案件都盡量會在90日內作出處罰。
但是沒有一個最長時間的限制。
具體的規定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❼ 虛假宣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